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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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第1章总则第2章术语第3章一般规定3.1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3.2 风景资源评价3.3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3.4 分区、结构与布局3.5 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第4章专项规划4.1 保护培育规划4.2 风景游赏规划4.3 典型景观规划4.4 游览设施规划4.5 基础工程规划4.6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4.7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4.8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4.9 分期发展规划第5章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50298-1999)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第1.0.3条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第1.0.4条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

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

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1.0.5条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

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及地段 历史沿革及变迁、文物、胜迹、风物、历史与文化保护对象
及地段 历来常住人口的数量、年龄构成、劳动构成、教育状况、自 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服务职工和暂住人口及其结构变化;游
人及结构变化;居民、职工、游人分布状况 行政建制及区划、各类居民点及分布、城镇辖区、村界、乡
界及其他相关地界 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计划及其发展战略;风景区范围的 国民生产总值、财政、产业产值状况;国土规划、区域规划、
五 1.土地利用
、 土 地 2.建筑工程 与 其 他 3.环境资料 资 料
江河湖海的水位、流量、流速、流向、水量、水温、洪水淹 没线;江河区的流域情况、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 设施;海滨区的潮汐、海流、浪涛;山区的山洪、泥石流、
水土流失等 地质、地貌、土层、建设地段承载力;地震或重要地质灾害
的评估;地下水存在形式、储量、水质、开采及补给条件 景源、生物资源、水土资源、农林牧副渔资源、能源、矿产 资源等的分布、数量、开发利用价值等资料;自然保护对象

物候季相景观(8)其他生物景观
1.园 (1)历史名园(2)现代公园(3)植物园(4)动物园(5)庭宅花园(6)专类游园(7)陵园墓园
二景
(8)其他园景
、 2.建 (1)风景建筑(2)民居宗祠(3)文娱建筑(4)商业服务建筑(5)宫殿衙署(6)宗教建筑(7)
Hale Waihona Puke 人筑纪念建筑(8)工交建筑(9)工程构筑物(10)其他建筑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 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 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第 1.0.6 条 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 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风景名胜区是中国旅游资源最丰富、辐射力最强的重要旅游目的地,是扩大旅游消费的重点领域。

为了保护和开发好风景名胜区这一宝贵的资源,需要制定一系列规划规范。

以下是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一些建议,字数不足1000字。

一、整体规划1.明确目标和定位: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和资源优势,明确其发展目标和定位,制定相应的规划措施。

2.合理分区:根据风景名胜区的地理环境、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如游览区、保护区、开发区等,并制定相应规划方案。

3.保护优先原则: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是第一位的,要制定相应的规划措施,促进自然生态的恢复和保护。

4.工程项目管理:明确项目的建设标准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工程质量,确保项目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和一体化发展。

二、景区管理规范1.游客接待管理:制定游客接待量标准,合理安排游客接待设施,开展预约制度,引导游客有序游览,避免过度开发和游客拥堵。

2.资源保护管理:制定资源保护规范,加强对景区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保护,防止过度消耗和破坏。

3.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的环境卫生制度,加强对景区环境的监管和清洁工作,提升景区环境质量。

4.安全管理:加强景区安全管理,确保游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健全的安全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

三、旅游设施建设规范1.基础设施建设:合理规划道路、桥梁、供水、电力等基础设施,确保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完善和运行顺畅。

2.停车场建设:制定停车场建设规范,合理规划停车位数量和位置,确保游客的车辆有合理的停放场所。

3.服务设施建设:合理规划和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厕所、餐饮住宿等服务设施,提供便利的服务条件。

4.公共设施建设:建设公园、广场、休闲场所等公共设施,提供良好的游憩和休闲环境。

四、文化遗产保护规范1.文物保护规范:制定文物保护和管理规范,修复和保护文物和古迹,加强安全监管,防止文物的损毁和失窃。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制定相应规范,开展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10.11•【文号】建城[2013]142号•【施行日期】2013.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建城[2013]14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提高总体规划成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依据《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0月11日附件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暂行)依据《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上报成果作出如下规定。

一、文本内容(一)总体部分1. 总则包括规划目的、规划依据、规划原则、规划期限等内容。

2. 范围与性质(1)明确风景名胜区面积,界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和四至经纬度,描述风景名胜区边界,风景名胜区范围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设立及规划审批范围保持基本一致;(2)明确核心景区面积,界定核心景区范围和四至经纬度,描述核心景区边界,核心景区面积占风景名胜区面积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3)性质表述应当明确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特征、主要功能和级别三方面内容。

