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浅谈主题名称在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中的作用(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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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新型的创造性
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对专利的定性有发明专利、实⽤新型专利、外观专利等,专利的定性对于专利的保护期限和价值影响很⼤。

那么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新型的创造性?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新型的创造性
发明或者实⽤新型要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项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必须满⾜下⾯两个条件:
(1)同申请⽇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同申请⽇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有显著进步。

显然,同申请⽇以前的已有技术相⽐,这是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但⼀项发明创造具备了新颖性,不⼀定就有创造性。

因为创造性侧重判断的是技术⽔平的问题,⽽且判断创造性所确定的已有技术的范围要⽐判断新颖性所确定的已有技术范围窄⼀些。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与已有技术相⽐具有明显的本质的区别。

也就是说,该发明创造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员能直接从已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创造的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

显著的进步是指该发明创造与最接近的已有技术相⽐具有长⾜的进步。

这种进步表现在发明创造克服了已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或者表现在发明创造所代表的某种新技术趋势上;或者反映在该发明创造所具有的优良或意外效果之中。

我国专利法规定,实⽤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以前已有技术相⽐,该实⽤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这⾥可见发明创造的“突出的”和“显著的”就是判断发明和实⽤新型创造性的区别所在。

⼩编的总结到此为⽌,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店铺进⾏咨询,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指引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指引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指引实用新型专利是我国三种专利类型之一,与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共同为广大创新主体提供有效的创新成果保护路径。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判断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中的重要内容。

本指引旨在梳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相关规定和示例,引导创新主体准确理解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边界,促进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撰写和答复质量的提高,推动实用新型专利制度高质量发展。

一、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相关要求及判断要素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根据上述规定,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需同时具备三个方面要素:产品、形状和/或构造以及技术方案。

当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上述任一方面要素的相关规定时,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下面主要结合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等中有关以上三方面要素的相关规定分别进行梳理。

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涉及产品的常见情形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涉及产品的常见情形如下。

(一)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明确排除方法如果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为一种方法,则不符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要求。

比如权利要求主题名称为一种齿轮的制造方法、工作间的除尘方法或数据处理方法等。

(二)权利要求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条件等。

如采用已知的焊接、热压等加工方法限定的各部件的连接关系等。

对于方法本身的改进,如产品的加工步骤、工艺方法等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即使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对方法本身的改进,又包含产品的形状、构造特征,仍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新专利法详解: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

新专利法详解: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

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改变了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创造性作出规定的逻辑结构,将其统一建立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之上。

尽管“现有技术”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已经成为最为常用的术语,但是《专利法》通篇却没有出现这一措辞。

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前半部分实际上隐含了现有技术的定义,却没有冠以“现有技术”的称呼;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中采用了“已有的技术”一词,却没有对它作出定义;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称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对现有技术作了定义,却没有明确判断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的基础也是现有技术。

这样的规定方式较为杂乱,使人难于一目了然地弄清各条款之间的关系。

本次修改后的本条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统一采用了现有技术的概念,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最后在本条中增加了第五款,对现有技术进行了定义。

专利申请中的创新性和实用性评估方法

专利申请中的创新性和实用性评估方法

专利申请中的创新性和实用性评估方法在创新的时代,专利申请成为了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

然而,要获得专利权并不容易,除了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外,创新性和实用性的评估也是申请专利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探讨专利申请中的创新性和实用性评估方法,以帮助创新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创新性评估方法创新性是专利申请的核心要素之一,即所申请的发明或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为了评估创新性,以下几种方法可以被应用。

1.1 文献检索在申请专利之前,进行充分的文献检索是必要的。

这可以通过搜索专利数据库、学术论文和技术报告等途径实现。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可以了解到已有的技术水平和已有专利,从而判断所申请的发明或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

1.2 发明创造性评估发明创造性评估是通过对所申请的发明进行比较和分析,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这可以通过将所申请的发明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其与现有技术的差异和优势。

如果所申请的发明在技术上有突破性的改进或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那么它很可能具有创新性。

1.3 专利审查专利审查是专利申请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判断创新性的关键。

在专利审查中,专业的专利审查员会对申请的发明或设计进行全面的评估,并与已有技术进行比较。

如果专利审查员认为所申请的发明或设计不符合创新性要求,那么申请人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其创新性。

