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章节重点: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章节重点第十九章(2)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章节重点第十九章(2)第二节妨害司F罪妨害司F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各种方法妨害国家司F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国家司F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节共17个罪名。
一、伪证罪(第305条)(一)概念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司F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主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有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其次,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内容,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罪行的轻重具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再次,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必须是在从公A机关立案侦查起诉、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的过程中作伪证。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对于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或翻译是明知的。
犯罪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包庇罪犯。
(三)认定在处理伪证案件时,要划清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的界限。
二者在侵犯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有相同之处,区别在于:前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前罪只是在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个别情节上提供伪证,后罪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前罪的行为发生在整个刑事讼中,后罪的行为则是在立案侦查之前实行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前者的犯罪目的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一)概念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解析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答案解析11《刑法》第49条规定:______旳时候不满18周岁旳人和_______旳时候怀孕旳妇女,不合用死刑。
______旳时候已满75周岁旳人,不合用死刑,但_______旳除外。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B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C审判——审判——审判——以尤其残忍手段致人死亡D犯罪——审判——审判——以尤其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对旳答案是D,回答对旳解析《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旳时候不满18周岁旳人和审判旳时候怀孕旳妇女,不合用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条规定,在刑法第49条中增长一款作为第2款:“审判旳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旳人,不合用死刑,但以尤其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旳除外。
”根据本法条旳直接规定,D选项对旳,ABC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14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
甲紧张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
为获得呵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旳海关数据。
有关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旳?A甲构成叛逃罪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C对甲不应数罪并罚D虽然《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如下政治权利对旳答案是C,你旳答案是B。
回答错误析本题考察旳是叛逃罪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以及剥夺政治权利有关知识点。
需要注意旳是《刑法修正案(八)》将叛逃罪进行了修正:叛逃罪已经不需要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这样一种限制性条件了。
因此,叛逃并且实行危害国家安全旳行为并不是叛逃罪旳应然规定。
ABC项:《刑法》第10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旳,处五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旳,处五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旳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旳,根据前款旳规定从重惩罚。
刑法分则真题解析
侵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1、走私一般物品,抗拒缉私,触犯走私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抗拒缉私,造成重伤的,不定妨害公务罪,定有意损害罪。
〔抗税罪中有相怜悯形〕走私毒品而抗拒缉私的,定走私毒品罪,加重惩罚。
2、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死亡,不另定过失致人死亡。
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罪,致被害人死亡。
拐卖妇女罪、组织卖淫罪,是法定刑升格条件,不另定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疆最中,要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制猥亵、污辱妇女的,要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虐待罪,致被害人死亡。
3、假照实行行为不受刑法惩罚,那么帮助、教唆行为也不因此而受到惩罚。
所以帮助有责任力量的人自残,不成立有意损害罪。
这种情形要与被害人承诺相区分。
被害人承诺行为人将其造成轻伤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造成重伤的,即使被害人承诺,行为人也要负刑事责任。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对象是活体器官,不包括尸体的器官。
摘取不满18 周岁的人的器官,即使经其同意,也构成有意损害罪或有意罪。
经有责任力量的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意,即构本钱罪。
未经其同意,构成有意损害罪或有意罪。
5、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是拐到手,而不是卖出去。
要想无罪,必需是收买前就得到被收买妇女的同意将其拐卖。
聚众阻碍挽救正处在被拐卖状态的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而不是聚众阻碍挽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6、既遂排斥中止:拐卖儿童后,因卖不出去便自己抚养,然后不想抚养了,便将其送回家中。
定拐卖儿童罪既遂。
7、始终存在犯意的,就不存在别人是教唆犯。
例:甲始终拐卖妇女,乙表示要收买一名妇女。
乙不是教唆犯。
8、组织儿童乞讨罪,要求对儿童实行暴力、胁迫手段来组织。
9、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帮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里包括有意和过失。
