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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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是指在应当履行职责的情况下,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
果的行为或者不作为。

在刑法中,不作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主观方面的犯罪形态。

不作为
犯罪的成立需要四个要件,即法定义务、法定违法后果、法定后果与不作为的因果关系以
及过失。

法定的违法后果是最重要的一个要件,也是不作为犯罪与其他行为形态的主要区
别之一。

法定的后果与不作为的因果关系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关键。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指不作为行为与实际发生的违法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在法
律上,不作为行为必须直接导致了实际发生的违法后果,才能够认定为因果关系的存在。

因果关系的存在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因果连接、违法特性、必然性。

因果关系是指因与果之间的直接联系。

即如果没有不作为行为的发生,违法后果也不
会发生。

因果关系的存在一方面需要能够明确不作为行为与违法后果之间的联系,另一方
面需要能够排除其他因素对违法后果的影响。

如果某人明知有人被欺骗,却故意不予制止
并导致其受到损失,那么可以认定其不作为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必然性是指不作为行为导致的违法后果是不可避免的。

即在同样的不作为行为情况下,违法后果是必然发生的,不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

必然性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重要要件之一,通过判定必然性的存在与否,可以确定不作为行为与违法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某人
明知有人将要遭受杀害,却不予制止并导致其死亡,此时可以认定其不作为行为与死者的
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的研究

论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的研究

论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的研究摘要:不作为犯罪是通过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随着实践中不作为犯罪的大量出现以及由此引起的一系列问题,理论界已经对不作为犯罪做了相关研究,本文主要通过对先行行为可否为犯罪行为、见危不救犯罪化以及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三方面来研究不作为犯罪。

关键词:不作为;先行行为;见危不救;罪刑法定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2-00-02不作为犯罪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为未实施的行为,因而构成犯罪。

对不作为犯的研究,理论界主要是针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进行研究,因为虽然不纯正不作为犯没有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是很普遍的。

在此,笔者仅从三方面来研究不作为犯罪:先行行为可否为犯罪行为、见危不救犯罪化以及罪刑法定原则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一、先行行为可否为犯罪行为(一)先行行为是否为故意犯罪首先,在刑法就某种故意犯罪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或因发生严重结果而成立重罪时,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对行为人依照结果加重犯或者转化犯的规定来定罪量刑,所以此时先行行为不能为故意犯罪。

假设甲故意重伤乙,明知不及时送往医院救治随时都有生命危险,但是由于甲是追求乙重伤的结果的,所以法律如果期待甲对乙进行及时抢救,则是法律对犯罪人的过高要求,这种期待并不具有可能性。

而且法律已经规定了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完全可以将加重结果评价在相应的结果加重犯,不会造成评价不足,从而使罪责刑相适应。

其次,在刑法没有就某种故意犯罪规定为结果加重犯或可成立另一重罪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客观上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实际上未予防止,从而致使严重结果发生的,则构成不作为犯罪,且与先前的故意犯罪数罪并罚,即此时先行行为可以认为是故意犯罪。

例如,行为人在禁渔区用爆炸或者强电流捕捞水产品,对此时正在游泳的人造成重伤害,行为人可以救助但不予救助造成被害人重伤,就应该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此不作为的故意伤害或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数罪并罚。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指的是个人或组织在具有行动义务的情况下,未能履行该义务,造成了他人利益受损甚或生命受到危害的情形。

不作为犯罪是一种主观上的主观上的行为,通常与被动的情况相关,例如见死不救、不报案等。

因果关系是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直接影响了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

本文将围绕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展开讨论,探讨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在刑事法律责任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表现在犯罪行为的结果上。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需要具备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要件。

客观方面包括行为和结果。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就是指不作为行为导致了一定的结果。

见义勇为是一种积极的行为,但见死不救则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都可能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

在刑事法律责任认定中,必须确定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不作为犯罪的成立。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还表现在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上。

因果关系的存在不仅仅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还应当关注行为人对于行为结果的态度和意图。

见死不救的行为是否是故意的、过失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导致的,这些都对因果关系的判断有重要影响。

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还需要考虑不作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态度,以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在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中具有重要意义。

在道德层面上,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意味着其行为对他人权益的损害或者危害,这种行为是对他人权益的一种侵害和对社会正义的一种忽视。

在法律层面上,因果关系的确立直接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该承担何种刑事法律责任。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仅仅是一种法律概念,更是一种道德与法律规范的表现。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

由于不作为行为通常是一种被动的行为,其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并不直接、明显。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官通常需要依据证据推定而非直接证实因果关系的存在。

试举例论述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试举例论述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试举例论述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刑法通论认为不作为犯罪即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是指负有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因而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由此可知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应当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在我国存在着诸多的理论观点,且在刑法典中对其构成条件又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综合各个方面的观点,可以看出我过的不作为犯义务来源主要有:(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主要是指真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例如当事人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就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刑法第193条又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仅限于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义务,而且也应当包括民法、经济法、婚姻法、诉讼法、行政法规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二)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是指一定的人由于担任某项职务或从事某项业务而依法要求履行一定的作为义务。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范围很广,具体认定要根据职业、行业的管理规定、规章制度而定。

