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一)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f1d0cd30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a16874e.png)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是指在应当履行职责的情况下,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
果的行为或者不作为。
在刑法中,不作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主观方面的犯罪形态。
不作为
犯罪的成立需要四个要件,即法定义务、法定违法后果、法定后果与不作为的因果关系以
及过失。
法定的违法后果是最重要的一个要件,也是不作为犯罪与其他行为形态的主要区
别之一。
法定的后果与不作为的因果关系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关键。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指不作为行为与实际发生的违法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在法
律上,不作为行为必须直接导致了实际发生的违法后果,才能够认定为因果关系的存在。
因果关系的存在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因果连接、违法特性、必然性。
因果关系是指因与果之间的直接联系。
即如果没有不作为行为的发生,违法后果也不
会发生。
因果关系的存在一方面需要能够明确不作为行为与违法后果之间的联系,另一方
面需要能够排除其他因素对违法后果的影响。
如果某人明知有人被欺骗,却故意不予制止
并导致其受到损失,那么可以认定其不作为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必然性是指不作为行为导致的违法后果是不可避免的。
即在同样的不作为行为情况下,违法后果是必然发生的,不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
必然性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重要要件之一,通过判定必然性的存在与否,可以确定不作为行为与违法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某人
明知有人将要遭受杀害,却不予制止并导致其死亡,此时可以认定其不作为行为与死者的
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d4ac48d6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05.png)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当危害结果发⽣时,要确定某⼈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刑法的因果关系,与刑法的⽬的、任务、机能相关,故⾃有其主观判断性。
刑法因果关系是受刑法⽬的规制的。
⼀定的⾏为是否与危害结果有刑法的因果关系,必须依照⽴法者、司法者的主观判断。
这种判断以⼀定的客观事实联系包括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
如故意杀⼈罪,医⽣故意注射毒药⽽令病⼈死亡,构成作为的故意杀⼈罪,⼜如医⽣以杀⼈的故意,对病⼈在其求救时不予救助,致其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罪。
前者,刑法因果关系以⾏为⼈的作为和危害结果为判断的基础,⽽后者,则以⾏为⼈的不作为、危害结果以及⾏为⼈的作为义务为判断的基础,在这⾥,⾏为⼈的不作为和病⼈之死亡结果是没有事实的因果关系的,⽽仅仅是因为作为义务的存在⽽具有⼀种事实的联系,但也由此⽽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但是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上,事实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物质前提,只要某⼀⾏为在逻辑上与危害结果存在这种必要条件联系,⽆论作⽤⼤⼩,距离远近,都应作为事实原因⽽纳⼊刑法因果关系的候选对象中,⽽不能在此区分原因与条件,从⽽将部分必要条件排除在此范围之外。
甚⾄还要考虑存在⼀定的事实联系,以避免判断不合理。
(⼀)刑法因果关系⾸先是⼀种联系。
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的存在的,⽽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联系着的。
(⼆)刑法因果关系是⼀种⼈的⾏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因为只有⼈的⾏为才能给予法律上的评价,⾃然⼒或者动物⼒纵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以刑法来处罚它们。
(三)⼈的⾏为是有主观罪过的⾏为,才能成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没有主观罪过,⼈就不能对他的⾏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然不能认为⾏为和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0fdf1490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cb.png)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指的是个人或组织在具有行动义务的情况下,未能履行该义务,造成了他人利益受损甚或生命受到危害的情形。
不作为犯罪是一种主观上的主观上的行为,通常与被动的情况相关,例如见死不救、不报案等。
因果关系是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直接影响了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
本文将围绕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展开讨论,探讨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在刑事法律责任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表现在犯罪行为的结果上。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需要具备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要件。
客观方面包括行为和结果。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就是指不作为行为导致了一定的结果。
见义勇为是一种积极的行为,但见死不救则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都可能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
在刑事法律责任认定中,必须确定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不作为犯罪的成立。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还表现在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上。
