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索赔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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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索赔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车险索赔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车险索赔权转让协议书范本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车辆保险合同项下的索赔权利,甲方愿意将该索赔权利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接受该索赔权利,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索赔权利的转让1.1 甲方同意将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项下的索赔权利(以下简称“索赔权利”)转让给乙方。

1.2 索赔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车辆损失、损坏或其他保险事故而享有的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

1.3 索赔权利的转让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转让条件2.1 甲方保证其拥有合法、有效的索赔权利,且该权利未被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或存在任何争议。

2.2 甲方保证在转让索赔权利前,已向乙方充分披露所有与索赔权利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事故详情、损失情况等。

2.3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的索赔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转让对价3.1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索赔权利的转让对价。

3.2 转让对价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

3.3 转让对价的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4.1 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索赔权利的转让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4.2 甲方应确保在转让索赔权利后,不再就同一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4.3 甲方应保证在本协议生效后,不得对保险公司提出任何可能影响乙方索赔权利的请求或诉讼。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5.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转让对价。

5.2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与索赔权利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并在必要时提供给保险公司。

5.3 乙方应自行承担因接受索赔权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风险。

保险索赔债权转让协议

保险索赔债权转让协议

保险索赔债权转让协议一、背景保险索赔债权转让协议是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将保险金债权从保险受益人转让给第三方的协议。

当保险受益人无法直接获得保险金时,可以选择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并获得相应的保险金。

本协议旨在明确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协议内容本协议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2.1 转让方信息转让方应提供以下信息:姓名(以下简称“转让方”)。

2.2 受让方信息受让方应提供以下信息:姓名(以下简称“受让方”)。

2.3 债权转让事由转让方因以下事由决定转让保险索赔债权:•详细说明事由。

2.4 债权转让条款转让方将保险索赔债权转让给受让方,具体条款如下:•债权转让金额:(具体金额)。

•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相关的保险单、理赔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文件。

•受让方获得债权后,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将获得的保险金支付给转让方。

2.5 保险公司知情通知受让方应及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保险公司,确保保险公司将保险金支付给受让方。

2.6 不可撤销性本协议一经签署,不可撤销。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协议内容,如有需要,需经双方书面同意并进行补充协议。

三、许可与保证3.1 许可转让方同意将保险索赔债权转让给受让方,并授权受让方代为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和接收保险金。

3.2 保证3.2.1 转让方保证其对保险索赔债权享有合法权益,并不存在第三方对该债权提出异议、申请冻结或其他限制性要求。

3.2.2 转让方保证所提供的保险单、理赔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四、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并承担由此引发的间接损失。

五、解决争议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权机关提起诉讼。

六、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期限)。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The real happiness of life lies in being able to contribute to a cause, and I realize that it is a great caus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导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保存好当时的证据,然后再由保险的工作人员来进行事故调查的时候积极配合,当时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完成之后,必须要立即的来通知相关的保险工作人员,因为只有第一时间让他们了解到具体的情况,并且到现场来进行一个调查的话,那么后续的赔偿的工作才能够尽快的展开。

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保存好当时的证据,然后再由保险的工作人员来进行事故调查的时候积极配合,必须要立即的来通知相关的保险工作人员,目前,在与保险有关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这种情况:机动车主作为侵权人向保险人就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侵权人为了获得赔偿起诉要求追加保险人或者法院依职权通知保险人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从而直接判决保险人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追加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来直接承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存在法律冲突,原因在于:侵权损害的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认定责任的方式不同,保险人向侵权人给付保险金是依据的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而不是按过错责任来确定,侵权损害赔偿则是按行为人的过错责任来确定的。

若追加保险人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保险人提出既然根据保险合同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要求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一并审理和解决保险合同纠纷,这就偏离了追加保险人的本意,不审理又与追加保险人为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采取双重标准而相冲突,但是同意审理又脱离了本诉,且审理起来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又享有追偿权,要求向同为当事人的侵权人直接追偿,就应该予以支持,否则显失公正。

国际税法保险保险保险合同法律风险

国际税法保险保险保险合同法律风险

国际税法保险保险合同法律风险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税法、保险和保险合同的法律风险逐渐引起了学术界、法律界和商业界的广泛关注。

国际税法的复杂性、保险产品的多样性以及合同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使得相关法律风险不仅涵盖税务问题,还包括合规性、合同履行、争议解决等多个方面。