3. 风景名胜资源评价(1)阐述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类型和基本特征;(2)列出景点评价简表,明确风景名胜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宗教活动场所;(3)提出风景名胜区资源总体评价结论。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2)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2)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267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文附件十)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98—1999,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城市规范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国家文物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浙江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厅、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经建设部1999年11月10日以建标(1999)267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风景区规划的基本术语,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风景资源评价,规划范围、性质、目标、分区与结构布局,保护规划、风景游赏、典型景观、游览设施、基础工程居民社会调控、经济发展引导、土地利用协调等规划,规划成果与深度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在本规范的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国家文物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浙江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厅、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1999)第1章总则第2章术语第3章一般规定3.1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3.2风景资源评价3.3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3.4分区、结构与布局3.5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第4章专项规划4.1保护培育规划4.2风景游赏规划4.3典型景观规划4.4游览设施规划4.5基础工程规划4.6居民社会调控规划4.7经济发展引导规划4.8土地利用协调规划4.9分期发展规划第5章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1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1999)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第 1.0.3条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第1.0.4条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

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

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1.0.5条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

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2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267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文附件十)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98—1999,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城市规范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国家文物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浙江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厅、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经建设部1999年11月10日以建标(1999)267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风景区规划的基本术语,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风景资源评价,规划范围、性质、目标、分区与结构布局,保护规划、风景游赏、典型景观、游览设施、基础工程居民社会调控、经济发展引导、土地利用协调等规划,规划成果与深度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在本规范的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国家文物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浙江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厅、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大纲(暂行)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要求(暂行)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大纲(暂行)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要求(暂行)

第一章规划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第二条规划范围与面积第三条风景名胜区性质与资源特色第四条规划期限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五条资源分级保护第六条资源分类保护第七条建设控制管理第八条生态环境保护第三章游赏规划第九条游客容量第十条特色景观与展示第十一条景区规划第四章设施规划第十二条道路交通规划第十三条游览设施规划第十四条基础工程规划第五章居民点协调发展规划第十五条居民点调控类型第十六条居民点调控措施第六章相关规划协调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协调(含外围区域保护协调)第十八条土地利用规划协调第十九条其他相关规划和管理规定协调第七章近期规划实施第二十条近期实施重点附表表1-1 风景名胜资源类型表表2-1 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表3-1 风景名胜区游客容量表图0-1 区位关系图图0-2 综合现状图图0-3 规划总图图1-1 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界线坐标图图2-1 分级保护规划图图3-1 游赏规划图图4-1 道路交通规划图图4-2 游览设施规划图图5-1 居民点协调发展规划图图6-1 城市发展协调规划图图6-2 土地利用规划图第一章关于规划总则的说明一、规划范围与面积(一)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范围与面积(二)风景名胜区范围调整说明(涉及范围调整的编制)二、风景名胜区性质与资源特色(一)风景名胜区性质(二)风景名胜资源特征(三)风景名胜资源类型与评价三、规划期限四、规划目标(一)总目标(二)分项目标第二章关于保护规划的说明一、资源分级保护(一)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严格禁止建设范围)(二)二级保护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三)三级保护区(限制建设范围)二、资源分类保护三、建设控制管理(一)分区设施控制管理(二)分区活动控制管理四、生态环境保护第三章关于游赏规划的说明一、游客容量二、特色景观与展示(一)特色景观类型与展示主题(二)解说展示场所与方式三、景区规划第四章关于设施规划的说明一、道路交通规划(一)对外道路交通规划(二)内部道路交通规划(三)交通设施规划(四)道路及交通设施控制要求二、游览设施规划(一)游览设施布局与分级配置(二)游览设施建设控制引导(三)床位规模控制与分布三、基础工程规划(一)给水工程规划(二)排水工程规划(三)供电工程规划(四)电信工程规划(五)环卫设施规划(六)综合防灾规划第五章关于居民点协调发展规划的说明一、居民社会现状二、居民点调控(一)调控类型(二)调控措施三、经济发展引导第六章关于相关规划协调的说明一、城市规划协调(含外围区域保护协调)(不涉及城市规划区域的,不编制此项内容)二、土地利用规划协调三、其他相关规划和管理规定协调(一)生态环境保护(二)水资源保护(三)林地和特定区域保护(四)文物保护(五)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六)旅游管理第七章关于近期规划实施的说明一、近期实施重点二、近期建设内容(一)近期景区建设(二)近期保护利用项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要求(暂行)为了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成果,提高总体规划编制水平,强化执行和监督,对总体规划编制提出以下要求:一、总体要求(一)总体规划一般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三部分内容。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Code for Scenic area Planning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Code for Scenic area PlanningGB 50298-1999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0年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267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定修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文附件十)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委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委GB50298-1999,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11月10日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第1.0.3条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第1.0.4条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

