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规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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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确保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原则(一)法人负责制;(二)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相结合;(三)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按工作性质划分为调查类、科研类、综合类;调查类项目按地域划分为大区、跨区域、全国性三类。

第五条地质调查项目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

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六条地质调查项目实行中国地质调查局本部(以下简称“地调局”)、大区地调中心或中国地质科学院本部(以下简称“地科院”)、承担单位三级管理。

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设立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承担单位应有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立项论证与计划编制,任务下达,设计编制与审查,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与验收,资料和成果管理等。

第二章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职责第八条地调局主要负责地质调查工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及业务推进。

(一)组织编制地质调查总体实施方案、计划项目设置方案、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建议,明确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审定计划项目负责人;(二)组织计划项目立项论证与评估,审批计划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并下达工作项目任务书;(三)督促检查项目施工进度、项目质量及经费使用情况;负责项目任务重大调整的审批与重大质量事故查处;(四)负责项目技术、财务和统计报告的审查、汇总分析;(五)负责组织计划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和验收,组织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的审查;(六)负责地质调查成果和资料管理,发布地质调查重大进展和成果信息;(七)负责跨区域、全国性及海洋地质调查类和综合类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第九条大区地调中心主要负责本辖区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地科院主要负责所属单位负责的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4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4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主管部门,有关地勘单位,厅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切实提高项目质量、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9月28日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质量、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出资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地勘项目),包括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勘查、海洋地质调查、水工环地质调查、物化遥勘查、地质科学研究等项目。

第三条地勘项目管理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行业技术规范,坚持基础性公益性原则,强化地质成果应用转化,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地质支撑。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依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部省合作战略协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省自然资源厅年度重点工作等,印发年度地勘项目立项指南,明确工作要求、目标任务、立项重点、立项方式、立项建议书编制等事项。

第五条省级地勘项目立项实行项目库管理。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主管部门、有关地勘单位等按照年度地勘项目立项指南要求,提交立项建议书,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

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立项建议进行筛选,综合考虑年度立项要求,建立项目库。

2016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2016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2016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xx省地矿局xxx地质大队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1、总则1.1. 为适应现代地质勘查发展的要求~规范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明确大队与项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促进勘查开发一体化~实现大队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1。

2。

本办法适用于以大队资质承接的所有勘查项目~包括固体矿产勘查、水资源及地热勘查、工程施工等项目。

1。

3. 勘查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和责任工程师制~项目经理在大队或二级部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权限~责任工程师由大队统一进行资格认证。

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大队的各项规章制度。

1。

4。

对项目采用项目全权管理~分块成本控制的模式。

1。

5. 项目定岗定员~实行目标考核,设备管理、合同管理等按大队相关办法执行。

1。

6. 项目管理构架1。

6.1. 大队直管项目的管理构架~见表1大队直管项目的管理构架表1项目办公室,质量、安全、后勤、协调, 履行项目执行职能~对项目执行过程和项目成果负责~地质技术组,地质、物探、测量,项目部相当于以往分队职能~大队考核~按项目管理目标兑现大探矿,钻探、坑探,奖惩。

队分履行项目协调~分块控制成管协作本~加强条块指导~根据项地质勘查院、水工环院、地质工程公司领部门目部考核结果~结合本单位导情况兑现奖惩.按岗位责任制开展工作~履大队职党政办、劳动人事科、经管办、财务资产行大队管理职能~主动服务能部门科、总工办、矿业开发办、安保科等项目部和二级部门。

11。

6。

2. 二级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的管理构架~见表2二级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的管理构架表2履行项目执行职能~对项目项目经地质技术组,地质、物探、测量,二级部执行过程和项目成果负责~理、技门领导二级部门考核~按项目管理术负责探矿,钻探、坑探,组目标兑现奖惩。

