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确保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原则(一)法人负责制;(二)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相结合;(三)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按工作性质划分为调查类、科研类、综合类;调查类项目按地域划分为大区、跨区域、全国性三类。
第五条地质调查项目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
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六条地质调查项目实行中国地质调查局本部(以下简称“地调局”)、大区地调中心或中国地质科学院本部(以下简称“地科院”)、承担单位三级管理。
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设立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承担单位应有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立项论证与计划编制,任务下达,设计编制与审查,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与验收,资料和成果管理等。
第二章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职责第八条地调局主要负责地质调查工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及业务推进。
(一)组织编制地质调查总体实施方案、计划项目设置方案、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建议,明确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审定计划项目负责人;(二)组织计划项目立项论证与评估,审批计划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并下达工作项目任务书;(三)督促检查项目施工进度、项目质量及经费使用情况;负责项目任务重大调整的审批与重大质量事故查处;(四)负责项目技术、财务和统计报告的审查、汇总分析;(五)负责组织计划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和验收,组织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的审查;(六)负责地质调查成果和资料管理,发布地质调查重大进展和成果信息;(七)负责跨区域、全国性及海洋地质调查类和综合类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第九条大区地调中心主要负责本辖区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地科院主要负责所属单位负责的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4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主管部门,有关地勘单位,厅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切实提高项目质量、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9月28日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质量、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出资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地勘项目),包括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勘查、海洋地质调查、水工环地质调查、物化遥勘查、地质科学研究等项目。
第三条地勘项目管理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行业技术规范,坚持基础性公益性原则,强化地质成果应用转化,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地质支撑。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依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部省合作战略协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省自然资源厅年度重点工作等,印发年度地勘项目立项指南,明确工作要求、目标任务、立项重点、立项方式、立项建议书编制等事项。
第五条省级地勘项目立项实行项目库管理。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主管部门、有关地勘单位等按照年度地勘项目立项指南要求,提交立项建议书,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
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立项建议进行筛选,综合考虑年度立项要求,建立项目库。
地勘单位项目管理制度
地勘单位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地勘单位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障项目质量和进度,特制定本项目管理制度。
二、项目管理组织1.项目管理组织架构地勘单位项目管理分为总体规划、招标采购、设计施工、成本控制、质量监督等部门,各部门职责明确,协同配合。
2.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组织和管理项目工作。
三、项目立项1.项目可行性研究在立项阶段,需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项目的技术、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可行性,确保项目的实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2.项目立项报告项目立项报告应包括项目的目标、范围、预算、进度计划、风险评估等内容,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项目。
四、项目计划1.项目计划制定项目计划应包括项目规划、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资源计划、项目质量计划等内容,确保项目的实施按照计划进行。
2.项目进度控制项目经理应根据项目计划,及时监控项目的进度,并及时调整计划以保证项目按时完成。
五、项目实施1.项目实施过程项目实施过程应按照项目计划进行,项目经理应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2.项目变更管理若项目发生变更,应及时调整项目计划,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变更。
六、项目风险管理1.项目风险评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定期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和分析项目的风险,并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2.项目风险应对一旦项目发生风险,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七、项目验收1.项目验收标准项目验收应根据项目的验收标准,明确项目的验收内容和标准。
2.项目验收流程项目验收由验收小组组织进行,验收结果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确定验收结果。
八、项目总结项目总结应包括项目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提出项目管理的改进建议,为今后的项目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以上是地质勘探单位项目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所有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确保项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地质勘查质量管理的优化措施
地质勘查质量管理的优化措施地质勘查质量管理是保证地质勘查工作高质量、高效率、高水平完成的关键环节,对于确保勘查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可比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提高地质勘查质量管理水平,下面介绍一些优化措施。
一、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1. 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计划:制定明确的项目目标、工作内容、时间节点和责任人,合理安排资源,确保勘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2. 强化项目组织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人员培训和岗位交流,提高项目组织协作能力。