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

(三)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如果不排除、不避免,没有防止危害的发生,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例如,成年人王某带儿童赵某去游泳,这是合法的行为,其不履行看护义务,致赵某溺水身亡,其违背了因先行行为产生的看护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

浅谈不作为犯罪

浅谈不作为犯罪

浅谈不作为犯罪摘要:传统理论对不做为的理解往往是和作为并列的一种犯罪形式,这个固然不假,可是细细分析做为和不做为的相互关系却发现其实二者之间在刑法规范中更多是一种补充关系,而不作为和不作为犯罪之间也存在微妙的区别关键词:作为不作为义乌来源不作为犯罪作为与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两种基本形式,作为就是积极的举动,体现于外的积极行为,比如开枪杀人,举刀砍人,和盗窃等等,这些都是典型的积极的作为方式,不作为就是表面上看静止不动的,但正是由于其静止状态,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

根据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该对该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这就是不作为的犯罪行为。

众所周知,不作为方式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1.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2.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机及义务,没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从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通说认为只要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就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但笔者认为以上三个条件只是简单宏观的概括了不作为犯罪的轮廓,甚至,满足不作为犯罪还要求有其他实质性要件,在此,笔者想在此对以上三个要件中的义务来源这一要件和需要满足的其他实质性要件进行一些探讨一、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此处所说的义务,也就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作为义务来源,可以分为以下四种(一)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这里需要澄清的一个误区是,虽然犯罪问题是刑法上讨论的专有问题,但此处的法律却不仅仅指刑法而已,它包括除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这里指狭义的法律),如,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之间有相互扶养(抚养)的义务,违反了这一义务,也是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典型的如遗弃罪。

(二)业务上和职务上所要求的积极作为义务如值班医师的及时救助义务,执勤的消防队员的及时灭火义务,铁路工人的扳道岔义务等(三)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这里的法律行为多指一种合同行为和契约行为,而该合同行为引起了一个积极作为义务(四)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行为这是一个最为复杂的义务来源,因为此处的先行行为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

不作为犯罪浅论

不作为犯罪浅论

试论不作为犯罪内容提要:刑法中规定了一些不作为的犯罪,怎么理解不作为犯罪呢?它指的是负特定义务主体有作为的义务,由于不作为导致严重危害结果发生,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不作为的犯罪在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哪么要求人们作为的义务究竟有哪些?不作为犯罪在主观上是有罪过的罪过形式是怎样的呢?它又有怎样的危害呢?处罚这种犯罪的意义又何在呢?关键词:作为不作为犯罪一、将不有些不作为行为规定为犯罪原因(一)不作为与作为的作用是等同的,同样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作为是指犯罪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负有负有积极作为的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作为的犯罪,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犯罪人出于报复社会,故意破坏铁路轨道使火车发生出轨,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人员伤亡。

在这里犯罪人是以积极的行为促成犯罪结果的发生。

同样是破坏交通工具罪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如搬道工人在该搬道的时候故意不搬道从而使火车倾覆。

二者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一样的,它们的作用是等同的。

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犯罪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犯罪客体就是受保护的法益,即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破坏交通工具罪中,作为与不作为侵害的法益是相同的。

保护法益是刑法始终贯穿的一条主线,作为的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刑法受保护法益,当不作为行为侵害同样的法益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时,就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二)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有作为的可能性首先,作为义务它是一种必须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该义务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而并非不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消极义务。

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是一种特定作为的义务,且该义务在特定情况下是针对特定的人。

行为人不作为将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到损害,这种不作为行和刑事法律后果是相联系的,具有刑事强制性和刑事制裁性。

故行为人要以积极行为的去作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如果负有此种作为义务的人不作为,就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这种作为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种:(1)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如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当事人履行生效的法院裁判的义务。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指的是在应当采取行动的情况下故意不采取行动或者不履行职责,从而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行为。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指不作为犯罪行为与其所导致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文将就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进行探讨。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构成犯罪的重要要素之一。

在刑法中,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之一。

不作为犯罪中的不作为行为与结果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在因果关系成立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不作为犯罪成立。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两种情况。

直接因果关系指的是不作为行为与所导致的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

某人目睹一起抢劫案,但却故意不报警或者不报案,结果导致了抢劫案没有被及时警方发现,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不作为行为与抢劫犯罪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行为条件、时机条件和实践条件。

行为条件指的是不作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必要条件。

时机条件指的是不作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时间条件。

实践条件指的是行为人在不作为行为时有可能预见到可能会发生的结果。

只有三个条件同时满足,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才能成立。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有时并不容易确定。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很难确定不作为行为导致的结果,或者结果同时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常常需要依靠证据进行推断和判断。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确认也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有关。

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尽管他的行为可能导致了结果,但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并不成立。

浅谈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浅谈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摘要在刑法意义上,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在构成要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无行为那么无犯罪〞这句法谚说明了它的重要性。