2、项目规模的界定、项目的取得和大队管理费的提取2。

1. 本办法项目规模界定如下:特大型项目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大型项目合同金额在200至5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中型项目合同金额在50万至200万元之间的项目,含50万元,,小型项目合同金额在小于50万元的项目.2。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doc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doc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二○○八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1)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查(2)第四章设计书编制与审查(4)第五章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5)第六章项目质量管理与野外验收(5)第七章成果报告编写与审查(6)第八章项目成果资料汇交与竣工决算(7)第九章附则(7)附件1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编写要求(8)附件 2 项目初步审查、专家论证、任务书与合同书格式(15)附件3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书编写要求(29)附件4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审查要求(66)附件5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工作报告编写要求(78)附件6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质量检查要求(82)附件7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验收要求(119)附件8 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编写与审查要求(143)附件9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及要求(165)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有效使用地勘基金,保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江西省赣府发[2007]2号文和赣财建[2007]26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全额出资和合作投资的各类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第三条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原则(一)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招标产生;(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行法人单位负责制;(三)承担勘查项目者必须具有相应的勘查资质;(四)各类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行合同制;(五)项目管理与项目运行分开。

第四条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内容按年度发布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投资指南、项目申报、项目审查与确定、项目设计的审批、项目合同签定、项目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审批、成果资料汇交、项目竣工决算等地质矿产勘查全过程。

地质勘查单位管理制度

地质勘查单位管理制度

地质勘查单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勘查单位的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勘查工作安全和环保,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地质勘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地质勘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地质勘查单位管理制度是地质勘查单位的基本管理规范,对地质勘查单位内部管理结构、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分工等进行规范和约束,是地质勘查单位科学、规范、有序开展工作的基础。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地质勘查单位应设立合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各级领导岗位和职责,建立相互协调、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设立负责勘查项目的办公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项目的规划、实施和评估工作。

第六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设立财务部门,配备专业财务人员,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环保部门,配备相关专业人员,负责勘查工作中的安全风险和环境保护问题的管理。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八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制定人员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和政策,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

第十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升员工技能和工作水平,确保勘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正职与副职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配备专业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实现科研和管理相结合,提高勘查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勘查项目管理第十二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明确勘查项目的范围、目标和任务,并制定详细的勘查方案,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勘查方案和标准进行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考核评估制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五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渠道,保证项目经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杜绝挪用和浪费。

山东省地矿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矿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矿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地质勘查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提高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是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与认定、任务书的编写、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设计变更与报告制度、项目质量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成果资料汇交、项目竣工决算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地质勘查项目,包括:中央财政(基金)地质勘查项目、省地质勘查项目、地勘事业费专项及其它局主管和协管地质勘查项目。

省地质勘查项目的管理还应按照《山东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局属单位通过市场方式承担的各类财政项目和投资规模较大的社会地勘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立项总体要求项目立项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地质勘查规划,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显著。

第五条立项申报程序1.地勘事业费专项项目,一般于每年七月底之前由各单位向局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

中央财政和省地勘项目,按照项目来源部门要求的时间报送.2.地勘单位或公司在收到上级部门立项指南后,认真研究立项要求,确立项目名称,对拟报项目进行资料收集、野外踏勘、编制申报材料等。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书格式内容要满足有关文件规定。

3.局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立项申请书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建议.必要时,对重要项目进行野外实地考察论证。

4.对拟同意立项的项目,由局有关会议研究确定或向上级部门报送。

项目批准后,局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任务书或转发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三章设计、报告评审管理第六条设计编审程序1.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项目任务书(或委托书)后,在收集分析以往地质资料和野外踏勘的基础上编写地质设计,并按要求向局业务主管部门报送。

2.局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设计书后,先进行形式审查,查验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然后送交有关专家进行审阅,及时组织完成设计审查。

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12.18•【字号】•【施行日期】2014.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工作,明确专项管理流程和各方职责,保证专项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主要用于开展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突出加强1:5万及更小比例尺区域性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在一定的工作周期(一般为3年)与适度的经费预算规模条件下,围绕国家重大需求和国土资源中心工作,通过独立编制设计、开展具体调查研究、完成明确目标任务、独立提交成果报告的地质工作单元,其预期成果具有完整性、可考核性等特征。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简单易行的原则,采取委托和竞争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精简项目管理机构及层级,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划分管理职责,优化管理程序。