因果关系的存在不仅仅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还应当关注行为人对于行为结果的态度和意图。
见死不救的行为是否是故意的、过失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导致的,这些都对因果关系的判断有重要影响。
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还需要考虑不作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态度,以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在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中具有重要意义。
在道德层面上,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意味着其行为对他人权益的损害或者危害,这种行为是对他人权益的一种侵害和对社会正义的一种忽视。
在法律层面上,因果关系的确立直接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该承担何种刑事法律责任。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仅仅是一种法律概念,更是一种道德与法律规范的表现。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
由于不作为行为通常是一种被动的行为,其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并不直接、明显。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官通常需要依据证据推定而非直接证实因果关系的存在。
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https://img.taocdn.com/s3/m/bb0b16fa7c1cfad6195fa7f5.png)
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我们通俗的理解为:故意或过失地不履行特定义务从而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行为。
为此,构成不作为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1.不作为犯罪的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为前提。
这种积极行为的义务是法律或社会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的。
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这些特定义务,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结果的,触犯刑法时,应负刑事责任。
2.不作为犯罪的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法律要求行为人履行特定义务,是以行为人能够履行,即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为前提的。
因此,只有在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是不作为。
所谓能够履行义务,是指行为人自身有能力和客观上有条件履行义务,也就是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如果行为人没有足够的能力或者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不能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了义务仍未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都不是不作为。
如某副市长对掉到水渠的女孩未获救,该副市长称不会游泳,则说明他虽然是国家的公务人员,并在执行公务之中,从法律上讲有义务相救,而他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履行义务,所以不具备不作为犯罪构成条件,就不是不作为犯罪。
只有当行为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时,行为人的不作为才可能构成犯罪,这是主客观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
3.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
这就是由于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从而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这是行为人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决定性条件。
行为人虽未履行特定义务,但未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以上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不作为犯罪。
所以,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要严格区分不作为犯罪与玩忽职守、政治责任、道德义务,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的严肃性。
4.不作为犯罪的主观形式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这在刑法学认识上基本一致,难点在于认定上,不作为是消极地不实施应该实施的行为,无论未遂还是既遂,其主观恶性程度确定都有较大难度。
台湾韩忠谟认为:不作为的主观过错分故意和过失。
不真正不作为犯案例
![不真正不作为犯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4c557626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19.png)
不真正不作为犯案例不作为犯分为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
其中,真正不作为犯又可称为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规范中规定不作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这种犯罪的情况,例如刑法中的偷税、遗弃罪等。
{1}我国刑法条文明确规定了真正不作为犯,司法实务部门只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即可,不存在违反罪刑法定的问题。
不真正不作为犯,又被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是由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通常由作为实施的犯罪,由于未得到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因而容易引发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问题,归根结底仍是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
在此,拟就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的等价性问题进行研究。
一、不真正不作为犯等价性的概念所谓等价值,也称“等价限制”或者“相当限制”,是指为了成立真正不作为犯,要求行为人必须以不作为实现的不法构成要件与作为实现的不法构成要件在行为上之等价,彼此相当。