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

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1.0.5条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

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Code for Scenic area PlanningGB 50298-1999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0年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267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定修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文附件十)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委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委GB50298-1999,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11月10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 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会同国家文物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所、浙江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厅、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经建设部1999年11月10日以建标(1999) 267号文件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风景区规划的基本术语,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风景资源评价,规划范围、性质、目标、分区与结构布局,保护规划、风景游赏、典型景观、游览设施、基础工程、居民社会调控、经济发展引导、土地利用协调等规划,规划成果与深度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有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在本规范的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267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文附件十)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98—1999,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城市规范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国家文物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浙江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厅、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经建设部1999年11月10日以建标(1999)267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风景区规划的基本术语,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风景资源评价,规划范围、性质、目标、分区与结构布局,保护规划、风景游赏、典型景观、游览设施、基础工程居民社会调控、经济发展引导、土地利用协调等规划,规划成果与深度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在本规范的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国家文物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浙江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厅、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标准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标准

持续发展。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第1.0.6条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第1.0.7条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第2章术语第2.0.1条风景名胜区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2.0.2条风景名胜区规划也称风景区规划。

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

第2.0.3条风景资源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名胜资源、风景旅游资源。

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

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第2.0.4条景物指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

第2.0.5条景观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第2.0.6条景点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位。

第2.0.7条景群第2.0.8条由若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

第2.0.9条景区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第2.0.10条风景线也称景线。

由一连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线性风景形态或系列。

第2.0.11条功能区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主要功能发展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的功能分区特征。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是指为保护和开发利用中国各地风景名胜资源,确保其可持续发展和利益最大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1. 资源概况:对该风景名胜区的地理位置、历史沿革、地质地貌、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等方面进行概述。

2. 规划目标及基本理念:规划对于该风景名胜区的发展目标和基本理念进行明确,包括如何保护和利用资源,如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如何提升旅游环境品质等。

3. 基础设施规划:包括交通道路、停车场、酒店旅店、景区服务中心、购物中心等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

4. 地貌景观规划:对包括山水、动植物和人文景观在内的地貌景观资源进行规划和管理。

包括如何修复和保护景观,如何制定游览路线和游览线路设置等。

5. 环境规划:对景区内的环境问题进行规划和管理,包括如何保护生态环境,如何对污染源进行治理和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6. 景区经济规划:对景区经济的发展进行规划。

包括如何促进旅游业发展,如何落实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何进行营销和推广等。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旨在确保景区内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和利用,同时维护游客需求和生态环境之间的平衡,最终达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是为了保护、开发和利用我国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提供人们休闲游览、学习和体验的场所。

以下是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主要内容:1.风景名胜区的空间布局应合理:建立合理的边界和进出口,确保游客可以方便、安全地到达景点。

内部景点的布局也应该合理,使得游客可以便利地游览不同的景点。

2.保护自然环境: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应注重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规划应考虑生态保护和环境修复,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3.保护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注重保护和恢复文化遗产,包括历史建筑、文化景点和传统村落等。

规划应充分考虑历史价值、文化意义,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

4.合理安排基础设施:风景名胜区规划应考虑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包括道路、停车场、卫生设施等。

重要的景点和区域应该便于游客到达,方便游览和观赏。

5.提供优质的服务设施:风景名胜区规划应考虑提供优质的游客服务设施,包括导览服务、餐饮设施、住宿设施等。

服务设施应符合安全、卫生的标准,提供舒适、方便的服务。

6.制定管理措施:风景名胜区规划应考虑管理措施的制定,包括人员安排、安全措施、巡逻巡查等。

同时,规划还应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确保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运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7.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风景名胜区规划应考虑宣传和教育活动的开展,提高游客对风景名胜区的认知和了解。

规划中可以考虑建立游客中心、推出宣传手册、举办讲座和展览等。

8.提供便利的交通条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考虑提供便利的交通条件,包括公共交通和停车设施等。

规划中可以考虑建设公交线路、停车场和接驳服务等,方便游客的到达和离开。

9.合理利用资源: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合理利用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

探索和开展可持续发展的方式,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10.加强监督和评估: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加强监督和评估的工作,确保规划的实施效果和质量。