实行项目分类管理,强化质量控制,坚持规范标准先行。

项目管理实行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严格规范任务外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专项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共同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负责专项实施的组织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负责依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及实施方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等,审定并印发专项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编制要点与年度项目计划。

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地质矿产调查评价有关标准、规范。

指导、监督专项实施,规范项目申报、论证和实施。

建立与财政部沟通协调机制,确定专项年度经费规模和结构,编报经费预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组织项目预算绩效评价。

第七条地调局负责编制专项实施方案,明确各类地质调查的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区域布局、主要实物工作量及经费概算等内容,并充分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国土资源部审定。

地质勘探管理办法

地质勘探管理办法

地质勘探(基建、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勘探工作管理水平,规范地质勘探工作,确保公司基建、生产阶段地质勘探按时按质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矿区井下工程、水文地质等所有勘探工程项目。

第三条【原则】勘探工程与采矿生产、后续掘进工程保持适当的超前关系,勘探工程布置合理、工程进度质量第一。

第一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xxxx科职责:1. 负责地质勘查单位和施工单位工作的协调;2. 根据合同条款内制定季度、月勘探任务计划指标,对各地质勘查单位施工进度进行检查,考评、督促;3. 负责监督检查勘探合同履行情况;4.负责提供矿区地质基础数据和原始图件。

第六条地质勘查单位职责:1.编制和提交《基建或生产勘探设计方案》,确定在不同阶段勘探深度及工作量和勘探方法;2.设计方案应结合公司实际发展的需要,满足公司基建、生产阶段的需求;3.严格贯彻地质原则,对地质特别复杂的重点地段,应进行加深地质工作或开展专项地质勘探与研究;4.在规定工期内按时按质完成公司下达的阶段勘探任务,并提交勘探报告及图件、附件。

第二章地质勘探管理第七条地质勘查单位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认真做好地质勘探的各项工作,从而保质保量完成勘探任务:1.工程布置从需要、效益等方面考虑,认真做好勘探工程的统筹、计划工作,合理编制勘探施工计划,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勘探施工进度;2.勘探施工计划应结合公司下达的勘探计划要求,便于指导施工,促进工程进展;3.根据勘探工作量和工程进度计划,制订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资金等各种资源保证措施,科学组织,均衡生产,确保计划任务按期完成。

4.建立健全各种原始台账,保证岩矿心采取率,以便正确掌握地质情况;5.在恶劣的地质条件下施工时,应加强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勘探工程安全施工。

第八条公司xxxx科随时对勘查单位勘探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如果发现有落实不到位,以书面要求限期整改。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新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大队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队地质勘查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充分发挥地质勘查项目找矿工作的作用,更好地为我队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服务,保证项目按期完成任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实施管理指项目从立项后到报告提交期间,为保证项目按任务书、按合同规定执行,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质勘查项目分为国家大调查项目、自治区资源补偿费项目、国家资源补偿费项目、专项资金项目、局管项目、市场风险勘查项目,项目负责单位称为项目工作承担单位。

第四条凡列入新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大队实施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原则 (一)地质勘查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负责制; (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分类指导、条块结合; (三)项目管理与项目运行分开。

第六条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包括立项与计划编制、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项目质量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交、项目竣工决算等地质调查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七条大队主要管理职责 1、大队办公室管理职责2、总工办管理职责(1)确定年度工作部署,组织项目立项工作; (2)组织审查项目立项报告编写及向上级部门申报立项材料; (3)组织项目设计的编写和成果报告的初步审查;(4)对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对项目的重大调整的审查和申报,组织野外验收工作。

 3、经营科管理职责4、财务科管理职责5、设备科管理职责6、劳人科管理职责7、安卫科管理职责 第八条地调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写计划项目的工作立项建议书; (二)编写计划项目设计书; (四)向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下发任务书;; (五)组织工作项目设计审查; (六)工作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七)组织工作项目成果报告审查; (八)集成、整合工作项目成果,提交计划项目成果报告。