假设以有意杀死他人,然后隐瞒真相向其亲属索要财物,定有意伤人罪和敲诈讹诈罪,并罚。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受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普法网现予公布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
本页内容如与考试试卷有出入的,以考试试卷为准;本页试题的题序或选项顺序与考生使用的试卷不同的,以试题选项内容为准。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
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
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司法部答案】D【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答案解析】本题实属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壳考查考生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掌握。
A项、B项、C项表述,均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均不当选。
《刑法》第276条之1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显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非“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D项错误,当选。
2.甲与乙女恋爱。
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
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
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
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分论》章节习题5
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分论》章节习题5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罪中属于贪污贿赂一类罪的有( )。
A.侵占罪B.挪用资金罪C.职务侵占罪D.挪用特定款物罪2.甲、乙两人共同贪污公款5000元,甲分得赃款3000元,乙分得赃款2000元,在共同贪污中,甲是主犯且情节严重,乙是从犯。
在本案中对甲处罚的数额依据是( )。
A.5000元B.3000元C.3000元,但从重处罚3.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种( )。
A.行为犯B.结果犯C.举动犯D.危险犯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犯罪主体为( )。
A.国家工作人员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C.邮电工作人员D.任何公民5.以强制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 )。
A.非法搜查罪B.非法拘禁罪C.强迫职工劳动罪D.侮辱罪6.刘某虚构张甲侮辱妇女的犯罪事实,并在从人中散布,刘某应构成( )。
A.侮辱罪B.诽谤罪C.诬告陷害罪D.报复陷害罪7.侮辱罪与诽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
A.犯罪客体不同B.犯罪手段不同C.犯罪主体不同D.犯罪对象不同8.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是( )。
A.犯罪的目的不同B.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C.使用的手段不同D.打击的部位不同9.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导致其死亡的,应当( )。
A. 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B. 以故意杀人罪论处C. 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D. 数罪并罚10.屠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盗窃了5000元人民币,对屠某( )。
A.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论处B.以盗窃罪论处C.实行数罪并罚D.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11.下列各项中,不是报复陷害罪的直接客体的是( )。
A.公民的控告权B.公民的批评监督权C.公民的隐私权D.公民的申诉权12.甲对乙与自己妻子有奸情心中愤恨,一天,甲在路上碰见乙,恰逢无人,甲以石头砸乙,恰好打中太阳穴,导致乙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练习题及答案(2)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练习题及答案(2)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
A.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
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B.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
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
”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C.黄某向检察机关投寄诬告信,捏造马某贪污国家财产5万元的事实,后惧怕承担法律责任,遂在检察机关立案追究前撤回控告D.刘某夜间潜入某妇女房内企图实施****,他摸索着往该妇女床前走时不慎踢响地上脸盆。
该妇女惊醒后大呼有贼,刘某害怕,迅速逃离参考答案:ABCD2、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教唆未遂”。
大家能够根据对29条第2款的理解,来判断下列哪种情形里,甲某属于教唆未遂,且应按照29条第2款处理:()A.甲某告诉乙,说看见丙某和乙妻有染,教唆乙某杀害丙某,乙某答应下来,却不什么也没做。
B.乙某、丙某是邻居,两人同时爱上了的一位姑娘,但姑娘却对丙某情有独钟,甲某教唆乙某杀害丙某,乙某表示接受并当晚磨了菜刀,但因乙某在晚上磨刀的声音太吵,被周围的革命群众即时报警,第二天刚一出门即被警察抓获。
C.乙某、丙某是邻居,两人同时爱上了本地的一位姑娘,丙某每天前往姑娘家献殷勤,乙某非常气愤,于是甲某教唆乙某去敲断丙某的腿,乙某接受教唆并着手实行对丙某的伤害,但是遭到丙某的激烈反抗,乙某一怒之下竟将丙某杀死。
D.乙某、丙某是邻居,两人同时爱上了外地的一位姑娘,但姑娘却对丙某情有独钟,姑娘每天都会给丙某寄一封情书,乙某非常嫉妒。
于是甲某教唆乙某,每天把姑娘寄到丙某家信箱里的情书撕掉,乙某认为这样做不厚道,拒绝了。
参考答案:AB3、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人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某打算叛逃国外,一日傍晚,甲某怀揣机密文件朝国境线跑去,被边防战士即时发现,在甲某距国境三米远处,抓获了甲某。
【司考】考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星考点)
基本概念1.非法拘禁罪: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2.绑架罪: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3.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5.诬告陷害罪: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6.强迫劳动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7.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8.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9.非法侵入住宅罪: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10.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1.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12.虐待被监管人罪: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1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14.虐待罪: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15.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16.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练习试题及答案(7)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练习试题及答案(7)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能够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1.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相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这个解释属于下列何种解释?A.补正解释B.当然解释C.反对解释D.缩小解释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刑法解释。