一、国际税法的基础知识国际税法主要涉及国家间的税收协定、税务黑名单、转让定价等法律法规。

对于跨国企业而言,税务透明化和合规性是重中之重。

特别是在避税和洗钱等行为受到全球性打击的背景下,合理的税务规划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在不同国家运营时,必须对各个国家的税法进行深入研究,以避免因不合规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风险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既要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又必须遵循各国特定的保险法规。

保险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1.签约风险:在保险合同中,条款的明确性和可理解性至关重要。

不明确或模糊的条款可能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各种争议。

2.履约风险:保险合同的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可能导致赔偿责任的增加,影响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3.合规风险:保险合同需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跨国投保时,不同国家的法律要求可能会产生冲突,导致合规难度加大。

三、国际保险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国际保险合同涵盖了多国法律、文化和市场需求,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1.国际法的适用性:在跨国保险合同中,通常需要确定适用哪国法律。

这可能会涉及到选择权和管辖权的问题,后续的任何争议解决都将受到法律适用的影响。

2.国际索赔的复杂性:在国际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能在多个国家遇到索赔问题,需了解各国法律对索赔的具体要求,以避免因法律不知而形成的索赔风险。

3.语言和文化差异:不同国家的法律文书往往会面临语言和文化差异的问题,可能导致合同条款的误解和执行困难。

四、应对国际税法和保险合同法律风险的措施为了有效应对国际税法和保险合同中的法律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专业法律咨询:在制定国际合作协议和保险合同前,寻求专业法律顾问的意见,确保合同内容的清晰和合规。

团体意外险索赔权益转让书

团体意外险索赔权益转让书

团体意外险索赔权益转让书甲方(原保险受益人):姓名: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受让人):姓名: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名下的团体意外险保单中的索赔权益进行转让,特此签订本转让协议书。

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并约定如下:一、转让内容甲方将名下的团体意外险保单中的所有索赔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保险金、住院津贴、急救费用、身故残疾保险金等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的原因甲方在此确认,转让团体意外险索赔权益系出于自愿并经慎重考虑,乙方明确知晓此一事实。

三、受让条件1.乙方受让团体意外险索赔权益需符合甲方所购买的团体意外险保单的相关约定和规定。

2.转让完成后,乙方有权对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等索赔权益。

3.乙方应当保证在获得索赔权益后,按照受让的保单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合法合理的使用和处理。

四、权益转让的方式甲方通过签署本协议书,并将相应的团体意外险保单转让给乙方,并在保险公司进行转让手续。

五、权益转让的法律效力1.双方确认并承诺,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书签订地为甲方、乙方约定的保险公司所在地,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1.双方同意并承诺遵守本协议书的各项约定,并保证不会以任何形式违约或变更协议内容。

2.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3.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同等有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特此确认,本协议书签订当日生效。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确认!。

保险理赔权益转让协议

保险理赔权益转让协议

保险理赔权益转让协议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以下所述保险理赔权益,且乙方愿意受让该等权益,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理赔权益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章定义与解释1.1 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1)“保险合同”指甲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

(2)“保险”指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导致损失的事件。

(3)“理赔权益”指甲方在保险合同项下因保险而产生的索赔权利。

(4)“转让金额”指甲方根据本协议转让给乙方的理赔权益的金额。

1.2 本协议中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查阅,不影响条款的解释。

第二章转让权益2.1 甲方同意将其在保险合同项下的理赔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

2.2 乙方同意受让甲方转让的理赔权益,并在本协议签订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2.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保险合同、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便乙方进行理赔。

第三章转让金额3.1 转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3.2 甲方保证,转让金额为甲方在保险合同项下的实际理赔权益,如有不足,甲方应承担补足责任。

第四章付款方式4.1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金额支付给甲方。

4.2 付款方式为以下哪种:(1)银行转账;(2)现金支付;(3)其他方式:__________。

第五章争议解决5.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以下仲裁机构解决:(1)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2)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5.3 争议解决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

第六章保密条款6.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信息等非公开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

保险理赔权益转让书范本

保险理赔权益转让书范本

保险理赔权益转让书范本**甲方(转让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乙方(受让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下称“本合同”),保险单号码为:。

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甲方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为了确保理赔过程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将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理赔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该转让。

现就相关事项约定如下:**一、理赔权益转让**1.1 甲方同意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理赔权益转让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权利和获得理赔款项的权利。

1.2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理赔权益转让,并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二、理赔款项的支付**2.1 甲方在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款项后,应立即将全部款项支付给乙方。