二、实用性评估方法实用性是专利申请中另一个重要的评估要素,即所申请的发明或设计是否具有实际应用的价值。

以下是几种常用的实用性评估方法。

2.1 技术可行性评估技术可行性评估是对所申请的发明或设计在技术上是否可行进行评估。

这可以通过模拟实验、原型制作和技术分析等方法来实现。

如果所申请的发明或设计在技术上无法实现,那么它就缺乏实用性。

2.2 经济可行性评估经济可行性评估是对所申请的发明或设计在经济上是否可行进行评估。

这可以通过成本分析、市场需求分析和商业模式评估等方法来实现。

浅谈实用新型申请中“功能性限定”的审查与撰写

浅谈实用新型申请中“功能性限定”的审查与撰写

浅谈实用新型申请中“功能性限定”的审查与撰写实用新型是指对现有技术的改进或创造,提供了新的形状、结构或其它实质性的特点,并可适用于实际应用的技术方案。

在实用新型申请中,功能性限定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能够明确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具备的功能特点,便于审查人员对申请进行评估。

功能性限定包括两个方面:功能特点的描述和功能特点的限定。

在描述功能特点时,需要准确、明确地表述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的功能,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语言。

例如,如果实用新型是一种新型的锁具,可以描述其具备的功能包括防盗、方便使用、安全可靠等。

这些功能特点的描述应该能够清晰地表达出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创新之处。

在功能特点的限定中,需要明确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具体实现方式,即实用新型的结构或形状。

限定可以通过具体的构造要素、元件或特征进行,以确保对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防止他人通过稍作改变或变形就绕过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从而保护创新的成果。

在实用新型申请的审查中,审查人员会根据功能性限定对申请进行评估。

首先,审查人员会对实用新型的功能特点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具备创新性和实用性。

如果功能特点与现有技术相似或缺乏实际应用的必要性,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具备实用新型的条件。

其次,审查人员会对功能特点的限定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能够明确界定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如果限定过于宽泛,可能会导致保护范围不明确,容易被他人绕过;如果限定过于狭窄,可能会限制了实用新型的应用领域。

因此,在撰写功能性限定时,需要注意选择适当的范围,既能够保护实用新型的创新成果,又能够避免限制其应用领域。

在撰写功能性限定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语言表达要准确。

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词语,如“可能”、“可能性较大”等,应该使用明确、具体的词语来描述功能特点。

2.结合附图进行描述。

在功能特点的描述中,可以结合附图来更加清晰地说明实用新型的特点和功能。

【案例评述】创造性分析——技术领域、主题名称、技术障碍

【案例评述】创造性分析——技术领域、主题名称、技术障碍

【案例评述】创造性分析——技术领域、主题名称、技术障碍【案例评述】创造性分析——技术领域、主题名称、技术障碍案号:(2018)京73行初452号审结日期:2019年3月15日简介本案涉及“多功能电动折叠代步行李车”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包括对创造性评判过程中一般都具有很多争议的技术领域是否相同或相近、主题名称是否构成区别特征、不同证据的结合难度、技术方案是否容易想到。

一、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分析在评述实用新型创造性时,所引用的现有技术应该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

判断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归根结底是看功能或用途是否相同或相近。

在本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具体分析如下:1.本专利“多功能电动折叠代步行李车”的功能和用途根据各个权利要求所包含的结构特征,可以确定这种折叠代步车是一种具有车架、车座、车把、车轮的可以代替步行的车辆,而且通过折叠支架的打开和折叠可以实现车座具有升起状态和落下状态,在车座处于升起状态下,其可用于载人,而在车座处于落下状态时则可以用于载物。

因此,本专利“多功能电动折叠代步车”是一种以载人代步作为主要功能、以载物运送物品作为辅助功能的电动车辆。

2.证据1、2代步车的功能和用途证据1、2也涉及具有车架、车座、车把、车轮的代步车,车座通过折叠支架的打开和折叠实现车座具有升起和落下状态,是兼具载人和载物功能的代步车。

因此,证据1、2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

3.证据3是电动轮椅,从结构上看,其同样属于一种具有车架、车座、车轮的代步车,车座通过折叠支架的打开和折叠实现车座具有升起状态和落下状态,其实质上仍属于一种以载人作为主要功能的代步车辆,在特定状态下其也可以兼具载物的功能,其相比本专利及证据1所公开的代步车仅仅是适用对象有所不同,证据3所公开的轮椅应当适用于行动不便的人群。

