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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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经销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所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属于综合性的、基础的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属于产品方面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对委托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五条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等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10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1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技术委员会工作,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1-X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2-X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二)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三)开展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四)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五)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归口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六)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七)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八)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九)承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标委会的成立旨在加强国家标准化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促进标准
化工作与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推动标准化工作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的对接和协调,提高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全国标委会的工作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制定和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推动标准化工作与产业
发展和科技创新相结合,促进标准化工作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的对接和协调,提高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二、组织开展标准化技术研究和信息交流,推动标准化技术研究成果的转化和
应用,促进标准化技术创新和产业技术进步。

三、推动标准化工作与质量管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的协调配合,提高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开展标准化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标准化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标准化意识和质量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标准、遵守标准、依靠标准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我国标准化工作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的对接和协调,提高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促进我国标准化工作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的融合发展。

全国标委会将继续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推动标准化工作与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提高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制造强国和质量强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标委会管理规定

标委会管理规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3.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4.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5.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6.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2.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3.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4.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5.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6.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7.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协助国家标准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或者参与国家标准委委托的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2.为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3.推荐本行政区域内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4.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协助管理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5.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其工作职责包括:1.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2.按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并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23.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4.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国家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5.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6.受国家标准委的委托,负责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开展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7.对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及时通报有关情况;8.根据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规定,承担本专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9.建立和管理国家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10.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

标委会管理规定

标委会管理规定

标委会管理规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3.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4.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5.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6.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2.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3.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4.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5.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6.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7.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协助国家标准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组织或者参与国家标准委委托的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2.为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3.推荐本行政区域内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4.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协助管理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5.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解读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解读
《贯彻 实施 (深 化标 准化 工 作改 革 方案 ) 行 动计 划 (2015~2016年 )》 更是 明确提 出要修订 更新 技术委 员会管理 制度 .提 高标准 化技 术委 员 会组 成的代表 性 。完善 广泛参 与 、公 开透 明、协 商一 致 、管理科 学 的工作机制 。 《国家标准 化体 系建 设发展 规 划 (2016~2020年 )》 进一步 明确 提 出要优化标 准化技 术委 员会 体 系结构 .建立 完 善标 准化技术 委员会考 核评价 和奖惩退 出机制
新 的 《管理办 法》坚持 问题导 向 ,针对 目前 管理 难 点 。对 技术 委 员会 的管 理 职 责 、委 员 构 成 、分 技术委 员会 管理模 式 、管理 的公 开性 和透 明度 以及技 术委 员会 的监督 管理 等方 面进行 了 明 确 和加强
国家 质 检 总 局 有 关 负责 人 表 示 , 《管 理 办 法》 是规范技 术委 员会 管理 的重要 制度 文件 ,它
四是面 向社 会 团体 和科 研 院所 .鼓励 广大科 主管部 门提 出强制性 国家标 准的 立项 建议 .要求
研人 员和专 家学者参 与标准制定 与实施 。
国务 院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 门会 同有 关部 门来决 定
五是面 向技术委 员会 。要 依法组 建 、依 法开 是 否 立 项 。
展 工作 。确保标 准制修订 工作 的质 量和效率 。
全 国专业标准 化技术委 员会 (以下简 称技术 委 员会 )是 在一 定专 业领 域 内 。从 事标 准起 草 、
科技创 新成果 的转化应 用 .促 进科学 技术进 步和 产业转 型升级
五是 与 “一带 一路 ”建设 相结合 .更加积 极
3 全 国人 大法 工委 经济 法室 副主任 杨 合庆 谈 《标 准化法》修 订 的意 义。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标准制定工作组组建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9]32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标准制定工作组组建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9]32号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标准制定工作组组建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标准制定工作组组建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9]32号)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规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承担某项具体国家标准起草任务的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完成后自动撤销。

为规范工作组的组建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分别负责其下设工作组的组建和管理,分技术委员会组建工作组需报技术委员会备案。

今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工作组组建申请。

二、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应当制定和完善工作组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组的组建和管理。

工作组的组建程序、序号编注及其它要求参照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组建相关要求执行。

三、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工作组的组建和管理工作中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并按规定程序将工作组的组建、管理和撤销等相关情况及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同时抄报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

四、《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发布前已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工作组,由相应的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管理;已经批准筹建的工作组由相应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组建;已经公示的工作组项目由相应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

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工作组组建和管理相关工作中主动与有关方面沟通。

五、工作组不制备印章,通过工作组牵头单位或召集单位开展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工作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工作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工作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一、工作要求(一)加快工作步伐,按时完成组建工作各有关单位,特别是牵头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要抓紧启动组建工作,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

