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构成要件符合性
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
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试卷二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2.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
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
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
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
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5.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
2021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答案10
2021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答案102021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答案10【内容提要】刑法裁量,简称量刑,是指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法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它在定罪的基础上,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和刑度,以及判处的刑罚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量刑对于实现刑法的任务、实现刑罚的目的、贯彻刑法基本原则和政策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量刑应当坚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贯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必须查清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质,分析犯罪情节,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贯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规定的量刑幅度,选择确定与犯罪分子的罪行相适应的刑种和刑期;依照刑法总则关于负担刑事责任的原则的规定,作出对犯罪分子是否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决定;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各种刑罚方法和刑罚制度的适用对象与适用条件等的规定,适用各种刑罚方法与刑罚制度。
刑法裁量的情节,简称量刑情节,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作为决定刑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的各种事实情况。
刑法裁量情节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两类。
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
它可以分为总则情节与分则情节、应当情节与可以情节、从严情节(即从重处罚情节)与从宽情节(包括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
减轻处罚,是指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
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酌定情节是指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际经验,在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虑的情节。
这些情节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对象、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1、共同犯罪
传统观点: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1
现在的观点:违法层面的共犯2
1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每个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有共同的故意,有犯意的联络,彼此之间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犯罪,是与其他人一起在犯罪(即:存在共同故意),要求有共同行为,彼此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帮助,形成有机的整体。
2违法层面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一起有意思的实施违法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
2、教唆对象
主流观点:教唆犯的从属性观点3
分类:极端从属性说4(传统观点),限制从属性说5(现在的观点)
3教唆犯的行为依赖于被教唆者的行为,被教唆者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教唆者才构成犯罪。
4极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必须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限制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对责任不作要求。
3、两个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分析的问题
(例3为2005年卷二18题,至此没有再考过此知识点,不排除以考察不同理论,不同知识点的方式,再次考察,如例四)
(此例子涉及的观点,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2003年曾考察,2005年考察了类似的例子)。
2021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2021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A. 言论自由B. 宗教信仰自由C.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 财产权答案:D2. 下列哪项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A. 犯罪主体B. 犯罪客体C. 犯罪主观方面D. 犯罪的客观方面答案:B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项不是民事权利?A. 物权B. 债权C. 知识产权D. 行政权答案:D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A. 行政机关B. 行政相对人C. 第三方D. 法律顾问答案:B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列哪项不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A.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B. 保障人权C. 无罪推定D. 有罪推定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6. 以下哪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责任形式?A. 停止侵害B. 排除妨碍C. 消除危险D. 赔偿损失答案:ABCD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哪些行为可以构成犯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B. 贪污公款C.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D. 盗窃他人财物答案:ABCD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以下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行为?A. 行政处罚B. 行政强制C. 行政指导D. 行政裁决答案:ABD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哪些人员可以作为证人?A. 案件的当事人B. 案件的知情人C. 案件的目击者D. 案件的鉴定人答案:BCD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哪些是国家机关?A. 人民法院B. 人民检察院C. 国务院D. 人民代表大会答案:ABCD三、判断题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答案:正确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
()答案:正确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书面形式。
2021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法考试基本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司法考试基本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注重。
法律教诲网为考生整顿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但愿可以帮到人们。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普通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各不相似,举证责任分派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