3. 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管理流程、工作规范和验收标准,规范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
4. 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建立定期、不定期的项目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进展情况、质量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
5. 加强项目沟通与协调:保持与相关部门的良好沟通与协调,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资源需求和问题反馈,促进问题的解决和工作的推进。
二、加强地质勘查数据管理1. 建立科学的数据管理体系:制定地质勘查数据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归档、整理、传递和共享的流程和标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制定数据采集、处理、分析和评价的标准和规范,建立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定期对数据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
3. 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数据的备份和存储管理,防止数据的丢失、损坏和泄露。
4. 推进数字化地质勘查:积极推进地质勘查数字化建设,加强对地质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提高数据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5. 加强数据共享与利用:积极推进地质勘查数据的共享和开放,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促进数据的互通和交流,提高数据的利用率。
三、加强地质勘查人员管理1. 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建立合理的薪酬体系和晋升机制,激励地质勘查人员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2. 加强人员培训与技能提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地质勘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推动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
山东省地矿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矿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地质勘查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提高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是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与认定、任务书的编写、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设计变更与报告制度、项目质量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成果资料汇交、项目竣工决算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地质勘查项目,包括:中央财政(基金)地质勘查项目、省地质勘查项目、地勘事业费专项及其它局主管和协管地质勘查项目。
省地质勘查项目的管理还应按照《山东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局属单位通过市场方式承担的各类财政项目和投资规模较大的社会地勘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立项总体要求项目立项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地质勘查规划,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显著。
第五条立项申报程序1.地勘事业费专项项目,一般于每年七月底之前由各单位向局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
中央财政和省地勘项目,按照项目来源部门要求的时间报送.2.地勘单位或公司在收到上级部门立项指南后,认真研究立项要求,确立项目名称,对拟报项目进行资料收集、野外踏勘、编制申报材料等。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书格式内容要满足有关文件规定。
3.局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立项申请书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建议.必要时,对重要项目进行野外实地考察论证。
4.对拟同意立项的项目,由局有关会议研究确定或向上级部门报送。
项目批准后,局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任务书或转发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三章设计、报告评审管理第六条设计编审程序1.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项目任务书(或委托书)后,在收集分析以往地质资料和野外踏勘的基础上编写地质设计,并按要求向局业务主管部门报送。
2.局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设计书后,先进行形式审查,查验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然后送交有关专家进行审阅,及时组织完成设计审查。
地质勘查质量管理的优化措施模版(三篇)
地质勘查质量管理的优化措施模版地质勘查是地质科学的基础工作,对于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地质勘查质量管理的优化是确保地质勘查工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科学性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介绍地质勘查质量管理的优化措施模版。
一、规范工作流程和标准化操作地质勘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有一套完善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化操作程序来指导和规范。
具体的优化措施包括:1.建立和完善地质勘查工作的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和任务,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2.制定地质勘查工作的操作规范,包括取样、分析、测量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确保操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完善质量管理文件和记录体系,记录每个环节的工作过程和结果,便于追溯和分析。
二、加强人员培训和专业素质提升地质勘查工作需要专业人员进行,人员的素质和技能直接影响到工作的质量。
具体的优化措施包括:1.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地质勘查人员进行培训,更新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2.组织专业技能比赛和交流活动,激发人员的学习积极性和创新能力,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3.加强对新人的培养和引导,帮助他们快速掌握工作技能,尽快成为合格的地质勘查人员。
三、引入先进技术和设备地质勘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依靠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来支持和保障。
具体的优化措施包括:1.引入遥感技术和地球物理探测技术,提高勘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2.购置和更新先进的实验室设备和仪器,提高样品分析和测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数据管理系统,实现数据的自动化采集、处理和分析,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四、加强质量监督和检查质量监督和检查是确保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具体的优化措施包括:1.建立全面的质量监督和检查机制,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抽检和专项检查等,确保工作的质量。
2.建立问题反馈和整改机制,及时处理和整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确保问题不再发生。