地质勘查总院项目地质勘查技术管理办法

地质勘查总院项目地质勘查技术管理办法

目录地质勘查项目立项编制与初审办法 (1)地质勘查项目设计编制与初审办法 (3)地质勘查项目日常工作报告与设计变更办法 (6)监督管理和野外工作验收办法 (8)地质勘查项目原始资料检查暂行办法 (14)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初审办法 (15)地质勘查项目成果资料汇交管理暂行办法 (18)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19)附件一新开工作项目立项申请书 (23)新开工作项目立项申请书编写参考提纲 (24)附件二地质勘查项目设计书编写要求 (25)地质勘查项目设计书封面格式: (27)矿产资源普查评价项目设计书编写提纲 (30)附件三勘查项目设计书审查要求 (36)承诺书 (37)地质勘查项目工作设计审查评分表 (38)附件四地质勘查项目技术报告格式 (40)附件五勘查项目设计变更申请表 (42)勘查项目设计变更备案表 (44)勘查项目设计变更方案编写提纲 (45)附件六地质勘查项目进度及质量检查表 (46)附件七矿产资源勘查评价项目野外验收要求 (47)矿产资源勘查评价项目野外验收书 (50)矿产资源勘查评价项目野外验收评分表 (54)附件八原始资料野外质量检查表 (56)附件九勘查项目成果报告格式 (58)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提纲 (60)承诺书 (71)勘查项目成果验收初审意见书 (72)勘查项目验收意见书 (73)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质量等级评分表 (78)技术管理办法之一:地质勘查总院地质勘查项目立项编制与初审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管理,促进项目立项管理的规范化,确保项目立项有章可依,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技术规程、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项目选项立项:要遵循依据国家政策、市场需求、局内项目安排及总院的生产能力立项的原则。

根据国家、地方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指南的要求等组织立项材料。

项目立项分局内项目立项、国家项目立项、市场项目立项。

第三条地质项目立项申报由总工程师和总工办负责,总工办根据“项目立项指南”或业主立项文件,组织年度立项的申报工作。

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的安全管理,确保勘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勘查作业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地质勘查项目,包括勘查人员和设备在勘查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地质勘查项目的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所有参与地质勘查作业的人员,包括勘查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安全组织管理第五条确定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第六条成立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管理小组,由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勘查人员组成,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地质勘查项目安全管理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项目的安全问题,制定安全措施和计划,并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八条勘查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了解项目的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勘查现场管理第九条在勘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危险区域、禁止通行区域和安全通道等。

第十条勘查现场应保持整洁,防止垃圾和杂物堆积,并定期清理危险物品和杂草。

第十一条勘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器材、急救箱等,保证安全设施的完好和使用有效。

第十二条勘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勘查现场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禁止擅自改变作业环境和勘查方法,确保安全作业。

第十三条勘查人员应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确保个人的安全。

第四章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第十四条勘查项目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迅速响应和处置。

第十五条勘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施和急救人员,应急车辆要保持正常运转,随时能够进行紧急救援。

第十六条勘查人员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熟悉应急设备的使用和应急预案的执行。

-《地质勘查活动质量管理规范》报批稿(一)

-《地质勘查活动质量管理规范》报批稿(一)

-《地质勘查活动质量管理规范》报批稿(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地质勘查活动在建设过程中显得愈发重要。

然而,在现实生产过程中,由于缺乏规范化的管理,导致勘查活动的不断出现问题。

为了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的质量管理,规范勘查行为,保障勘查成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建立了《地质勘查活动质量管理规范》报批稿。

一、背景和意义现代城市的快速发展使得建筑的质量成为了人们关心的重点之一,而地质勘查活动作为建设过程的重要环节,虽然不直接与建筑质量关联,但是却是建筑质量的重要基础。

因此,规范地质勘查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内容概述《地质勘查活动质量管理规范》主要包括下列方面的内容:1. 规定勘查活动的保密责任。