{2}或者说,违反作为义务所产生的侵害在法定构成犯罪事实上与以作为手段所引起者具有同等的价值。
{3}当今大陆法系国家中,等价作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已然成为理论上的主流观点,也得到了不少国家刑法的确认。
例如,德国现行刑法第13条、奥地利刑法第2条,都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进行了规定。
日本刑法虽然未就对等价值问题作明文规定,但“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不作为和作为必须具有相当性”不仅是理论通说,也一直是司法实务中所坚持的观点。
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案例,例如,辽宁张述伟不作为故意杀妻案、浙江李某“见死不救”不作为故意杀人案{4},等等。
按照一般刑法理论,故意杀人罪以积极的作为方式构成,而上述案例中行为人却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
这当中的冲突不得不引起足够的重视。
因此,研究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等价值的理论就显得极为必要。
不真正不作为犯是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保证人与不作为内容,但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了通常应由作为实施的构成要件的犯罪。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客观不法要件(一)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客观不法要件(一)](https://img.taocdn.com/s3/m/7cbb756ae2bd960590c6779b.png)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客观不法要件(一)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不作为行为与不作为(一)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形式义务四分法、实质义务三分法)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2/52)(ACD)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
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
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
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主要考查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A选项,父亲对儿童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救生员对落水者有职务上的救助义务,只有二人均不救,才致死亡,对于死亡结果均具有因果关系(重叠因果),故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选项,在客观不法层面,离婚尚未生效,夫妻关系尚未解除,丈夫对于妻子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不救助导致死亡,系不作为致死行为。
在主观责任层面上,明知不救会导致死亡结果,对于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对于构成要件要素均有认识,对于事实认识没有错误;误认为没有救助义务,系对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错误,属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成立;一般公众均可认识到不救有错,属于具有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责任。
客观不法+主观故意责任=故意的不作为犯罪。
C选项,(1)在不作为义务上,只对母亲有救助义务,不救母亲系不作为行为;对于女友没有救助义务,如不救女友不构成不作为行为;(2)因为只有一项法律义务,不属义务冲突的违法阻却情况,故而不救母亲仍属不法;(3)一般可认为可能具有期待不可能等责任阻却事由,但选项已叙明“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故而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8a75e256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f4.png)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指的是在应当采取行动的情况下故意不采取行动或者不履行职责,从而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行为。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指不作为犯罪行为与其所导致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文将就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进行探讨。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构成犯罪的重要要素之一。
在刑法中,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之一。
不作为犯罪中的不作为行为与结果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在因果关系成立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不作为犯罪成立。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两种情况。
直接因果关系指的是不作为行为与所导致的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
某人目睹一起抢劫案,但却故意不报警或者不报案,结果导致了抢劫案没有被及时警方发现,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不作为行为与抢劫犯罪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行为条件、时机条件和实践条件。
行为条件指的是不作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必要条件。
时机条件指的是不作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时间条件。
实践条件指的是行为人在不作为行为时有可能预见到可能会发生的结果。
只有三个条件同时满足,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才能成立。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有时并不容易确定。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很难确定不作为行为导致的结果,或者结果同时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常常需要依靠证据进行推断和判断。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确认也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有关。