地质勘查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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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质量管理一、总则1、为了加强对我公司所在项目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公司地质勘查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特制定本条例;2、在我公司项目所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相应地质勘查资质及证书;3、在我公司项目所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国家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方能在我公司项目所在地进行勘查活动;4、凡在我公司项目所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人员均应服从我公司项目所在地工作人员进行统一管理;第五条本公司所有进行地质勘查项目均应按照本管理条列执行.二、技术管理1、地质勘查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提交所在单位资质证书及具有资格勘查技术相关人员配备一览表;2、甲方工程师应提供所在项目的相关基础资料,并配合勘查单位技术人员收集相应资料;3、地质勘查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在进入勘查现场前应先熟悉甲方提供的资料(文字资料、电子资料等),并进行现场踏勘,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出可行性方案及勘查纲要;4、地质勘查单位应会同甲方相关人员及相关单位进行方案及勘查纲要审核,并出具可行性方案审批意见.三、现场校核、施工管理1、甲方工程师在放样前应对勘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提供测量放样坐标及高程点等数据;2、勘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现场技术负责人在进行放样前应对审批后的方案及勘查纲要进行详细了解对比,对于不详尽之处应书面提出意见,并通知相关部门及人员出具会审意见方能进行放样。
3、放样成果完毕后勘查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工程师及相关人员(监理)进行校核,并出具校核意见方能进行下一工序.对于勘查单位未通知甲方工程师及相关人员(监理)校核而进行下一工序而造成的损失则勘查单位自行负责;4、勘查单位应认真检查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并做好设备检测检修记录,甲方工程师及相关人员(监理)对于有异议的设备设施进行抽检,勘查单位应积极给予配合,不得推诿拒绝;5、在勘查过程中,甲方工程师及相关人员(监理)应全程旁站,并对勘查单位未按照审批后的方案进行施工则给予制止,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单,并要求勘查单位给予整改回复.对于勘查单位拒不整改则甲方工程师及相关人员(监理)有权会同相关部门给予暂停施工处理;6、甲方工程师应对现场勘探施工严格把关,对于持力层及其软卧层等重要部位应进行严格控制,对于取样与原位标贯、动力触探测试等应现场检验测试、拍照留存并做好相应记录;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部位应监督勘查单位重新进行取样,直到符合标准为止;7、勘查单位应对勘查全过程形成完整的勘查资料,甲方工程师有权在勘查过程中进行资料及数据的核对,对于有异议的数据勘查单位应给予明确的解释,并配合甲方工程师进行复检;8、勘查过程中勘查单位当天形成的文字及数据资料应及时进行复核并报与甲方工程师及相关人员现场签字确认;9、勘查过程中勘查单位人员应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工程师及相关人员(监理)有权要求暂停施工进行整改;四、成果检查、验收1、施工质量检查与竣工验收工作应由甲方、监理、地勘单位共同组织进行验收工作;2、在勘查过程中应形成四级验收制。
地质勘查质量管理的优化措施范本
地质勘查质量管理的优化措施范本地质勘查是为了获取地质信息和数据,进行地质研究和资源评价的一项重要工作。
地质勘查质量管理的优化措施是为了提高勘查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提高勘查结果的可信度和决策依据的科学性。
下面将为您提供一个地质勘查质量管理的优化措施范本,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1. 制定并完善相关质量管理制度与规范,明确目标和任务,明确职责与任务的分工与配备,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规范进行。
2.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质量管理的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程序。
3. 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各项工作流程和标准,确保从勘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到数据评价等各个环节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4. 加强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对地质勘查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5. 建立科学的数据管理系统,保证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完整性,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提高勘查人员素质和能力1. 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勘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确保勘查人员具备科学的勘查知识和技能。
2. 加强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的培养,提高勘查人员的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促进勘查工作的协同进行。
3. 加强勘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培养,确保勘查工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 加强勘查人员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鼓励勘查人员主动学习和创新,提高勘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创新性。
三、加强勘查设备和工具的管理和维护1. 建立并实施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备采购、使用和维护的规定和要求,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2. 对勘查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可用性,及时修理和更换设备的损坏部件和配件。
3. 加强勘查设备的使用和保管,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建立设备使用的记录和台账。
四、加强质量监测和数据审查1. 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监测体系,对勘查工作和数据进行质量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地勘质量管理制度
地勘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勘察活动,提高勘察工作的质量,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地质勘查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地质勘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地勘质量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质量目标、组织结构、工作职责、质量控制、纠正措施等。
第四条组织的负责人必须制订质量目标,并将其传达给全体员工,确保质量目标得到全面执行。
第五条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地勘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地质勘察工作的质量。
第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负责人。
第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本制度的修订由负责人负责,并报领导审批。
第九条若有违反本制度之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所在行政区划所属地质勘探单位。
第二章质量目标第十一条制订地质勘探的质量目标应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勘探单位应按照质量目标进行管理,保证勘探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勘探单位在制订质量目标时,必须考虑到勘探工作的难易程度、地质环境等因素,确保完成质量目标。