勘查人员、勘查单位在勘查过程中必须恪守保密工作,在勘查完成后及时归档,确保保密工作的严密性。

2. 制定勘查人员的资质要求。

勘查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地质知识,取得国家相关资质证书,并持证上岗。

3. 规范勘查活动过程。

包括勘查前必须制定勘查工作计划,勘查过程需全程记录,勘查结束后进行勘查报告编撰并报批,同时对勘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归档。

4. 对勘查报告的规范化要求。

勘查报告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格式,相关数据需准确且真实,报告书面表述清晰简洁,符合中文表达规范。

5. 对勘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要求。

在勘查活动过程中,勘查人员需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注意防范风险,确保勘查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实施现状及展望目前,《地质勘查活动质量管理规范》报批稿的实施情况良好,不断参与建设的新兴城市已广泛实施该规范,对地质勘查活动起到了非常好的规范作用。

尽管目前规范化的管理已经非常严格,但是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还有一些局限性,比如规范化文件的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完善,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勘查活动。

最后,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规范管理对于地质勘查活动的重要性。

只有全程贯彻执行规范化操作,才能保障勘查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其它建设项目提供了可靠的基础保障。

解读《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管理规范》

解读《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管理规范》
关键 词 : 贯 标 规 范 地质 勘 查 质 量 管理


概 述
I S O 9 0 0 1 质 量 管 理体 系 引入 地 质勘 查 行业 已有 二 十余 年 , 对 指 导 和 规 范
了澄清
1 、 采 购
由于我 们 产 品 的特殊 性 ( 最 终 产 品为 报 告 , 属软件类) , 通 常 我们 所 说 的
二、 规范 的主 要 内容特 点
《 规范 》 按照 G B / T 1 . 1 —2 o 0 9 给 出 的规则 起 草 。《 规范》 以现 行 国 家质 量 管 理标 准 、 地质 勘 查 单位 资 质管 理 制 度 为依 据 , 针 对 我 国地 质 勘查 行 业 和 地 质 勘查 活 动 特点 , 结合 地 质 勘查 单 位 组织 机 构 及 资源 配 置 现 状 , 参 照 相 关 标 准 编制 而 成 。 旨在 统 一地 质 勘查 单位 的 质量 管理 标 准 , 切 实 发挥 质 量管 理 体 系
地 质 勘查 单 位 的质 量管 理活 动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到 了很 大 的作 用 , 促 进 了地 质 勘查 单 位 质量
采 购是 指采 购产 品 的组 成部 分 , 我 看 到过很 多 家 的手 册 中对 采购 的 表述 大 多
《 要求》 中没有表述清楚。 实质上 , 是包括实物采购和外 管理水平的提高。 但 由于地质勘查单位将G B / T 1 9 0 0 1 转化为本单位质量管理 是指分包和测试报告。 规 范》 中 就给 明确 地分 开来 表述 , 分列 章 节 , 不 会产 生歧 意 。 标准 时 , 存 在 对标 准条 款 理解 不 一 、 贯标 尺 度深 浅 不 同 的情况 , 不 利 于地 质 勘 包 过程 。在 《 2 、 设计 与 开发 查单 位 质量 管理 水 平 的整体 提 升 。为 统一 地质 勘 查单 位 质量 管 理要 求 . 推 动 以往 很 多地 勘 单位 的 手册 中 , 都将 《 要求》 中7 . 3 设 计 与开发 删 除 , 很 少 单 地 质勘 查 资 质管 理 条件 ( 国务 院令 第 5 2 0 号) 的贯 彻 执行 , 在 国土 资 源部 地 质 位保存此条款。 就连咨询和认证机构也说不清 , 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 《 规 勘 查司 的领 导 下 ,中 国地 质调 查局 会 同地 质勘 查 行业 有 关 单位 在 广泛 调 研 、 上将其单独立出来 , 就是地质项 目的设计书。 这就说明地质勘查单位在对 借 鉴 其 他 行业 质 量管 理 标 准 的基 础 上 ,依 据 《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 G B / T 范》 要求》 中7 . 3 设 计 与开发 删 减是 不合 适 的 。 1 9 0 0 1 -2 0 0 8 ) ( 以 下简 称 《 要求》 ) 和现 行 的 与地 质 勘 查行 业 质 量 管 理有 关 的 《 国家标准和规范,结合地质勘查工作特点和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管理现状 , 共 同制定 了《 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管理规范》 ( D z T 0 2 5 1 — 2 0 1 2 ) ( 下简称《 规范》 ) 。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调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调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确保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原则(一)法人负责制;(二)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相结合;(三)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按工作性质划分为调查类、科研类、综合类;调查类项目按地域划分为大区、跨区域、全国性三类。