因此,证据3与本专利至少应当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

二、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北京知产法院观点】通常认为,主题名称具有限定技术方案保护范围的作用,但其并非技术特征,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如果其只是对产品或设备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则对产品或设备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不起作用。

200314-关于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的技术启示认定

200314-关于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的技术启示认定

关于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的技术启示认定摘要:个人认为,实用新型,又称小发明,如需引述其他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并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即需要两篇以上对比文件)来评述其创造性,而不是仅仅一篇对比文件或两篇本领域对比文件就可以破坏其创造性,则已说明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应具有创造性。

在对实用新型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对于结构相同但工作原理和技术领域不同,能否认定其给出了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即能否引用其他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来判断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得出结论前,先来看看专利号为201020144879.4、专利名称为铁路敞车车门缝堵漏条的专利(下称本专利)涉及的无效案件决定书:2012年05月21日作出的第189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2013年01月28日作出的第200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2013年06月26日作出的第2093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2013年08月22日作出的第2126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2013年12月06日作出的第2179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2014年09月16日作出的第2387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针对前述第18965号、第20939号审查决定书,请求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中,对于第18965号决定书,北京一中院维持决定书有效;请求人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后该决定书被撤;对于第20939号审查决定书,北京一中院撤销该决定,专利权人不服,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在(2014)高行终字第1959号行政判决书中维持一审判决,专利权人收到判决后向最高院提起再审,再审维持。

其中,第23875号审查决定书系根据生效法院判决书作出。

因各无效宣告请求案的材料不尽相同,在此仅列出第20939号审查决定书所涉无效案,该案中,本专利及请求人引用的对比文件1-2等等相关简要信息如下图1-3(信息来源于2019年国知局某位老师在做实用新型相关问题培训时的PPT截图,如涉及侵权,及时告知,公众号即刻删除该等图片):图1图2图3在诸多行政判决书中,(2014)高行终字第1959号行政判决书较具代表性,其载明,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应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技术。

新颖性创造性单一性等分析模板

新颖性创造性单一性等分析模板

新颖性创造性单一性等分析模板题目:新颖性、创造性、单一性分析模板引言:在当今的快速变革和高度竞争的社会中,新颖性、创造性和单一性成为了评判一个产品、作品或理念价值的重要指标之一、本文将探讨新颖性、创造性和单一性的定义及其在不同领域的应用,并提供一个分析模板,帮助读者更好地评估相关事物的价值。

一、新颖性1.定义新颖性是指事物相对于已有的事物或观念而言,具有独特、前所未有的特点或品质。

2.应用领域新颖性在各个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科技、设计、文化、艺术等。

在科技领域,新颖性意味着使用新的技术或方法,创造出与现有技术不同的产品或服务。

在设计领域,新颖性代表着与传统设计风格截然不同的独特创意。

在文化和艺术领域,新颖性意味着创造出引人注目的艺术形式、文化产品或思想观念,超越传统的创作方式。

3.评估新颖性的指标评估新颖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a.概念的创新度:事物是否具有独特的概念或思想,是否超越了传统的框架。

b.技术的创新度:事物是否使用了前所未有的技术或方法,能否为特定领域带来新的突破。

c.形式的创新度:事物的外观、结构或方式是否与已有的事物截然不同,是否能够吸引人的目光。

二、创造性1.定义创造性是指事物具有独特的想法、技巧或方法,能够产生新颖、有价值的结果。

2.应用领域创造性贯穿于各个领域,例如科研、艺术、设计、创业等。

在科研领域,创造性意味着提出新的理论或研究方法,能够解决现有问题或开辟新的研究领域。

在艺术领域,创造性代表着艺术家独特的表达方式和独创的创作思维。

在创业领域,创造性意味着创造出与现有市场需求契合的产品或服务,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模式。

3.评估创造性的指标评估创造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a.想法的独特性:事物是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概念、理论或方法,能否为特定领域带来新的视角。

b.执行的创新性:事物是否成功地将独特的想法转化为实际产品、作品或解决方案。

c.结果的价值:事物是否能够满足需求,产生有意义的结果,并具有一定的市场或社会价值。

专利审查新颖性、创造性判断中效果和用途特征的考量

专利审查新颖性、创造性判断中效果和用途特征的考量

第24期2020年8月No.24August ,2020专利审查新颖性、创造性判断中效果和用途特征的考量摘要:在审查实践中,常常遇到一些效果、用途特征限定的方法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指南》对这类权利要求中的效果、用途特征应该如何解读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文章将从两个实际的案例入手,探讨采用效果、用途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界定以及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方法。