●2006年底批准筹建的135个标委会(见国标委计划[2006]95号)中还没有报送成立方案的,筹建单位要在2月底前将成立方案报送国家标准委。

●2007年底批复筹建的468个标委会(见国标委综合[2007]104号)应于4月10日前将成立方案送国家标准委。

●国家标准委批复成立后,标委会要在15个工作日之内召开成立大会,并启动标委会工作。

(二)确保公平、公开、公正开展工作各筹建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委的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做好标委会组建工作,保证组建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

国家标准委将开通标委会组建工作网上意见箱,接收社会各界对标委会组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也接收在标委会组建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举报。

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国家标准委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报送材料完整,手续齐全标准制定工作组(WG,以下简称工作组)减少报送材料(具体见补充通知),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工作组要求不变。

成立工作组要征求所属分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还没有成立的,征求其秘书处承担单位意见),成— 1 —立分技术委员会要征求其所属技术委员会的意见(技术委员会还没有成立的,征求其秘书处承担单位意见)。

(四)维护标委会组建工作严肃性标委会的批复筹建经历了方案征集、筛选、公示、意见协调处理等许多环节,每个环节都做了大量协调工作,方方面面都参与了这项工作,国家标准委更是多次召开主任专题会和主任办公会研究,标委会的批复筹建是经过认真研究和慎重考虑的。

因此,希望各有关方面要尊重和维护这一结果,未经国家标准委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国标委计划[2006]95号及国标委综合[2007]104号文件中明确的标委会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负责制修订国家标准领域、对口国际组织等相关内容;备注栏中说明可以可调整相关内容的标委会,如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调整,须经国家标准委批准后才能调整。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包括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和标准制定工作组)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某一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较宽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分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技术委员会下面某一具体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标准化工作组(以下简称直属工作组)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新兴技术领域或尚不具备条件组建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是由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下面设立,从事一项或一系列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全国性标准化工作技术组织。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负责的专业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定。

工作组负责的专业领域由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工作组由技术委员会组建和管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标委会进行业务指导,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管理辖区内有关标委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在标委会管理中具有以下职责:(一)负责标委会的总体规划;(二)负责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暂停、恢复、撤销等重要事项的审批;(三)负责标委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审批;(四)负责标委会考核并作出奖励或惩罚决定;(五)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PPT幻灯片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PPT幻灯片

第一产业, 18%
第二产业, 73%
18
二、技术委员会基本情况
技术委员会地域分布情况
600 500 400
SC
300
TC
200 100
0
19
北京 上海 天津 江苏 陕西 广东 浙江 安徽 河南 辽宁 重庆 福建 甘肃 广西 贵州 河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西 内蒙古 山东 山西 四川 云南
5
一、技术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 第十九条 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 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 用户、生产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学术 团体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 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的,可以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标准草 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技术委员会-Technical Committee(TC) ❖ 英语直译 ❖ 技术组织 ❖ 委员会制
4
一、技术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第十二条 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 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参加标准草案 的审查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管理
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部 2012年10月19日
1
主要内容
1 技术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2 技术委员会基本情况 3 如何做好技术委员会工作 34 几点认识与思考
2
1 技术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2 技术委员会基本情况 3 如何做好技术委员会工作 34 几点认识与思考
3

【管理制度)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附件: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规范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委会)是于壹定专业领域内,从事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轻工、纺织、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建材、机械(含锅炉压力容器、制药装备)、汽车、电力、煤炭、包装、黄金、商业、物流和稀土等行业的行业标委会组建和换届工作。

第四条行业标委会的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和经费等按照《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名单见附件壹)对行业标委会进行管理。

第二章行业标委会的组建第六条组建行业标委会要根据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行业实际,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七条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基本条件1、没有相应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现有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委会未包括的领域和范围。

3、产品或技术于科研、开发、生产、使用和流通等领域有壹定的规模或应用范围。

4、有适合的秘书处挂靠单位,且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

第八条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根据行业需要均可向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提出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建议,且填写《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见附表1)。

第九条行业标委会的名称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条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对有关单位提出的组建行业标委会建议进行论证、审核,将拟同意组建的行业标委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报送材料包括:1、组建行业标委会申请方案(包括组建行业标委会必要性、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的基本情况、行业标委会名称和工作范围等)。

【质监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质监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质监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试行)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全国专业标准化工作组,以下统称技术委员会)管理,健全技术委员会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技术委员会工作能力和水平,依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是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组织对技术委员会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工作由国家标准委统一组织,具体工作由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承担。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的对象是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的技术委员会。

考核评估采用分批考核的方式,周期为3年。

批准成立后不满3年的技术委员会不参加考核评估。

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纳入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范围,不单独开展考核评估。

第二章考核评估内容第四条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日常管理和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一)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包括项目完成率、标准体系建设和维护情况、项目申报、标准复审与实施情况跟踪、标准制修订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等;(二)日常管理包括年度报告情况、经费管理、委员管理、宣贯培训等;(三)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包括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际标准的跟踪评估及转化等。