第五条地质调查项目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

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六条地质调查项目实行中国地质调查局本部(以下简称“地调局”)、大区地调中心或中国地质科学院本部(以下简称“地科院”)、承担单位三级管理。

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设立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承担单位应有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立项论证与计划编制,任务下达,设计编制与审查,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与验收,资料和成果管理等。

第二章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职责第八条地调局主要负责地质调查工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及业务推进。

(一)组织编制地质调查总体实施方案、计划项目设置方案、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建议,明确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审定计划项目负责人;(二)组织计划项目立项论证与评估,审批计划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并下达工作项目任务书;(三)督促检查项目施工进度、项目质量及经费使用情况;负责项目任务重大调整的审批与重大质量事故查处;(四)负责项目技术、财务和统计报告的审查、汇总分析;(五)负责组织计划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和验收,组织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的审查;(六)负责地质调查成果和资料管理,发布地质调查重大进展和成果信息;(七)负责跨区域、全国性及海洋地质调查类和综合类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第九条大区地调中心主要负责本辖区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地科院主要负责所属单位负责的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地质立局、地质强队”发展战略,提高地质工作质量,规范全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各地勘单位承担的国家地质勘查项目(国土资源调查、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家财政补贴项目等)、省地质勘查项目(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局地勘费项目和市场地勘类项目(含水工环、矿山环境治理、地灾治理、物探、测试等项目)。

第三条根据“局为单元,队为基础”的管理模式,实行地质勘查项目分类管理。

局参与国家和省重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和矿产勘查项目的组织协调,参与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局地勘费项目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对市场类地勘项目局抽检,队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局(所属地勘单位)投资入股勘查的国家和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参照局地勘费项目管理。

第二章项目的立项和确认第四条项目的立项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要围绕国家和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需要和重要矿产勘查目标,按项目主管部门指南和要求进行。

局矿产勘查项目的立项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围绕矿业权的经营进行,主要安排具有较好找矿前景和能开发利用的项目,对能争取国家地质勘查项目的前期工作给予支持,适当安排基础地质研究,矿产地质研究,找矿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和拓展服务领域的地质环境类研究项目。

第五条项目的申报申报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须先报局总工办。

由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对重复项目进行协调后方可上报。

国家或省自上而下部署的项目除外。

局地勘费项目的立项由局统一部署。

局根据财政项目预算时间要求,下达立项指南或通知,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经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批准立项,列入下年度地质工作计划。

第六条项目的确认地勘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任务书组织编写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设计初审。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和国土资源调查项目按要求报各主管部门审查;省地质勘查项目设计须经局组织专家初审后,再按要求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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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保证地质勘查项目的优质、高效实施,根据我公司地质勘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组织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

第三条地质勘查项目实施单位为公司勘查院、相关部室。

第四条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原则1、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以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为主,各项规章制度为补充,不断提高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质量;2、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实施单位负责制;3、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第五条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贯穿实施方案的审批、工作质量检查、野外原始资料检查验收、成果报告的评审、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汇交等地质勘查项目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主要管理职责1、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建议书编制和初审;2、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报)批;3、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勘查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和监控,查处重大质量事故;4、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野外原始资料验收工作;5、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的评审;6、按规定接收地质勘查项目原始资料和成果资料。

7、公司总工办为职责履行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实施单位主要职责1、协助总工办编制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建议书;2、组织编写地质勘查项目实施方案;3、组织地质勘查项目具体实施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4、组织编写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5、协助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的初审、终审;6、保管地质勘查项目的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汇交地质勘查项目成果资料及规定的原始资料。