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即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和补正解释。
所谓的补正解释是指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例如,认为《刑法》第63条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则是补正解释。
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例如《刑法》第201条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认为因偷税被给予三次、四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则是当然解释。
反对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缓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满1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此即反对解释。
缩小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刑法》第111条规定的“情报”限定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相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就是缩小解释,答案D是准确的。
2.甲因为盗窃乙的自行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在被行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答案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D】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C】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
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A】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
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
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
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4.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C】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5.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
2019年下半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自我检测试题 附答案
省(市区) 姓名 准考证号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2019年下半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自我检测试题 附答案 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关于缓刑,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B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C 、对于数罪并罚但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D 、虽然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但只要符合缓刑条件,仍然可以适用缓刑2、宋体乙的孙子丙因涉嫌抢劫被刑拘。
乙托甲设法使丙脱罪,并承诺事成后付其10万元。
甲与公安局副局长丁早年认识,但多年未见面。
甲托丁对丙作无罪处理,丁不同意,甲便以揭发隐私要挟,丁被迫按甲的要求处理案件。
后甲收到乙10万元现金。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对于“关系密切”应根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质进行解释,不能仅从形式上限定为亲朋好友B 、根据A 选项的观点,“关系密切”包括具有制约关系的情形,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C 、丁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D 、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从一重罪论处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收集到的下列哪一证据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A 、强奸案中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证据B 、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系正当防卫的证据C 、投放危险物质案中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D 、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刚满16周岁的证据 4、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B 、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C 、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D 、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不法侵害5、乙全家外出数月,邻居甲主动帮乙照看房屋。
2019年下半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模拟试题B卷 附解析
省(市区) 姓名 准考证号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2019年下半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模拟试题B 卷 附解析 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申请人申请公开下列哪一项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 A 、要求税务机关公开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的信息 B 、要求区政府公开该区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信息 C 、要求县卫生局公开本县公共卫生费用使用情况的信息 D 、要求市公安局公开办理养犬证收费情况的信息2、某县公安局于2012年5月25日以方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取保候审,8月11日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方某。
2013年5月11日,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方某无罪,方某被释放。
