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行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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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凡进入轨行区的施工(包括线路下部和线路上空的作业)如果影响正常行车,必须 严格遵守施工计划申报表中所要求的内容,切实执行防护措施,堆放物品不得入侵行车限界, 设置专人负责防护,防护措施齐全。
第二十条 凡须封锁线路、中断正常行车(包括中断邻线行车)的施工及组织有交叉作业的施 工,应提前将包括作业内容、防护办法、安全措施的施工计划报轨行区管理பைடு நூலகம்位审核,经审核 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施工计划申报单应按表格内容填写明确、规范、完整,内容应包括:施工日期、占 用线路、施工的地点(具体的区间、里程)、进出站的位置、安全防护措施、人机料数量、影响 行车的主要问题等。
第十四条 对于以下影响轨道工程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在施工计划中注明。
1、 要封锁线路、中断正常行车(包括中断邻线行车)的施工; 2、 在轨道线路上进行测量、设备安装、设备调试等作业的施工; 3、 侵入行车限界的施工; 4、 施工单位使用包括手推平车、单轨车等轨行机具占用线路的施工。
第五条 进入轨行区施工的单位必须与轨行区施工管理单位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并报监理单 位备案(参考附件 1),办理相关手续,配合、支持轨行区管理单位的工作。
第六条 轨行区管理单位在施工列车运行中,要密切注意限界内的情况,确保行车安全和人身 安全;轨行区管理单位应配备对讲机,配备足够的通讯设备,保持隧道内与隧道外通讯畅通。
第二十五条 轨行区各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北京市关于临时用电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并对自己施工范围内的临时用电全面负责。
3、 对于破坏轨行区施工成品的行为及时制止,记录破坏人员单位、专业、职务、姓名,通报 其单位并向建设管理单位汇报; 4、 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是否有专人进行防护,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规定,发现问题及时 制止、指正并向上级汇报; 5、 如发现违章应及时通报施工单位,责令限时整改,确保轨行区施工作业安全。
第十五条 轨行区管理巡查人员应认真核实进场施工计划与轨行区管理小组下发的施工计划, 原则上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施工计划已审批完毕的施工单位人员进场施工。
第十六条 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必须确认线路已满足开通条件、查清人数后, 向轨行区管理单位进行消点,撤出轨行区施工的人数和工机具,必须与进入轨行区的人数和工 机具相同。如有变化,消点时必须注明存留物品的原因、数量、看管方式,且存留物品严禁侵 限。
第二十三条 进入轨行区的施工单位应配置专职施工负责人管理,进入轨行区的施工人员须学习 轨行区管理办法并经培训和交底,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穿戴标记本单位名称的反光服和安全帽才 能进入轨行区施工。
第五章 轨行区施工安全用电规定
第二十四条 轨行区临时照明由铺轨单位负责,临时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并符合安全用电相关规 定,进入轨行区的施工单位不得在照明线上私拉乱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项目施工单位的轨行区施工现场管理工作,轨行区范围包含正线、 辅助线、停车场等行车区域。
第二章 轨行区管理
第四条 轨行区施工管理工作由业主单位委托的轨行区管理单位(铺轨单位)负责。受理各施 工单位提出的轨行区施工计划的审批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轨行区施工计划例会,合理安排交叉 作业施工。
第七条 轨行区管理单位应成立轨行区管理小组,负责对轨行区进行巡查,职责如下:
1、 检查、巡查轨行区内有无施工遗留的工机具物料和垃圾,发现后及时通知相应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应及时清理,清理完毕后,需通知轨行区管理单位确认; 2、 检查所辖轨行区的线路、道岔、道床有无损坏,轨道上有无杂物,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若超出自身能力立即向建设管理单位反映;
第八条 轨行区管理单位定期上报轨行区管理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1、进入轨行区施工的单位是否按照施工计划申请单上申请的时间、区段进行施工;
2、轨行区是否存在无施工计划的施工,是否存在无防护的施工;
3、轨行区的实际施工状态,是否安全防护到位,是否工完、料尽、场地清;
4、检查进入轨行区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情况(防护灯、防护服、通讯设备等)。
第四章 轨行区的施工要求
第十七条 凡在轨行区进行施工的单位,必须填报施工计划申请,取得轨行区管理单位同意后 方可施工。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确保轨行区无侵限物品,轨道上禁止人员停留;严禁私自搬动道岔,严 禁私自在钢轨上打孔、焊接、重击等损伤钢轨的行为,禁止私自在道床上、轨枕上钻孔,严禁 踩踏损毁接触轨和防护罩、消防管道、应答器和计轴等行为。
第九条 轨行区管理巡查人员有权核实施工单位轨行区登记和注销的相关内容。发现问题及时 通报施工单位,待施工单位查清原因并办理规范的施工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章 进入轨行区的施工程序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进入轨行区施工作业前一周,必须到相应的轨行区管理单位办理施工作业 计划申请,填写 《轨行区施工作业周计划表》(参考附件 2)。
第二十一条 在未封闭区间进行施工交叉作业,应设防护灯,在轨道车临近时,施工人员应及
时躲避并移开一切影响行车的超限界物品。
第二十二条 任何进入轨行区的施工人员禁止吸烟,施工现场严禁存储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私自 动用和破坏消防器材,各单位施工完毕后应做好垃圾清理工作,未使用完材料堆放整齐、稳固, 不得侵限影响行车。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两天到轨行区管理单位办理《施工作业计划申报单》(参考附件 3),轨行区管理单位至少提前一天批复施工作业计划。
第十二条 在进入轨行区施工前一天 18:00 点前,施工单位必须同轨行区管理单位电话确认作 业计划,施工人员到相应的工作区域进行施工时,须携带《施工作业计划申请单》备查。
轨行区安全管理办法(施工阶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轨行区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多、涉及专业广、交叉作业频繁,为解决各施工单位之间施 工相互干扰、相互制约的矛盾,规范施工管理,加快施工进度,保证轨行区施工作业安全、有 序、高效地进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原则对轨行区进行管理,施工阶段轨行区管理单位为 铺轨单位,由铺轨单位对轨行区进行全面管理;铺轨完成后铺轨单位按要求将轨行区移交联调 指,轨行区管理执行动车调试阶段轨行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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