关键词:效果;用途;新颖性;创造性中图分类号:G127文献标志码:A江苏科技信息Jiangsu Science &Technology Information崔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100160)作者简介:崔艳(1983—),女,山西晋中人,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化学发明专利审查。

引言《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5节对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判断作了如下规定:对于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结构和/或组成。

如果该用途由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而且用途特征没有隐含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改变,则该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对比文件的产品不具备新颖性[1]。

以上规定明确了产品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需要落脚到该用途特征对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的影响上。

在审查实践中,尚存在一些效果、用途特征限定的方法权利要求,审查指南对这类权利要求中的效果、用途特征应该怎样解读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是否包含用途特征的方法权利要求均属于用途发明?均会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实质的限定作用?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审查标准。

文章将从两个实际的案例入手,探讨采用效果、用途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界定以及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

1“滴眼液”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本案涉及发明名称为“滴眼液”的01815617.7号发明专利。

无效审查阶段专利权人(参天制药株式会社、旭硝子株式会社)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产品及其制造方法、技术特征限定的内容与主题名称不一致两种情况下重复授权的判断

产品及其制造方法、技术特征限定的内容与主题名称不一致两种情况下重复授权的判断

产品及其制造方法、技术特征限定的内容与主题名称不一致两种情况下重复授权的判断谢磊1 闫磊1 任七华1 邱俊杰1摘要: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主题名称不同的情况下,产品及其制造方法以及技术特征限定的内容与主题名称不一致两种情况的重复授权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对上述情况下的重复授权的判断标准、审查策略以及对审查指南的修改提出了一些个人看法。

关键词:重复授权主题名称权利冲突一、重复授权的相关规定《专利法》第 9 条规定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 6 小节规定:专利法第 9 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41 条中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对于重复授权的审查标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6.1 节规定:判断时,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6.1 节同时规定:应当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例如,权利要求中存在以连续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的,其连续的数值范围与另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不完全相同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因此,要构成重复授权,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条件是两份专利或者申请的申请日相同2,另一个是两份专利或者申请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完全相同。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部分相同,不属于重复授权。

专利法之所以规定重复授权,主要是为了防止权利冲突。

专利权是给予发明创造的所有人以一定地域和时期内对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和排他权。

基于这种排他性的独占权,一项发明创造只能给予一项专利权,否则就违背了专利权的独占性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有多项专利权就是重复授权。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ACD
3、对比文件
为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所引用的相关文件(专利文件+非专利文件),主要是 公开出版物。
对比文件公开技术内容
记载的 内容
直接地、 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
4、新颖性的审查
(1)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实质 上相

(2)单独对比
5、新颖性典型的判断规则
(1)相同内容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专利法新颖性地域性改动(例1)
王某2008年4月1日提交的申请,下列哪些不会影响其新颖性? A、王某2008年3月1日在美国的学术会议上进行了口头介绍 B、该专利技术2007年12月5日在日本公开销售 C、2008年3月1日在台湾公开销售 D、2008年3月在国外某期刊上公开该技术
ABC
2、抵触申请
王某2008年8月12日提交的申请,下列哪些情况不会破坏其新颖性? A、王某于2008年1月7日在我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了其发明创造 B、王某于2008年3月10日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首次介绍了其发明创造 C、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在2008年5月某刊物上发表了介绍了王某发明创造的文章 D、刘某自行研究出该发明创造,并于2008年4月26日在我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了其发明创造
权力要求 一种防治脚后跟皲 裂的袜子1,其特征在于脚后跟袜内 面设置一层浸有乳 胶的布片2。
对比文件 1、一种防治脚部皲裂保健袜,由袜体1和乳胶2构成,乳 胶2附设在袜体1的袜跟部。 2、一种防治脚后跟皲裂护具1,是在脚后跟套子内面设 有一层浸有乳胶的布片2。
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例1)
ABD
(4)现有技术两种状态 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 不处于保密状态

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

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

专利审查中的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专利是保护创新和技术成果的重要手段,而专利审查则是确定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可授予专利的条件。

其中,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是专利审查的两个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新颖性和发明创造性评价的定义、评价标准、影响因素以及审查实践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新颖性评价新颖性是专利申请的第一条件,它要求申请的发明必须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新的,即在先有技术中不存在。