2014年3月2日方某申请国家赔偿。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县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B 、赔偿义务机关可就赔偿方式和数额与方某协商,但不得就赔偿项目进行协商C 、方某2012年6月26日至8月11日取保候审,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D 、对方某的赔偿金标准应按照2012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3、甲犯抢夺罪,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由检察院提出建议B 、如被告人已提交承认指控犯罪事实的书面材料,则无需再当庭询问其对指控的意见C 、不需要调查证据,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审理D 、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庭宣判4、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C 、“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D 、“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5、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2.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3.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
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
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
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
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5.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6.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C.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D.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7.A.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
最新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1)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1)试卷二试题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1.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答案】C【解析】依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此罪.甲谎称机场有炸弹(爆炸信息)而迫使机场紧急疏散的,严重扰乱了机场的社会秩序,应该成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②罪刑法定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③罪刑法定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④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C.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D.第①②③④句均正确【答案】D【解析】考点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原理.罪刑法定原则来自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和1628年英国权利请愿书中限制王权的部分,天然地是为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国民自由而出现.罪刑法定原则的传统思想基础是三权分立和心理强制说,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立法权为民选代表所有并要求反映国民的意思的民主主义,和法律不得惩罚未经宣告为违法的行为的尊重人权主义.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是对司法者的限制,但是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立法具有明确性以保障公民的行动自由,从而体现对立法者的约束.罪刑法定是现代法治国的基本宪政原则,体现的是法治在形式领域的要求.因此,四句话表达的内容都是正确的.3.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C.《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答案】A【解析】类推解释是一种对法条的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方法.通过三种方式来实现对法条文义的突破:(1)新创犯罪构成要件;(2)超出法条可能意义而扩张犯罪构成要件的涵盖范围;(3)加重刑罚.由于类推的特点就是突破法条的文义,无法使国民通过法条文字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会被追究刑责,所以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文字的明确性.无论是何种对刑法法条的解释,都不得采取类推的模式,除非在法律文字违背立法目的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所以,认为“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的说法是错误的,是否为类推解释不取决于解释主体而取决于解释的方法.在一般人的口语中,汽车并不当然包含拖拉机,中国刑法学者历来主张可以将拖拉机解释为汽车,不认为是类推解释而是扩大解释.实际上不能仅因破坏拖拉机对公共交通运输安全的威胁与破坏汽车一样,就将二者等同视之.不考虑事物与文字的相符度,只是依据危害性进行解释的,是类推解释的方法.所以有学者提出此种解释有类推的嫌疑.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的说法是正确的.我国刑法区分伪造和变造,如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但是个别地方志将伪造行为描写为犯罪行为,如《刑法》第177条规定“伪造信用卡”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就没有独立列举“变造”的情况,如果生活中出现了变造信用卡的,解释为伪造信用卡,按照伪造金融票证罪处理.所以《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的说法是正确的.总则规定的累犯与分则规定的特别再犯,都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成立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且不得适用缓刑、假释.成立特别再犯只是应当从重处罚,不禁止缓刑和假释.所以累犯重于特别再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不适用累犯规定,那么重的不适用,轻的特别再犯就更不适用了,这被出题者认为是“出罪时,举重以明轻”,视为当然解释.实际上,举重以明轻是对行为人的行为而言的,即重行为无罪,轻行为自然无罪,而不是针对量刑情节的.笔者更愿意将此观点认定为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但是单选题目,D项就被和谐为正确说法了.4.《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C.2011年4月30日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D.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答案】C【解析】罪刑法定原则就是要求成立犯罪,必须法律事前有规定,以不损害行动自由、不破坏预测可能性.所以禁止刑法溯及既往,除非新法对被告人更有利.自首又重大立功的,依据《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法条,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的处罚原则,依据《刑八》则是对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次适用.很显然此处“可以”型重于“应当”型,对行为人应该适用旧法(更有利).