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言乱语话税收之——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的扣除
会计干货之汇算清缴千万别忘以前年度应扣未扣工作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汇算清缴千万别忘:以前年度应扣未扣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就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例1】北京国税2012年关于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的口径: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以下简称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是指企业在以前年度已进行会计处理,但因财务会计处理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或企业对政策理解有误造成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支出。
如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支出已进行会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但未取得真实合法的有效凭证,以后年度取得时造成在以前年度应扣未。
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的处理
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的处理在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种情况,即应扣未扣支出。
应扣未扣支出指的是在过去的财务年度中实际发生,但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在当期予以确认和支付的费用。
因此,这篇文章将会探讨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的处理方法。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属于财务会计的范畴,需要按照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要求进行处理。
根据会计原则,任何一个财务年度的支出都应该在当期内确认和支付。
然而,由于某些原因,一些支出可能未能在当期内得到及时处理。
对于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以选择。
第一种方法是将这些支出进行准确的估计,并在当前年度的财务报表中进行记录。
这种方法被称为“确认当期费用法”。
在这种方法下,未来的应扣未扣支出将被实际发生的支出所替代,并在财务报表中予以记录。
另一种处理方法是将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纳入到当前年度的财务报表中,并在相关会计科目下进行准确的分类。
这种方法被称为“追溯法”或“修正当期费用法”。
在这种方法下,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将被重新确认并予以支付,从而确保当前年度的财务报表准确地反映了实际发生的支出情况。
在选择处理方法时,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如果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较多且具体金额可以准确估计,确认当期费用法可能更适用。
这种方法可以及时反映实际的支出情况,减少会计报表的偏差。
但如果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较少或金额难以准确估计,追溯法可能更适用。
这种方法可以确保当前年度的财务报表按照会计原则进行调整,并确保以前年度的支出被正确核算。
无论选择哪种处理方法,处理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都需要满足一些基本原则和步骤。
首先,应当通过内部审计或财务核查等方式,确认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其次,根据会计准则和内部规定,将这些支出进行正确的分类和核算。
最后,将这些支出纳入到相关会计科目中,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明确记录。
【原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连载二十二: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成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原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连载二十二: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标 签】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应计未计,税前扣除【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过程中一直存在争议,为解决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初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对此问题进行明确。
一、政策规定1. 税法明确可以追补至支出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企业由于出现应在当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税费,从而多缴了税款,以后年度发现后应当准予追补确认退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对于追补确认期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有相应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可以将追补确认期限确定为5年。
根据上述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 多缴税款可以抵扣或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第七条“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规定,对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会计经验:应计未计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吗
应计未计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吗
应计未计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以下简称应计未计成本费用),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对于上述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
一种认为,79号文的这一规定是指应计未计成本费用在应计未计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再补扣、即永远不得在税前扣除。
其中的以后年度泛指以后年度申报或计算所得税时。
另一种认为,79号文的这一规定限制的只是应计未计成本费用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而没有限制追溯到应计未计年度补扣,既然税法没有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允许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应计未计成本费用进行追溯调整。
其中的以后年度应是指补扣的所属期。
对此,笔者认为,79号文发文的初衷应当是规定应计未计成本费用永远不得在税前扣除,其目的是防止企业为了某种利润而人为地随意调剂不同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以下简称191号文)补充规定,79号文的应计未计成本费用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
对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税务处理的思考
对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税务处理的思考作者:陈通刘志耕来源:《新会计》2013年第02期201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2年第15号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15号公告”),公告第六条对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作了明确规定,2012年5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对15号公告的全文作了逐条解读(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解读”)。