2.2 甲方在收到理赔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三、保密条款**3.1 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合同的内容及在理赔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3.2 本合同的保密义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在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后的五年内有效。

**四、违约责任**4.1 甲乙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4.2 如果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理赔款项支付义务,导致乙方未能及时获得理赔款项,甲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五、争议解决**5.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6.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6.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3 对于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险索赔权益转让协议书

保险索赔权益转让协议书

保险索赔权益转让协议书保险索赔权益转让协议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和乙方(统称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因_____(事故或疾病)导致的保险索赔权益进行转让,并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事项1.转让方同意将其在保险公司名下所享有的与_____事件相关的保险索赔权益,转让给受让方。

2.转让的保险索赔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额、理赔手续等相关权益。

二、转让条件1.受让方同意按照已经确定的索赔金额以及理赔条件进行保险索赔。

2.受让方同意承担转让方因此次保险事故所获得的保险金和索赔权益所需承担的相关手续费、税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保险金支付1.如保险公司向受让方支付了保险金,受让方应按照约定将相应金额的保险金支付给转让方。

2.保险金支付后,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提供支付凭证,确认支付事项已完成。

四、权限及义务1.转让方在转让后不再享有与保险索赔权益相关的权利。

2.转让方应配合受让方进行保险索赔,提供受让方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3.受让方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申请材料,并负责办理保险索赔的所有手续。

五、不可撤销性本协议一经签署并生效,即为不可撤销,除非得到双方一致同意,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协议。

六、协议生效方式1.本协议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电子签名、传真件或扫描件具有合同法律效力,与纸质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七、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FOB、CFR、CIF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的若干问题探讨

FOB、CFR、CIF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的若干问题探讨

FOB、CFR、CIF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的若干问题探讨作者:李二敏来源:《商场现代化》2009年第09期[摘要]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价格条件是CIF、CFR、FOB。

在FOB、CFR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的确定决定了买方装船前购买保险的效力、仓至仓条款的内涵及保险单的有效转让等问题;在CIF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的确定也直接影响保险单的转让及保险利益的回转等问题。

本文分别就上述与保险利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从而明确FOB、 CFR、CIF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这对解决FOB、 CFR、CIF价格条件下保险索赔理赔争议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 FOB CFR CIF 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特别是海上保险法中极其重要的原则之一,其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有效与否,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是否给予赔偿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实务中经常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然而我国保险法及海商法对此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并不详尽,在实务中经常引起纠纷。

在国际贸易中,人们大多以不同的价格条件来决定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在实践中,使用最多的价格条件是CIF、CFR、FOB,且经常会发生因保险利益问题而在保险合同当事人间发生有关保险索赔理赔的争议。

国际贸易中,保险利益与货物风险转移及所有权转移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

在货物风险转移及所有权转移相统一的情况下,以所有权转移为界确定买、卖双方的保险利益。

但《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都采取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分离的原则,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没有规定。

前者以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为界转移货物的风险,后者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但两者均没有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仅明确风险转移。

在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相分离的原则下,我们就只能根据“风险承担”来确认买、卖方对货物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以“风险承担”作为保险利益的因素。

一、FOB(或CFR)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的划分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保险由买方办理(非责任)。

团体意外险索赔权益转让书

团体意外险索赔权益转让书

团体意外险索赔权益转让书团体意外险是针对团体成员在意外发生时进行赔付的一种保险产品,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团体成员在意外发生时能够得到经济上的补偿。

在购买团体意外险时,往往会遇到一些团体成员因各种原因需要转让其保险权益的情况。

而为了保障转让双方的利益,需要进行权益转让书的签订。

以下将从何为团体意外险、权益转让的必要性、权益转让书的内容及注意事项等方面展开探讨。

何为团体意外险团体意外险是一种保障团体成员在意外发生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以便应对意外带来的经济损失。

团体意外险最常见的适用对象包括学校、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保障范围一般包括意外医疗费用、伤残赔付、身故赔偿等。

在团体意外险中,各个成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同的保额选择,以满足其个性化的保险需求。

因此,团体意外险对于团体成员在意外发生时的经济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权益转让的必要性在团体意外险中,一些团体成员可能会因各种原因需要转让其保险权益,比如离职、毕业等。