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涉及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
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备违法阻却性(合法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合法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涉及行为无价值和成果无价值。
②加害行为。
指受意志支配身体动静,涉及作为与不作为。
【例1】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生意一落千丈,难觉得继。
①乙故意给甲导致纯粹经济损失,具备加害行为。
②如果乙行为属于合法竞争,则具备违法阻却性,不具备违法性,不构成侵权。
【例2】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乙川菜馆经营惨淡。
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周边,致使甲生意一落千丈,难觉得继。
①乙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方式加损害于她人,具备违法性。
②甲遭受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备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备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背作为义务给她人导致损害,构成不作为侵权行为。
不作为侵权须具备三个要件:①行为人具备作为义务,具备采用积极行为防范或者避免她人遭受损害义务。
②行为人具备实行作为义务能力。
③行为人不作为与损害具备因果关系。
作为义务来源有四:①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送过程中,应当竭力救济患有疾病、分娩、遇险旅客”。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合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2021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单项选择题
2021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单项选择题2021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单项选择题试卷二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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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准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合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合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合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C.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合,促动公平正义,可由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D.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准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合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2.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
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A.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B.甲属于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医院的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C.如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D.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为有效维护医疗秩序,法院可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甲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3.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准确的?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实行同类解释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4.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传播**物品罪中的“**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C.“被害人基于理解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5.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小偷*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法律领域中重要的概念,对于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至关重要。
在刑事法律中,必须同时具备这三个要素才能认定某一行为为犯罪行为。
1.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指某一行为是否符合所制定的法律规定,只有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时,才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通常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等要素,只有这些要素都符合法律规定,才能构成犯罪。
2. 违法性
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只有当某一行为违反了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才能认定为违法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性是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准。
3. 有责性
有责性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法律责任能力,通常包括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承担能力。
只有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有责性是判定是否可以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关键因素。
综上所述,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只有当这三个要素同时具备,才能认定某一行为为犯罪行为,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综合考虑这些要素,准确判断罪行,并作出合理的判决。
法考知识点法考刑法主观题常见考点及答题模板
法考知识点法考刑法主观题常见考点及答题模板法考知识点:法考刑法主观题常见考点及答题模板一、常见考点1、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刑法的核心内容,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要素。
在主观题中,常常要求考生分析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
例如,对于故意犯罪,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于过失犯罪,要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2、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也是常见的考点之一。
考生需要掌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如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行为等。
此外,还要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3、犯罪形态犯罪形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
在主观题中,可能会给出一个具体的案例,要求考生判断犯罪的形态,并说明理由。
4、罪数形态罪数形态主要涉及一罪与数罪的区分。
例如,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等的认定和处理。
5、刑罚刑罚部分可能会考查量刑的原则和情节,如累犯、自首、立功等对量刑的影响。
6、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犯罪这是刑法中比较重要的一类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等。
考生需要熟悉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