但是,日常实务中对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税务处理的理解和执行仍存在一些疑惑,为此,笔者从两大方面对15号公告及其解读的相关规定谈谈看法。
一、税前应扣未扣或少扣支出的补扣前提及疑难分析1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由此得出,企业追补扣除支出有四大前提条件:(1)必须是企业自行发现,(实务中体现企业自行发现的标志是:由企业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追补扣除的申请和说明);(2)必须是实际发生,即必须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法定资产损失应从申报年度起扣除,不得追补确认;(3)必须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即支出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的范围、标准和条件;(4)必须由企业向税务机关就追补扣除事项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但我们认为,上述规定实际上还隐含了另外两大前提:一是企业作出的专项申报及说明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或审批,但税法规定无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除外,如《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的资产损失,否则不可以列入税前扣除;二是必须进行了必要的会计处理,如税总公告2011年第25号强调必须是“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
税前应扣未扣支出专项申报后可追补扣除
税前应扣未扣支出专项申报后可追补扣除税前应扣未扣支出是指个人在年度收入中被扣除前的支出,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这些支出可以通过专项附加扣除来减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纳税负担。
然而,由于一些原因,个人可能会错过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及时申报这些应扣未扣支出,导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税前减免。
为解决这一问题,税法规定了可追补扣除的机制,允许个人在次年申报时进行追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税前应扣未扣支出专项附加扣除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追补扣除。
第一种情况是因个人未及时申报而错过正常年度纳税申报时限的,可以在次年纳税申报时追补扣除。
例如,某位纳税人在2019年的年度收入中有应扣未扣的子女教育支出,但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未在2020年的纳税申报时进行申报。
然而,该纳税人在2021年进行次年度的纳税申报时,可以补充申报2019年的子女教育支出,并享受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种情况是因合并纳税或分离纳税而错过正常年度纳税申报时限的,也可以在次年纳税申报时追补扣除。
例如,夫妻双方以劳动合同为形式,但实际上共同生活并共同承担家庭支出,一方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未申报应扣未扣的住房租金支出。
然而,该纳税人在次年度进行纳税申报时,可以补充申报前一年的住房租金支出,并享受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次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追补扣除的应扣未扣支出不能超过当年纳税年度的应扣减额度。
也就是说,无论个人有多少未扣支出,追补扣除的金额都受到限制。
在进行税前应扣未扣支出专项申报后可追补扣除时,个人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首先,应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如子女教育费用的收据、住房租金的合同等。
然后,在次年度纳税申报时,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相应部分进行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作为证明。
追补扣除除了可以减少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还可以通过附加扣除来提高个人的综合所得税率,为个人减轻纳税负担。
企业往年应扣未扣支出可追补扣除
企业往年应扣未扣支出可追补扣除企业在税务申报过程中,减少纳税负担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而企业往年应扣未扣支出的追补扣除政策,则是一项有效减税的措施。
本文将对企业往年应扣未扣支出可追补扣除政策进行详细解析。
一、什么是往年应扣未扣支出?往年应扣未扣支出,指的是企业在过去的税务申报过程中,因一些原因未能按规定扣除的支出。
这些支出可能是企业因未及时了解相关法规而错过了申报时间,或者是因其他各种原因未能扣除,但符合税法规定。
二、往年应扣未扣支出的追补扣除政策根据国家相关税法法规,企业可以在纳税申报期间,将往年应扣未扣支出计入当年利润表,并申请追补扣除。
这样,企业可以在当年的纳税申报中,计入这些支出并减少应纳税额,从而减轻企业经济负担。
三、追补扣除的适用条件企业进行往年应扣未扣支出的追补扣除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享受到减税的优惠。
具体条件如下:1.属于允许扣除的支出:往年应扣未扣支出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即属于允许扣除的支出。
例如,企业扣除的是法定范围内的研发费用、广告费用、职工教育经费等。
2.符合相关法规:企业必须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往年未能扣除的支出符合税务部门的审核标准。
这需要企业结合实际情况上报相关财务数据和凭证。
3.依法办理扣除手续: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追补扣除手续,包括填写相应申请表格、提交相关材料等。
四、追补扣除的申报流程企业进行往年应扣未扣支出的追补扣除时,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申报:1.收集相关凭证:企业需要收集往年未能扣除的支出的相关凭证和票据,包括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
2.整理财务数据:企业需要对相关的财务数据进行整理,包括支出金额、时间、用途等信息。
3.填写申请表格: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申请表格,企业填写相关信息,包括支出名称、金额、时间等。
4.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相关凭证一起提交到税务部门。
5.税务部门审核:税务部门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往年应扣未扣支出符合追补扣除的条件。
企业应计未计扣除项目所得税处理新规-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企业应计未计扣除项目所得税处理新规-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对于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过程中发现的企业以往年度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一直以来存在这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比如应提未提的折旧、应差错未在当年扣除的费用等等,属于企业权益的放弃,不能补扣。
这种观点主要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文的规定。
该文件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中又进一步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正是这两个文件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于税务检查或纳税人自查中发现的以前年度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基本采取的是既不允许在发现当年扣除,也不允许在扣除项目发生的年度补扣,重新计算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后,办理退税或重新确认亏损数额,既我们通常所称的权益放弃。
对于第一种意见,纳税人一直以来是比较有意见的。