新颖性评价的目的是通过比较已有技术与申请发明来确定是否存在重复。

具体而言,新颖性评价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公开性搜索:审查员会对已有技术领域进行广泛搜索,包括已知专利、科技文献、技术手册等,以确定申请发明是否与已公开的技术重复。

2. 比较分析:审查员会将申请发明与已有技术进行对比分析,关注技术上的差异和创新之处,以判断是否具备新颖性。

3. 专利家族:审查员还会通过检查相关专利家族的信息,了解同一发明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申请情况,以判断是否存在公开和使用时间等方面的限制。

二、发明创造性评价发明创造性评价要求申请的发明必须具备创造性,即与已有技术相比,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

发明创造性评价是对发明从创造性角度的考察,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技术水平:审查员会评估申请发明的技术深度和广度,以判断是否具备创造性。

如果发明只是一种常规技术解决方案,或者仅是几个已知技术的简单组合,缺乏显著的技术创新,那么其创造性就会受到质疑。

2. 解决问题:审查员会分析申请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如果发明解决的问题是一个技术领域内经常面对的常见问题,那么其创造性相对较低;相反,如果发明解决的是一个尚未被解决或未找到有效解决方法的重大问题,那么其创造性就更高。

3. 非显而易见性:发明创造性要求发明不仅达到技术水平,还要使得发明对于技术领域内的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一个发明对于技术领域内的专业人士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或可预期的,那么其创造性将受到质疑。

实用新型名称 结构

实用新型名称 结构

实用新型名称结构
实用新型是指对现有产品或技术的改进性创新,其名称结构通常由以下几个部
分组成:
1. 领域或行业描述:在实用新型名称的开头,可以加上描述该新型所属的领域
或行业词语,以便更清晰地界定其应用范围。

例如:“智能家居设备”、“移动通信
技术”。

2. 功能特点:接下来,可以使用一到两个词语来描述实用新型的核心功能特点。

这些词语应该简洁明了,能够准确概括该新型的特点。

例如:“节能”、“智能”,或
者更具体的词汇如“高效清洁”、“自动控制”。

3. 提示词语:为了更好地展现实用新型的特点,可以添加一些提示性的词语,
例如:“全新设计”、“革命性创新”、“突破性发展”等。

这些词语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增添描述性和吸引力。

综合以上几个部分,一个典型的实用新型名称结构可以是:“领域或行业描述
+ 功能特点 + 提示词语”,例如:“智能家居设备-节能模块”、“移动通信技术-高效
清洁方案”。

当然,在实际命名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的实用新型产品或技术的特点,适当
调整名称结构。

要确保名称简洁明了,能够准确传达该实用新型的关键信息,使其易于理解和记忆。

除此之外,请注意不要在文章中涉及网址链接以及政治话题。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三性判断-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三性判断-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二)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 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 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 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 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 明是显而易见的。
(三)显著的进步 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 益的技术效果。 非显而易见性+有益的效果 创造性
2、单独对比原则 技术方案的单独对比: 各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中的每一项技 术方案分别单独进行对比,即一对一的 对比。
三)典型情形的判断规则
技术内容完全相同
1、相同 内容的发明
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的内容
简单的文字变换
2、上位概念与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概念
上位概念 下位概念 例如: 金、银、铜、铁 共性 个性
三)审查基准
“能够制造或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 用的可能性。 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 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可再现性。 因不能制造或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 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 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四) 典型情形的判断
1、无再现性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主题,应当具有再现性。 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 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
例4。
4). 公开的数值范围包括限定的技术特 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但是与上述限 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没有 共同的端点:
例5,例6。
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 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1)、包含产品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 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 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 定结构和/或组成。 2)、包含用途特性的产品权利要求:应当考 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 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

创造性的判断(含很多实例)

创造性的判断(含很多实例)
《创造性的判断》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审查协作中心
《创造性的判断》
一、创造性的概念 二、创造性审查的原则和基准 三、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四、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特点 五、创造性判断案例
一、 创造性的概念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
技术方案(细则2.1)。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
3、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 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 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 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
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 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 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具备创造性。
1.已有的技术(现有技术-比较的基准)
指申请日 (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 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 技术,即现有技术( 细则30)。
公开方式 出版物 公知公用
时间界限 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
地域界限 全世界范围 国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一、 创造性的概念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 术问题
• 将发明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 找出“区别特征” 。
•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审查员)判断区别特 征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发明实际所解 决的技术问题。(有时与说明书中申请人所 描述的技术问题不一致,以审查员的重新认 定的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准)。
如果发明克服了这种技术偏见,采用了人们由技术偏 见而舍弃的技术手段,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则这种发明 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浅谈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判标准

