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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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劳动法对产前假的规定

2020年劳动法对产前假的规定

2020年劳动法对产前假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什么是产假延长呢?产假延长就是在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98天休假期后,还想申请继续休假的行为,称为产假延长。

第二种产假延长就是满足规定的几项特殊项目,例如难产、晚育等。

目前,国家没有具体针对第一种产假延长的相关规定。

但是规定了产妇在休完假期后可以请哺乳假,哺乳假的时间大致为六个月。

每个公司或者单位的产假延长情况要依据公司的情况而定。

产假休多少天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

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产假分类一、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津贴如何发放

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津贴如何发放

职⼯产假期间⼯资和⽣育津贴如何发放导读:职⼯产假⼯资,时间⼀般是分娩前半个⽉到产后两个半⽉。

那么职⼯产假期间⼯资如何发放?职⼯产假期间⼯资,保胎假⼯资按照病假发放;产前假按照⼯资的80%发放;产假可领取⽣育津贴。

职⼯产假期间⼯资如何发放⼀、保胎假职⼯保胎期间,需医院开出证明,按照病假待遇发放⼯资。

⼆、产前假怀孕7个⽉以上,可申请产前假两个半⽉,单位批准以后,⼯资按照职⼯以往每⽉实发⼯资的80%发放。

三、产假产假期间职⼯可领取⽣育津贴,产假包括:98天+30~60天(各省⼈⼝与计划⽣育条例延长⽣育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个婴⼉)。

四、哺乳假⼥职⼯⽣育后,本⼈提出申请,单位批准后,哺乳假可请六个半⽉,⼯资按照职⼯每⽉实际⼯资的80%发放,再延长按照60%发放。

职⼯产假期间⼯资、⽣育津贴案例⽣育津贴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平均⼯资除以30再乘产假天数由⽣育保险基⾦⽀付。

如:⼴东省的刘⼩姐现年28岁,⽉薪7000,所在公司上年度职⼯⽉平均⼯资8000,最近刚刚⽣完宝宝。

则她的⽣育津贴=8000/30*128=38400元。

由于⼩刘的⽣育津贴⾼于她本⼈⼯资标准,因此所在公司应当将⽣育津贴余额⽀付给她。

产假期间⼯资发放规定1、职⼯产假⼯资发放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育的,每多⽣育⼀个婴⼉,增加产假15天。

⼥职⼯产假期间,⽤⼈单位参加⽣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育津贴;⽤⼈单位没有参加⽣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资由⽤⼈单位⽀付。

⼥职⼯怀孕不满4个⽉流产的,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资照发。

2、机关单位产假⼯资发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产假期间,根据《⼈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产假期间⼯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24⽇)规定,⼥职⼯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1、机关实⾏职级⼯资制度的⼈员,为本⼈职务⼯资、级别⼯资、基础⼯资与⼯龄⼯资;2、机关技术⼯⼈,为本⼈岗位⼯资、技术等级(职务)⼯资与按国家规定⽐例计算的奖⾦;3、机关普通⼯⼈,为本⼈岗位⼯资与按国家⽐例计算的奖⾦;4、事业单位职⼯,为本⼈职务(技术等级)⼯资与按国家规定⽐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工资待遇

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全额发给。

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

1、妊娠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20-30天;2、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产假50天;3、正常分娩(含七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的,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产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5、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6、女教师在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

女职工妊娠期、哺乳假1、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3、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

4、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

不影响晋升、调整工资。

5、女职工符合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

其中,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

请哺乳假不影响晋升、调整工资。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每年不低于100元,从领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6、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

7、女职工产后申请1年假期(含合法产假),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基本工资照发。

8、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工资照发。

陕西省产假政策标准

陕西省产假政策标准

陕西省产假政策标准一、陕西省产假规定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二、陕西省产假的待遇1、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当享受与在岗期间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2、如果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应当按月领取生育津贴。

3、如果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当由单位支付。

4、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当享有与在岗期间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如果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应当向单位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5、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当享有与在岗期间相同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公积金等。

6、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当享有与在岗期间相同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奖金、津贴等。

7、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当享有与在岗期间相同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休假、福利等。

8、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当享有与在岗期间相同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的履行等。

陕西省产假规定陕西省产假规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的关于陕西省职工生育假期和其他有关待遇的规定。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总则1、陕西省产假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内的所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

2、生育假期和其他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陕西省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生育假期1、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具体如下:a)产前15天;b)产后75天;c)难产或者多胎,相应增加产假15天。

2、产前检查假: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按出勤对待。

3、哺乳假: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需要照顾的,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算作劳动时间。