而对于接受权益转让的成员来说,需要明确原保险人已经将其保险权益转让给自己,以便在意外发生时及时获得保险理赔。

因此,权益转让的必要性凸显出来,必须通过书面形式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权益转让书的内容及注意事项权益转让书是指原保险人将其在团体意外险中的保险权益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受让人的法律文件。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转让的保险权益:明确转让人已经将其在团体意外险中的哪些保险权益转让给受让人。

3.转让生效时间:规定权益转让的具体生效时间,以确保在发生意外时受让人能够享有相应的保险权益。

4.双方签字:转让人与受让人在权益转让书上进行签字,表示双方已经同意并确认了权益转让的内容。

在签订权益转让书时,双方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事项:1.确保书面形式:权益转让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并且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

2.公证或见证:为了加强转让的证明力,可以选择通过公证或见证等方式进行备案。

保险公司索赔成功案思考

保险公司索赔成功案思考

保险公司索赔成功案思考一、案情简介2012年3月27日,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以下简称A)与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B(以下简称B)签订《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代理协议》约定,A委托B作为A的货运代理人,按照A的指令,将一批沥青混合搅拌设备,通过国际铁路联运从南阳始发,经阿拉山口/多斯特克,运至乌兹别克斯坦的安格连、吉扎克、古扎尔、撒马尔罕、努库斯和米勒扎巴德(巴亚伍德)等6个目的站,并提供出口报关报检、出境口岸转关等代理服务。

A向B支付代理费及运输相关费用。

4月上旬,B依约为A的货物办理了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包装种类为裸装,货物名称为机械设备或金属架构,件数为170件,总金额737.5万元。

4月中下旬,B委托捷安报关行在阿拉山口口岸实行了转关申报。

报关单上载明出口日期为6月16日。

截至7月9日,6台沥青混合搅拌设备已全部到达上述6个目的火车站,且被收货人完好无损签收。

2013年1月30日,A的业务员发来邮件,要求B将A提供的电子版《货损货差证明》打印、盖章,以便A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考虑到多种因素,B在证明上盖了公章,并把证明签发时间提前到了2012年10月8日。

努库斯和米勒扎巴德(巴亚伍德),截至2012年7月末,6套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已全部到站。

到站后,经核查,部分货物丢失。

我司在此证明下列货物丢失,丢失货物总金额约:USD75500”。

2013年6月14日,根据当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对A实际赔付人民币465132.85元后,取得权益转让书。

2015年2月,人保公司委托律师向对B发起诉讼,追偿人保公司经济损失465132.85元。

人保公司认为,根据A、B公司签订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代理协议》约定“乙方(B)应制定一套有效的安保防范措施,以确保甲方(A)货物的安全。

货物在仓储、陆上运输、搬运的过程中,乙方应确保货物的完整,在此过程中造成的包装破损或严重变形等原因导致货物损坏,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

解释论视角下保险标的转让规范的检讨与完善——以《保险法》第49条为分析对象

解释论视角下保险标的转让规范的检讨与完善——以《保险法》第49条为分析对象

解释论视角下保险标的转让规范的检讨与完善——以《保险
法》第49条为分析对象
蔡大顺
【期刊名称】《财经法学》
【年(卷),期】2018(000)001
【摘要】保险标的转让系保险法领域内一重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亦存有较多争议。

2009年《保险法》第49条虽做出重大修改与完善,但仍有两大重要问题并未说清。

首先,就其制度构成而言,转让的对象系保险标的物还是保险利益,转让的性质是否仅仅为债权让与,转让的主体是否包括要保人以及何时转让等问题,学理阐述亦属不多;其次,就其法律责任而言,2009年的修法完全背离了保险契约的属人性,在法律责任
承担上,现行法律规定不仅有违保险契约的属人性,而且对保险人一方过于严苛。


对上述两类问题,未来我国《保险法》第49条之修订亟待做进一步的概念厘清与制度完善。

【总页数】13页(P122-134)
【作者】蔡大顺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4
【相关文献】
1.保险标的转让规范模式之检讨 [J], 林银勇
2.解释论视角下保险标的转让规范的检讨与完善——以《保险法》第49条为分析对象 [J], 蔡大顺;
3.新《保险法》财产保险保险标的转让问题浅析——基于对新《保险法》第49条的研究 [J], 陈云云
4.关于《保险法》中保险标的转让的探讨 [J], 周淑芬; 赵志强
5.试论保险标的转让的时间和范围——解读《保险法》第12条、第48条和第49条 [J], 李娅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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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权益转让协议

