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出口各风险控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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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公司出口业务的通知

为了能够降低我公司出口业务涉税风险及充分享受国家出口退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及财税2012年39号等规定,特提出以下各种应注意的情况:

一、出口企业的选择

集团本部(生产企业)只能出口集团自产产品、与自产产品配套的零部件及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原则上不能单独出口一批配件,配件只能随车等自产产品一块出口;进出口公司(外贸企业)可以出口营业执照范围内所有购进商品。

二、进货发票

根据2013年国税12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在取得进货发票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中后四项针只对进出口公司):

1.资金流与发票流、物资流一致(通过货运发票查看货物流向,向谁付款,谁开具发票,一律不得由其他单位向我单位代开进货发票);

2.查看供货单位的经营范围等,是否具备合法开具所购货物发票的资质、能力;

3.无论采取何种付款方式或者存在其他价外费用等,开票金额与付款金额必须一致;

4.及时索要进货发票,进货发票开具日期应早于货物报关单出口日期,在我公司及货代公司确定报关商品编码、型号等后及时索要进

货发票;

5.进货发票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必须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对应的数据一致;

6.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必须与出口运输单据(海运提单、空运单等)载明的数据一致;

7.必须及时向货代公司等单位索取正规合法的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

三、报关金额的确定

进货金额与出口报关金额应符合一定的比列关系,一般情况下单项货物报关金额应在进货金额1.5倍以内浮动,比如我们在2013年2月走的一批配件,其中购进价格是15079.99元,我们的销售金额折合人民币2251.66元,比例远大于1.5倍,另一笔销售情况我们的购进价格是926.5元,我们的销售金额折合人民币10613元,比例又远小于1.5倍,但是两笔合起来是符合1.5倍以内关系的。

税务局审核系统进行比列检查时,进货价格偏高有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报关金额过高有逃税的嫌疑,为了减少税务检查风险、尽快收到退税款,我们在报关时应注意单项商品价格的选择及分配或者从进货发票进行控制单项商品的购进价格。

四、第一计量单位的确定

报关单记录中最靠上的单位一般为第一计量单位,也可在中国退税咨询网查询第一计量单位,进货发票要根据第一计量单位进行开具。

五、收入确认

由于申报出口退税的期限要求,所以应及时开具出口发票,出口业务至少应在出口次月月末前开具出口发票,并且做到出口发票上的客户名称、合同上的客户名称及缴款单的客户名称一致。

六、出口备案所需准备材料

按规定货物出口报关以后应准备四项单证材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销售合同(牵涉到保密可自做)

3.提单(航空运输、水路运输)

4.货物装箱单

上述单证先由直管税务局检查,然后由市局抽查,如发现无备案、备案资料不真实等情况,没退税的不予退税,已退税的把退税款交回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20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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