4、异地生育假:女职工在异地生育的,享受当地规定的生育假期,同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异地生育假:a)产假期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工资待遇;b)产假期间,不扣减生育津贴。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中详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规定,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加全面。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见本规定附件。

女职工禁忌范围需要调整的,由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查看全文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查看全文 >>3如果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怀孕,按照国家规定,此时要求单位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那么女员工产假期间有什么工资福利呢?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如果职工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生育保险没有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降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资。

另一个是实行生育保险统筹。

企业参加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向其发放生育津贴。

......查看全文 >>4对那些怀孕生产的女职工来讲,在生下了子女后还会享有一定时间的哺乳期假,那么在实践中女职工哺乳期怎么算呢?一般来说是一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1.20•【文号】•【施行日期】1989.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989年1月20日)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应执行本规定。

《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

2.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本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一个行政性的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3.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后,单位领导人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人仍应执行本规定。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答:实行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5.如何理解“矿山井下作业“?答:矿山井下作业系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

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

6.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中规定的第Ⅲ、Ⅳ级的体力劳动强度。

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

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

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就越小。

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25,为Ⅲ级;大于25,为Ⅳ级。

若需了解某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地测量和计算。

7.什么是夜班劳动?答: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

女职工产假规章制度发文

女职工产假规章制度发文

女职工产假规章制度发文为了保障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整体的工作效率和员工的幸福感,公司制定了如下关于女职工产假规章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规章适用于公司所有女性职工,在怀孕期间和产假期间享受相应的权益和福利。

二、产假时间安排1. 怀孕初期:职工怀孕后需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供怀孕证明,并报告上级主管。

公司将根据医生建议和职工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

2. 产假期间:根据国家法定规定,女职工享有产假时间为98天,工资照发。

如果怀孕期间遇到特殊情况,如产前休假、妊娠高血压等,可申请延长产假时间,公司将视情况给予支持。

3. 产假结束后:女职工产假结束后,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合适的工作安排,如延长产假、调整工作时间等。

三、工资待遇1. 怀孕期间:职工怀孕期间,工资待遇按照正常规定执行,不因怀孕而降低薪资水平。

2. 产假期间:公司将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女职工相应的生育津贴,确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能够正常生活和照顾新生儿。

3. 产假结束后:产假结束后,女职工可根据工作安排和个人需求,恢复到正常的工作状态,并享受正常的薪资待遇。

四、健康保障1. 怀孕期间:公司将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健康保障,定期进行体检和咨询,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2. 产假期间:公司将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生育保健知识和服务,确保产后康复和新生儿的健康。

3. 产假结束后:女职工产假结束后,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工作安排和休息时间,确保女职工能够迅速适应工作和生活的状态。

五、权益保障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女性职工在怀孕期间和产假期间的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犯。

以上是公司关于女职工产假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希望女性职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能够得到充分的关爱和支持,同时也希望公司能够因此建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和文化氛围。

公务员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上班工资怎么算

公务员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上班工资怎么算

公务员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上班工资怎么算产假工资顾名思义就是女职员产假期间得到的工资补偿,部分地区亦称为生育津贴。

下面内容由店铺为您整理归纳了公务员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上班工资计算方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和启发。

公务员产假工资如何计算一、产假工资标准、国家产假工资规定、新劳动法产假工资规定?用人单位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1.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生育医疗费用;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5.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6.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由社保公司发放),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7.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8.已享受生育津贴的,企业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二、产假有工资吗、产假工资怎么算?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1.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

2.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3.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产假工资规定。

三、女职工产假工资、孕妇产假工资?1.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2.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买了生育保险的,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3.没有给女职工买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

四、休产假工资如何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比例计算的奖金;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的规定

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的规定

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的规定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的规定按照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最新审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的第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以下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全文: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施行(全文)中新网5月7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近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施行。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全文如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企业产假几天2024新规定

企业产假几天2024新规定

企业产假几天2024新规定一、2024年产假多少天产假的天数具体如下: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女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3、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一、公司解雇孕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以下标准的双倍计算赔偿,具体如下: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二、生育津贴的领取流程如下:1、当事人怀孕后,带户口本、结婚证、身世分量证等相关证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2、办理准生证;3、当事人生育时,将就医登记表带到医院;4、生产后带就医登记表、出院小结、结婚证、户口本、身世分量证等相关证件,由单位经办员到社保局申请,申领生育津贴。

总之,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的时间通常为98天。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产假通常不会少于90天,较高可以休假98天。