浅谈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判标准

浅谈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判标准摘要在专利申请、复审及无效宣告实务中,就创造性评判标准而言,实用新型专利的标准一般要低于发明创造的标准,主要体现在: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必须具有“突出的”“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专利却没有规定必须具有;评判发明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时,不仅要考虑该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与其类似、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而实用新型一般只需要考虑该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从现有技术的角度进行评判时,发明专利可以引用一篇、两篇甚至多篇现有技术评判其创造性,而实用新型一般情况下仅引用一篇或者两篇现有技术评判即可。

关键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现有技术一引言在专利申请、复审及无效宣告实务中,对于创造性的评判存在许多主观因素。

首先,审查员对该专利所涉及技术领域中创造性评判标准的把握尺度不同,经常会影响到创造性的评判结果。

其次,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对创造性评判标准的认识不同、反应在专利文件中的表达程度不同,也会影响到审查员的评判结果。

因此,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在实务中是十分模糊和不确定的,这就导致在申请、复审以及无效宣告过程中,对于“特定的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的评判也会存在很大争议。

基于此,笔者引用现行的《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具体规定,结合笔者的实务经验,分别对评判发明专利创造性以及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常见方法进行阐述,最后再总结阐述发明与实用新型评判创造性方法的区别,希望能对行业相关人士提供一定帮助。

二评判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发明专利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主要是针对产品、方法的改进所提出的新技术方案。

产品发明是包括机器、仪器设备等用具的新技术方案;方法发明是包括制造方法、生产工艺、操作流程以及配方的新技术方案。

判断该新技术方案在本领域范围内是否显而易见是判断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决定性因素,现行《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判断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三个步骤,即通常所说的“三步法”: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什么;第二步确认该发明的区别特征和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实用新型多个主题的关系

实用新型多个主题的关系

实用新型多个主题的关系
实用新型多个主题的关系可以理解为在一个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中,涉及到多个不同的技术主题或领域。

这种关系可以是相关的、互补的或者相互独立的。

相关的主题关系指的是这些主题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它们可能在技术原理、应用领域或市场需求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

例如,一种涉及到电子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能涵盖多个相关的主题,如电路设计、电池技术、射频通信等。

互补的主题关系是指这些主题之间相互补充,通过结合不同的主题来提供更全面、更实用的解决方案。

例如,一种涉及到智能家居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能包含多个互补的主题,如物联网技术、传感器技术、数据分析等,以实现智能家居系统的自动化控制和监测功能。

相互独立的主题关系指的是这些主题之间相互独立,各自独立地构成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不同部分。

例如,一个涉及到汽车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能包含多个相互独立的主题,如发动机技术、底盘技术、车身结构技术等,各自针对汽车的不同方面提供技术解决方案。

通过实用新型多个主题的关系,可以在一项专利申请中涵盖多个相关或互补的技术主题,从而提高专利的技术价值和商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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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主题名称在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中的作用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2005年9月14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一种武术地毯”的第20042002845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为2004年3月3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要求1如下:
“1、一种武术地毯,其特征在于:由置于底层的弹力层、粘接在弹力层上起支撑作用的多层板层、粘接在多层板层上的缓冲层和粘接在缓冲层上的地毯层组成。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于2007年10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5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并且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第US20030072911A1号美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3年4月17日,复印件共173页;证据2:第96229637.6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6月17日,复印件共4页;证据3:第WO02094616A1号国际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2年11月28日,复印件共24页;证据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关于专利号为200420028451.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本专利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3、5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专利权人作出的答复并提出了反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口头审理,并确定了以下事项:请求人确定其无效宣告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至3、5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至3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作出了第1162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
首先,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武术地毯,在说明书中记载到,现有的武术地毯为单层结构,存在滑而不稳、缺乏弹性的缺陷,因此演练过程中的安全性差;而本专利的地毯弹性适中、具有良好的防滑作用。

证据1涉及一种专门适用于住宅的地毯,其具有耐磨、舒适、弹性、缓冲性能等。

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认识可知,住宅用地毯重点强调的是舒
适性,只须具有适于行走的缓冲性和弹性即可,高弹性反而使得行走不适。