第十四条勘探单位应定期对质量目标进行评估,确保质量目标的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勘探单位应根据质量目标的实际情况,制订合适的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勘探单位应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并对未完成的部分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勘探单位应根据质量目标,建立质量管理档案,以备查阅。
第十八条勘探单位应对实施的质量目标进行考核,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勘探单位应对实施的质量目标进行归档,以备查证。
第二十条勘探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勘探单位应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并将其传达给全体员工。
第二十二条勘探单位应确保各级负责人的职责不断落实,保证勘探工作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勘探单位应设立内部机构,监督质量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勘探单位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质量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对不足之处进行纠正。
第二十五条勘探单位应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整改。
地质勘查质量管理的优化措施
地质勘查质量管理的优化措施
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各项工作的质量要求和控制点,确保各个环节质量的稳定性和可控性。
2. 强化人员素质培养:加强对地质勘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质量意识,增强他们对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和责任感。
3. 加强勘查设备和工具的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勘查设备和工具,确保其性能和准确性,及时更新和更换老化或损坏的设备。
4. 强化质量控制和过程监控:加强对各项工作的过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工作进展符合质量要求,避免质量问题的发生。
5. 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体系,确保勘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审查和核实数据,避免数据质量问题。
6. 加强项目管理和协调: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进度安排,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时间节点,加强对项目进展的协调和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的控制。
7. 强化质量评估和验收: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验收,评估勘查工作的质量水平,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推动质量管理的持续改善。
通过以上优化措施的实施,可以提高地质勘查工作的质量水平,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并为后续地质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地质数据和技术支持。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湘国土资发[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1〕31号HNPR-2011-14006)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省地质研究所,各有关地勘单位:为规范我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工作质量,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项目工作质量,促进项目成果的产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3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出资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地质勘查项目。
中央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及其他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论证、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项目组织实施与监管、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编制与审查、项目竣工决算和成果验收等地质勘查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第四条项目管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属地勘局和市、县级国土资源局依照职能做好各自工作。
为切实做好项目管理工作,设立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在省国土资源厅相关处室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一)发布项目年度立项指南;(二)组织项目立项论证;(三)审定项目年度计划;(四)下达项目任务书;(五)批复项目设计书(含变更设计书);(六)组织项目监督检查;(七)组织项目野外验收和成果验收。
第六条项目办主要职责:(一)编制年度立项指南;(二)承办项目立项论证;(三)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四)拟定项目任务书;(五)拟定项目设计书(含变更设计书);(六)承办项目监督检查;(七)承办项目野外验收和成果验收;(八)负责项目管理的其他事务(包括简报、季报、半年报、年报编制,项目有关资料管理等)。
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82号各市(州)、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有关地质勘查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精神,推进我省地质事业发展,突出矿产勘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联系。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地质找矿效果和地质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各种专项资金的作用,维护国家出资权益,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国家设立的危机矿山深部及外围勘查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协助,配合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原则,依据项目任务书、设计书、委托施工合同书、设计审查意见书及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
第二章项目申报、立项和实施组织第五条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国家设立的危机矿山深部及外围勘查项目的申报、立项和设计审查等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省级以下属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项目申报前须核实拟申报勘查的勘查范围内是否已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并对设置情况和已投入的实物工作量及费用核实登记,说明有关涉及探矿权采矿权资产处置的意见。
第九条项目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合同范本见附件一),项目实施实行报告制度,其中,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双月报制度(格式见附件二),省级以下主管部门批准的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参照执行。
甘肃省地矿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地矿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甘地地发〔2005〕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地质勘查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局地勘费切块资金设立并组织实施的各类地质勘查和科研项目。