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是指引起特定的外界变化,在意识与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不作为犯罪是较为复杂而值得深入研究的犯罪行为类型。

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作为义务,因而分清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X围,最为关键,只有弄清它,才能确定某行为是否为不作为犯罪,最后,提出应将道德义务纳入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中,从而维持法律天平的对称,维持法律的正义,从而到达社会的XX久安。

关键词:行为;不作为;作为义务;道德义务目录一、不作为概念与性质1〔一〕行为理论11.因果行为论12.目的行为论23.社会行为论24.人格行为论2〔二〕作为与不作为21.作为22.不作为33.不作为犯罪的原因3〔三〕不作为犯罪的分类4二、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5〔一〕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说5〔二〕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5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6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63.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64.关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7三、道德义务应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8〔一〕道德义务争议的有关观点8〔二〕我的看法91.法理依据92.经济依据93.社会依据9参考文献11致谢12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来源X围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三源说。

该种观点认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包括以下: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以及行为人的先前行为。

二是四来源说。

该种观点认为,除了三源说外,还应包括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义务,这是近几年的通说观点。

三是五源说。

该种观点认为除开三源说外,还应包括自愿承当的某种特定义务和在特殊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

一、不作为概念与性质〔一〕行为理论为是刑法的基点,也是刑法理论的根本概念。

毕业论文:论不作为犯罪

毕业论文:论不作为犯罪

毕业论文:论不作为犯罪1500字不作为犯罪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明知应履行职责或采取必要行动的情况下,却不履行或不采取行动,致使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不作为犯罪行为不仅能够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涉及到了法律和道德问题。

不作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对问题的无知、对问题的漠视、对社会责任的缺乏等等。

不作为犯罪的关键在于没有采取行动,导致了一系列负面后果。

而后果则是性质严重且恶劣的,可影响各个方面的社会和个人利益。

因此,不作为犯罪应被严格打击并制订相应的法律措施。

此外,如果不作为犯罪行为者具有职务,其违法性质更为严重。

因为相较于一般人民,这些人受到了更多的权利和利益保障,因此他们有更高的职责和义务去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不作为犯罪也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以不作为罪定罪。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依据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来量刑量罚。

但不管怎样,对于不作为犯罪的行为,应公正合理地制订法律与裁判标准,并遵循一定的司法程序,以保证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

总之,不作为犯罪不仅是一种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的行为,也涉及到了法律、道德和社会责任等问题。

要有效制止这种行为的发生,需要从多方面入手。

一方面,国家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以及法律的执行,对于违反法规的行为作出惩罚,以示警戒。

另一方面,需要提高全民法制意识,让公众逐渐认识到保障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从而减少不作为犯罪行为的发生。

浅论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

浅论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

不作 为犯 是对命 令性规 范 的违 反 。 命令 性规 范, 是义 务规 范的~
种。 0 其 内容 是法 律要求 人们 做 出一定 的行为 , 按之 法律就 承认
保护 , 否则 就承 担相应 责任 。 关 于不作 为犯罪 的违法 性刑法 上 也 能为而 为之 ” 。 而 作为义 务是 指行为 人所 负有 的必须 实施一 定行 有争论 。 尤 其是 不纯 正的 的不作 为犯是 否符合 罪刑 法定原 则 , 因 而是 否具 有违法 性 , 存 在不 同 的看 法 。
为, 就 是 以不作为 实施作 为, 是不 真正 的不作为犯 。。 从上 述分析 从性质 上分为 法定 的义 务、 职务 的义务 、 道 德 的义 务、 习惯 上 的义
所 有义务 只有上 升为 法律上 的义 务 , 才 具有 国家意 志和强 中 我们可 以看 出所 谓不真 正不 作为 犯就 是指某 种罪 之构成 要件 务等 。 但 我们 不 能就此妄 断只有 法律 义务才 能 引起不作 为犯 罪 。 的行 为在作 为和不 作为都 能构成 时, 行为人 实施该犯罪 是不作 方 制力 。 式进 行 的。刑法 是 以作 为形式规 定犯罪 构成要 件, 不作 为方式 作 实事上 , 许 多不 作为犯所 违反 的法 律义 务是 由道 德义 务等其他义 为 构成 要件 是否违 反罪 行法 定原则 ?德 国学者 考 夫曼最 先对 于 务转 化而 来 的。也就是 说作 为义 务 的来 源不 知是法 令情 形 。
小悦 悦事件 将“ 见死 不救” 入 罪的 问题推 向了辩 论 的高峰 , 也 对 象是违 反 “ 禁止故 意伤害” 这一 禁止规 范的作 为。而在 命令规
再 次 引起理 论 界和实 务界 关于 不作 为犯罪 激烈讨 论 。不作 为是 范中 , 父母 拒绝抚养幼 年子女 , 就是违 反“ 父母应 当抚养 未成年子 否有行 为 , 以往 曾备 受争议 , 现在依 然 困惑颇 多 。诸 多 的困惑使 女” 的命令 规范 。对 父母处 以遗弃罪 , 便 认为遗 弃罪 的构成要件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