保险索赔权益转让协议

保险索赔权益转让协议一、协议背景本协议为保险索赔权益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甲方(以下简称“转让方”)与乙方(以下简称“受让方”)共同订立。

转让方与受让方均系法定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二、协议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保险法律法规,本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双方对保险索赔权益的转让事宜,并确保双方权益的合法有效转移。

三、协议内容3.1 转让权益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将其名下所拥有的保险索赔权益转让给受让方。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赔偿金、赔付计划、保险金收益、法律诉讼权益等。

3.2 转让的条件转让方同意将保险索赔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在此同意接受转让方所转让的保险索赔权益,并承担相关的义务和责任。

3.3 转让方式保险索赔权益的转让应以书面形式完成,并签署正式的转让协议。

协议应明确保险索赔权益的具体信息、转让条件、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

3.4 保险公司确认转让方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对保险索赔权益转让的确认工作,并提供保险公司要求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3.5 协议的生效本协议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生效后,转让方应立即将保险索赔权益的所有权利、受益和义务等移交给受让方。

四、协议的效力4.1 接受保险公司调查受让方同意,在保险索赔权益转让后,接受保险公司的调查,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4.2 其他权益受让方承诺不会涉及任何未在本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保险索赔权益。

4.3 违约责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4 争议解决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5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五、附则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地约束双方及其继承人、受让人。

本协议以正式合同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各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文本以中文书写,无除外事项,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保险索赔权益转让协议书

保险索赔权益转让协议书

保险索赔权益转让协议书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并已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根据保险合同享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

现甲方决定将该索赔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保险索赔权益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转让内容甲方同意将其在保险合同项下的全部索赔权益转让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获得保险金的权利以及与索赔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转让条件1. 甲方保证其转让的索赔权益是合法有效的,且未被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

2. 甲方保证在转让前未放弃或限制其索赔权益。

3. 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向保险公司的索赔申请及相关手续。

第三条转让效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即取得甲方在保险合同项下的全部索赔权益。

甲方不得再就同一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第四条转让对价乙方同意支付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整(¥________),作为本次索赔权益转让的对价。

第五条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将上述转让对价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转让对价的____%。

第七条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本协议书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建议在签订前由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审核。

财产保险索赔权转让问题研究——兼议保险索赔机构的地位及性质

财产保险索赔权转让问题研究——兼议保险索赔机构的地位及性质
务; 但是这 些条 款并未 对保 险索赔 权 的转让作 明确 的 规定 。而在 现实 生活 中 , 险索赔 这表 明保 险 索赔 权 的转 让 以及保 险索 赔 公 司 的地 位越来 越受 到人们 的重视 , 以有必要 对保 险索 所 赔权转 让 问题做 深入 的研 究探 讨 。当然 在 保 险法 领
面保 险公 司用 内部 的规 章制 度来 约束 保户 , 常见 的是
作 者 简介 : 宣志欣 , 南广 播 电视 大 学讲 师。 云
保 险索赔 权转 让 的具体 规 则 以规 范 相关 的保 险索 赔
公 司购买 保 险案件 的行 为 , 而对整 个保 险法制 环境 从
的建设起 到指 引作用 。 二、 保险 索赔权 转让 与保 险合 同转让 的 区别
在保 险法 中经常 提到 的转 让 是保 险合 同转 让 , 相
21 0 1年 1月
云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J u n lo u n n Unv ri a E i o o r a fY n a ie s y L w d t n t i
J n ay, 0 a u r 2 1 1
Vo . No 124 .1
第2 4卷
第 1 期
中催 生 了专 门的保 险索赔机 构 , 但是 我 国的 法律 并没有保 险索赔 权转 让及保 险 索赔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 而 纵观保 险 市场 比较成 熟的 国家和 地 区 , 门的保 险 索赔机 构 已经是 十分 普 遍 的 市场 主体 及 法律 主 专
体 。所 以 , 本文 力图探讨保 险索赔权 转让 的必要 性 , 险索赔机 构 的法律 定 位 , 保 以及 如 何规 范我 国 的 保 险索赔权 转让及 保险 索赔机 构的 构建 问题 。

保险追偿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思考及界定

保险追偿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思考及界定

保险追偿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思考及界定【摘要】我国《保险法》未明确保险追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司法实务中容易产生分歧。

本文从立法目的、价值选择、制度逻辑等角度进行分析,认为保险追偿诉讼时效应自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保险法》第60条提出具体修改建议。