第三条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内容包括:(一)立项论证与任务书的下达;(二)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三)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四)项目质量管理、野外验收;(五)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六)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汇交及项目竣工决算。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四条局级管理职责:(一)确定年度工作部署,组织项目立项工作;(二)组织审查项目可行性报告;(三)编制下达项目任务书;(四)组织设计和成果报告审查;(五)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和野外验收。
第五条院级主要管理职责:(一)负责对立项申请书编写及初审;(二)负责设计书编写及初审;(三)负责项目实施及日常质量管理、经费管理;(四)协助项目质量抽查和野外验收;(五)负责项目成果报告编写及资料汇交。
第三章立项论证、任务下达与设计审查第六条局根据国家及甘肃省有关产业政策和全局地质勘查工作规划,提出局地质勘查工作部署指导性意见或年度地质勘查工作要点,局属各单位根据本原则实际,提出立项申请;其中矿产勘查类项目必须拥有矿权,并不得与他人签订合作勘查协议。
第七条局根据宏观部署及年度地质科研工作要点,对项目立项申请进行论证和筛选。
通过分类、排序,设立年度项目,确定项目经费额度,编制项目任务书。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任务书后50日内,上报经初审后的项目设计书。
第九条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设计进行审查。
对重要项目将专门召开项目设计审查会,设计审查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经济监审专家一般为2人。
专家组通过对项目设计的审查,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设计审查严格按“甘肃省地矿局地质勘查项目设计审查要求”(附件一)执行。
第十条设计提交单位自收到设计评审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设计书的修改,并上报设计书纸介质及电子文档各二套。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调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确保地质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原则(一)法人负责制;(二)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相结合;(三)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地质调查项目按工作性质划分为调查类、科研类、综合类;调查类项目按地域划分为大区、跨区域、全国性三类。
第五条地质调查项目按计划项目、工作项目设置。
项目负责单位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六条地质调查项目实行中国地质调查局本部(以下简称“地调局”)、大区地调中心或中国地质科学院本部(以下简称“地科院”)、承担单位三级管理。
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设立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公室,实施单位、承担单位应有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立项论证与计划编制,任务下达,设计编制与审查,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与验收,资料和成果管理等。
第二章项目管理与业务推进职责第八条地调局主要负责地质调查工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及业务推进。
(一)组织编制地质调查总体实施方案、计划项目设置方案、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建议,明确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审定计划项目负责人;(二)组织计划项目立项论证与评估,审批计划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并下达工作项目任务书;(三)督促检查项目施工进度、项目质量及经费使用情况;负责项目任务重大调整的审批与重大质量事故查处;(四)负责项目技术、财务和统计报告的审查、汇总分析;(五)负责组织计划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和验收,组织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的审查;(六)负责地质调查成果和资料管理,发布地质调查重大进展和成果信息;(七)负责跨区域、全国性及海洋地质调查类和综合类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第九条大区地调中心主要负责本辖区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地科院主要负责所属单位负责的计划项目中工作项目管理。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制度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提高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水平,提高成果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1、成立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委员会,由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或专家组成,负责项目管理方针、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对该公司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
2、项目管理小组设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组成。
3、项目管理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决策批准、评审验收等。
三、项目策划1、项目拟建立工程地质条件,确定主要试验点位置,测定仪器设备布置方案。
2、组织实施比较试验,找出最佳勘查方法。
3、确定地质勘查项目技术方案,包括方案依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地质勘查范围、该产品等。
四、项目实施1、根据技术方案安排人员、设备、资金,落实工作计划。
2、细化工作任务,确定实施周期和阶段性目标。
3、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质量和进度。
五、数据处理1、成立数据处理组,负责汇总、整理、分析数据。
2、确定数据处理的方法和流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对数据进行评审,形成专业报告,为决策提供依据。
六、结果评价1、对地质勘查项目的结果进行评价,分析成果的优缺点。
2、撰写评价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总结经验,为类似项目提供参考。
七、资金管理1、严格按照财务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保证经费利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2、编制经费计划,及时核算和报销项目支出。
3、定期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确保资金流向的透明和合规。
八、安全管理1、制定安全生产方案,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持续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3、加强设备维护,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
九、保密管理1、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保护项目中的技术和数据。
2、对项目参与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签订保密协议。
3、加密存储和传输数据,防止泄密。
十、变更管理1、严格执行项目方案,如需变更需经过程序审批。
2、详细记录变更理由和过程,保证变更的合理性。
地质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勘察和发展管理,规范地质调查工作,保障地质勘察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提高地质资源调查成果的质量,保障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地质勘查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地质部门及相关机构开展的地质调查、地质勘察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地质质量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科学、规范、公正、透明、优质、高效。
