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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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是现代合同管理制度的发源地之一,以总承包为基础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已经有近200年的历史。至今,许多国家和地区,尤其是那些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例如新加坡、中国香港、澳大利亚及加拿大等,其建筑合同制度都始于英国。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最初版本就是以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的合同条件为基础。

一、建筑合同的主要类型

(一)总价合同(lump Sum Contract)

总价合同又称做一揽子合同,是指承包商同意按合同标明的项目总金额一揽子承接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

总价合同一般有以下4种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的合同总金额一般都是根据图纸、技术说明书、工程量清单和通过现场调查确定的。如果工程本身没有发生变化,则实际工程成本多少,承包商都只能得到按合同规定的合同总金额,一经确定就不允许进行调整。在使用固定总价合同时,承包商必须考虑到所有可能发生的合同风险、建筑市场概况及其不确定性。但是,当施工中由于业主原因发生工程变更时其总价也应改变。这种合同适应于工期短、工程项目内容非常明确的项目。这种合同的风险都由承包商承担,所以承包商的报价一般较高。

2.调价总价合同。在报价及订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当时的物价计算合同总价,但在合同条款中双方约定:如果在执行合同中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程成本增加超过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要进行相应调整。这种合同,业主承担了通货膨胀风险,承包商承担其他的风险。

3.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即业主要求投标者在投标时按单价合同办法分别填报分项工程单价,从而计算出工程总价,据此签订合同。如果设计变更或增加新项目,则用合同中已确定的单价来计算新的工程量和调整总价。

4.管理费总价合同。业主雇用某一公司的管理专家对发包工程进行管理和协调,由业主付给该管理专家一笔总的管理费用。

(二)单价合同(Unit Price Contract)

单价合同又称为"计量合同"。这种合同的基础是按照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因此,对所完成的工程必须进行计量。计算工程的价格是基于工程量

清单或单价表上所列明的单价来进行计算的。工程量清单合同为承包商提供一份作为投标依据的合同文件,用以保证业主收到的所有报价都是建立在同等的和可以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的。工程量清单是根据设计图纸和采用标准测量法划分的分项工程进行编制的,每个分项工程都包含了工程的简要说明和工程量,投标者必须将每个分项工程的单价和总价填入工程量清单。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要对每个分项工程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测量,并按照承包商报价中的"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单价进行计算。这样就可以计算出期中付款的款额和最终决算款额。

(三)连续合同

如果业主对工程进度比较关注,业主一般采用下列几种合同方式,以减少招标成本并加快施工速度:

l.系列合同

所谓系列合同,是指业主可以要求承包商按照在一开始报价时提出的条款和条件,分阶段执行一系列单独的总价合同。系列合同的报价固定不变;且长期有效。

2.连续施工合同

如果业主认为整个工程不应间断,还是以采取连续施工有利,也可邀请承包商在原总价合同基础上就此进行协商;一旦达成协议,承包商即以之作为一份独立合同,按照合同另行订明的条款连续实施工程。

(四)成本补偿合同(Cost Reimbursement Contract)

这种合同是专为那种边设计边施工的工程制订的,通常由独立的设计师进行图纸设计和技术说明书的编制,业主只需向承包商承付合同项目的主要成本,即承包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人工、机械和材料的实际成本、分包费和现场杂费;除此之外,业主还要付给承包商经双方协商议定的施工管理费及利润。此类合同形式主要适应于下列情况。

业主想要控制整个工程实施过程并愿意承担全部施工风险的项目;

业主想要尽早开工而对工程规模一时难以作出明确估计的项目;

各种各样的高标准项目;

一些任务紧急的应急工程临时修补工程和带实验性质的工程项目。

此类合同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l.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cost plus fixed fee contract)

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是根据双方同意的工程规模、估计工期、技术要求、工作性质及复杂性、所涉及的风险等,来考虑确定一笔固定数目的报酬金额作为管理费和利润。工程的直接成本经过审核后由业主支付给承包商,支付的总金额是主要成本加上这笔补偿费用。

2.目标成本合同(Target Cost Contract)

目标成本合同是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的变种,补偿费以目标成本作为依据,如果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则给承包商支付奖励金,如果实际成本高于目标成本,则对承包商处于罚金。采用这种方式,承包商可以分享成本节余和分担成本超额的风险。原定目标成本,应由业主和承包商谈判确定。

(五)管理合同(Management Contract)

近年来,逐渐出现了一些由承包商总包,集设计、施工于一体的合同形式,其类型及特点如下

1.协调管理合同

协调管理合同是指业主指定某一组织或公司作为其项目管理承包商,并与之订立合同,由其负责管理、协调项目设计与施工。这种合同形式的优点在于:业主能够因此而得到传统合同形式通常所不能提供的合同前期的专业技术。

尽早选定项目管理承包商可以促使其尽早参与设计事务,项目管理承包商一般只提供各种规定的通用设备及服务设施(如起重机、脚手架、现场办公室、仓储设施及安全设施等),本身并不参与永久性工程的施工,而是将这些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商来完成。管理承包商因其为工程施工提供了通用设施及服务设施而将得到应得的报酬。此外,根据协议规定,承包商还能获得基于工程成本预算的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此类合同一般适用于在项目设计阶段需要承包商提供有关施工专业技术的各种大型复杂工程。

2.施工管理合同

施工管理合同类似于上述协调管理合同,所不同的是,在台同执行过程中,业主雇用一名施工经理作为顾问,对设计和施工进行计划安排、管理和协调工作。业主直接与设计师和各个施工承包商签订合同。施了承包商受雇于业主,仅仅是后者的一个咨询公司或部门,其作为纯粹的经营管理者角色,其优点是由一个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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