第三章实施方案审批第八条审批工作分级实施勘查项目预算投资大于20万元的,由公司总工办统一组织审查;小于20万元的勘查项目由勘查院组织审查,将审查记录报公司总工办核准。

第九条审查依据1、设计审查依据的有关标准必须是现行的国家标准,有关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以及项目委托单位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审查程序及要求1、施工单位(项目组)自收到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向公司总工办提交项目实施方案的送审稿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并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

凡提交公司总工办审查的实施方案送审稿,应在送审之前交实施单位负责人审阅。

2、公司总工办自收到实施方案之日起7日内,完成设计的审查工作。

3、实施方案评审采取会审或函审形式。

如采取会审形式,评审组通过听取实施单位负责人的介绍、提问和答辩,并经认真讨论,提出存在的问题、修改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如采取(电子邮件)函审形式,函审专家成员应认真审阅实施方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设计书进行评审,提出存在的问题、修改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4、公司总工办根据评审工作情况和专家审查意见,负责整理形成审查意见,并向提交设计书单位反馈审查意见,规定修改和再提交时间。

第十一条评审组人员构成1、公司总工办应聘请熟悉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参加设计评审。

评审组一般由3—5名人员组成。

2、评审组成员对设计评审质量负责,并对设计项目的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评审主要内容目的任务、以往资料的收集和综合研究情况、工作部署、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及技术要求、实物工作量、经费预算、组织管理和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施工安排、预期成果、人员配置、质量目标、验收准则等。

第十三条实施方案审批1、实施方案评审工作结束后,方案提交单位自收到设计审查意见之日起7日内,根据设计评审意见完成实施方案(送审稿)的修改,报送公司总工办。

2、公司总工办对实施方案的修改情况验证合格后,编制最终审查意见书报审查组长、公司总工程师签批,并将签批过的意见书及时下发项目实施单位。

3、实施方案审批后,设计提交单位向公司总工办提交项目实施方案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各一套。

第四章项目工作质量检查第十四条项目分级检查1、凡公司组织立项勘查项目公司总工办必须进行中间过程检查;2、市场项目中单项目合同额大于50万元、公司总工办进行中间过程检查;3、其他勘查项目:由承担项目施工的勘查院进行中间过程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公司总工办进行不定期抽查;4、公司勘查院对项目实施单位当年实施的所有地质勘查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检查的内容及要求1、资源(包括人力、设备、文件资料等)的配置是否符合策划及合同要求;2、质量意识教育是否符合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3、质量管理组织是否健全,质量管理措施的可操作程度以及质量管理岗位职工对管理措施的认知程度;4、质量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质量记录内容是否全面正确;5、仪器设备性能试验的时机、方法的正确性以及试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6、工作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7、工作量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8、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9、检查工作必须保存记录,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相应的书面整改要求。

10、原始资料的检查记录或专题报告等作为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第五章野外原始资料验收第十六条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地质勘查项目原始资料验收工作应在野外工作现场进行,验收的依据是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十七条野外原始资料验收工作分级实施。

小于20万元的勘查项目,委托勘查院组织验收,验收意见报公司总工办核准;项目工作经费大于20万元的项目,野外原始资料验收由公司总工办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实施单位在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前10—15天,向公司总工办提出项目野外原始资料验收申请。

公司总工办收到野外验收申请7日内,确定验收专家组成员,并与实施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

野外验收组人员应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

第十九条申请野外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1、已完成设计规定的野外工作;2、原始资料齐全、准确;3、原始资料(含实物资料)已经进行了整理,并进行了质量检查和编目造册;4、进行了必要的综合整理,编写了项目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项目提供野外验收的资料包括:1、全部野外原始资料(1)野外原始图件(实际材料图等)(2)仪器性能试验资料;(3)野外原始记录卡片、原始数据记录、相册、表格等;(4)野外各类原始编录资料及相应的图件;(5)样品鉴定、分析、测试送样单;(6)各类典型实物标本;(7)过渡性综合解释成果资料和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成果资料;(8)其他相关资料。