《刑八》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此前同样的行为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但是B选项不涉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因为此罪的犯罪行为是“拒不支付”,而不是“拖欠工资”,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在《刑八》生效以后,所以只能适用《刑八》处理此案.《刑八》规定了新的犯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此之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刑八》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一般情况下规定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高于一般故意伤害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对于《刑八》生效之前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应该按照旧法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刑八》规定,扒窃成立盗窃罪,但是没有规定数额和次数,明显比旧刑法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才成立盗窃罪的规定降低了起刑点,加重了对窃贼的惩罚.即新法重于旧法,在《刑八》生效前实施数额不大的单词扒窃行为的,不应成立盗窃罪,不得使用新法,否则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5.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B.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C.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答案】C【解析】考点是客观归责理论中的风险升高理论,即只有行为给对象制造或增加被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结果才可以归责于行为.甲虽然希望乙摔伤,但是送旱冰鞋的行为并没有制造被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毕竟滑旱冰时自己不小心摔倒,属于自担的风险,不应责难于送鞋人.所以甲的行为本身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乙的受伤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依据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C选项的设计也有问题.没有犯罪行为的时候,是不存在犯罪故意的,所以应该将C项改为“甲具有伤害乙的行为故意”.6.2010年某日,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见桌上一块玉坠,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甲便顺手拿走.后甲对丙谎称玉坠乃秦代文物,值5万元,丙以3万元买下.经鉴定乃清代玉坠,市值50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断定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具有一定根据,对“数额较大”没有认识,缺乏盗窃犯罪故意,不构成盗窃罪B.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具有可罚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C.不应追究甲盗窃玉坠的刑事责任,但应追究甲诈骗丙的刑事责任D.甲诈骗丙的诈骗数额为5万元,其中3万元既遂,2万元未遂【答案】D【解析】盗窃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有盗窃故意,即意欲盗窃数额较大财物或者可能是数额较大财物.当行为人认定为不值钱之物而窃取时,则只有小偷小摸的故意,没有盗窃故意.所以甲断定玉坠不值钱而拿走,即使玉坠实际上值钱,也因为没有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不成立盗窃罪.但是甲谎称玉坠为秦代文物,欺骗丙购买的,成立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使得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的诈骗罪.一个诈骗行为,主观上意欲骗取5万,客观上骗取3万的,主客观重合在轻的范围内,成立诈骗罪既遂,按照可过所得3万元计算.未遂的数额不可以和既遂的数额累加.所以D选项错误.7.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答案】司法部官方答案 C【解析】考点是正当防卫能否产生救助义务,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官方答案的理由不外张明楷教授所著《刑法学(第四版)》(以下简称《刑法学》)第76——77页,第202页的相关内容.认为:(1)正当防卫人对于不法侵害人应该有救助义务.理由:“如果否定甲的保证人地位,就意味着甲的防卫行为没有过当,但本书难以接受这样的结论.应当肯定甲对可能过当的危险具有保证人地位,甲的不救助导致乙死亡的,属于防卫过当.”(2)不存在“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的情况.异议观点认为答案应该是D,甲仍然是正当防卫.理由:争议的处理依据不应该是某个学术观点,而应该是法条和客观现实.(1)学术观点违背法条本意.《刑法》第20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就意味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对手段的描述,“造成重大损害”是对结果的描述,这是最基本的文义解释.如果不存在和刑法目的的严重违背,是不可以对文义解释随意篡改的.而且在生活中存在“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情况.例如:乙用拳头不法殴击甲,甲举枪开火还击的.此处甲的防卫行为是明显超过保护法益的必要限度的,但如果子弹并没有击中乙或者只是擦伤乙的皮肤就将乙吓退的,仍然在正当防卫的限度内(“手段过当”而“结果不严重”);如果将乙打死或者打伤才成立防卫过当(“手段过当”而且“结果也严重”).再如乙仍然用拳头不法殴击甲,甲拿起板凳挡住乙的拳头.很显然甲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保护法益的必要限度,但若乙因此而骨折或者不小心脖子撞在凳腿上死亡的,显然结果是重大损害(“手段不过当”但“结果严重”),甲的行为不可能因此被评价为防卫过当.因此,当题目中明确甲对乙的防卫属于防卫限度之内时,就意味着造成重伤的反击行为本身并没有明显超出保护法益的必要限度,不应该成立防卫过当.(2)违背刑法学界的一般观点.台湾学者林东茂教授指出,如果认为正当防卫者也具备对不法侵害人的救助义务,那么意味着无辜陌生人法益低于不法侵害者!因为对前者不救助是无罪的,而对后者不救助竟然是有罪的!张教授自己其实也不接受这一观点,他只是认为只要结果出现严重后果,就是防卫过当,所以防卫人有阻止自己的行为由“正当”发展为“过当”的义务.按照张教授的这个观点,生活中大多数正当防卫人都会有救助义务,因为当防卫行为实施完毕后,防卫人并不能确信对方的伤情不会发展加重.很显然,给正当防卫人加诸如此义务是违背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目的的.用“本书难以接受”,作为对抗刑法界一般观点本身就缺乏论据,更不应该出现在严肃的司法考试题目中.(3)原有答案自相矛盾假如认为张教授的两种观点都是正确的,即甲由于不救助而成立防卫过当,甲有救助义务,就会出现多个正确答案.因为防卫过当不是罪名,即案例中的甲必然对应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很显然,若C 正确,则A和B中必有一个正确,单选题出现多选的答案.虽然出题者意图通过“独立的”来区分,但这种自创的文字游戏对考生来说毫无区别的意义.8.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甲掏出100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乙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88元,甲“亏了”12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进入的虽是小超市,但乙已在椅子上睡觉,甲属于入户抢劫B.只要持枪抢劫,即使分文未取,也构成抢劫既遂C.对于持枪抢劫,不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直接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即可D.甲虽“亏了”12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答案】D【解析】考点是抢劫罪等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是个别法益而非整体法益,即不考虑成本.甲持枪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勒令对方当场交付财物的,成立抢劫罪.