【关键词】保险追偿诉讼时效起算点一、引言保险追偿也称保险代位求偿,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付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向对被保险人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或非诉讼活动。

保险代位制度由保险法中损失补偿原则派生而来,在世界各国的保险法中均占有重要地位。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即使保险合同对此未作明确约定,也不影响保险人行使此项权利。

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行使追偿权时所适用的诉讼时效和诉讼时效的起算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司法实务中,大家普遍认为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与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同,但对于诉讼时效自何时开始起算却存在比较大的争议,这直接关系到保险人行使该项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带来了困惑。

因此,有必要对保险追偿诉讼时效的起算进行研究探讨,以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立法的完善。

二、关于保险追偿诉讼时效起算的主要观点关于保险追偿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追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第三者侵害时起计算,[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409页。

酒店转让的保险责任和索赔

酒店转让的保险责任和索赔

酒店转让的保险责任和索赔合同书:酒店转让的保险责任和索赔本合同为酒店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保险责任和索赔事宜而订立,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的确定1. 转让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其所转让的酒店在转让时享有有效的保险合同并且保证该保险合同在转让过程中不受到任何限制、终止或者解除。

2. 转让方应将酒店保险合同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权益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方。

3. 受让方在接收酒店的同时应自行申请购买合适的保险,保证酒店在转让后继续享有有效的保险保障,并在投保单上注明转让方作为受益人。

受让方应按时缴纳保险费用,并妥善保管保险单据。

第二条索赔责任的确定1. 若在签订本合同后,转让方发生的因自然灾害、事故等不可抗力导致的酒店财产损失,受让方应及时通知转让方并协助转让方进行保险理赔。

2. 转让方应在接到受让方通知后,配合受让方及相关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事宜,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报案及其他必要资料。

3. 受让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如实填写索赔申请表,并及时提供保险公司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如有需要,受让方应提供转让方的授权委托文件。

4. 受让方在索赔过程中应保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并保证索赔申请符合保险公司的审核要求。

第三条保密义务1. 双方应对根据本合同所持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将其披露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其用于本合同约定之外的目的。

2. 本条款的保密义务将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四条违约责任1.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致使对方受到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2. 若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违约所致的损害。

第五条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为生效,视为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完全理解、同意和接受。

2.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变更、解除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保险保险保险合同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保险保险保险合同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保险合同法律风险股权转让是企业融资、重组及业务整合的重要手段,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法律风险时常困扰着各大参与方。

为保障股东权益,许多企业开始重视股权转让保险的作用。

本文将分析股权转让保险合同的法律风险,以及应对措施。

一、什么是股权转让保险?股权转让保险是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针对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的一种保险安排。

它主要是为了规避在股权转让后,因目标公司以往的事项所引发的潜在索赔风险。

因此,投保方可以在股权转让中,通过保险的方式,将潜在的财务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保障自身利益。

二、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1.尽职调查不足尽职调查是股权转让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步,它帮助投资者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法律合规性。

若尽职调查不详尽,可能导致错判投资风险,进而影响转让的安全性。

2.潜在债务风险股权转让后,转让方仍可能对目标公司过去的债务负有责任。

若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赔偿的风险。

3.合同不完善股权转让合同如果对权利义务的约定不明确,或者存在模糊条款,可能会导致在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增加法律纠纷的可能性。

4.信息披露不当若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未能真实、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的追究,投资者也可能因信息不对称遭受损失。

三、股权转让保险合同的法律风险1.保险条款的模糊性股权转让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设计存在模糊性,可能导致双方对保险责任和理赔条件产生不同理解,增加后续纠纷的风险。

2.保险公司的信誉风险投保人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可能会面临保险公司资质不佳、理赔能力弱等问题,导致在发生损失时无法有效获得补偿。

3.保单条款的不合理性有些保险公司可能会对股权转让保险的某些条款设置不合理条款,限制了保险责任范围,这可能会使得投保方在索赔时遭遇挫折。

4.法律适用及管辖问题股权转让保险合同涉及多个法律适用地,若事后发生纠纷,可能出现法律适用不明以及管辖不清的问题,给索赔和维权带来困难。

四、应对措施1.加强尽职调查投资者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必须进行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确保对目标公司的情况有准确的把握,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

《2024年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保理合同是现代商业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其中涉及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应收账款的转让。

随着全球贸易的日益增长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逐渐成为法律界和商业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研究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发展趋势,以期为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的基本概念及现状(一)基本概念保理合同是指保理商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为供应商提供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应收账款转让则是指供应商将其拥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以获取融资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二)现状随着全球贸易的快速发展,保理业务在国内外市场逐渐普及。

