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口商如何防范托收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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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口商如何防范托收中的风险

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托收、汇款及信用证业务一起被称为传统的三大国际结算方式。托收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即到期时货款能否收回关键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状况,这使得出口商收款风险较大,所以我国出口企业一直不敢采取托收这种非信用证结算方式,而大量使用信用证这种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托收这种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他的手续简便,花费较少,并且进口商在一定条件下可向当地银行要求押汇和融通资金,所以对进口商来说,使用托收方式进行支付比预付货款、开立信用证等方式有利得多。

据统计,我国企业使用信用证的比例高达涉外贸易额的85%。虽然信用证业务可以降低出口商的收汇风险,但手续繁琐,而且使进口商承担的资金负担重(进口商在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要交押金,另外国内外银行的费用大部分要进口商支付),因此欧美企业贸易额的90%则是采用非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在目前国际上大部分商品已呈现明显买方市场的情况下,信用证业务明显已不具备优势。这不能不引起中国出口企业的重视。因为作为卖方的各国出口商为了保住甚至扩、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大自己的市场,除了继续在产品质量、包装、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大做文章外,灵活的贸易条件和便利的结算方式也日益成为非价格竞争手段。倘若我国出口企业对于任何国际贸易仍然一味坚持要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势必会严重影响和制约我国产品的出口,使已占有的市场存在被吞噬的风险,更何谈开拓新的市场。所以我国出口企业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合理地采用非信用证方式结算。而托收这种非信用证结算方式正日益受到进口商青睐。因为在托收业务中,进口商不用开证和交纳保证金,并且可以避免繁琐的单证处理,进口付汇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对于出口商而言,由于托收追根到底依托的是进口商的商业信用,如果把握不当就会产生出口收汇风险。所以,如何防范托收业务风险是值得我们积极讨论的一个问题。

一、托收方式中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

(一)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进口商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或者其企业虽然存在但没有足够的财力来支付,造成进口商的货款不能回收;或者是进口商因市场发生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如发货后进口地的货价下跌),使进口商借故毁约、拒付货款。

(二)政治、法律风险

进口商政府班子的更替、国内政治局势的变化、政府的某种行为、法律制度的变迁,都有可能妨碍买方履行支付协议。如一国制定了进口许可证制度,如果进口商事先没有领取进口许可证,因而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被禁止进口或可能被没收处罚;进口外汇支付的冻结,使买方的支付协议难以履行,导致进口商拒付货款;对于进口食品、饮料、药物等与人体健康有关的货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有卫生检验标准,如果违反进口国有关规定,就会被拒绝进口或没收,甚至被销毁。

(三)地区“特殊作法”的风险

国际上处理托收业务的主要依据是1979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但是,某些地区、某些国家的银行仍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和做法。如某些欧

洲和拉丁美洲的银行基于当地的法律和习惯,对于来自他国银行按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方式的托收业务,习惯上均在进口商承兑汇票后立即把单据交给进口商,将远期付款交单(远期D/P)一律按承兑交单(D/A)处理,这给出口商带来很大的风险,使得不法商人可凭承兑汇票提取货物,以后又借口推卸责任,造成出口商货款两空。

(四)代收银行选择不当的风险

在国际结算业务中,出口商有时急于售货,往往答应由进口商指定代收行,这就隐含着极大的风险。出口商为了不影响贸易,而任由进口商指定代收行,则可能出现进口商与代收行合伙行骗,代收行提前将单据交给进口商,之后进口商拒绝付款,造成出口商钱货两空。

(五)贸易术语选择不当的风险

如果选择F类价格术语,运输由进口商办理,出口商不能得到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进而不能通过控制单据来控制货物;如果按CFR、CPT成交的合同,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无意履约,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现风险,买方更不愿付款赎单,卖方将钱货两空。

在托收业务中,为使进口商见单付款或承兑,并且由出口商办理货运保险,以保证货物运输遇到不测时出口商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应选择贸易术语CIF。

(六)不及时对货物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

蔬菜、水果类易腐蚀变质的货物,如果不及时处理则可能遭致损失;有些进口国对进口货物在港口仓库存放时间也有限制,进口国的有关当局往往对超过三个月甚至超过一个月仍无人提货的进口货物作“拍卖”或充公处理。

(七)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的风险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交易双方事先商定并由出口商办理托收时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方,在这种情况下,进口人只要承兑汇票、提供信托收据(T/R),即可取得货运单据,等到汇票到期才付款。这种做法的风险与D/A相同,将由出口方自行承担汇票到期拒付的风险,与代收行无关。

二、出口商防范托收结算风险的具体措施

托收结算虽然对出口商有一定的风险,但如果我国出口企业事先做好防范措施,托收的风险是能被控制在较低程度。托收的广泛应用,有助于增强我国出口商品的竞销能力,促成成交、扩大出口。

根据上述提及的风险,出口商可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有:

(一)交易前必须选择好可靠的合作伙伴

出口商在交易前要谨慎调查合作伙伴的资质,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即使是多次打过交道的客户也应仔细调查和考察其资信状况和经营作风。对客户的调查范围主要应包括:政治背景、经营范围、经营能力、产品的时常行情、以往的资信状况等。调查途径可以通过国内外银行、国外的工商团体或征信机构、我国驻外商务机构、国外出版的厂商年鉴等渠道进行。对收集的客户资料进行分析研究,认真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

(二)了解进口国的有关贸易管制条例和法规

对于贸易管制严格的国家,在与其进口商打交道的时候,一定要倍加小心,多了解该国的贸易管制条例和法规。有些国家规定进口方在进口某种商品时必须事先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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