作 为义务 的主体 与内容 ; 不纯 正不 作为犯 而言 , 就 刑 法则 对此未 加规定 。因此 , 如果 ‘ 的’ ‘ 么样 的 ’ 谁 、什
的不 作为符合 杀 人等罪的构 成要 件的问 题没有 明确
[ 稿 日期 ] 0 1 9 3 收 2 0 ~0 ~0 [ 者简介]李卫红 【9 5 。 天 津市 人. 作 16 ~) 女. 烟台大学科研处副处长 , 副教授 ; 任勇 (9 7 . 山东人 。 17 ~) 男. 山东寿光法
院. 长助理。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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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 台夫学 学报 ( 学社 会科学版 ) 哲
第1 5卷
的消极 义务 。在 作 为 犯 罪 中, 如果 行 为 人 去做 法律 禁止的 事情 . 么他 就 没有 履 行法 律 禁 止 他做 某 一 那
学通论) 为代 表 , 为 四个 来源 应 是 :( ) 认 “ 1 法律 明文 规定 的 义务 。 ( ) 业或 职 务 道 德 上要 求 的 义务 2职 () 3 法律行 为 引起 的 义 务 。( 先行 行 为 引 起 的 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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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5卷 第 2期 2 0 年 4月 02
烟台大学学报 { 哲学牡舍科学 版 )
J u n l f a U i r t P i h n o a Si e o r a o n Y nv s yf h  ̄p ya dS c l e ei k i  ̄e )
为的作 为 义务 的性 质. 才能 正 确 地估 价 行 为 人所 负
觞 , 百年 的辩论早 已将 其打 造 成 真理 . 上 然而 , 有 仍
诸 多 的困惑 使这场辩论 依 然在 延续。一切 疑 问的展
的义 务, 能对行 为 人 的不 作 为行 为做 出罪 与非 罪 才

论不作为犯罪之构成.doc

论不作为犯罪之构成.doc

论不作为犯罪之构成作者:温小燕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1期本文案例启示:司机搭栽受伤的人乘车。

并在肇事者中途逃跑的情况下将伤者弃置路边,致其死亡的,由于在此期间排除了伤者被他人救助的可能性,因此构成法律上的先行行为,产生救助义务。

同时,这种弃置行为之本质,可以等同于遗弃罪中的“遗弃”行为,应以遗弃罪来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2009年11月20日晚12时许,出租车驾驶员张某驾驶出租车至某市谢家村村口时,遇一中年男子王某扬招,张某即停车。

王某将一大出血并已昏迷的老人搬上出租车后座,并告诉张某是自己撞伤了老人,要张某驱车前往市中心医院。

当车行至市郊偏僻处,王某要求张某停车,自己要方便一下。

张某停车后,王某下车逃逸。

张某见情况不妙,便趁夜深无人之机,便将重伤老人弃置路边后驾车离去。

次日,途经群众发现老人尸体并报案。

经法医鉴定,该老人因失血过多导致休克而死亡。

一、分歧意见对于这个案例,学界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即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与不构成犯罪。

其各自的理由如下:(一)构成故意杀人罪之理由不作为犯罪的本质条件是负有作为义务以及具有作为的能力。

在认为司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学者看来,这二者都是满足的。

首先,司机张某负有救助老人的义务。

认为司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学者,在张某具有作为义务这一点上是一致的,但对于其义务之具体来源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1.作为义务来源于合同行为。

司机张某与老人之间是一个承运合同的关系,《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因此,张某作为承运人,从老人上车的一刻开始,救助老人就成为其法律上必须承担的义务。

2.作为义务来源于先行行为。

张某将受伤的老人载上车,使老人出于其所驾驶的车辆的空间范围之内,这一先行行为,无论其出于何种考虑,都已经与老人的生命安危之间建立了联系,因而就具有了救助老人的义务。