第三章考核评估程序第五条国家标准委制定年度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方案,确定纳入考核评估的技术委员会名单、考核评估指标具体要求、判定规则、进度安排,明确考核评估要求。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考核评估方案开展自评,并提交考核评估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应当成立考核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般由5-7位具有高级职称、熟悉技术委员会运行管理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根据技术委员会提交的自评材料,工作组进行评估。

必要时,工作组可采取现场考察质询的方式进行评估。

考核结束,工作组给出明确评估意见,由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报国家标准委。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包括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和标准制定工作组)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某一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较宽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分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技术委员会下面某一具体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标准化工作组(以下简称直属工作组)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新兴技术领域或尚不具备条件组建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是由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下面设立,从事一项或一系列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全国性标准化工作技术组织。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负责的专业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定。

工作组负责的专业领域由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工作组由技术委员会组建和管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标委会进行业务指导,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管理辖区内有关标委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在标委会管理中具有以下职责:(一)负责标委会的总体规划;(二)负责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暂停、恢复、撤销等重要事项的审批;(三)负责标委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审批;(四)负责标委会考核并作出奖励或惩罚决定;(五)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是对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原则、组织结构、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该章程是制定和执行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较好地规范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并对维护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正常运行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为我国标准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制定、修订、解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广标准化工作等作用。

为了确保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能够顺畅开展,该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原则和流程,同时也明确了各个委员会的职责和权责。

首先,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明确了该委员会的宗旨和任务。

该委员会的宗旨是制定和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广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水平,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

同时,该委员会的任务包括多个方面,如管理和指导委员会、组织制定标准化计划、协调标准化工作、推广标准化工作等。

其次,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各个委员会的职责和权责。

委员会主要由学界、科研单位、企业和政府部门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和代表组成。

在不同的领域中,委员会的成员分别进行专业委员会、分委员会、标准工作组以及技术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

此外,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还规定了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条件,要求成员具有高度的专业素养和标准化工作经验。

最后,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还明确了工作流程和程序。

该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包括立项、制定、审批、批准、公布、实施、修订和废止等多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程序和要求。

同时,该委员会还规定了专业委员会、分委员会等多种形式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流程,以确保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过程规范和科学。

总之,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是全国标准化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其通过制定和规范标准化工作的原则、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等方面,为规范我国标准化体系的运行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该章程也为标准委员会的成员提供了明确的职责和权责,从而帮助委员会更好地开展标准化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91号)《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0月30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统一管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家标准委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协助国家标准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二)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三)开展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四)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五)受国家标准委委托,承担归口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六)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七)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八)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九)承担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办[2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委内各部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提高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2日印发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 3.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1 ―4.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 5.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6.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 2.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3.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4.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5.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6.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7.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附件: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规范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委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轻工、纺织、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建材、机械(含锅炉压力容器、制药装备)、汽车、电力、煤炭、包装、黄金、商业、物流和稀土等行业的行业标委会组建和换届工作。

第四条行业标委会的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和经费等按照《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名单见附件一)对行业标委会进行管理。

第二章行业标委会的组建第六条组建行业标委会要根据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行业实际,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七条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基本条件1、没有相应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现有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委会未包括的领域和范围。

3、产品或技术在科研、开发、生产、使用和流通等领域有一定的规模或应用范围。

4、有适合的秘书处挂靠单位,并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

第八条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根据行业需要均可向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提出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建议,并填写《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见附表1)。

第九条行业标委会的名称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条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对有关单位提出的组建行业标委会建议进行论证、审核,将拟同意组建的行业标委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轻联加强轻工行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

中轻联加强轻工行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
中轻联加强轻工行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木委员会管理
中 国轻 工 业 联 合 会 根据 《全 国专 业 标 准 化技 术 委 员
技 术 委 员 会 应 当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年 会 .总 结 上 年
会 管 理 办 法 》。组 织 编 制 了 《轻 工 行 业 全 国 专 业 标 准 化 度 工作 ,安 排 下 年 度 计 划 ,通 报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等 。全 体
理 .规 范 开 展各 专 业 技 术 领 域 标 准 化 工 作 ,提 高 标 准 制 应 当 提 前 通 知 全 体 委 员 。
定 质 量 。
专 业 领 域 较 宽 的 技 术 委 员 会 可 以组 建 分 技 术 委 员
管 理 办 法 明 确 了技 术 委 员 会 的工 作 职 责 ,包 括 :提 会 。分 技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不 少 于 15人 ,其 中 主 任 委 员 和
政 府 部 门 、社 会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委 托 ,开 展 与 本 专 业 标 准 体 系 框 架 明 确 ,有 较 多 的 国 家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需
领 域 有 关 的标 准 化 工 作 。
求 等 。
对 于 组 织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技 术 委 员 会 由 委 员
技 术 委 员 会 每 届 任 期 5年 。在 届 满 9个 月 前 .所 属
职的委员不得超过 3名 。主任委 员和副 主任委 员不得来 秘 书 处提 出 换 届 申请 。 中轻 联 审查 后 ,批 准 成 立 换 届 工
自同一 单 位 。 同一 人 不 得 同 时 在 3个 以上 技 术 委 员 会 担 作 领 导小 组 ,组 织 开 展 换 届 工 作 。 对 到 期 未 按 时 提 出 申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章技术委员会的筹建和成立第五条筹建技术委员会遵循以下原则:市场需要、任务明确、结构合理、保证质量、控制数量、国际接轨。