7、贪污贿赂犯罪在近年来的法考中,贪污贿赂犯罪也逐渐成为重点,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
二、答题模板1、读题分析首先,仔细阅读题目,明确题目所提供的案件事实和问题。
将案件中的关键信息进行标注和梳理,例如行为人的行为、结果、主观心态等。
2、确定考点根据题目中的信息,判断所涉及的刑法考点。
这需要考生对刑法知识有系统的掌握和准确的判断能力。
3、阐述理由在回答问题时,要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进行阐述。
一般来说,可以按照以下步骤:(1)先说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理论依据;(2)结合案件事实,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分析,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3)对于存在争议的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观点进行分析,并说明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例如,对于一个是否构成抢劫罪的问题,可以这样回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202X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doc
202X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202X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啦,我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2X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的及时更新哦。
202X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1.这里两人以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两个以上单位和自然人的结合。
2.如果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犯罪,我国传统观点认为,在自然人犯罪的情况下,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至少有两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反之,如果虽然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其中,只有一个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工具,属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但司法考试已经改变传统观点,认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存在阻却责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例】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
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
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二)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行为。
这里共同的行为,既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还包括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甚至是共谋的行为。
【例】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ABCD)A.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三)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故意。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题目及解答一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题目及解答一一、选择题1. 下列属于特殊主观方的是()。
A. 故意B. 过失C. 故意和过失D. 直接故意正确答案:D2. 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A. 客观要件B. 主观要件C. 结果要件D. 所有选项都正确正确答案:D3.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的行为客观上要求()。
A. 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B. 限制对方的人身自由C. 违背法定程序D. 惩罚犯罪分子正确答案:B4.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观要件包括()。
A.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B. 未经许可C. 惩罚犯罪分子D. 所有选项都正确正确答案:D5. 犯罪的刑罚种类包括()。
A. 主刑B. 附加刑C. 剥夺政治权利D. 所有选项都正确正确答案:D二、简答题1. 简述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两种不同的主观故意形态。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犯罪性质,但仍然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而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由于疏忽、粗心或疏于管理等原因,未能采取必要的注意措施,致使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2. 简述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包括: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和未经许可。
主观要件是犯罪人的故意,即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并有意实施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
3. 什么是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体指的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即犯罪人。
犯罪人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
4. 简述犯罪的刑罚种类。
犯罪的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对犯罪人直接施加的刑罚,如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死刑等。
附加刑是在主刑之外对犯罪人的其他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如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等。
5. 简述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行为和客观结果。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刑法是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国家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理方式和处罚措施。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出现的《刑法》复习知识点: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种类、幅度,同时要求对犯罪行为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不得进行不合理的处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类型和幅度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3.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分为主体责任和从犯责任。
主体责任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从犯责任包括教唆、帮助、包庇等。
4.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包括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犯罪的行为和结果,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5.故意和过失:犯罪的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违反刑法目的、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犯罪后果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犯罪人没有预见犯罪后果,但具有应当预见的情况下,由于过失造成犯罪后果的心理状态。
6.犯罪量刑:犯罪量刑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来确定刑罚幅度的过程。
犯罪量刑应当遵循刑法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7.犯罪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犯罪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分为犯罪的实行和犯罪未遂。