第四条地质勘察工作实行“三同时”管理原则,即调查计划、数据汇编和报告编制同时进行,确保地质调查工作的有机统一性。
第五条地质调查数据和成果应当真实、准确、可靠,各项检测、评估和验证结果应当具备可追溯性。
第六条地质勘察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原则,严禁随意修改调查数据或篡改调查报告。
第七条地质勘察工作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确保调查过程和结果的机密性。
第八条地质质量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1、调查项目管理2、数据采集和处理3、质量控制4、报告编制和审核5、成果归档和保管6、质量评价和验收7、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第二章调查项目管理第九条地质调查项目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研究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审查并批准。
第十条地质调查项目应当明确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和调查要求,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地质调查项目应当编制详细的调查方案和实施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地质调查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方案要求进度,保证质量。
第十三条地质调查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调查总结报告,详细总结调查过程和成果,并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审查。
第三章数据采集和处理第十四条地质数据采集应当依据调查要求,采用科学仪器设备和方法,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性。
第十五条地质数据处理应当贯穿整个调查过程,及时进行数据加工和质量检验,确保数据的可靠性。
第十六条地质数据应当按照规定格式进行整理和编码,便于后续数据分析和应用。
第十七条地质调查中发现的异常数据或问题,应当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汇报,并制定整改措施。
《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实现找矿成果突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项目的申报、立项论证、设计及预算审查、入库、任务及资金下达、实施、监管、野外验收、成果报告审查、资料汇交与竣工决算等地质勘查工作各个环节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
市县级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其立项、设计、野外验收、成果报告审查等环节主要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省自然资源厅可派专家参与。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地质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库及专家库建设和管理;(二)负责组织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三)负责指导市县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设计审查、野外验收和成果审查等工作;(四)负责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项目方案,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五)委托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承担项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湖南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主要职责:(一)承担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事务性工作;(二)负责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库项目和专家库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三)负责文档、报表、图件等相关资料的汇总、归档等工作。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协助做好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前期工作,从本地产业政策、生态文明建设、资源开发需求等方面对项目立项进行初审;(二)依法维护地质勘查秩序,协调处理项目实施必要的外部环境,积极协调处理地质勘查工作中的各类矛盾纠纷;(三)协助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本辖区内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四)参与项目立项现场论证、野外工作验收;(五)完成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的与项目管理有关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湖南省地质院主要职责(一)负责统筹管理省属各地勘单位地质勘查项目申报、实施进度、实施质量等;(二)负责省属各地勘单位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配合做好项目预算绩效评价;(二)做好省属各地勘单位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内部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三)配合做好项目成果及其质量的汇总和分析等工作,做好决算报告和预算绩效报告;(五)协助编制项目分布图、进度表和成果汇总图;协助编制全省地质勘查成果季报、半年报、年度成果报告。
吉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吉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依据《关于加强省级地质勘查资金管理的通知》(吉财建(2016)579号)《吉林省矿产资源和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环资(2020)337号)等规定,结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以专项资金安排的用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所需的区域地质调查、地质矿产调查、矿产资源勘查,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一)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征集筛选地质勘查项目和立项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意见,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监督管理项目进度和质量,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
(二)省财政厅负责年度预算专项资金安排,审核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实施财会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委托出资人代表,结合项目进度、质量等监督检查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章立项管理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安排、市场需求和有关政策文件,编制年度或阶段地质勘查项目立项指南并发布实施。
第五条新立项目由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以建议形式申报。
续作项目由原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续作建议。
第六条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立项建议进行筛选论证并综合评分,将符合立项指南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备选库。
第七条各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纳入项目备选库的项目,进行区位核查并出具项目区位核查意见。
核查意见应包括项目区域内矿业权、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保护区(地、公园)设置等情况,以及能否开展勘查工作的结论与建议。