他们认为既然会计政策上对于企业发现的会计差错可以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为什么税法上不能重新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额。
第二,财税字【1996】79号文只是规定了企业纳税人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扣除,但并没有限制企业在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扣除,因此,用简单的权益放弃说在法规层面。
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新税法下摈弃了原先内资企业所得税中权益放弃说,采取了更加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的规定,即15号公告所说的,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15号公告解读以及总局所得税司对这个规定,特别是对于这个5年期限是这么解释的:之所以将追补确认期限确定为5年,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纳税人因计算错误等原因少缴税款的,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属于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溯。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可以将追补确认期限确定为5年。
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追补确认,其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未扣除的资产损失属于支出的一部分,因此,两项政策应保持一致。
另外需说明的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查补以前年度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支出,也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实际上涉及到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应该包含如下五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支出在以前年度实际发生,企业既进行了会计处理,也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但在所得税申报时少扣除了导致产生以前年度发生的支出应扣未扣;第二种情况:支出在以前年度实际发生,但会计上忘记做处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也就没有扣除。
企业在以后年度发现了,会计按差错更正进行了追溯调整,也已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第三种情况:支出在以前年度实际发生,但会计上忘记做处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也就没有扣除。
企业在以后年度发现了,但金额较小,企业会计上就按未来使用法,直接进入了当期成本费用,同时也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第四种情况:支出在以前年度实际发生,但会计上忘记做处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也就没有扣除。
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如何“追补”(老会计人的经验)
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如何“追补”(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就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本文就该项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实际汇算清缴中如何运用作例解。
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盈利企业的追补。
例:某市居民企业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发现该企业2012年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80万元,未在当年税前扣除。
该企业于2015年按规定向税务机关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对2012年未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已知该企业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60万元。
假设除此外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规定,2015年度在汇算清缴时,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该这样计算:该企业2012年发生的未扣除实际资产损失80万元,应追补至2012年扣除,因此该企业2012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200-80),多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80×25%)。
2012年该企业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抵扣。
该企业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60万元,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160×25%-20)。
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亏损企业追补。
应计未计项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之我见
浅述应计未计项目—成本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的财务和纳税问题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由于发票传递的时间差异以及各种客观原因的存在,很多企业12月份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在12月31日结账前取得并报销入账,或者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已经发生了费用支出,而发票却在年后才取得,即跨年度取得发票入帐,这种现象在企业很普遍,因此对这部分费用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值得我们思考!现对成本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和相关的税法规定进行梳理和研究,归纳如下。
一、税法对费用列支期间的要求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
对跨年度取得发票入帐,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1.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
属于当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费用;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均不作为当期的费用。
(2)配比原则。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的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3.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用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1、按税法的要求,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如何处理
企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如何处理企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究竟能否税前列支?如能列支,又该如何正确操作?法规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文件:“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法规依据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争议处理解决本案争议处理的关键问题是:其一:要认真、系统、全面地理解税法。
关于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的税务处理问题有两个文件,一个是财税字[1996]79号,文件讲得是怎么处理,没有讲如何确认。
