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大科技园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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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大科技园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管理实施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集成社会优势资源,优化创业就业环境,规范机构管理,发挥科技园区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以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作用,建立政策引导、孵化器支撑、产学研结合的大学生科技创业育成机制,进一步建设好西安交大科技园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为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持续不断培养和储备大学生创新创业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西安交大科技园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 )以国家教育部、科技部印发的《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及《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指导思想,依托西安交通大学的优势科技资源和西安交大科技园的良好创业环境,扶持高等院校大学生开展科技创业活动,是全方位、深层次、高效率的大学生创业孵化服务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入驻创业基地的大学生团队及大学生企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西安交大科技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是创业基地的指导机构,负责协调基地与高校的衔接,负责基地的政策制定,负责大学生创业团队和创业项目的审核,指导入驻基地的大学生开展创业活动。

第五条西安博源春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基地的实体运作机构,接受管理办公室指导,负责大学生创业团队和项目的筛选;负责创业孵化基金及扶持项目的监督与管理,跟踪入驻企业的经营管理;组织创业培训和技术人才交流活动;协助创业团队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提供创业咨询等服务;协助大学生创业团队和企业进行项目申报、基金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专利申请;负责基地固定资产的管理以及基地的对外宣传与信息发布等。

第三章基地入驻条件及流程

第六条入驻条件

创业个人或创业团队入驻条件:

(一)创业个人或创业团队的负责人或主要人员是大学生(大学生是指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两年内(含两年)的往届毕业生);

(二)具有明确的创业目标、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三) 3 个月内可注册形成企业法人实体单位的;

(四)严格遵守基地各项规章制度,并自愿接受管理。

企业入驻条件:

(一)企业创办人为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两年内(含两年)的往届毕业生;

(二)企业创办人或团队所占公司股份不低于30% ;

(三)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 年;企业一般应为科技型企业。

(四) 3 个月内可完成工商、税务关系转入交大科技园范围内。

(五)严格遵守基地各项规章制度,并自愿接受管理。

第七条入驻流程

(一)向基地管理机构提交入驻申请材料:

创业个人或团队需提供:基地入驻申请表、商业计划书、团队负责人及主要团队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团队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企业需提供:基地入驻申请表、商业计划书、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主要产品介绍等。

(二)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三)通知评审结果或网上公示;

(四)获得批准的团队或企业签订入驻协议,办理其他入驻手续;

(五)团队正式入驻基地,开展创业活动。

第四章基地的扶持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八条扶持政策

(一) 12 个月内免收创业场地租赁费用;

(二)免费提供部分基本办公设施,低偿使用基地所配备的公共办公设施;

(三)定期开展创业培训和人才交流活动、安排“一对一”创业辅导;

(四)指导及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企业年检、银行开户等手续;

(五)提供创业咨询、项目论证、项目包装、项目申报、企业管理咨询、政策咨询、财务代理等服务;

(六)设立创业孵化基金,优先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创业团队和项目;

(七)科技园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共享开放;

(八)协助创业团队或企业解决其他创业问题。

第九条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一)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积极支持和配合基地开展的各种创业活动;

(二)遵守基地物业管理规定,按时缴纳水电、物业、网络通信费用,爱护基地公共财产,保证公共环境整洁有序;

(三)按照基地管理机构要求,按期如实填报统计数据;

(四)基地场地专门用于大学生创业活动,不能租赁于第三方或从事其他活动,如有特殊需要,需向基地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凡违反管理规定的个人、团队及企业,基地管理机构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创业人员及团队的退出

第十条协议期满退出协议期满且自愿退出基地的,可按照基地管理机构要求,办理相关退出手续后退出第十一条自动申请退出协议期未满、因个体原因要求提前退出基地的,可提前一周向基地管理机构退出申请,经管理机构批准后终止协议,办理退出手续后方可退出。

第十二条勒令退出协议期未满、但行为严重违反校内相关规定、基地管理制度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地管理机构按要求勒令其一个月内退出。

协议期未满,但长期空置办公场地,浪费环境资源的,基地管理机构按要求缩减其办公空间或勒令退出。

第十三条其他

协议期满、持有未验收的创业孵化基金扶持项目的,根据团队项目建设情况,经基

地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可续签入驻协议,但不再享受基地扶持政策;

自动申请退出或勒令退出的,如持有未验收的创业孵化基金扶持项目,需按照扶持项目协议内容退还相应支持资金。对于不按照协议执行者,基地管理机构有权追求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西安交通大学科技园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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