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尽管他的行为可能导致了结果,但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并不成立。
浅谈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浅谈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https://img.taocdn.com/s3/m/cc941dfacc7931b764ce15dd.png)
摘要在刑法意义上,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在构成要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无行为那么无犯罪〞这句法谚说明了它的重要性。
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是指引起特定的外界变化,在意识与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不作为犯罪是较为复杂而值得深入研究的犯罪行为类型。
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作为义务,因而分清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X围,最为关键,只有弄清它,才能确定某行为是否为不作为犯罪,最后,提出应将道德义务纳入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中,从而维持法律天平的对称,维持法律的正义,从而到达社会的XX久安。
关键词:行为;不作为;作为义务;道德义务目录一、不作为概念与性质1〔一〕行为理论11.因果行为论12.目的行为论23.社会行为论24.人格行为论2〔二〕作为与不作为21.作为22.不作为33.不作为犯罪的原因3〔三〕不作为犯罪的分类4二、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5〔一〕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说5〔二〕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5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6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63.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64.关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7三、道德义务应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8〔一〕道德义务争议的有关观点8〔二〕我的看法91.法理依据92.经济依据93.社会依据9参考文献11致谢12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来源X围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三源说。
该种观点认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包括以下: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以及行为人的先前行为。
二是四来源说。
该种观点认为,除了三源说外,还应包括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义务,这是近几年的通说观点。
三是五源说。
该种观点认为除开三源说外,还应包括自愿承当的某种特定义务和在特殊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
一、不作为概念与性质〔一〕行为理论为是刑法的基点,也是刑法理论的根本概念。
不真正不作为犯罪之因果关系讨论
![不真正不作为犯罪之因果关系讨论](https://img.taocdn.com/s3/m/f6f2373d83c4bb4cf7ecd16e.png)
不真正不作为犯罪之因果关系讨论[摘要]不真正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现了通常情况下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
行为人在没有实施任何制造、推进侵害结果的积极身体活动时,却出现了法益侵害的结果,这种不作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必然有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如何解释不作为对受到侵害的法益有原因力是文章将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不真正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条件说;拟制说一、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一)条件说条件说认为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只要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就认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以宋福祥杀人案为例,宋福祥的妻子李霞上吊,宋福祥听到之后如果没有离开而是及时将妻子救下,就不会有妻子死亡的这个结果出现,因此,根据条件说,宋福祥符合了“没有前者(宋离开没有施救),就没有后者(妻子死亡)”的条件关系,因而宋福祥的不作为与妻子李霞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样判断似乎合情合理。
但是,条件说认为给结果造成影响的条件都具有同等的价值,不适当的扩大了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考察范围。
(二)原因说原因说是在批判条件说不当扩大因果关系的范围基础上提出来的。
原因说认为为了防止条件说不当扩大处罚范围带来的弊端,应当将条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在条件中挑选一部分作为结果的原因。
因而条件说又称之为原因条件区别说或个别化说。
原因说的这一主张相对于条件说具有进步意义,有利于进一步限制刑法的处罚范围。
但是,对于将哪些条件挑选出来做为结果的原因,原因说内部又出现了不同的主张。
有优势条件说、最有力条件说、动力条件说、异常行为原因说等多种判断方法,但是都没有很好地解决将哪些条件作为原因来判断的问题。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根据一般人社会生活中的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就认为该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这里的相当是指就一般人而言,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会产生某种结果,就被认为具有相当性。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b36b1e13866fb84ae45c8d26.png)