另一个是国税发[1997]191号,讲得是确认的标准,对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做出了明确的定义。
其二:要区别会计核算与汇算清缴的时点。
年度会计报表终结时点是12月31日,而税务机关法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和年度申报的终结时点是次年的5月底。
规避方法企业每年度在汇算清缴和年度申报的终结前,一定要认真仔细地核查上年度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情况,一旦发现“遗漏”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温馨提示——补帐的具体操作方法:年度申报直接调整,财务报表作补充说明,相关凭证和记录以“以前年度损益科目”入次年帐,并注意不得在次年重复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
本人认为,如果在财务报表作了补充说明,相关相关凭证和记录以“以前年度损益科目”入次年帐,则可以扣除,如果没有,则不可以扣。
以前年度应扣未扣项目所得税前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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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梳理了有关政策,供读者参考。
划分应扣未扣项目很关键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项目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资产损失,其处理依据是《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
另一类是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非资产损失,其处理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企业以前年度应扣未扣项目在涉税处理方面,资产损失类和非资产损失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征纳双方在税务处理时,一定要分清对象,依照各自不同的规定办理。
应扣未扣的资产损失申报扣除从严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作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对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和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的资产损失等,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的,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对于应扣未扣的资产损失,可归纳为以下四个处理要点:第一,对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实际资产损失,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允许在5年内补扣,特殊情况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追补期限可超过5年。
第二,对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损失,在补扣时必须履行专项申报手续,即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第三,对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应按未来适用法扣除,而不应该追溯调整。
以前纳税期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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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决 方 案 。公 司 已于 2 0 0 9年 通 过 了 I0 0 0国际 质 量 体 系 认 证 、S 1 00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 S S 90 IO 4 0 O HMS 80 10 0职 业 安 全健 康 管理 体 系认 证 。 公 司 地 址 : 汉 市 东 西 湖 台 商投 资 区新 城 十 三路 7 武 8号 联 系 电话 :2 - 8 8 6 6 传 真 :2 - 8 2 6 9 0 7 18 9 6 07 3691
滨 海 公 司漏 记 20 0 9年 度 经 营 自 用 房 屋 的 折 旧 费 用
固定 资 产 管 理 、超 过 使 用 年 限 的 大 型 沙 盘 的报 废 事 项 , 该 沙 盘 原 值 1 万 元 ,已 提 折 旧 l . 6 5 2万 元 . 残 值 0 8万 . 元 , 无 转 让 及 使 用 价 值 。该 公 司 20 2 1 已 0 9、0 0年 度 适 用 企 业 所 得 税 率 为 2 % ,0 9 年 度 无 其 他 纳 税 调 整 事 项 。 5 20 该 公 司 按 净 利 润 的 1 % 、 %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和 任 意 0 5 盈 余 公 积 。该 公 司董 事 会 批 准 20 0 9年 度 财 务 报 告 报 出
日为 20 0 9年 4 月 2 日 ,2 1 0 0 0年 5 月 1 日 , 该 公 司 进 5
及 因 折 旧 期 差 异 产 生 的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属 于 重 要 的 前 期 差 错 ,新 会 计 准 则 规 定 ,企 业 应 当 采 用 追 溯 重 述 法 进 行 更 正 。追 溯 重 述 法 , 指 在 发 现 前 期 差 错 时 , 同 该 是 视 项 前 期 差 错 从 未 发 生 过 , 而 对 财 务 报 表 相 关 项 目 进 行 从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归纳汇总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归纳汇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这里的扣除项目通常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按税收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按会计核算习惯或称谓及扣除项目性质和扣除方式的不同可归纳为以下十大类:一、折旧、摊销类。
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递延资产摊销(包括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递延税款等)、保险费、债券折价摊销等等。
二、预提待付(支)类。
包括:借款利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凭专用缴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坏帐准备、呆帐准备、商品削价准备等等。
三、已付待转类。
包括:已销商品产品应负担的成本(原材料成本、在产品成本、产成品或商品成本);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成本;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四、已付应计(转)类。
即费用已发生、款项已支付并已取得付款凭证的费用。
如:业务招待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总机构管理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汇兑损失、捐赠支出、合同违约罚款及诉讼费、银行罚息等等,这类费用的发票上已注明是当年的费用,若不在当年申报抵扣,以后年度是不准许抵扣的。
五、应付(转)应计类。
包括:经营性租赁费、代销手续费、劳动保护费、取暖费、防暑降温费、会员费、销售佣金、大于已提准备的坏帐损失、呆帐损失、商品削价损失等等,这类费用在支付或列支时,必须注明所属期,所以在发生的当年不申报抵扣,以后年度也是不准许再申报抵扣的。
六、视同销售类。
指按税收规定在计征所得税时视同销售的货物、劳务的成本和费用。
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和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将自己新建建筑物销售的应税劳务;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等等。
胡言乱语话税收之——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的扣除
胡言乱语话税收之——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的扣除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以前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项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又成为企业和税务部门之间的一个热门话题。