浅谈不作为犯罪

浅谈不作为犯罪



犯罪 的两种基 本形式一一 作为与 不作为
裁定罪。
无行 为 则 无 犯 罪 , 行 为是 犯 罪 的基 础 。 犯 罪 的 行 为表 现 为作
( 2 ) 职务或者业 务上要求的义务。 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
义 务 是 以行 为 人 从 事 一 定 的 业 务、 担任 一定的职务为前提 , 由有 关法 规 、 规 章 和 制 度 明确 规 定 , 只要 行 为人 在 执 行 职 务 或 从 事业 务期 1 司, 就 必 须 履 行 自己的 义 务 , 例 如 带 领 学 生 外 出 的 教 师 有 对 学 生 安 全 负 责 的 义务 , 仓库 保 管 员有保 管 库 中财 务 的义 务 等 。
某是好朋友, 一 天 李 某 带 云 某 的 儿子 ( 6 岁) 左 左去游泳, 这 是 合
法的行为。 如果李某不履行看护的义务, 不 为” 。 如, 儿子 遗 弃 年迈 的母 亲。 在 寒 冷 的 冬 日, 八 十
多岁 的 老 母 亲 刘 某 , 在 儿 子 的 家 门 口呆 了几 天 几 夜 , 儿 子就 是 不 开 门, 对 老 母 亲不 管 不 问 , 最 终 导 致 老 母 亲 在 瑟 瑟 的 冬 风 中 由于
遍 的典型的犯罪方式 , 抢劫 罪、 抢夺罪 、 故 意 伤 害 罪 等 大 多数 犯
罪都 必 须 通 过 犯 罪分 子 的 主 动积 极 的 行 为 来 完 成 。 不作 为是 相 对 作 为 而 言 的 , 指 有 实 施 某 种行 为义 务 的 人 , 消 极 地 不 实 施 这 种 行 为而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行 为。 不 作 为的 特 征 在 于
人 具 备 履 行义 务 能 力 时 , 行为人的不作为才可能构成犯罪。 如 某 幼儿教 师邹某 , 在明媚的春 臼 带 领4 名 幼 儿 外 出游 玩 。 走 在 最 后

浅论不作为犯罪

浅论不作为犯罪

“ 作为义务”是刑法上不作为犯罪 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 。 , 对于刑法 上不作为 之“ 为义务 ” 作 的理解 , 有着不 同的观
点, 其主要为 : 1 . 不作为是一种法律的判断 , 或者说是行为人实 际实施 的 行为与他应实施的行为 的对立 。故而不作 为义务的来源在 于 “ 防止—定 结果 的法律义务。 应 在法律承认 的情况下 , 甚至于包 括某种 习惯而产生的义务 。 2 . 不作 为的义务范 围包括法律规定 、 职务要求 和特定情况 下的“ 见危不救 ” 。 3不作为的 “ . 特定义务 ” 于 : 于法 律之规定 、 源 基 基于特定 关系 、 基于职务 的要求以及 自己的行为。 4不作为义务源 于 : 1法律 的规定 ;2 合 约之规定或 职 . () () 业守则 ;3 ( )行为人的行为引起 的特定危 险而产生的义务 ;4 ()
针对学界关于“ 作为义务 ” 根据或来 源的争议 , 归根结底在
于如何界定“ 作为义务” 及其确定标 准问题 。正 因为对“ 为义 作 务” 的界定及确 定标准理 解的不一 致 , 故而产生 涉及“ 作为义 务” 的来 源或根据 的观点林立 , 莫衷一是 。
如何 理解 与界定“ 作为义务” 及其标 准问题 : 首先 , 当从 应 法律义务的内涵上分析 。 在法律上 , 义务 可以分为两类 : 一类是
法律要求人们实施一定积极 的义务 , 例如纳税 的义务 等 , 这是
积极 的义务 , 其本质在 于要 求人们依法实施一定 的行为 , 即应 为义务 。在这种法律规定情况下 , 行为人违背了义务性规定则 表现为“ 应为 而不 为” 构成 不作为犯罪之要求的 “ , 作为义务 ” 。 另一类是法律规 定要求人们不实施 某种行为 的义务 , 可称 为消 极义务 , 即不应为之义务。 如若违反则表 现为“ 不应为而为”构 , 成作为犯罪。因此, 不作为犯罪所违反的是作为义务。 其次 ,作 为义务中又涵括具有法律层 面的道德义务之违 反, 即虽然法律上 没有 明文规定 , 但行 为人所 违反的特定义务 又同属于道德义务范畴 的义务 , 诸如行为人先前的行为所引起 的特定义务 , 也构成“ 作为义务” 因为 , 。 这种情形下有的作为义 务, 具有 法律层面与道 德层面 的交融 以说 , 可 法律虽未明确规 定 , 已涉及 法律 精神之要 求 , 但 又将 突破道 德义务之界限 ,应 “ 为而不为” 明显地具有法律所要求 的社会危害性。需要说 明 则 的是 , 这种情形下 , 不仅道德上对行为人有要求 , 而且从法律 的 精神上对行为人也有要求 , 即具有道德上 的有责性和法律精神 上的有责性 , 否则 , 不构成不作为之“ 作为义务 ” 。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以宋福祥案为视角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以宋福祥案为视角

2006.12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以宋福祥案为视角□曹玉姣张华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4)摘要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在我国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宋福祥不作为故意杀人案的分析来探讨我国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来源。

本文认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而不包括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所引起的作为义务。

关键词不作为作为义务紧密的生活共同体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70-02案件材料:199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福祥(男,32岁)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厮打。

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好。

”宋说:“那你就去死。

”后李霞找绳子与凳子准备自缢时,宋喊来邻居叶宛生对李霞进行规劝。

见李霞情绪稍缓解后,叶离去。

叶走后,夫妻二人又发生争吵厮打。

这时李霞拿出绳索、板凳准备上吊,宋却回卧室躺在床上,直到听到凳子响声后,才起身走到客厅。

见李霞已经吊在客厅的窗户上,宋没有上前采取任何的救助措施,而是离开家到一华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告诉自己的父母。