第八条省自然资源厅将通过区位核查的项目,报省财政厅进行项目预算审核。
预算审核通过后,纳入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项目信息录入吉林省自然资源"一张图"系统。
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保证地质勘查项目的优质、高效实施,根据我院地质勘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煤田地质勘察院(以下简称“院”)组织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
第三条地质勘查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为院属各勘探队和机关相关科室。
第四条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原则(一)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以院质量管理体系为主,各项规章制度为补充,不断提高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质量;(二)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实施单位负责制;(三)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第五条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贯穿设计书的审批、工作质量检查、野外原始资料检查验收、成果报告的评审、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汇交等地质勘查项目工作全过程.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院主要管理职责(一)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建议书初审;(二)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设计书审批;(三)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勘查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和监控,查处重大质量事故;(四)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野外原始资料验收工作;(五)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的评审;(六)按规定接收地质勘查项目原始资料和成果资料。
(七)院总工办为职责履行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实施单位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建议书;(二)组织编写地质勘查项目设计书;(三)组织地质勘查项目具体实施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四)组织编写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五)组织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的初步审查;(六)保管地质勘查项目的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汇交地质勘查项目成果资料及规定的原始资料。
第三章设计书审批第八条审批工作分级实施凡单项目工作经费(合同额)大于20万元的勘查项目由院总工办统一组织审批;凡单项目工作经费(合同额)小于20万元的勘查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将审查记录报院总工办核准。
第九条审查依据(一)设计审查依据的有关标准必须是现行的国家标准,有关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以及项目委托单位(如油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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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保证地质勘查项目的优质、高效实施,根据我院地质勘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煤田地质勘察院(以下简称“院”)组织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
第三条地质勘查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为院属各勘探队和机关相关科室。
第四条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原则(一)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以院质量管理体系为主,各项规章制度为补充,不断提高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质量;(二)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实施单位负责制;(三)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第五条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贯穿设计书的审批、工作质量检查、野外原始资料检查验收、成果报告的评审、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汇交等地质勘查项目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院主要管理职责(一)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建议书初审;(二)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设计书审批;(三)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勘查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和监控,查处重大质量事故;(四)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野外原始资料验收工作;(五)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的评审;(六)按规定接收地质勘查项目原始资料和成果资料。
(七)院总工办为职责履行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实施单位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建议书;(二)组织编写地质勘查项目设计书;(三)组织地质勘查项目具体实施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四)组织编写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五)组织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的初步审查;(六)保管地质勘查项目的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汇交地质勘查项目成果资料及规定的原始资料。
第三章设计书审批第八条审批工作分级实施凡单项目工作经费(合同额)大于20万元的勘查项目由院总工办统一组织审批;凡单项目工作经费(合同额)小于20万元的勘查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将审查记录报院总工办核准。
第九条审查依据(一)设计审查依据的有关标准必须是现行的国家标准,有关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以及项目委托单位(如油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审查程序及要求(一)施工单位(项目组)自收到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向院总工办提交项目设计书(或年度工作方案)的送审稿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并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
凡提交院总工办审查的设计书送审稿,应在送审之前交实施单位技术负责人审阅。
(二)院总工办自收到设计书之日起10日内(一般情况控制在5日内)完成设计的审批工作。
(三)设计评审采取会审或函审形式会审形式,评审组通过听取设计编写人员的介绍、提问和答辩,并经认真讨论,提出存在的问题、修改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在委托方施工时间安排较紧的情况下采取(电子邮件)函审形式,函审专家成员应认真审阅设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设计书进行评审,提出存在的问题、修改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四)院总工办根据评审工作情况和专家审查意见,负责整理形成审查意见,并向提交设计书单位反馈审查意见,规定修改和再提交时间。
第十一条评审组人员构成(一)院总工办应聘请熟悉相关专业(如安全、经济等)领域及项目情况的专家参加设计评审。
评审组一般由3—5名人员组成。