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有二:侵犯人身权造成轻伤害以上后果,或者侵犯财产权破坏了他人对财物的控制.所以持枪抢劫,也只有出现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才是既遂.甲虽然为了抢劫付出了100元的损失,但这不是刑法的评价内容,甲对于被害人的88元形成抢劫罪.最后,入户抢劫依据司法解释指得是为了犯罪,进入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具有家庭生活内容的空间抢劫,甲进入商店抢劫,不是入户.9.《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适用该款前段的规定B.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C.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D.该款中的“犯罪”并无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答案】司法部官方答案 D【解析】单独教唆、共同教唆都适用《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我国刑法对其没有独立的处罚原则,而是将教唆犯根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为主犯、从犯来处罚.所以教唆犯也可以使从犯.A、B项的说法正确,并没有争议.争议点在CD项上.司法部官方答案认为D项说法错误,理由不外乎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410页的内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包括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如教唆13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即使肯定这种行为成立间接正犯,但由于间接正犯和教唆犯并不是对立关系,相反应当认为这种情形的间接正犯也完全符合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故应当对其适用上述规定.”异议观点认为答案是 C.理由:依据《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俗称“三大本”)的内容只能选C,依据限制从属性理论导致没有答案.(1)辅导教材和答案矛盾.三大本第二卷第63页写的很清楚:“所应注意的是,对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应根据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的规定进行理解.”这句话如果不是天书,而是要让人看懂的话,那么它的意思只能是教唆未成年人实施了未成年人可以承担责任的犯罪,对于教唆犯应当从重!而该书第62页在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下又写道:“根据刑法理论,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同样的知识点,辅导教材写这样,考试变成那样,这不是玩人嘛!(2)违法共犯理论以及张教授自己的案例都证明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认为D选项错误的理由应该在教唆他人“过失犯罪”一处.可是依据共犯从属性理论,只要教唆犯引发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就可以成立教唆犯,并不需要被教唆者有责任(包括年龄、责任、罪过),依照张教授在《刑法学》第381页的原话“并不以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故意为前提”.张教授还在紧随其后列举了两个案例“土药案”、“无身份挪用案”,都在证明D项的正确性.最让人奇怪的是,C和D的原理是一样的限制从属性理论,即如果C是正确的,D同样也是正确的.既然张教授把教唆不满14岁的间接正犯也解释为包括了教唆犯,就是采纳了限制从属性理论,不再看重被教唆者的责任,只在乎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那么在D选项中怎么又突然在乎起同属责任的“过失”了呢?这样的前后矛盾让考生如何取舍呢?10.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B.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C.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D.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答案】C【解析】考点是招摇撞骗罪的罪数,招摇撞骗(包括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同时诈骗的,成立想象竞合犯,应该从一重论处.知识点来自2011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问题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内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A项特别法的说法错误,C项想象竞合犯的说法正确.冒充军警进行抢劫的,是《刑法》第269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不适用想象竞合犯的处理模式,只定抢劫罪.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只有一个行为,成立劫持航空器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所以不会数罪并罚.11.被宣告_______的犯罪分子,在_______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_______,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关于三个空格的填充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均应填“假释”B.均应填“缓刑”C.既可均填“假释”,也可均填“缓刑”D.既不能均填“假释”,也不能均填“缓刑”【答案】B【解析】考点是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可以填“假释”的原因是,假释的撤销后的数罪并罚,存在与已执行的刑期是否折抵的问题,所以适用的是第70条和第71条.《刑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12.甲在建筑工地开翻斗车.某夜,甲开车时未注意路况,当场将工友乙撞死、丙撞伤.甲背丙去医院,想到会坐牢,遂将丙弃至路沟后逃跑.丙不得救治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伤,触犯交通肇事罪B.甲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C.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想象竞合犯D.甲为逃避法律责任,将丙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丙不得救治而亡,还触犯故意杀人罪【答案】A【解析】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发生的空间不同,前者保护生产、作业领域的公共安全,后者保护公共交通运输领域的公共安全.所以对于发生在建筑工地的翻斗车施工事故应该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将自己有救助义务的人带离现场,抛弃于路沟,导致对方死亡的,是对生命权的故意侵犯,属于故意杀。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犯罪构成)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犯罪构成)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关于不作为犯罪表述正确的是:( )A.甲、乙是夫妻,但封建思想严重,在乙产下一女婴后,二人商定趁凌晨无人之机将女婴送至福利院门口后逃脱,女婴因被护士发现而幸免于死。
因甲、乙二人是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将女婴抛弃,故不属于不作为犯罪B.丙为某国有大型企业董事长,丙在代表本企业赴美国贸易谈判中接受大量高档物品,归国后丙将之直接带回家中隐藏,丙不属于不作为的贪污罪C.丁系某特大恐怖、故意杀人犯罪唯一的目击证人,由于丁担心遭恐怖组织报复拒绝作证导致案件无法起诉,丁构成不作为犯罪D.戊为某大型宾馆锅炉工,某日适逢家中来客陪酒过量,当晚,戊在值班期间独自一人值守时睡着而未及时加水,导致锅炉爆炸,戊构成不作为的过失犯罪正确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属于不作为犯罪,没有履行抚养义务。
选项B,错误,从事公务活动时接收的物品应当上交而没有上交,丙属于不作为的贪污罪。
选项C,错误,在我国现阶段,证人不出庭作证,不构成犯罪。