在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成为保理业务的核心环节。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差异,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日益复杂。

三、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问题(一)法律适用问题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导致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

例如,跨国保理合同中,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如何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债权转让通知问题债权转让通知是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践中,债权转让通知的时效性、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往往引发争议。

如何确保债权转让通知的有效性,是保理合同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三)债权真实性及合法性问题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必须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然而,在实践中,存在虚构债权、非法债权等问题。

如何确认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是保理合同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解决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加强国际合作与法律协调各国应加强在保理合同领域的国际合作与法律协调,制定统一的国际规则或公约,以解决跨国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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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索赔权转让问题再探讨作者:苏凯单位: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摘要一、问题的提出现代保险合同存在大量专业术语和格式条款,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因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以及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释上的争议等因素,使得被保险人常常视保险索赔为畏途,专业的保险索赔公司应运而生。

1值得注意的是,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由保险索赔公司以一定对价直接向被保险人购买保险金请求权即所谓保险索赔权,继而作为原告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案件日益增多。

保险索赔权能否转让的问题也引发了实务界的热烈讨论,并形成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和做法。

笔者通过对肯定与否定二说的理由分析后认为,允许保险索赔权转让弊大于利,否定说更为可取。

二、保险索赔权能否转让的法律疑问严格地说,保险索赔权并非是一法律概念,规范地称谓应当是保险金请求权。

实践中发生的保险索赔权转让,实质上是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将其保险金请求权有偿地让渡给保险索赔公司,由保险索赔公司以保险金请求权1保险索赔公司的出现已有数年时间,相关报道可参见:张友,“保险索赔非正规军生态调查”,《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网址:/HTML/2006-10-19/HTML_P3WYUWW1VKYU.html,2010年8月20日检索人的身份向保险人主张权利。

保险金请求权是一种债权,其能否转让,应受制于包括我国《合同法》在内的相关法律的规定。

主张保险索赔权可以转让的观点认为,保险索赔权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性质上属于债权,不属于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不可转让的合同权利。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索赔权是一种期待权,在此阶段一般不可转让,除非受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事故发生后,索赔权即转化为既得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债权,其转让不受请求权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影响。

主张保险索赔权不可转让的观点则认为,之所以不允许转让,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这一性质决定了保险索赔权不能转让给第三人。

2以上两种观点均是从债权转让的角度入手进行分析,论证各自主张的正当性。

3其中,与保险索赔权能否转让问题相关的是,保险索赔权是否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对此,肯定说与否定说都是以《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为依据,但得出的结论恰恰相反。

因此,笔者认为,正确理解何谓“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对于从法学视角探讨保险索赔权能否转让问题大有裨益。

2参见“交通事故中的保险责任研讨会综述”,《浙江审判》2008年第11期。

3笔者认为,探讨保险索赔权能否转让问题不能仅局限在这一个角度,应从法律、保险制度价值、社会效果和司法效率等多维度探讨。

本文的第三部分即是从多维度进行的论证。

对于债权的可让与性,各国法律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一般对于可让与债权不作明文列举规定,而是特别地明文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

4我国《合同法》对此也采取同一立法模式,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有三类合同权利不得转让,即(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学界认为,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是指以下债权:第一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这类债权是建立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性,所以不得转让;第二是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门为特定人绘肖像画的合同,此种债权如果发生转让,将导致合同内容的变化,从而使合同丧失了同一性,因而不可转让;第三是不作为债权;第四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5“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险合同又被称为最大的诚实信用合同。

6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在保险法上之所以如此强调诚信原则,原因在于,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危险具有不确定性,被保险人是否诚信对于保险人利益影响甚大,所以该原则在初期主要是保险人约束投保人的工具。

笔者认为,对于保险合同当事人而言,不仅要在订立合同之时遵守该原则4申卫星:“试论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法律科学》1999年第5期第96页。

5同注4,第97页。

6李玉泉:《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56页。

,而且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应遵守。

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取得与负担均是建立在双方信赖的基础之上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基于保险合同产生保险金请求权,同样具有基于信赖关系的强烈属性,同时,请求权人还具有与此相适应的合同义务。