由于这种学说不能合理解释所有因果关系的成立情形,后来发展出了偶然因果关系说。该说的基本观点是,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介人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学说还认为,不能将条件与原因绝对分开,条件是相对于根据而言的,条件和根据都是原因,只是处于不同的等级和层次而已。从重要性来说,与根据相比,条件是次要的、第二位的,但就必要性来说,条件与根据都是不可缺少的。只有根据和条件相互作用,才能产生结果。只有根据没有条件,结果就不会发生,也就谈不上原因。
如何认定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如何认定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bddf8df0910ef12d2af9e769.png)
如何认定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文:张晓彬在通常情况下,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均普遍肯定原因性对于不作为与结果的发生的关联性,但刑事法律中提到的因果关系的原因较之客观事实原因的范围相对更小。
客观事实上的原因只有经过刑法评价后,才可以成为刑法中的原因。
这就需要明确判断标准。
我认为有两个这样的判断标准,即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行为人的行为具有防果可能性。
(一)作为义务1.应当准确地判断这种作为义务具体行为实施人应履行的作为义务是认定的关键。
经判断,实施者有这种义务时就可能面临受到刑事处罚;而不具有这种义务,就不是犯罪行为,没有处罚的可能性;在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中,行为人的作为义务处于怎样的地位,学者们存在着不小的争议:有的将其认为是刑法因果关系的成立要素之一(如上述“作为义务违反说”);有的将其置于违法性之中(如上述的“防止可能性说”)。
这两种观点都存在不足,前者犯了因果关系主观化的错误,后者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产生矛盾,使因果关系不适当的扩大。
我认为:具体行为中的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确定标准是行为人作为义务。
二者的关联性是以行为人的不作为为中介的,是一种间接的关联性。
“因为不实施作为义务要求的行为,以致法益侵害的产生,才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1。
2.应以作为义务为限严格地进行判断一般来讲,在刑法中行为人所具有履行特定的某一行为的义务是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若其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导致一定的刑法上的危害后果发生。
对于不作为犯的确认还应以作为义务为限,作为义务的来源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能将所谓的道德义务强加在不作为人身上。
目前法律体系中,主要有四个方面来体现行为人的作为义务:第一,先行行为引起的行为人义务。
该行为实施者有采取积极行动以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这么说的原因是其已实施的1参见杨建军:《不纯正不作为犯研究》,“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4年。
一些行为使法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紧迫状态;第二,义务已被刑事法律规定。
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考量
![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考量](https://img.taocdn.com/s3/m/57ef2bd0a58da0116c1749cf.png)
( ) 果二 分说 二 两
根据 其缘 由不 同 , 不作 为犯罪 的 因果 关系 , 把 分为起 果性 因
看 待 。因此 , 该学 说与 否 定说如 出一辙 , 否定 说 的一个分 支 学 辙说 和起 果 与防 果二 分说 等 。其 中 比较 引人瞩 目的是 转辙 说和 是 此 说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说认 为 , 通 不作 为行 为与 危害 结果 的 因果关 系来 自于不 作 为 起果 与 防果二 分说 。 由于篇 幅 的局 限, 处只 作简 要 的介绍 。 自身 , 这种 因 果关 系是客 观 的 , 而不 是法律 强 加的 , 因此 , 作 为 不
说 认 为不作 为 犯罪 中 的不作 为 与危 害结 果之 间不 存在 事实 上 的
二、 国内 关于不 作为 因果 关 系的学 说 目前 , 国的刑法 理论 界关 于不 作 为犯 的 因果关 系 , 本上 我 基 因果关 系, 是法律 将不作 为与 结果 之间 的关系 同作为犯 罪一样 肯定 说处于 通说地 位 , 中有作 为 义务违 反说 、 但 其 防果可 能性 说、 转
果关 系与 防果破 坏 性 因果关 系 。 对于 起果 性 因果 关系 , 不作 为 中 包含着 危害 结果发 生的主 要根 据 , 对危 害结 果 的发生起 着 根本 的 决定 性作用 。 在防 果破坏 性 因果 关系 中 , 生 危害 结果 的主 要根 发
时, 他所 为 的其 它行 为对 于结 果具有 原 因力 。 比如 母亲 不给 婴儿 据存 在于 其他 事物 中 ,不作 为巩 固和增 强这 种根 据 。 在此情 况
刑法学中作为与不作为竞合之辨
![刑法学中作为与不作为竞合之辨](https://img.taocdn.com/s3/m/93a7725e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a660e46.png)
刑法学中作为与不作为竞合之辨【摘要】对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能否成立的问题,应将行为事实本身作为考察问题的基础。
当只发生一个行为事实,则对该行为事实本身以及对该行为事实所作出的“应该”或“不应该”的价值评判,是不能构造出所谓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的。
即便是一个犯罪行为是由两个以上阶段性行为复合而成,即该犯罪行为是复合行为,如果复合行为中的阶段性行为在违反刑法规范的类型上即在刑法规范的违反性上具有“一致性”或“同质性”,则也难以构造出所谓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
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引起了刑法规范分类的混乱,并在“重复评价”之中叠加着刑事责任。
因此,无论从行为事实层面,还是从刑法规范乃至刑事责任层面,所谓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都不可取。
【关键词】作为,不作为,行为方式,刑法规范,重复评价在以往的刑法理论中,作为与不作为被视为行为的两种基本方式。
但我国刑法学界较早就有人提出所谓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并以偷税、抗税犯罪作为例证,即就行为人伪造账目、弄虚作假,甚至殴打税务人员而言,是作为但从应纳税而不纳税而言,则是不作为。
随后,又有学者从“持有型犯罪”来论证所谓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即所谓第三种行为方式。
再后来,所谓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即第三种行为方式便得到了“类型化理论”的强化。
如今,仍然有人在坚持所谓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
在对所谓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的坚持者中,张明楷教授又作了较为深入的论述。