成立技术委员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涉及的专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或需要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二)技术领域和管理归口明确;(三)近期有较多的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四)提出明确的标准体系框架建议;(五)业务范围清晰,与现有的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如有业务交叉,必须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严格控制技术委员会的数量,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的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直属工作组的,不再成立新的机构;(六)组织结构符合《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七)多数组成人员为该专业领域国内技术专家;(八)结合国情,尽可能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及其认可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TC/SC)对口;(九)秘书处挂靠单位具备开展业务的能力并愿意提供办公保障。

第六条筹建技术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公司主管司(局)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书面筹建技术委员会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技术委员会名称、工作范围、国内外现状、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对应关系、拟开展的工作内容、拟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初步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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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
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
3.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4.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
5.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6.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2、委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2)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3)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
(4)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1.技术委员会提出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报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的技术委员会,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报送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3.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2)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
(3)有标准化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
(4)有开展工作所需的资金和办公条件,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的会计机构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5)能够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日常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3)标准体系表草案、工作规划;
(4)《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3);
(5)《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4)。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筹建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并主动征求参与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报送组建方案;参与单位应当配合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5.国家标准委负责组建方案的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书面批复;不符合要求的,责成筹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调整;调整仍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标准委可以更换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也可撤销该技术委员会的筹建;
4.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协助管理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5.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
1.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2.按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并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
3.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4.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国家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5.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
6.受国家标准委的委托,负责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开展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
3.技术委员会的顺序号由国家标准委统一编注。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代号分别为TC×××、TC×××/SC××。
4.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委统一制发。
四、技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委员
1.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来自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
7.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协助国家标准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国家标准委委托的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为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3.推荐本行政区域内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职责分工,由有关单位提出并报送以下换届材料:
(1)换届申请书;
(2)《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3);
(3)《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4);
(4)新一届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
国家标准委按照技术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对换届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复准予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根据情况,可以作出限期调整换届方案或者对技术委员会限期整改、重新组建、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暂停、撤销等处理。
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者秘书长应当是技术委员会的委员。
主要负责组织起草产品类国家标准的技术委员会,来自企业的委员不得少于1/3。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三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同一人不得在三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2)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3)监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经费的使用;
(4)参加国家标准委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5)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4.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为单数,分别不少于25人和15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5名,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3名。
2.根据工作需要,经全体委员表决,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增补、解聘委员,调整委员职务等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六)分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参照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执行。
五、工作程序
(一)表决制度
1.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
2.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负责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表决:
(6)国家标准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组建程序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应当包括提出筹建申请、公示、批复筹建、筹建、批复成立。
1.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向国家标准委提出技术委员会的筹建申请,并报送《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附件2);
4.筹建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征集、组成方案拟定、标准体系表建议等工作,并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1)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应当规定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组成人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等;
(2)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应当规定工作原则、组成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1.技术委员会组建应当遵循市场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国际接轨的原则。
2.组建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
(2)专业领域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
(3)业务范围清晰,与其它技术委员会原则上无业务交叉;
(4)专业领域原则上应当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及其认可的其它国际组织已设立的技术领域相对应。
10.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及时向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报告工作,每年1月15日前应当报上年度工作报告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年度工作报表》(附件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的技术委员会应当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2.拟筹建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委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3.对符合要求并协调一致的筹建申请,国家标准委予以书面批复,明确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对口的国际组织、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对无法协调一致,但经济社会发展确需组建的,由国家标准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决定并予以批复;
(四)联络员
1.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委员会应当互派委员作为联络员。联络员可以参加其负责联络的技术委员会的活动,无表决权。
2.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专人与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
(五)换届
1.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届满前6个月,由国家标准委公布即将换届的技术委员会名单。
标准化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担任委员等任何职务。
(二)秘书处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专职秘书,可以设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秘书长原则上应当是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副秘书长可以由相关单位技术专家担任。
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7.对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8.根据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规定,承担本专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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