犯罪的实行是指犯罪人已经完成主观和客观的犯罪构成要件,造成犯罪后果的行为。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外界原因无法完成的行为。
8.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能够根据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能够接受相应的刑事制裁。
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主要取决于犯罪人的心智状态和认识能力。
9.刑事立案:刑事立案是侦查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并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行为。
10.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的过程。
11.刑法常见罪名:刑法中包含了众多的罪名,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强奸、贩毒、聚众斗殴等。
司法考试刑法疑难知识点:犯罪构成
司法考试刑法疑难知识点: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很多考生不重视犯罪构成概述这节内容,这是极其错误的。
在整个刑法中,犯罪构成是最难理解,最不易掌握的。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则是帮助我们掌握犯罪构成的金钥匙。
很多考生直到上考场都说不出犯罪构成的概念,脑子里只有零零碎碎的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这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复习方法降低了学习效率,也使大家难以掌握犯罪构成的真谛,从而不会回答稍微灵活一点的题目,只会回答最简单的、死记硬背的题目。
1.犯罪构成的概念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简言之,犯罪构成就是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
【例1】请以故意杀人罪为例举例说明犯罪构成的概念2.犯罪构成的特征从犯罪构成的定义可以看出:(1)犯罪构成就是法律规定的犯罪的要件。
因此,它具有法定性。
尽管我国刑法中没有出现“犯罪构成”这个术语,但刑法确实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理论将刑法的这种规定概括为犯罪构成。
所以,刑法实际上是规定了犯罪构成的。
(2)犯罪构成具有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要件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所组成。
根据通说,“主观”包括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客观”包括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要件。
要成立犯罪,主客观要件缺一不可。
犯罪构成理论体现了定罪上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3)犯罪构成各要件之间不是凌乱无序的,而是彼此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的。
它是一个整体、一个系统,而不是简单相加的四个要件。
【例2】关于犯罪构成,以下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 由于刑法中并没有出现“犯罪构成”这个词,因此它只是一种理论,不具有法定性B 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犯罪构成”的术语,但刑法确实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所以,刑法实际上是规定了犯罪构成的C 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不同于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其最大区别在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彼此没有联系D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3.犯罪构成的意义犯罪构成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柏浪涛;构成要件符合性与客观处罚条件的判断
柏浪涛;构成要件符合性与客观处罚条件的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与客观处罚条件的判断柏浪涛[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讲师]客观处罚条件是与不法、责任无关,但又能启动刑罚的一些条件或事项。
我国刑法应否承认客观处罚条件的存在?如何解释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严重后果”?这些疑问一直是理论上难以妥善解决的棘手问题。
客观处罚条件与不法构成要件要素是一对排斥性概念。
基于不法与责任的限制关系原理,某一客观要素如果是不法构成要件要素,则对其需贯彻责任主义;如果不是不法构成要件要素,则对其无需贯彻责任主义,如果其又能决定刑罚的启动,则应为客观处罚条件。
因此,判断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客观处罚条件,应首先判断该条件或事项是否是不法构成要件要素;若不是,但又能启动刑罚的,便应为客观处罚条件。
因此,根据是否需要行为人认识来判断是否为客观处罚条件的传统做法,是一种本末倒置、由果推因的错误方法。
客观处罚条件之所以不需要行为人认识,首先是因为其并非不法构成要件要素。
某一要素或条件要成为不法构成要件要素,需具备两项特征:违法性与类型性。
判断这两项特征正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内容,因此,客观处罚条件的判断与不法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具有相互勾连的关系。
一)违法性特征刑法分则罪状描述的要素并非均为不法构成要件要素。
有些罪状描述的要素并没有为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提供实质根据,其并非不法构成要件要素。
1. “多次” 我国刑法分则将“多次”实施作为某些犯罪的成立条件,例如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等。
“多次”只是一种对行为次数的统计结论;离开统计对象,单纯的次数没有实质意义,不会给违法性提供任何素材和根据。
因此,“多次”本身不是不法构成要件要素。
当然,如果对“多次盗窃”作整体判断,则属于不法构成要件要素。
由于“多次”本身不是不法构成要件要素,所以不需要对其贯彻责任主义。
但是,“多次”又能够启动刑罚,因此属于客观处罚条件。
2. “违法所得数额”我国刑法分则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作为许多犯罪的成立条件,例如侵犯著作权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客观阻却事由》
客观阻却事由1、动物侵害问题:第一,有主人的狗,主人唆使狗咬人,属于主人故意的不法侵害。
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有主人的狗,主人由于管理过失,导致狗跑出来自发咬人,这属于主人过失的不法侵害。
反击狗,属于正当防卫。
第三,有主人的狗,主人没有管理过失,由于地震导致狗跑出来自发咬人。
这种情形不属于主人的不法侵害。
反击狗,属于紧急避险。
第四,无主人的野狗自发咬人。
由于合法与不法的评价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这种狗咬人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不法侵害,只能认为是一种单纯的危险。
反击狗,属于紧急避险。
2、设立防卫装置问题。
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的不法侵害,如果满足以下要求,成立正当防卫:一是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二是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如危害公共安全。
由于防卫装置在不法侵害来临时才发挥作用,所以这种防卫在时间上不属于事前防卫。
例如,在自己花房周围私拉电网,电死了小偷。
该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因为,第一,该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第二,对盗窃者使用致死手段,不具有相当性。
3、财产犯罪的特例。
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形下,就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即不法侵害延续到追捕过程中,直到行为人将财物安全藏匿。
例如,甲抢劫到乙的财物,抢劫罪虽已既遂,但乙当场对甲使用暴力夺回财物的,属于正当防卫。
4、三种不存在防卫意图的情形:a.防卫挑拨: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
该情形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
b.相互斗殴: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
但一方停止斗殴,求饶或者逃跑,或者一方手段突然升级有导致重大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c.偶然防卫:例如,甲向乙开枪时,乙正要开枪杀丙。
甲杀了乙,但不知道乙也正在杀人。
正所谓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这就叫偶然防卫。
甲在客观上制止了一场不法侵害,但甲在主观上既没有防卫认识(没有认识到乙在实施不法侵害),也没有防卫意志(没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利的目的),也即甲没有防卫意识。
2021年司法考试笔记整理刑法