于是,本文权作与张明楷教授的一番商榷。
一、立于“司机闯红灯”来看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张明楷教授指出,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存在着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现象,即一个行为从一个角度看是作为,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则是不作为。
例如,汽车司机在十字路口遇到红灯仍然向前行驶而导致行人死亡。
从不应当向前行驶而向前行使不应为而为来看,属于作为从应当刹车而不刹车应为而不为来看,则属于不作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肯定作为犯罪,就不必考察行为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即不必认定为不作为犯罪。
试论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犯罪未遂
![试论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犯罪未遂](https://img.taocdn.com/s3/m/3cd27a0beff9aef8941e06f7.png)
及 构成 不真 正不作 为犯 罪未遂应 注意 的问题 。
关键词 不真正不作为犯罪 结果 等价性 犯罪未遂 作者 简介 。 胡飞 , 北京市通 州 区人 民检 察院 未成年人 案件检 察 处助理检 察 员。 中图分类号: D 9 2 4
一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1 . 2 4 4 . 0 2
入罪的进步性的同时也要意识到刑法修正案jkd中对危险驾四危险驾驶罪现行规定的不足驶罪的规定所具有的局限性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力求刑法修正案八只规定了醉酒驾驶和情节恶劣的追逐竟不断完善法律规定以便最大程度地实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驶两种行为而不包括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其他类型的危险障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
不要求 发生危 害结果 时, 没有造 成危害结 果的不作 为也可 能成 立 义务人 履行义 务的积极性之 嫌疑 , 作为义 务人一种主张更为合 推卸责任, 不利于法益的保护。 笔者认为应 以行为人对于法益处
适。 尽管 不作 为是否 与作 为等价 并不只取 决于 是否发 生 了结 果 , 于危险状态的原因力大小, 行为人作为义务要求的迫切程度, 以 但是 , 行为犯 是只要 实施刑法 分则规定 的某 种危 害行为就构 成既 及行 为人履 行作为 义务 的难易程 度 , 在行 为人之 间进行 归责 。 遂 的犯 罪 , 危 险犯是指 行为人 实施的危害行 为造成 法律规定 的危
从哲学范畴而言, 结果是行为对外界所生之影响或所造成之 中 , 若 管理员丙及 时下水 救助 , 甲完全 可 能得救 , 那 么按照上 述理
变动。 刑法意义上的结果. 是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 论乙没有对结果惹起进行 了现实性、 排他性的具体支配, 也并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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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一、认定因果关系的意义1.影响罪数认定。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表明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属于同一个案件,成立一罪;否则,该行为与危害结果可能属于两个案件。
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
在故意犯罪中,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既遂。
例如,甲骗乙钱财,乙识破但基于怜悯给甲5000元,甲成立诈骗罪未遂。
因为甲取得财物和诈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3.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
在我国刑法中,所有过失行为要成立犯罪,必须导致特定实害结果,即要求过失行为与特定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就不能成立犯罪。
4.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结果加重犯。
例如,甲只想伤害乙,致乙轻伤,又送乙去医院,途中第三人车祸致乙死亡。
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司法考试坚持的学说:以条件说为基础的因果关系理论。
条件说公式: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一)条件因果关系说①条件关系的限定(刑法上因果关系与生活中因果关系的区别)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生活中因果关系是日常生活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危害行为是指对法益产生危险或实害的行为。
如果对法益不创设任何危险,则属于日常生活行为。
注意:日常生活行为偶然产生的危害结果,不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很重要的考点。
例1,甲劝说乙自驾车旅游,希望乙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后来乙果真死于交通事故。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甲对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例2,乙很想让王某死亡,便劝其坐飞机,心想:如果飞机坠毁,王某必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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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一)
提要:不作为犯罪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着客观的联系,这种客观联系就是追究不作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研究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对于追究犯罪,正确量刑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刑事责任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提出最早见于Stubel 于1805年的《犯罪之构成要件》一书,此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越来越得到重视。
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刑事立法和行事司法的重要课题之一。