有人认为不能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十、关于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问题对纳税人发生的年度成本或费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以前取得了相关合法票据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相关票据在次年5月31日以后取得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一律不得扣除。
”有人认为能税前扣除。
到底能不能扣除呢?笔者认为:简单地讲能否在以后年度扣除都是不恰当的:1、肯定不能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作为扣除项目。
2、可以退税,即意味着以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3、办理退税(或理解为扣除)的年度是“以后年度”;执行的政策(税率、扣除标准、优惠等等)是“所属年度”。
分析如下:一、“不得扣除”的由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此文件是否已经废止对本文来说不重要)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正是基于此规定,很多地方的税务部门禁止企业在以后年度补扣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
有的地方甚至扩大到次年不得税前扣除以开票日期为上年的发票为原始凭证的相关费用。
二、对上述规定的正确理解笔者认为,上述文件只是规定“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并未规定“以后永远不得扣除”。
1、为什么规定“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关键字:转移;原因:费用转移影响征纳双方利益。
如果费用“转移”到以后年度补扣,会影响到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税收利益和税收负担,例如:(1)企业在享受税收减免或其他优惠期间的应计费用、应提折旧等不计、不提或少计、少提,“转移”以后正常纳税年度“补扣”,则多享受了优惠,少缴了税款。
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应计未计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过程中一直存在争议,为解决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初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对此问题进行明确。
一、政策规定1. 税法明确可以追补至支出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企业由于出现应在当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税费,从而多缴了税款,以后年度发现后应当准予追补确认退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对于追补确认期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有相应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可以将追补确认期限确定为5年。
根据上述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 多缴税款可以抵扣或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第七条“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规定,对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务机关将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财税处理
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财税处理
纪宏奎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16(000)004
【摘要】<正>会计法规定,企业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不得提前或推迟确认企业的成本、费用、收入等。
对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涉及账务调整的,属于会计差错。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对于重
要的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即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则作
【总页数】3页(P30-32)
【作者】纪宏奎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5
【相关文献】
1.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超过5年是否应当处罚 [J], 杨芳;
2.税法对以前年度应扣未扣少扣支出是如何规定的 [J], 帅晓建;
3.如何处理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 [J], 刘宁;
4.对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税务处理的思考 [J], 陈通;刘志耕
5.关于应扣未扣支出会计税务处理的研究 [J], 赵建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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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言乱语话税收之——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的扣除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以前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项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又成为企业和税务部门之间的一个热门话题。
有人认为不能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十、关于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问题对纳税人发生的年度成本或费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以前取得了相关合法票据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相关票据在次年5月31日以后取得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一律不得扣除。
”有人认为能税前扣除。
到底能不能扣除呢?笔者认为:简单地讲能否在以后年度扣除都是不恰当的:1、肯定不能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作为扣除项目。
2、可以退税,即意味着以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3、办理退税(或理解为扣除)的年度是“以后年度”;执行的政策(税率、扣除标准、优惠等等)是“所属年度”。
分析如下:一、“不得扣除”的由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此文件是否已经废止对本文来说不重要)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正是基于此规定,很多地方的税务部门禁止企业在以后年度补扣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
有的地方甚至扩大到次年不得税前扣除以开票日期为上年的发票为原始凭证的相关费用。
二、对上述规定的正确理解笔者认为,上述文件只是规定“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并未规定“以后永远不得扣除”。
1、为什么规定“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关键字:转移;原因:费用转移影响征纳双方利益。
如果费用“转移”到以后年度补扣,会影响到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税收利益和税收负担,例如:(1)企业在享受税收减免或其他优惠期间的应计费用、应提折旧等不计、不提或少计、少提,“转移”以后正常纳税年度“补扣”,则多享受了优惠,少缴了税款。
(2)企业在税前补亏期间的应计费用、应提折旧等不计、不提或少计、少提,“转移”以后正常纳税年度“补扣”,可能多用税前利润弥补了亏损,少缴了税款。
(3)、企业亏损年度(包括账面不亏损、计入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后亏损)的应计费用、应提折旧等不计、不提或少计、少提,“转移”以后纳税年度“补扣”,变相延长了用税前利润弥补了亏损的时间,可能少缴税款。