而武术场地用地毯,其强调的是安全性和武术动作的需求,因此需要地毯具有不同于行走所需的高弹性和高缓冲性。

可见,住宅用地毯和武术地毯由于其需要的性能不同从而决定了两者在结构和材料上有实质上的差别,即两者的实质含义不同。

因此,本专利保护的武术地毯和证据1涉及到的住宅用地毯属于不相同的技术领域。

其次,对比权利要求1和证据1的上述方案,其“多层结构”也存在区别:权利要求1中是“起支撑作用的多层板层”,而证据1中是“粘合剂层压层和玻璃稀松非纺织物构成的多层”。

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权利要求1武术地毯中的多层板层通常是一种具有一定刚性,不随放置的地形而随意改变形状的多层平板结构,因此武术地毯由于多层板层的存在不能卷曲。

而证据1中的粘合剂层压层和玻璃稀松非纺织物并不具有刚性,可随意弯曲且随地形而改变,因此所述地毯片能够弯曲或折曲而不被破坏,可放置于楼梯、上下斜面、地面异形处等(参见证据1说明书中文译文第27页第9至11行。

另外,在证据1说明书的中文译文第22页第4行和第27页第4行描述到,所述的玻璃稀松非纺织物提供稳定性能且不因衬底的弯曲、偏斜、深拉或卷曲而受损害,显然其作用不同于权利要求1武术地毯中承受弹跳、摔打等动作冲力需要的支撑作用。

因此,权利要求1中起支撑作用的多层板层不同于证据1中粘合剂层压层和玻璃稀松非纺织物构成的多层,并且技术效果也明显不同。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技术领域不相同,且在“多层结构”上存在上述区别,而请求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现有技术中给出了明确的启示,以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将证据1公开的住宅用地毯经过改变,将其中具有稳定作用且可弯曲的粘合剂层压层和玻璃稀松非纺织物构成的多层替换为刚性的多层板层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武术地毯。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实质性特点
和进步,符合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至5相对于证据1也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案例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创造性的判断,囿于本文的目的,以下仅针对本案中涉及到的主题名称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创造性判断的作用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同德国等国家一样,我国在设立专利制度的时候,选择了发明和实用新型并行的模式,以保护那些创造高度尚达不到发明专利要求的一些简单的小发明创造,可以说,在设立之初到目前,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为我国专利制度以及经济的发展都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为了贯彻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小发明创造的目的,在专利法中明确了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申请创造
性判断的不同,并在细则中对二者保护的客体予以区分。

但是,由于技术的复杂性和创造性的判断本身的特点,仅仅依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还不足以将二者创造性高度区分开。

为了提高判断标准的一致性以及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专利审查指南》(2006进一步明确了二者创造性判断时在技术领域和现有技术数量上的区别。

可以说,审查指南的规定大大提升了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标准的操作性。

但是,从目前的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行政诉讼结果来看,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的标准上还存在较大的差异。

这显然与我们统一执法标准的要求是相背离的,而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方法就是在个案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规则。

本案所涉及的主题名称对技术方案创造性判断的作用这一问题在审查实践中是一个难点问题,本案对该问题的分析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具体而言,首先,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未仅凭本专利与对比文件在主题名称上的相似而认为其与证据1的地毯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而是具体考虑了两者使用目的、使用需要、具体应用场合等情况,并得出两者在结构和材料上应当具有实
质上差别、且二者不属于相同技术领域的结论。

其次,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也未因为二者技术领域的不同就完全不考虑证据中公开的内容,认定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具有创造性。

而是进一步考察了二者之间的其它区别技术特征,特别是能够体现二者主题名称不同的技术特征,即“起支撑作用的多层板层”,并着重考虑证据1中相应的技术特征是否解决了同样的技术问题,产生了相同的技术效果,是否能令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中得到技术启示,以将其应用到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主题名称、技术特征的差别而认定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在技术效果和技术问题上均不同,并认为现有技术中未给出技术启示,从而认定本专利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具备创造性。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在于,在审查和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主题名称对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一是在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时,要充分考虑权利要求中主题名称特征的限定作用。

这既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规定,又符合审查和司法实践。

二是在考虑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时,应当结合技术方案中的其它技术特征整体考虑。

通常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二者主题名称不同而认定其具有实质性的差别,更不能仅据此差别就认定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知识产权报崔国振曹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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