①待其公婆赶到时,李霞已经窒息死亡。

本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些认为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有些认为不成立犯罪。

本文认为宋福祥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因为其具有救助妻子的义务。

一、对本案中宋某的作为义务的分析(一)宋某有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有扶养义务。

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义务。

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的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另一方有扶养责任。

当一方没有生活来源的时候另一方尚且负有扶养义务,更何况一方的生命处于紧急危险状态时,另一方当然有救助义务。

人的生命价值在所有的价值序列中具有很高的地位,夫妻间的救助义务是蕴涵于夫妻的扶养义务之中的,是扶养义务的基础。

浅谈不作为犯罪

浅谈不作为犯罪

浅谈不作为犯罪侯印超引例:黄某不救助案被告人黄某,男,43岁,渔民。

1999年11月27日,黄某在长江上捕鱼,突然一条用于摆渡的小船因载人过多而倾翻,小船上的人员全部落水。

由于落水人员当中有一部分不会游泳,故其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状态。

这时参与抢救的人们纷纷要求黄某立即参加抢救行动,黄某却笃信封建迷信,认为参加抢救落水的人会给自己带来灾难,因而坚决拒绝参加抢救行动,也不允许其他人用他的船去救人。

由于抢救工具不够,最终有四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溺水身亡。

事后应广大群众的强烈要求,检察机关以不作为犯罪对黄某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予以严惩。

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此法院认为:黄某见死不救确实应当谴责,但对于此次事故多人翻船落水而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状态,可是该危险状态的出现同黄某的行为没有任何联系,黄某对此危险状态并无积极防止的法定义务,也不存在抢救的职业或业务要求。

这样,黄某的不作为行为与作为结果的四人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黄某的行为应认定无罪。

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其中,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引例中黄某没有实施危害行为致使小船倾翻,也就没有主观上的罪过;虽然其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尽管有社会关系被侵害,但黄某并不是故意犯罪。

问题的焦点是黄某不去救人最终导致四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溺水身亡,那么黄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这一问题涉及犯罪客观方面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

因为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有两种,即作为和不作为;又因为人们的惯性思维认为危害行为就是危害人主动实施的具有某种危害结果的行为,即作为的危害行为,往往模糊甚至忽略了不作为的危害行为。

论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理论

论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理论

论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理论在法律的广袤领域中,不作为犯罪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议题。

不作为犯罪,并非指通常意义上的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而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未履行该义务,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要深入理解不作为犯罪,需要从其概念、构成要件、义务来源以及与作为犯罪的区别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不作为犯罪的概念。

简单来说,不作为犯罪就是当行为人有义务去做某件事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却没有去做,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出现。

例如,一位母亲有抚养自己年幼子女的义务,如果她故意遗弃孩子,导致孩子陷入危险甚至死亡,那么这位母亲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行为人必须具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这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这种义务,就不能认定为不作为犯罪。

其二,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义务。

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客观上具备履行义务的条件和能力。

其三,行为人未履行义务。

这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要素,只有未履行应尽的义务,才有可能构成犯罪。

其四,因为行为人未履行义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这一结果与行为人未履行义务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那么,行为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是最常见也是最明确的义务来源。

例如,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职业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某些特定职业的人员,由于其职业或业务的特殊性,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比如,医生在工作期间有救治病人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签订合同后,当事人基于合同所产生的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指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导致了某种危险状态的产生,从而使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比如,某人不小心将他人推入河中,就有义务将其救起。

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存在一定的区别。

作为犯罪是行为人通过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犯罪行为,而不作为犯罪则是通过消极的不履行义务来实现犯罪。

论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论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题 , 理论上是 必要 的。 在


刑 法 理 论 上 行 为 的概 念
“ 行 为则无犯 罪”是对 行为 在刑 法 中的作 用 的高 度概 括 。 无 , “ 法 上 的 行 为 是 指 自 然 人 在 自 己 的 意 识 和 意 志 的 支 配 下 所 实 刑
否 符 合 罪 刑 法 定 的原 则 , 对 犯 罪 人 定 罪 量 刑 的关 键 。 是
化 , 纯 的 反 射 运 动 及 绝 对 强 制 下 的 动 作 , 不 能 作 为 刑 法 中 的 单 都
的身 体举 动 。不 作 为主 要 表 现 为 消 极行 为 ( 体 静 止 ) 是 实施 刑 法 身 ,
要 求 为 而不 为 的行 为 。 由 于 不 作 为 存 在 结 构 上 与作 为 有 较 大 差 异 ,
现 代 犯 罪 构 成 理 论 将 行 为 作 为 犯 罪 构 成 的 必 备 要 素 和 追 究
传 统 的 行 为 理 论 都 没 有 很 好 的 概 括 行 为 的 理 论 。 因 果 行 为 论 着 眼 于 行 为 的 自然 存 在 ; 的 行 为 论 注 重 行 为 的 目 的 性 内 容 ; 目 社 会 行 为论 和 人 格 行 为 论 强 调 行 为 的 客 观 社 会 价 值 判 断 。结 合 我 国刑法理 论 , “ 为 ” 对 行 的理 解 如 下 : 法 上 的 “ 为 ” 确 定 犯 刑 行 是 罪 人 的 刑 事 责 任 的 基 本 要 素 , 于 行 为 人 实 施 了 何 种 行 为 ? 这 种 基
使 得 不作 为犯 罪是 否具 有行 为性 , 引起 了很 大 的 争 议 。
【 键 词 】 为 性 ; 作 为 犯 罪 ; 为 关 行 不 作