选项D,正确,职务、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没有履行就会构成不作为犯罪。
知识模块:刑法2.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
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需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
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正确答案:C解析:刑法通说认为,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章节重点:侵犯人身自
由的犯罪
第三节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一)概念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绑架罪(第239条)
(一)概念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视为绑架的一种特殊形式,以绑架论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
(三)认定
1、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虽然在形式上都是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是复杂客体,后者是单一客体;
(2)行为方式不同。
前者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后者既能够以作为方式,也能够以不作为方式实施;
(3)行为目的不同。
前者或是为了威胁被绑架人以达到非法占有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目的,后者是为了使被害人遭受拘禁之苦,或者是为了索要债务而拘禁他人。
2、区分绑架罪的罪数形态。
在绑架过程中,如果造成了被绑架人的死亡,无论死亡的结果是因为行为人的故意还是过失引起的,都只定绑架罪一罪,而不认定为数罪。
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对女性被绑架人实施了****,理应以绑架罪和****罪实行数罪并罚。
不满16岁的犯罪人,绑架中杀害被害人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一)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行为人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
犯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并以出卖为目的。
(三)认定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有的人为他人介绍婚姻或者介绍收养子
女而收取他人财物,这与拐卖妇女、儿童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出
于善意,后者则是出于恶意。
2、区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数形态。
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往往与其他犯罪发生联系,如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奸淫,强迫被
拐卖的妇女卖淫等等,按照刑法的规定,这些行为仍然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范畴,理应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认定为数罪。
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杀害或者伤害被拐
卖的妇女、儿童的,理应认定为数罪,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杀
人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第1款)
(一)概念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
予以收买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三)认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3、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并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防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防碍对其实行解救的,能够不追究刑事责任。
五、聚众防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第2款)
(一)概念
聚众防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纠集多人,防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妨害公务活动,又包括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多人,防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六、诬告陷害罪(第243条)
(一)概念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七、强迫职工劳动罪(第244条)
(一)概念
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职工的休息权和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八、非法搜查罪(第245条)
(一)概念
非法搜查罪,是指对他人的身体、住宅实行非法搜查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住宅安全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他人的身体、住宅实行非法搜查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九、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条)
(一)概念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住宅安全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十、刑讯逼供罪(第247条)
(一)概念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十一、暴力取证罪(第247条)
(一)概念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使用暴力,以逼取证言的
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证人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使用暴力,以逼取证言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十二、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一)概念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
人员,对被监管人实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
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国家的监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监管人实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监管
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
监管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十三、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一)概念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
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
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
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
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
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