司法考试笔记整顿——刑法宋杰考点一:刑法基本原则命题要点一:罪行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系1.《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没有减轻惩罚情节,但依照案情需要减轻惩罚,必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干减刑。
2. 寻衅滋事行为只有导致了社会秩序眼中混乱,才也许当做犯罪行为定罪惩罚。
3. 对于“医闹”事件,如果医院过错在先,虽然家属存在过激行为,也是情有可原,不能容易将其认定为犯罪行为。
4. 刑法中禁止令仅合用于管制和宣布缓刑犯罪分子,其合用不得妨碍犯罪分子正常社会生活。
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规定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否则不成立犯罪。
6.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行为在客观上不能危及公共安全,故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有关犯罪。
7.据不容许为了所谓效率而突破司法程序规定。
8.社会主义法制本质规定是执法为民,罪刑法定原则思想基本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主义正体现了执法为民这一本质规定。
9.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其理念和内容不但约束立法者,同样约束司法者。
10.刑法规范具备行为规范性质,即通过立法、司法与执行,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
1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①尚未导致严重后果,②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③并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12.刑法具备法益保护机能与权力保障机能。
命题要点2:罪行法定原则内容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成文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罪刑法定;刑罚法规恰当——拟定罪刑法定。
2.司法机关、立法机关都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3.不同犯罪行为有不同描述方式,而描述方式自身跟明确性与否并无直接关系。
4.刑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不是罪刑相适应原则规定。
5.实现刑与罪均衡协调;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规定注重犯罪人人身危险限度消长变化状况,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命题要点3:刑法解释1.只有解释结论和解释办法判断皆对的,该命题才对的2.在“捏造事实诽谤她人”规定中,“捏造事实”属于预备行为,“诽谤她人”才是实行行为,只要明知是捏造事实而散布并诽谤她人,虽然同样成立诽谤罪,但没有捏造事实,就不能认定为“捏造事实”3.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不同仅仅在于解释主体和效力不同,在解释办法和技巧方面没有差别4.由于破坏大型拖拉机也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危害成果,故可以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破坏交通工具罪中“汽车”,但上述解释结论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5.信用卡诈骗罪中“使用伪造信用卡”其中伪造就涉及“变造”这一体现形式6.相比较毒品犯罪中特别再犯制度,累犯是更严肃量刑情节(累犯应当从重惩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而特别再犯只是从重惩罚),既然不满18周岁人不成立累犯,那么就更不能对其合用更轻特别再犯制度(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7.某种解释办法被容许,并不意味着运用该解释办法出来解释理论合理8.盗窃信用卡后对人使用骗取财物,属于法律拟制,没有该规定,本来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该条文将这种情形规定为盗窃罪9.立法机关解释法律时候必要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去解释,不能随意创设新刑法罚则10、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存在冲突时,直接合用立法解释,而不能合用司法解释10.将盗窃罪对象“公私财物”解释为“她人财物”是平义解释(也可以理解成固然解释,即法条规定本来就是这个意思)11.出售假币罪中“出售”不能涉及购买行为(该解释结论属于体系解释)12.携带凶器抢夺中凶器是指性质上凶器和用法上凶器13.立法解释把信用卡范畴进行了扩大理解,包括其她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钞票等所有功能或者某些功能电子支付卡14.将“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关于规定不应当公开事项,缩小了该词普通含义,属于缩小解释考点二:刑法合用范畴命题要点一:刑法空间效力1.长途汽车进入外国境内,不合用旗国主义2.只要共同犯罪行为一某些发生在国内领域内,就属于犯罪地在国内,国内对全案具备管辖权,合用属地原则。
2021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习题答案(1)
2021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习题答案(1)2021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习题答案(1)一、单项选择题1、甲某见自己的弟弟遭一个流氓毒打,前去制止,而反遭流氓进攻,被迫自卫还击。
正在这时,便衣民警乙某赶到,未及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甲某以制止殴打。
甲某以为乙某是流氓的同伙,随即捡起一块砖头将乙某砸成重伤。
甲某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下列哪种情况?A.正当防卫B.过失伤害C.意外事件D.故意伤害参考答案:C2、某甲骑摩托车违章撞伤某乙,造成某乙腿部表皮破裂。
某甲送乙到医院治疗,护士未作皮试,即给乙注射破伤风针,乙因药物过敏而死,甲的行为对乙的死亡而言属于A.意外事件B.交通肇事罪C.过失的重伤罪D.过失杀人罪参考答案:A3、王某是李某的领导,又是李某的邻居,因李某不务正业,经常不上班,王某将李某开除,致李某怀恨在心。
某日,李某故意打伤王某的妻子,王某找李某理论继而发生厮打。
此时,李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将王某刺死,则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防卫过当C.可以免予刑事处罚D.构成故意杀人罪参考答案:D4、某甲是精神病患者,一日突然手持匕首追杀某乙,甲将乙逼到一房屋的角落里,乙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顺手将桌上的花瓶拾起扔向甲,致使甲右眼失明,乙的行为是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防卫过当D.犯罪行为参考答案:A5、张某系公安人员,一日着便衣执勤,车上遇劫匪有5人且持有凶器,便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所以未能站出来制止劫匪的行为,致使多名旅客伤亡且财物被劫,张某的行为属于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不构成犯罪D.不作为犯罪行为参考答案:D6、张某因与王某有私仇,在王某从农田回家的路上解开谢某绑在树上的狼狗,让其去咬王某,王某情急之下,用随身带的锄头将狗打死。
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A.王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B.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C.王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D.王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参考答案:A7、甲乙有仇,甲为了报复乙,将一张画有人形和写有乙名字的字符烧毁,企图靠神力将其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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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构成要件符合性
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分析: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三讲构成要件符合性
上篇刑法总则——第三讲构成要件符合性
【本节聚焦】
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犯罪客观要件。
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和因果关系的判断是本节的重点。
【知识点结构】
一、不作为犯罪
1.不作为犯罪的要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行为人具有保证人地位);(2)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3)作为行为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保证人的分类