允许保险索赔权转让,则与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相违背。

就法学方法论而言,法律体系必须是无矛盾的。

一有矛盾,即构成法秩序中的“体系违反”,应当予以避免或排除。

7肯定说的观点将保险索赔权解释为不属于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将会产生上述矛盾,构成“体系违反”;而否定说的观点理论依据更符合保险法的属性,且符合法律解释方法,因此更为可取。

三、保险索赔权能否转让问题的多维度思考对保险索赔权转让持肯定立场的观点认为,从现实考虑,允许保险索赔权转让,被保险人能够迅速获得保险金,且免初或减少了索赔所需的时间、精力、金钱等成本,有利于化解“索赔难”。

笔者认为,事实并非如此,而且从更宽广的视角来看,允许保险索赔权转让会产生诸多弊端,且弊大于利,因此,对保险索赔权转让问题应采否定的态度。

(一)允许保险索赔权转让,会削弱对洗钱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我国《反洗钱法》于 2007年1月1日施行之后,保监会随即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要求保险业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7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10月第一版,第394页。

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从保险市场准入阶段即建立反洗钱审查制度。

实践中,保险索赔权的受让人主要是游离于保险监管之外的保险索赔公司,保监会的约束机制对其无法适用,保险索赔公司没有义务对保险索赔权转让人即被保险人的身份进行甄别,保险索赔公司在此情况下受让权利后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就难以对索赔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进行确认。

若此种情况大量存在,保险公司在反洗钱活动中的作用必然会受到很大限制,由此必将削弱对洗钱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二)允许保险索赔权转让,会损害保险制度存在的价值。

保险制度渊源于人类为消除因可能发生不确定事故的恐惧;弥补或保障因为不确定事故发生而招致的不利益。

保险是具有安定个人与稳定社会功能的法律制度。

8现代保险制度的功能日益增多,如经济补偿功能、金融融通功能及社会管理功能,特别是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在当代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险制度为社会安全与稳定编织了一张安全网。

保险索赔公司作为市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

基于其营利性的属性,索赔公司往往以低价从被保险人处取得保险索赔权,实际的保险赔款最终流入索赔公司手中。

被保险人虽然获得赔款的时间成本得以减少,但代价也是巨大的,保险制度的经济补偿功能无法实现。

若任由其发展,则保险制度的诸多应有功能将大打折扣,而且还有异化为某些商业机构谋取暴利的工具之虞。

8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第4页。

(三)允许保险索赔权转让,被保险人的负担并未减少,而且容易诱发诉讼和后续诉讼,增加司法成本,加重司法机关负担。

首先,如前所述,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取得与负担均是建立在信赖的基础之上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产生保险金请求权,同时也负有与此相适应的合同义务。

保险索赔权转让后,为了被保险人的索赔,被保险人同样要提供很多索赔所需的资料文件,相关的合同义务仍应履行,其负担并未减少。

其次,相对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直接进行的索赔诉讼,以索赔公司为原告的诉讼效率低,增加了司法成本。

例如,由于索赔公司不了解案件的事实问题,审查保险人主张的抗辩权难度加大,为了收集与免责条款有关的证据花去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降低了庭审效率,增加了司法成本。

第三,不利于实现纠纷的多元化解决,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索赔争议后,解决途径并非只有诉讼这一个途径,还可选择协商和解、调解、仲裁等多种途径,若是索赔公司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从实践来看,往往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使得本可以通过其他解决途径得到解决的纠纷,只能通过成本最大的诉讼途径得以解决。

第五,容易诱发后续诉讼,基于经济常识判断,在索赔公司胜诉的情况下,其获得的保险金数额一般会高于甚至大大高于其支付的受让保险索赔权的对价。

巨大的反差和利益驱动,会诱使被保险人以转让时索赔公司存在显失公平、欺诈或趁人之危等为理由,要求撤销双方的保险索赔权转让协议,由此又有引发新一轮诉讼的可能性,使得最多只要通过一个民事诉讼得到一次性解决的纠纷演化成两次诉讼。

四、结论综上,肯定保险索赔权转让的主张主要是基于解决“索赔难”的现实考虑。

但通过充分利用和完善已有的各项法律制度,“索赔难”的问题同样可以得到治理,如加大对保险业的监督力度,发挥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的作用,或者以权利质权的方式解决被保险人的短期资金需求等。

鉴于保险索赔权在法律上的障碍,以及产生的诸多弊端,笔者认为,不可病急乱投医,为了解决索赔难,贸然允许保险索赔权的转让。

否则,不仅于事无补,反生新的危害,犹如饮鸩止渴。

这绝非是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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