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总结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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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的概念

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成。

2、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提供者。

2)劳动关系的内容为与劳动过程紧密相连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特征。

(1)身份上的从属性。

(2)履行义务的从属性。

(3)经济上的从属性。

4)劳动关系从属性的发展和灵活运用。

3、适用范围的概念

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对什么人适用、在什么空间适用、生效的时间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5、《劳动法》对人的效力

1)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其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

3)排除适用《劳动法》的人员

(1)公务员;(2)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成员;(3)农业劳动者;(4)现役军人;

(5)家庭保姆

6、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

1)在当事人意思表示方面

2)在合同的履行方面

3)在责任的承担方面

4)在争议的解决方面

7、劳动者的概念

广义: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以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狭义:劳动者是与用人单位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可以使我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事。

8、劳动者的资格

1)年龄条件;2)健康条件;3)行为自由条件

9、工会的特征

1)独立性;2)纯粹性;3)民主性

10、工会的任务

1)维权;2)教育;3)组织

11、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2、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的从属性。劳动合同的从属性是由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决定的。

2)劳动合同的继续性。劳动合同的继续性是指劳动合同所处的一种存续状态。

3)劳动合同内容的受限制性。根据合同的一般法律理论,合同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就是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内容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当事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一般不能影响合同的内容。

13、劳动合同的种类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案例)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维奇显得劳动合同

1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点

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形式比较灵活,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议;而全日制劳动合同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

2)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的劳动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3)基于全日制用工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4)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解除或终止与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在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15、劳动合同订立原则

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2)合法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16、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的区别联系

1)两者产生的条件不同;2)两者的效力对象不同;3)两者效力的混同

17、竞业限制

概念:是指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也不得自己开业

生产或者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

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注意:

1)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用人单位应该对竞业限制期限内的劳动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3)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8、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2)亲自履行原则;3)不得强迫劳动原则;4)情势变更原则

19、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

20、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2)违约金;3)赔偿损失

21、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条件

1)随时通知解除;2)预告解除。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3)裁员

22、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程序

1)通知

2)办理工作交接

3)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4)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手续

23、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1)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消灭的事实

2)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的消灭主观上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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