其中,产前一般可以休假15天;如果是孕妇难产的,那么可以增加产假15天。

此外,如果是生育多胞胎的,那么每多生育1个婴儿,会增加15天产假。

如果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那么可以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相关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产假多少天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

事业单位的产假多少天

事业单位的产假多少天

事业单位的产假多少天我们知道产假的问题是作为准妈妈们⽐较关注的,⼀般在单位上班的话都是有产假的,产假的天数也是有规定的,那么对于事业单位来说产假是多少天?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事业单位的产假多少天根据国务院《⼥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1、⼥职⼯⽣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育多胞胎,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育条例规定。

最新产假⼯资发放标准1、产前假⼥职⼯怀孕七个⽉以上(按28周计算),如⼯作许可,经本⼈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

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职⼯不享受产前假。

这两个半⽉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

⾄于⼥职⼯请产前假期间的⼯资按本⼈⼯资的百分之⼋⼗发给。

2、保胎假⼀些⼥职⼯的⾝体⽐较不好,为了母⼦的安全考虑,医⽣会建议孕妇在⼀定时间段内保胎,保胎期间⼥职⼯的⼯资按照病假⼯资计算。

病假⼯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单位与职⼯代表通过⼯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资集体协议。

(3)⽤⼈单位与劳动者⽆任何约定的,假期⼯资的计算基数统⼀按劳动者本⼈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资的70%确定。

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资标准。

3、产假期间⼥职⼯⽣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因此产前15天不能按照产前假⽀付⼯资,⽽应该按照产假标准⽀付⼯资。

按照法律规定,⽤⼈单位不得因⼥职⼯怀孕、⽣育、哺乳降低其⼯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合同。

国家对于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对于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对于产假期间的⼯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产假属于国家的法定假⽇,按照法律规定产假期间是有⼯资的。

很多⼈对产假期间的⼯资标准都不是很了解,不能正确维护⾃⾝的利益。

那么国家对于产假期间的⼯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产假,是指在职妇⼥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般从分娩前半个⽉⾄产后两个半⽉,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四个⽉,⼥职⼯⽣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

2011年11⽉2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公布《⼥职⼯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14周,⽣育流产医疗费⽤由单位⽀付。

2012年4⽉18⽇,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将⼥职⼯⽣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产假期间的⼯资标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单位应当依法⽀付⼯资。

⼯资包括计时⼯资、计件⼯资、奖⾦、津贴和补贴。

劳动者⽣育或者实施计划⽣育⼿术依法享有休假期间,⽤⼈单位应当⽀付其⼯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正常劳动应得的⼯资确定。

我国劳动法第五⼗⼀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单位应当依法⽀付⼯资。

第六⼗⼆条还规定:⼥职⼯⽣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我国《⼥职⼯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步规定:⼥职⼯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育的,每多⽣⼀个婴⼉,增加产假15天。

⼥职⼯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定时间的产假。

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应享受⾃⼰的⼯资待遇。

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职⼯或单⽅⾯解除劳动合同。

⼥职⼯产假期间享受⼯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

企业⼥职⼯,如果单位给上了⽣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资,由⽣育保险机构按规定⽀付。

没有给⼥职⼯上⽣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付⼯资。

这⾥说的是基本⼯资。

其他附加⼯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事业单位产假规定

事业单位产假规定

事业单位产假规定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女性职工,产假是一项重要的权益保障。

了解事业单位产假的规定,对于准备生育的女性职工以及单位的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产假的基本概念。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

在事业单位中,产假的天数通常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除了基础的产假天数,不少地区还出台了地方性的法规,对产假进行了进一步的延长。

例如,有些省份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 60 天,男方享受护理假 30 天。

在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也是备受关注的问题。

一般来说,在法定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照原工资标准发放。

这里的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

事业单位在执行产假规定时,通常会有相应的请假流程。

女职工在预产期前,需要向所在单位提交产假申请,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如预产期诊断证明等。

单位会根据规定进行审批,并安排好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作交接。

需要注意的是,产假不仅仅是休息的时间,也是女职工身体恢复和照顾新生儿的重要时期。

在这个期间,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充分的关心和支持,为其创造良好的条件。

对于晚育的女职工,一些地区和单位还会有额外的奖励政策。

比如增加产假天数、给予一定的生育津贴等。

此外,流产也有相应的产假规定。

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出现了疾病需要继续休息,或者因为工作需要提前结束产假返回工作岗位等。