(4)企业在执行低税率的期间的应计费用、应提折旧等不计、不提或少计、少提,“转移”以后执行高税率纳税年度“补扣”,少缴税款(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率调低,企业如将2007年度的费用转移到2008年度扣除会多缴税款,这也是违法的,虽然这种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往往视而不见)。
2、对“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的正确理解上述规定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在不同年度间人为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避税”而采取的防范措施,而不是对纳税人的惩罚措施。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企业的成本、费用、收入等都应当依法核算,不得提前或推迟确认。
如果企业故意提前或推迟,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处罚;如果仅仅是会计差错,则按照相关规定更正。
不管是何种原因造成了“应计项目”未在当期计入损益并税前扣除(包括计入了当期损益但没有税前扣除和既没有计入当期损益也没有税前扣除两种情况),都不应当在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以外额外受到“不得税前扣除”的“处罚”。
持禁止纳税人扣除以前年度应计未计项目的观点的人实际上是对该规定的误读。
如果真的是禁止扣除,文件应当规定“当期未扣除的应计项目以后永远不得扣除”。
对该规定的正确解读是:前期应计未计项目不得在发现当期直接扣除。
纳税人在三年以内发现的,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按照所属年度的相关税务规定计算退税额并加收银行利息;税务机关发现的应当退还税款。
退税的实质是承认可以在费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3、相关依据(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前两条涉及的“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包括各种税款;形成原因包括收入、成本费用确认等各个方面。
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导致的多缴税款自然包含在内。
第三条规定与“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没有直接关系,但其处理思路是一样的,可供借鉴。
三、结论1、规范处理企业在三年内发现以前年度的“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除按照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调整账务以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并加计银行利息,退税额按照“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所属年度税收政策执行,不是按照“发现”年度的政策执行,即:“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而是还原至所属年度扣除。
如2009年发现2007年少计、少扣除了坏账准备,应当按照2007年的规定在5‰以内扣除、按照33%的税率计算退税,而不是按照2009年的政策作为“未经核准的准备金”不得扣除;如果是业务招待费,应按照2007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限额扣除而不是按照2009年的规定用费用的60%和收入的比例双限扣除。
税务机关发现的应当立即退还,除不付利息以外,方法同上。
2、变通做法(1)如果在发现当年扣除与还原到所属年度扣除不涉及本文前述“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原因,即不影响征纳双方的实质利益,纳税人可以与税务机关协商后采取视同当期成本费用在当期申报扣除的变通方法处理。
(2)如果企业发现时已经超过三年,按照规定不能再退税、以后年度也不得补扣。
此时企业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请求由他们来“发现”,因为企业跟国家讨要多缴税款的时限是三年,国家主动退税不受此限。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3)即使三年以内,企业也可以请税务机关来“发现”,这样不需要加计利息。
虽然利息由国库支付而不是由税务机关经费支付,但加付利息让一些税务机关感觉不好。
对于企业来说,能退税(补扣)就不错了,利息是锦上添花,不添也罢。
3、扩展结论次年列支的发票填开日期为上年度的费用(如招待费、差旅费)或开票日期为本年但费用所属期间为上年度的费用(如次月结算的水电费、电话费),不属于“应计未计”项目,可以在列支当年扣除(不允许扣除或限额扣除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下同)。
即使退一步“视同”应计未计项目,则可以在所属年度扣除。
这些费用列支时一般没有超过汇算清缴时限,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一定不允许在列支年度扣除,企业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通过调增发票开具年度(或费用所属年度)费用来扣除。
这种费用每年都有,每年调增年末费用(次年初列支的费用)的同时调减年初费用(上年已调增的费用),徒增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工作量,所以在对应纳税额影响不大的情况下一般在列支当年扣除,不作调整。
总之,以前年度的“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在三年以内是肯定可以按照所属年度税收政策扣除的,超过三年由税务机关发现也是可以扣除的;只是不能在发现年度直接补扣,而是通过退税来实现。
国税发[1997]191号五、关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截止时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如果对文中“上述规定的正确理解”成立的话,国税发[1997]191号又有何意义?回复:我认为,那是指在尚未汇算清缴的年度扣除的时间。
我引用的文件与你一样,在依据上没有差异。
那个文件指的是“不得转移到以后年度补扣”,而不是“永远不得扣除”或“不得扣除”。
实务中都是不让列支的,具体能否列支则要看人脉了这两个文件恐怕不能如你说的那样理解。
如果“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还原至所属年度扣除的话,直接在文件中明确“还原至所属年度扣除”即可,何必在财税字[1996]79号、国税发[1997]191号中反复强调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这两个文件说“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难道“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前,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就可以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吗?当然也不能。
既然都不能移转以后年度补扣,而按你所说又都可以还原至所属年度扣除,那又何必将两者分开说呢?我对这两个文件的理解是这样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但在当年得不到扣除,也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税务机关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认为企业对纳税年度内应计而未计扣除的项目,直到年度终了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是自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例如企业2000年新增的一项固定资产忘了提折旧,2001年3月份才发现,此时2000已结账,对2000应计提的折旧只能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累计折旧。
而由于此时2000年申报期尚未结束,不属于财税字[1996]79号、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的情况,还可以在2000年扣除。
具体做法是将2001年3月份会计分录中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金额在2000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填报。
而如果忘提折旧直到2001年7月份才发现,会计处理仍是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累计折旧。
但此时2000年所得税申报已经结束,这部分折旧费用无法填报在2000年的申报表中,同时根据财税字[1996]79号、国税发[1997]191号,也不能移转以后年度补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