2、质量检查记录(包括原始资料各级检查验收记录)。

3、工作总结,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含工作量)、初步地质成果、工作质量、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野外验收的主要内容1、原始资料是否齐全、准确;2、是否完成了规定的目标、任务;3、是否完成了批准的工作量;4、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各类规范、规定要求;5、地质资料综合整理、初步研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6、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有效;7、工作总结是否系统、全面;8、野外实地抽查是否合格。

第二十二条野外验收要求1、野外验收过程中被验收单位应提交全部资料,回答质疑,提供验收组必要的工作条件。

2、野外验收时对该项目野外工作原始资料质量划分等级。

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质量管理制度中相关要求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3、野外原始资料等级评定后,验收组形成野外验收意见书,并及时通知被验收单位。

4、被验收单位收到野外验收意见后,应按意见的要求完善各项工作;需补充野外工作的,还应及时补充和完善野外工作;验收组验证认可后,方可撤离野外工作现场。

第二十三条未经公司级验收(或经勘查院验收,公司总工办核准)的原始资料不得提交委托方验收和用于成果报告的编写。

第六章成果报告的评审第二十四条成果报告的评审依据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实施方案及方案审查意见书、任务变更和工作调整批复意见书、野外验收意见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

第二十五条成果报告应全面、系统、客观地反映项目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果,应力求文字简练、流畅,附必要的图表、册、附件,附图要清晰、美观。

成果报告完成编写并通过勘查院初审后,报送公司总工办组织内部专家审查评审。

提请评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全面完成了设计书的任务;2、野外原始资料通过了自检、互检、院、公司专家检查;3、各类技术资料齐全;4、形成文字报告和各类图件;5、成果报告通过勘查院初审。

第二十六条评审的程序及要求1、申请评审单位应提前10日将成果报告送达公司总公办。

并提交文字报告、附图、附表、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设计审批意见书、任务变更和工作调整申请报告与批复意见书、原始资料检查验收意见书等资料。

2、成果报告送审稿的份数由公司总公办视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以及评审组人数确定,一般应≥3份。

3、申请评审单位的领导应参加会审,并安排被评审报告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会审。

4、公司总工办收到成果报告评审申请后,在7日内确定评审形式、评审专家人员组成、评审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5、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形式以会审为主,特殊情况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采用函审。

公司总工办根据成果报告审查申请及项目情况确定评审专家人员组成。

评审专家组一般由3—7人组成,小型项目人数可酌情减少。

6、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收到成果报告送审稿后,均应认真审阅,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7、报告评审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七条评审的主要内容1、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2、原始资料质量符合设计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3、项目工作任务和预期成果目标的完成情况;4、成果的综合研究水平及推断解释结论的可靠性;5、成果报告和综合图件的质量;6、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八条评审组通过审阅成果报告,查阅各类资料,听取项目组汇报、答辩,并与项目组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审专家主笔并汇总其它评委的意见,经评审小组讨论形成评审意见。

第二十九条成果报告提交单位在收到评审意见后,应根据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认真修改补充、完善,并在30日内将修改后的完整成果报告1套和电子文档1套送公司总工办审查。

公司总工办在收到成果报告修改稿后,应在10日内由专家完成对报告的审查,并编制最终评审意见书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十条评审结束后,公司总工办将最终评审意见书下发成果报告提交单位(附电子文档)。

报告提交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书对报告进行最终修改定稿。

第三十一条未通过公司组织评审的成果报告不得提交委托方评审验收。

第七章成果资料归档汇交第三十二条实施单位为地质勘查资料归挡汇交单位,公司技术信息档案资料室为地质勘查成果资料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地质勘查资料汇交单位应在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下发之日起60日内,按相关要求向资料室汇交地质资料纸介质和电子文档资料,并及时向委托方汇交地质勘查成果资料。

第三十四条汇交的地质勘查成果资料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公司科技档案管理办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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