为了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复杂的刑事案件,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和刑法科学研究中,正确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题。
纵观世界各国,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研究都是十分重视的。
从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来看,犯罪有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从而,也可以将刑事因果关系区分为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和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本文仅对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做一个简要分析。
一、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不作为犯罪是指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故意或者过失地不履行其特定的义务,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依照刑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一种特殊情况,对于不作为犯罪,理论上有各种不同意见,纵观西方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肯定说。
即肯定作为犯罪中也存在刑法因果关系。
持这种学说的学者在具体论证的时候又主要有五种不同的见解。
他行为说、先行为说、他因利用说、作为义务违反说、防止可能性说。
以上五种学说前两种是从不作为以外的作为行为中寻找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因此被称为“作为原因说”。
后三种,因为都不同程度地力求从不作为本身研究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因此被称为“不作为原因说”。
2否定说。
即否认不作为犯罪中存在着刑法因果关系。
这种学说认为,不作为是“无”,无中不能生有,因此不作为没有引起结果的原因力,不作为犯罪中就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问题。
“如德国学者韦尔策尔认为:不作为没有行为,绝无后果可说。
”1显而易见,这种学说是错误的,也已经被抛弃。
现在学者多数认为不作为并不时单纯的“无”,而是没有实施法律期待的行为,在社会意义上仍然是一种存在,是否为不作为应当从法律或者社会意义上判断。
3不作为准因果关系说,即不作为犯罪在客观上事实上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法律将不作为引起的结果的原因与作为犯罪一样看待。
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说:“不作为不过是不防止结果发生的消极的意思活动,所以它对结果的发生,没有任何的物质原因力存在。
之所以是犯罪行为之一,无非不作为与结果之间得以作为之因果关系准用之而已。
自法律上观察,无此不作为则不发生一定的结果,与作为对于有原因关系存在,完全相同。
”2该学说,与第二种学说都认为不作为没有原因力,只不过法律将其不作为看作结果的原因而已。
显而易见,这种学说是错误的,“因为它否认了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实质上也就是否认了不作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我们认为,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法律强加的。
”3.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对于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在刑法理论中存在着分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该明确不作为犯罪和作为犯罪相比有哪些区别,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有哪些特点,然后我们才能深入的研究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
二、不作为犯罪及其因果关系特点构成任何一种犯罪,首先需要有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不作为具备一定条件时候,之所以也应该受到处罚,是因为它也是受人是意识支配的,也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结果。
对于这个问题,古人也早已懂得,中国古代法律就有关于不作为犯罪的法律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不作为犯罪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许多的国家不仅在刑法分则中规定了不作为犯罪,在总则中也明确规定了不作为犯罪。
我国刑法虽然在总则中没有规定不作为犯罪,但是在我国的刑法典分则中有不少关于不作为犯罪的规定,例如,关于遗弃罪的规定。
“所谓不作为,亦称犯罪的不作为,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
”4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的法律性质上看,不作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定,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
如在遗
弃罪中的不提供扶助的行为,该行为不仅违法了刑法中的禁止性规范,而且违反了婚姻法中的命令性规范。
5不作为犯罪同作为犯罪相比,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首先,不作为犯罪的主体同作为犯罪的主体不同,它必须是负有某种特定义务的人,否则,不能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法律对不作为犯罪的主体要求更高,除了需要具备一般主体的条件外,还必须是有特定义务的人。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行为人的作为义务主要有四个来源;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第二,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具体是指具有某种职务,从事某种业务或者处于某种地位的人,负有某种积极的义务。
第三,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而使法律保护的利益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义务。
第四,自愿承担的某种义务。
其次,不作为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与作为犯罪不同。
不作为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其特定作为义务,并因而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行为人的违反刑法规范的不作为同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