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1999)是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管理和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

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对于大型且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

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

并应遵循以下原则:统筹兼顾,综合安排;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规划编制前应对风景区的自然地理、人文历史、经济社会、旅游发展现状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3.2总体规划第3.2.1条总体规划应明确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和定位,确定风景区的空间范围和分区特征,规划风景线、功能区和景点群落等,同时考虑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可行的发展策略和措施。

3.3详细规划第3.3.1条详细规划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对风景区内的各功能区、景点群落、景点、景观等进行具体规划,明确各区域的用地性质、规模和布局,制定相应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措施,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

3.4保护规划第3.4.1条保护规划是风景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对风景区内的自然生态、文化遗产等进行科学保护,制定相应的管理和维护措施,防止人为破坏和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对风景区的影响。

3.5管理规划第3.5.1条管理规划是风景区规划的保障和支撑,应制定相应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确保风景区的正常运转和管理效果。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267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文附件十)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98—1999,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城市规范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国家文物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浙江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厅、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经建设部1999年11月10日以建标(1999)267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风景区规划的基本术语,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风景资源评价,规划范围、性质、目标、分区与结构布局,保护规划、风景游赏、典型景观、游览设施、基础工程居民社会调控、经济发展引导、土地利用协调等规划,规划成果与深度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在本规范的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国家文物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浙江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厅、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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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发展。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第1.0.6条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第1.0.7条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第2章术语第2.0.1条风景名胜区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2.0.2条风景名胜区规划也称风景区规划。

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

第2.0.3条风景资源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名胜资源、风景旅游资源。

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

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第2.0.4条景物指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

第2.0.5条景观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第2.0.6条景点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位。

第2.0.7条景群第2.0.8条由若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

第2.0.9条景区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第2.0.10条风景线也称景线。

由一连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线性风景形态或系列。

第2.0.11条功能区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主要功能发展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的功能分区特征。

第2.0.12条游人容量第2.0.13条在保持景观稳定性,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能容纳的游人数量。

是限制某时、某地游人过量集聚的警戒值。

第2.0.14条在保持生态平衡与环境优美、依靠当地资源与维护风景区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一定地域范围内允许分布的常住居民数量。

是限制某个地区过量发展生产或聚居人口的特殊警戒值。

3.1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第3.1.1条基础资料应依据风景区的类型、特征和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调查提纲和指标体系,进行统计和典型调查。

第3.1.2条应在多学科综合考察或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取得完整、正确的现状和历史基础资料,并做到统计口径一致或具有可比性。

第3.1.3条基础资料调查类别,应符合表3.1.3的规定:4.一级景源应具有名贵、罕见、国家重点保护价值和国家代表性作用,在国内外著名和有国际吸引力;5.二级景源应具有重要、特殊、省级重点保护价值和地方代表性作用,在省内外闻名和有省际吸引力;6.三级景源应具有一定价值和游线辅助作用,有市县级保护价值和相关地区的吸引力;7.四级景源应具有一般价值和构景作用,有本风景区或当地的吸引力。

第3.2.9条风景资源评价结论应由景源等级统计表、评价分析、特征概括等三部分组成。

评价分析应表明主要评价指标的特征或结果分析;特征概括应表明风景资源的级别数量、类型特征及其综合特征。

3.3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第3.3.1条确定风景区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依据以下原则:景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3.3.2条划定风景区范围的界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必须有明确的地形标志物为依托,既能在地形图上标出,又能在现场立桩标界;2.地形图上的标界范围,应是风景区面积的计量依据;3.规划阶段的所有面积计量,均应以同精度的地形图的投影面积为准。

第3.3.3条风景区的性质,必须依据风景区的典型景观特征、游览欣赏特点、资源类型、区位因素,以及发展对策与功能选择来确定。

第3.3.4条风景区的性质应明确表述风景特征、主要功能、风景区级别等三方面内容,定性用词应突出重点、准确精炼。

第3.3.5条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应依据风景区的性质和社会需求,提出适合本风景区的自我健全目标和社会作用目标两方面的内容,并应遵循以下原则:1.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则;2.充分考虑历史、当代、未来三个阶段的关系,科学预测风景区发展的各种需求;3.因地制宜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4.使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功能安排和项目配置、人口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各项主要目标,同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趋势及步调相适应。

3.4 分区、结构与布局第3.4.1条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并应遵循以下原则:1.同一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一致;2.同一区内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一致;3.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线状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