2.纯正的不作为犯(遗弃罪,只有不作为一种方式)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故意杀人罪,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注意:有些犯罪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例如暴力抗税。
3.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过当的防卫行为都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4.对于自危行为,法定监护人外的其他人没有救助义务。
【知识点运用】【例题】甲将6岁的侄子乙带出去玩耍。
由于疏于照顾,乙被丙开车撞倒。
看到乙倒在血泊中,甲想:“反正丙有救助义务,我就不用管了。
”由于甲离去、丙逃逸,乙死亡。
甲构成犯罪吗?【提示】本案中,甲、丙都具有保证人地位。
丙是创设危险的人,甲是没有创设危险,但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法律义务的特定的人。
『正确答案』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例题】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
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
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
为犯罪吗?【提示】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以成立犯罪。
即:如果这个不作为行为并未产生现实的法益侵害风险,则不成立犯罪。
『正确答案』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因为即使甲作为也不具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例题·单选题】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21-2-5)A.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
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
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B.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
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
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C.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
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
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D.甲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乙因无人救助死亡。
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不作为犯罪。
选项A说法正确。
小偷翻墙入院行窃,主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包括利用宠物撕咬进行阻止。
但是,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仅仅只是意图侵犯财产的盗窃犯,显然不能放任宠物将小偷咬死。
甲作为藏獒的主人,能够制止藏獒的撕咬而不制止,导致小偷被咬死,成立不作为犯罪。
选项B说法正确。
由于乙的先行行为,致使丙的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此时乙对丙负有救助义务,乙能够救助而不救助,导致丙死亡,成立不作为犯罪。
因之前乙已实施积极的杀人行为,因而只须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无需数罪并罚。
乙之所以放弃救助丙,是因为路人的甲劝阻,因而,就乙的不作为而言,甲与其构成共同犯罪,甲属教唆犯。
选项C说法错误。
对于8周岁的乙,监护人甲对其具有法律上的监护义务,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具有阻止的义务。
甲看见乙掐住丙的脖子,本应阻止乙的危害行为,但却未予理会,致使丙窒息而亡,因此成立不作为犯罪。
选项D说法正确。
乙掉落深井,此时甲对乙并无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因此甲不成立不作为犯。
另外,如果甲在拉绳子过程中发现是仇人乙而放手致其高处坠落致死,则成立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二、持有型犯罪:故意持有。
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表 3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概念内容难点突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前者是后者的一类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意义确定行为人是否需要对危害结果负刑法上的责任(规范判断)归责。
谁(哪个行为)应当为危害结果负责?应当负责的危害行为即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条件说与因果关系的中断条件说加禁止溯及理论“因果关系中断”理论的实质是将某些自然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从因果关系中排除出去,不再认为这些行为与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断因果关系的三要素存在介入因素:(1)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2)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3)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1)原则:如果无论有无前行为,后行为都会合法则(即合乎规律)地导致结果发生,那么可以直接认定后行为才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2)例外:如果后行为是前行为必然或者通常会导致的行为,则因果关系并不中断
表4 因果关系判断流程(思路)图
【说明】所谓中断与否,是指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中断。
【例题】甲杀乙后又后悔了,背上乙就去医院。
但是医院离得非常远,乙因为失血过多而死亡,乙的死亡与甲的杀人行为有无因果关系?【提示】介入因素应该是指某种突发的、独立的因素,例如忽然地震了,被害人自杀了等。
路程遥远是一种客观现象,不能算是介入因素。
『正确答案』乙的死亡与甲的杀人行为有因果关系。
【例题·单选题】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21-2-6)A.甲伤害乙后,警察赶到。
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致乙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违规将行人丙撞成轻伤,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驾车逃窜。
1分钟后,超速驾驶的乙发现丙时已来不及刹车,将丙轧死。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C.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丙中弹身亡。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D.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选项A错误。
甲伤害乙,导致乙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
后在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该介入因素是异常的,阻断了甲伤害致乙死亡的因果关系,乙的死亡结果是由于车辆出现故障长期得不到救助所致。
因此,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伤害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B错误。
在公路上,车辆往来属于正常现象,倒在路中央的丙被过路车辆碾压的可能性极高。
而丙昏倒在路中央是甲造成的,因此是甲的行为导致丙处于高度危险中,即使乙车超速,此介入因素也不具有异常性。
因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C错误。
因果关系是对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上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的判断,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预见、能否预见没有关系,只要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上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使是由于行为人无法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也应当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C中,甲以杀人故意开枪,客观上导致丙中弹身亡,即使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也应当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D正确。
乙的死亡结果是乙的自杀行为直接所致,而非甲的投毒行为直接所致。
也就是说乙自杀行为的介入阻断了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此,甲的投毒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