论不作为犯罪的思想犯

论不作为犯罪的思想犯
( 西政 法管2
摘 要 :不作为犯罪的思想犯是指 不打算履行特定作 为义务的单 纯犯 罪意 图或犯意表 示。不作为犯罪
的思 想 犯有 两种 类 型 : 一 是特 定作 为 义务 产 生前 的 思 想犯 ,二 是 特 定作 为 义务 履 行 时 的思 想犯 。 作 为犯 罪 的思 想犯 和 不作 为犯 罪 的 思想 犯 具 有 以 下 区别 :【 )犯 罪 意 图的 内容 不 同 。( 客 观表 现 方 式 不 同。 对 不 1 2) 作 为犯 罪 思想 犯 的 概 念 、 种 类 和特 征 的厘 清 有助 于准 确把 握 不 作 为犯 罪的 既 遂 、预 备 、 中止 和 未 遂 等犯 罪
形态。
关 键 词 : 不作 为 犯 罪 ; 作 为犯 罪 ; 思 想犯 ; 既遂 ;预 备 ; 中止 ; 未遂 中图 分类 号 :D 6 1 F 1 文献 标 识码 :^ 文章 编号 : 1 0 — 5 ( O 1 0 0 7 O 8 4 2 1 ) 卜 2 一 6 0 2 5
问题 尚无具 体 的论 述 , 此 ,对 这一 问题 进 行深入 研究 ,将有 利于 完 善 不作 为 犯罪 的理 论 ,同 时 , 为 对 司法实 践将 有所 裨益 。
收稿 日期 :2 1 —1 —1 00 2 5
作者简 介:欧锦雄 ,广 西政法管 理干部学 院教授 。
① 熊选 国 : 刑 法 中行 为 论 ,人 民 法 院 出版 社 1 9 年 版 ,第 1 。 92 页

提 起思想 犯 , 们 自然 会联 想 到古 代 的腹诽 罪 、 书 坑儒 、文字 狱 等 触 目惊 心 的历 史景 象 。 人 焚 孟
德斯鸠 在 ( 法 的精 神 里 记 载 了这 样 的案例 :马 尔西亚斯 梦见他 割 断 了国 王狄 欧 尼西 乌斯 的咽 喉 。 (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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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不作为犯罪学院:国际文化教育学院年级:级专业:法学姓名:学号:指导教师:2014 年月日摘要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有一定关系,由于不作为的复杂性,其一直是许多刑法学者在行为理论上争论的焦点问题。

不作为是负有履行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使法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这一定义的科学性在于克服了形式定义方法和实质定义方法的缺陷,对于正确的认定不作为犯具有一定的意义。

本文首先,分析了不作为犯罪的概念与行为性;其次,就我国不作为犯的立法现状进行了介绍与分析;第三,重点分析了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问题;最后,对我国刑法中关于不作为犯的立法方式提出几点建议,即在刑法总则中就不作为犯成立所必须的作为义务和等价性做出概括的规定,以明确成立不作为犯的要件。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刑法;法律义务;立法方式AbstractAs a special way of act , there is a certain relationship between act and omission. Due to the omission of the complexity of omission of its criminal law scholars have been the focus of debate in the theoretical behavior problems . This article is not recognized as being liable to fulfill specific legal obligations of view, and the ability to perform and did not fulfill those behavior legal interests compromised. This definition is to overcome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scientific method to define the form and substance of the definition of methods for the proper identification of Omission has certain significance. In order to systematically study the subject is not as guilty, we choose not to , as the title of crime were studied . Firstly, the concept and not as a criminal sexual conduct ; Secondly , the legislative status quo is not as committed introduced and analyzed ; Third , focuses on the obligation is not a crime as a source of the problem ; Finally, the Criminal Law of China on not presented as a way of committing several legislative proposals that the general provisions in the criminal law must not be established as guilty as the obligation to make a generalization and equivalence provisions to clarify the element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omission .KeywordsNot as a crime ; criminal law ; legal obligations ; legislative approach摘要 (I)Abstract (II)前言 (1)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与行为性分析 (1)(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 (1)(二)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3)二、我国不作为犯罪的立法现状 (4)(一)我国不作为犯罪的总则立法现状 (4)(二)我国不作为犯罪的分则立法现状 (4)三、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的分析 (6)(一)作为义务在不作为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6)(二)形式的作为义务 (6)(三)实质的作为义务 (7)四、对我国不作为犯罪的立法建议 (7)(一)立法的形式 (8)(二)有关定罪的规定 (8)(二)有关量刑的规定 (8)结论 (10)参考文献 (11)致谢 (12)刑法上的不作为是相对作为而言的,它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与作为具有相反关系。