第3.4.2条根据不同需要而划分的规划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需调节控制功能特征时,应进行功能分区;2.当需组织景观和游赏特征时,应进行景区划分;3.当需确定保护培育特征时,应进行保护区划分;4.在大型或复杂的风景区中,可以几种方法协调并用。

第3.4.3条风景区应依据规划目标和规划对象的性能、作用及其构成规律来组织整体规划结构或模型,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规划内容和项目配置应符合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道德规范,并能促进风景区的自我生存和有序发展;2.有效调节控制点、线、面等结构要素的配置关系;3.解决各枢纽或生长点、走廊或通道、片区或网格之间的本质联系和约束条件。

第3.4.4条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其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应进行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兼顾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和当地居民三者的需求与利益;2.风景游览欣赏职能应有独特的吸引力和承受力;3.旅游接待服务职能应有相应的效能和发展动力;4.居民社会管理职能应有可靠的约束力和时代活力;5.各职能结构应自成系统并有机组成风景区的综合职能结构网络。

第3.4.5条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地域分布、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综合部署,形成合理、完善而又有自身特点的整体布局,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正确处理局部、整体、外围三层次的关系;2.解决规划对象的特征、作用、空间关系的有机结合问题;3.调控布局形态对风景区有序发展的影响,为各组成要素、各组成部分能共同发挥作用创浴场沙滩:5-10m/人(海拔0~+2m以内沙滩)。

(3)卡口法:实测卡口处单位时间内通过的合理游人量。

单位以“人次/单位时间”表示。

5.游人容量计算结果应与当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综合平衡,以确定合理的游人容量。

第3.5.2条风景区总人口容量测算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50人/km2时,宜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2.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3.居民容量应依据最重要的要素容量分析来确定,其常规要素应是:淡水、用地、相关设施等。

第3.5.3条风景区人口规模的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口发展规模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2.一定用地范围内的人口发展规模不应大于其总人口容量;3.职工人口应包括直接服务人口和维护管理人口;4.居民人口应包括当地常住居民人口。

第3.5.4条风景区内部的人口分布应符合下列原则:1.根据游赏需求、生境条件、设施配置等因素对各类人口进行相应的分区分期控制;2.应有合理的疏密聚散变化,使其各得其所;3.防止因人口过多或不适当集聚而不利于生态与环境;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应符合GB5749-85中的规定;3.风景区室外允许噪声级应低于CB3096-93中规定的“特别住宅区”的环境噪声标准值;4.放射防护标准应符合GBJ8-74中规定的有关标准。

4.1 保护培育规划第4.1.1条保护培育规划应包括查清保育资源,明确保育的具体对象,划定保育范围,确定保育原则和措施等基本内容。

第4.1.2条风景保护的分类应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史迹保护区、风景恢复区、风景游览区和发展控制区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生态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对风景区内有科学研究价值或其他保存价值的生物种群及其环境,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生态保护区。

(2)在生态保护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研究和安全防护性设施,应禁止游人进入,不得搞任何建筑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

2.自然景观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对需要严格限制开发行为的特殊天然景源和景观,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自然景观保护区。

(2)在自然景观保护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宜控制游人进入,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

3.史迹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在风景区内各级文物和有价值的历代史迹遗址的周围,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史迹保护区。

(2)在史迹保护区内,可以安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宜控制游人进入,不得安排旅宿床位,严禁增设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严禁任何不利于保护的因素进入。

4.风景恢复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对风景区内需要重点恢复、培育、抚育、涵养、保持的对象与地区,例如森林与植被、水源与水土、浅海及水域生物、珍稀濒危生物、岩溶发育条件等,宜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恢复区。

(2)在风景恢复区内,可以采用必要技术措施与设施;应分别限制游人和居民活动,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项目与设施,严禁对其不利的活动。

5.风景游览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对风景区的景物、景点、景群、景区等各级风景结构单元和风景游赏对象集中地,可以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游览区。

(2)在风景游览区内,可以进行适度的资源利用行为,适宜安排各种游览欣赏项目;应分级限制机动交通及旅游设施的配置。

并分级限制居民活动进入。

6.发展控制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上述五类保育区以外的用地与水面及其他各项用地,均应划为发展控制区。

(2)在发展控制区内,可以准许原有土地利用方式与形态,可以安排同风景区性质与容量相一致的各项旅游设施及基地,可以安排有序的生产、经营管理等设施,应分别控制各项设施的规模与内容。

第4.1.3条风景保护的分级应包括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等四级内容,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特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风景区内的自然保护核心区以及其他不应进入游人的区域应划为特级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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