(二)评审组成员对设计评审质量负责,并对设计项目的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评审主要内容目的任务,以往资料的收集和综合研究情况,工作部署,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及技术要求,监视和检验活动的规定,实物工作量,经费预算,组织管理和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施工安排,预期成果,资源配置,质量目标,验收准则等。
第十三条设计审批(一)设计评审工作结束后,设计提交单位自收到设计审查意见之日起5日内,根据设计评审意见完成设计书(送审稿)的修改,并将设计书(修改稿)报送院总工办。
(二)院总工办对设计书的修改情况验证合格后,编制最终设计审查意见书(格式1)报审查组长签批,并将签批过的意见书及时下发项目实施单位。
(三)设计审批后,设计提交单位向院总工办提交项目设计书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各一套。
第十四条未经院审查批准的设计书不得提交委托方审批和实施。
第四章项目工作质量检查第十五条项目分级检查(一)凡国家、省级勘查项目院总工办必须进行中间过程检查;(二)市场项目中单项目合同额大于100万元、工作周期大于6个月以及国外勘查项目(单项目合同额大于50万元、工作周期大于1个月)院总工办必须进行中间过程检查;(三)其他勘查项目:由承担项目施工的分院进行中间过程检查并保持检查记录,院总工办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院总工办组织检查的工作项目比例一般不低于全院当年地质勘查项目总数的30%,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对当年本单位实施的所有地质勘查项目进行100%检查。
第十六条检查的时间安排(一)对所有勘查项目,在项目野外工作开始后,完成总工作量1/3~1/2时段必须进行一次检查;(二)对于工作周期大于6个月的勘查项目,每完成总工作量的1/3时必须进行一次检查。
(三)项目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安排检查,并根据需要报请院总工办组织进行质量检查。
第十七条检查的内容及要求(一)资源(包括人力、设备、文件资料等)的配置是否符合策划及合同要求;(二)质量意识教育是否符合院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三)质量管理组织是否健全,质量管理措施的可操作程度以及质量管理岗位职工对管理措施的认知程度;(四)质量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质量交底记录内容是否全面正确;(五)仪器设备的性能试验的时机、方法的正确性以及试验结果是否符合策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六)工作进度是否符合策划及合同要求;(七)各级检查验收的时机、方法、检查工作量是否符合策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八)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策划及相关规范要求;(九)检查工作必须保持记录(参照格式2),做出当次检查工作的书面结论。
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其轻重程度提出相应的整改书面要求,并进行关闭验证。
(十)原始资料的检查记录或专题报告等作为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三级检查验收(一)“三级”是指方法组(或生产大组)、实施单位(队)和科,各方法的日常验收以及委托方的检查验收均不包含在内。
(二)实施单位对所承担的工作项目野外原始资料,组织进行方法组(或生产大组)自检(100%)或互检(100%)和实施单位(或项目组)的抽检(30%),院级检查以抽检(10%)方式为主。
(三)野外质量检查须结合野外实地抽查,实地抽查工作量分别要求达到5%、3%和1%。
第十九条实施单位按照院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把质量检查工作纳入质量体系运行过程中,严格执行质量检查制度。
第五章野外原始资料验收第二十条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地质勘查项目原始资料验收工作应在野外工作现场进行,验收的依据是项目设计书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野外原始资料验收工作分级实施。
凡单项目工作经费(合同额)小于20万元的勘查项目,委托实施单位总工程师组织验收,验收意见报院总工办核准;单项目工作经费(合同额)大于20万元的项目,野外原始资料验收必须由院总工办组织进行。
第二十二条实施单位在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前10—15天,向院总工办提出项目野外原始资料验收申请。
院总工办收到野外验收申请5日内,确定验收专家组成员,并与实施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
野外验收组人员应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
第二十三条申请野外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已完成设计规定的野外工作;(二)原始资料齐全、准确;(三)原始资料(含实物资料)已经进行了整理,并进行了质量检查和编目造册;(四)进行了必要的综合整理,编写了项目工作总结。
第二十四条项目提供野外验收的资料包括:(一)全部野外原始资料1.野外原始图件(实际材料图等);2.仪器性能试验资料;3.野外记录本、野外原始记录卡片、原始数据记录、相册、表格等;4.野外各类原始编录资料,及相应的图件;5.样品鉴定、分析、测试送样单;6.各类典型实物标本;7.过渡性综合解释成果资料和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成果资料;8.其他相关资料。
(一)质量检查记录(包括原始资料各级检查验收记录)。
(二)工作总结,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含工作量)、初步地质成果、工作质量、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第二十五条野外验收的主要内容(一)原始资料是否齐全、准确;(二)是否完成了规定的目标、任务;(三)是否完成了批准的工作量;(四)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各类规范、规定要求;(五)地质资料综合整理、初步研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六)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有效;(七)工作总结是否系统、全面;(八)野外实地抽查是否合格。
第二十六条野外验收要求(一)野外验收过程中被验收单位应提交全部资料,回答质疑,提供验收组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野外验收应对该项目野外工作原始资料质量划分等级。
根据资料质量情况参照《物化探生产技术管理(地矿部1983)》和中国地质调查局质量管理制度中相关要求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三)野外原始资料等级评定后,验收组形成野外验收意见书(见格式3),并及时通知被验收单位。
(四)被验收单位收到野外验收意见后,应按意见的要求完善各项工作;需补充野外工作的,还应及时补充和完善野外工作;验收组验证认可后,方可撤离野外工作现场。
第二十七条未经院级验收(或经分院验收,院总工办核准)的原始资料不得提交委托方验收和用于成果报告的编写。
第六章成果报告的评审第二十八条成果报告的评审依据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任务变更和工作调整批复意见书、野外验收意见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
第二十九条成果报告应全面、系统、客观地反映项目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成果,应力求文字简练、流畅,附必要的图表、册、附件,附图要清晰、美观。
成果报告完成编写并通过实施单位总工程师初审后,提请院总工办评审。
提请评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全面完成了设计书的任务;2.野外原始资料通过了“三级”验收;3.各类技术资料齐全;4.形成文字报告和各类图件;5.成果报告通过项目实施单位总工程师初审。
第三十条评审的程序及要求(一)申请评审单位应提前10日将成果报告送达院总公办。
并提交文字报告、附图、附表、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设计审批意见书、任务变更和工作调整申请报告与批复意见书、原始资料检查验收意见书等资料。
(二)成果报告送审稿的份数由院总公办视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以及评审组人数确定,一般应≥3份。
(三)申请评审单位的领导应参加会审,并安排被评审报告的项目负责人、报告主编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会审。
(四)院总工办收到成果报告评审申请后,在5日内确定评审形式、评审专家人员组成、评审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五)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形式以会审为主,特殊情况经院总工程师批准采用函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