由于不作为的复杂性,其历来为人们所关注。

本文试图通过对不作为概念、性质、义务产生根据、分类等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功效。

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与行为性分析(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1.不作为概念的界定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有一定的联系。

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作为犯罪则是以不作为所构成的犯罪类型。

所以正确界定不作为的含义是明确不作为犯罪的概念之前提。

[1]“不作为”一词在我国刑事立法内容中并没有被使用过。

至于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不作为的定义可谓是各抒己见。

有学者认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2];有学者认为“刑法上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3];有学者认为“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应当履行某种特定义务而不去履行”[3],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所谓不作为犯,又称消极犯,指法律条款对于某种特定之当事人,原规定有积极之作为义务,但该义务人却消极不履行此等特定之义务,而致犯罪构成要件实现者”。

[4]此观点在定义不作为犯罪中对不作为作了论述。

以上的论述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不作为的特征。

正确的指出不作为的两个构成要素:法律义务和没有履行义务。

但是在有些定义中的一些措词却值得商榷。

比如有的定义将不作为行为人的法定义务概括为“负有防止某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此种说法就无法全面概括不作为的法律义务。

还有的学者直接认为不作为是消极的行为也是有欠妥当的。

因为有些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比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该罪的危害行为往往是积极的对抗、暴力等作为。

本文认同第一种观点,即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这种观点的科学性在于将不作为中的作为义务限定于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把能够实行作为不作为的要素,从而在范围上排除了道德义务并且突出了作为义务同一般法律义务的不同。

2.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不作为犯罪的概念通常是通过与作为犯罪的概念相互区别来界定的。

关于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定义,德、日等国外学者给不作为犯罪下定义十分注重形式。

在刑法理论界具有以下代表性的主张:第一种是以犯罪时实际的实行形态来定义。

即主体以作为形态实施的犯罪,是作为犯罪;以不作为形态所实施的犯罪,是不作为犯罪。

这是从严格的形式逻辑来给作为和不作为犯罪下定义,也是德国的通说。

这种定义方式在日本和台湾亦有支持者,如日本学者西原春夫认为,以作为(方法)犯罪者是作为犯,以不作为(方法)犯罪者是不作为犯。

台湾学者高仰止认为:“本于意思而为身体积极之动作之犯罪,称为作为犯罪。

……本于意思而消极的不为身体积极的动作之犯罪,称为不作为犯罪。

”[4]第二种是以法律的明文规定来定义。

即,法律明文规定以作为的形式为其构成要件行为的,是作为犯罪,以不作为的形式为其构成要件的,是不作为犯罪。

这种定义是日本的通说,认为“在刑法条文中,以所谓‘为……’这一作为形式明确规定构成要件的行为的,是作为犯罪;而在刑法条文中,以所谓‘不为……’这一不作为形式明确规定构成要件的行为的,是不作为犯罪。

”3.纯正不作为犯罪关于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概念,中外学者认识比较一致,认为纯正不作为犯罪是刑法中明文规定了其构成要件的犯罪,其特征是法律规定一定的作为义务,单纯的违反此项作为义务即构成某种犯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概念中外学者有多种不同阐释,主要见解有: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不实施法律上期待的一定行为,不论该不作为是否导致一定的结果都构成犯罪的是纯正不作为犯;而把不实施法律上期待的一定行为并因此而导致一定结果方构成犯罪的叫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这种见解是德国的通说。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不作为而犯罪通常由作为实现犯罪的场合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我国刑法学界也持这种见解,即“以不作为形式而犯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由不作为而实现法规中以作为形式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场合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这种见解是日本今日学术界的通说。

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将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仅限于结果犯的情形,并以此与纯正不作为犯罪相区分,其实并没有揭示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本质。

其一,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区分是法律意义上的,只不过纯正不作为犯罪刑法有单独的法条规定、明确的构成要件;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适用共同法条、构成要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但二者本质是相同的,都是以不履行特定法律义务的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何以纯正不作为犯罪不限于结果犯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要限于结果犯呢?其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适用共同的法条表明二者具有同等的法的否定价值,既然适用同一法条的作为犯罪若不以结果犯罪为限,那么,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也不应限于结果犯罪。

否则,难以说明二者的等价性。

比较而言,我国刑法学者提出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在某种犯罪既可以由作为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实施的情况下,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的观点更经得起推敲。

此观点一方面揭示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特点;另一方面又不违背罪刑法定主义。

我国的刑法学者则侧重于不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具体对不作为犯罪概念的具体表述有所不同,其代表性的观点:“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从而构成的犯罪。

”“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行为而构成的犯罪。

”[5](二)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要确定不作为能否构成犯罪,必须首先明确不作为是否具备行为的属性。

很显然,如果一个动作不具有行为性,那么理所当然其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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