对于这些特殊情况,单位和职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全国各地产假规定

全国各地产假规定

2017年全国各地产假规定北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得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得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其他组织得女职工,按规定生育得,除享受国家规定得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上海符合法律规定结婚得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得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得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得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三十一条广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得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得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得陪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得,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正)》第三十五条浙江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得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得奖励假;(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条江苏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得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得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得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得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条天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得,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得,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得奖励。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湖北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得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得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事业单位哺乳假怎么规定

事业单位哺乳假怎么规定

事业单位哺乳假怎么规定事业单位的福利待遇往往会⽐普通的单位好很多,这也是很多⼈愿意去事业单位⼯作的主要原因,⼀些事业单位的员⼯⽣完孩⼦之后打算休哺乳假,那么,事业单位哺乳假怎么规定是什么?下⾯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事业单位哺乳假怎么规定是什么1、⼥职⼯哺乳期间,每天安排1⼩时休息或哺乳时间,多胞胎⽣育的应当酌情延长,哺乳期间计算劳动时间。

哺乳期应⾄婴⼉满⼀周岁⽌。

2、若婴⼉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然,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

3、⼥职⼯哺乳期间,也可以向⽤⼈单位请哺乳假,是否准许由⽤⼈单位批准。

⼥职⼯哺乳期间的⼯资按不低于⽣育津贴的60%⽀付⼯资,但不得低于当年度企业最低⼯资标准。

哺乳假国家规定⼥职⼯符合计划⽣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有困难的,经本⼈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育第⼀个⼦⼥并领取《独⽣⼦⼥⽗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独⽣⼦⼥⽗母奖励费照发(发⾄⼦⼥满14周岁)。

2、⽣育第⼆个⼦⼥,哺乳假3个⽉(按计划⽣育条例允许⽣育第⼆个⼦⼥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的⼥职⼯哺乳假⼀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资照发,但独⽣⼦⼥⽗母奖励费不发。

4、假期待遇:请3个⽉、6个⽉哺乳假的⼯资,均按本⼈基本⼯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资并计算⼯龄。

请⼀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

不影响晋级、调整⼯资并计算⼯龄。

独⽣⼦⼥⽗母奖励费不发。

5、双⽣以上的⼥职⼯,可实⾏产后休息⼀年,其产假以外的⼯资,按本⼈基本⼯资的80%发给。

6、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的⼥职⼯,在每班⼯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

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

双⽣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

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资照发。

对于事业单位不履⾏哺乳假的情况,应该要找专业律师帮助你看看有什么⽅案。

事业单位产假规定

事业单位产假规定

事业单位产假最新规定女职工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职业女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权利,从产前到产后,一般有98天。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xx年4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方案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方案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方案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一般规定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方案生育条例规定。

(一)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可以请的假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局部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假设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事业单位产假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产假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正式聘用女职工。

三、产假规定1.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2.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

3.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 女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畸形婴儿的,增加产假30天。

5. 女职工因生育需要保胎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实际休息天数计算。

四、产假期间待遇1. 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按照其生育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80%发放。

2. 产假期间,女职工的社保费用由本单位按规定缴纳。

3. 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龄连续计算。

五、产假申请与审批1. 女职工计划生育的,应当提前30天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单位对女职工的产假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后休假的,应当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批准后方可调整。

六、产假期间的权益保障1. 产假期间,女职工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 女职工产假期间,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 女职工产假期间,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护理和照顾。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3. 本制度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4. 本制度如有变更,以最新版本为准。

公立学校产假制度

公立学校产假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国政府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根据该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有相应的休假待遇,公立学校作为事业单位,同样需要遵守这一规定。

二、产假期限1. 一般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后休养83天。

2. 晚育产假:晚育的女职工,在一般产假的基础上,可增加30天产假,即128天。

3. 难产产假:难产的女职工,在一般产假的基础上,可增加15天产假,即113天。

4. 多胞胎产假:生育多胞胎的女职工,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即生育双胞胎的女职工产假为112天,生育三胞胎的女职工产假为127天。

5. 流产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女职工,享受42天产假。

三、产假工资待遇1. 生育津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可领取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产假工资: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其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工资标准为女职工产假前工资。

四、产假顺延1. 产假顺延:产假期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

但产假总天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限。

2. 公立学校产假顺延:公立学校女职工产假顺延,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规定执行。

五、产假期间福利待遇1. 工资待遇: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变。

2. 社会保险待遇:产假期间,女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变。

3. 生育医疗费用:产假期间,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六、违反产假制度的规定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给予女职工产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2.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公立学校产假制度是我国法律对女职工权益的保障,旨在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公立学校应严格执行产假制度,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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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的规定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按照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最新审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的第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以下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全文: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
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条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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