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
解析中国_东盟自由贸易区_投资协议_
总第114期2011年1月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Journal of Gans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General No.114Jan.,2011收稿日期:2010-08-27作者简介:张智勇(1970-),男,山东济南人,北京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学。
①1985年3月,我国与泰国签署了和东盟成员国的第一个投资协定。
随后,我国相继与新加坡(1985年11月)、马来西亚(1988年11月)、菲律宾(1992年7月)、越南(1992年12月)、老挝(1993年1月)、印尼(1994年11月)、柬埔寨(1996年7月)、文莱(2000年11月)、缅甸(2001年12月)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
不过,我国与文莱的双边投资协定尚未生效。
资料来源:商务部条法司网站:http://tfs.mofcom.gov.cn。
2010年7月12日访问。
②《货物贸易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分别于2003年7月1日和2007年7月1日生效。
③有数据表明,从20世纪90年代看,我国和东盟十国间的贸易创造效应在最低的2000年为74%,在最高的1998年为109%。
我国和东盟十国在20世纪90年代的贸易流量比最惠国条件下的贸易流量高出95%。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在促进本贸易集团内贸易发展的同时没有带来贸易转移效应。
相反,我国和东盟十国与区域外国家的进口和出口贸易量均高于平均水平。
④参见《框架协议》第二条。
解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张智勇(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 要:与传统的双边投资协定不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是服务于自由贸易区的区域性投资安排。
《投资协议》为投资者及其投资提供了高水平的保护,为在中国和东盟间建立自由、便利、透明及竞争的投资体制奠定了基础。
不过,《投资协议》的实际作用还受制于所得税协调等其他因素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条约领域】贸易,金融•【公布日期】2003.10.07•【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巴厘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合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忆及2002年11月4日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认识到任何缔约方都可以对《框架协议》所涵盖产品加速实施降低关税和取消关税,包括加速实施涵盖在《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的任何承诺;认识到根据《框架协议》的规定,一些东盟成员国需要完成与中国的关于早期收获计划的谈判;希望将适用于《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所涵盖产品的原产地规则纳入《框架协议》;希望修改《框架协议》现有的附件1和附件2的内容,以纳入中国与一些东盟成员国之间达成的早期收获协议,并增补相关的HS税号和产品描述;期望对《框架协议》中早期收获计划的各项条款的实施予以澄清说明;期望通过双边或诸边协议或安排来对加速实施《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中所涵盖产品降低和/或取消关税的方式和条件做出规定,并规定将此类协议或安排有效地附于《框架协议》:注意到《框架协议》第14条规定,任何以后的修订都需要各缔约方以书面形式相互同意。
现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对《框架协议》第6条第3款(a)(iV)的修订删除《框架协议》第6条第3款(a)(iv),由如下新的第6条第3款(a)(iv)取代:对于未能完成附件1和附件2中的适当的产品清单的缔约方,产品清单仍可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并根据本协议附件3规定的实施时间框架制订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象牙海岸共和国•【条约领域】科学技术•【公布日期】1973.12.03•【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瓦加杜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签订日期1973年12月3日生效日期1973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签订本协定。
条文如下:第一条根据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四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向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本贷款如在五年内未使用完,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使用期限。
第二条上述贷款,用于中国政府帮助上沃尔特政府建设成套项目、进行技术合作、提供单项设备和为支付项目实施所需当地费用的一般商品。
具体项目和当地费用的有关事宜,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三条上述贷款,将由上沃尔特政府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十五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上沃尔特出口货物偿还。
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五分之一。
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偿还期。
第四条为实施双方商定的项目,中国政府将按照工程进度的需要,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上沃尔特,提供必需的技术援助。
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五条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账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上沃尔特政府指定的银行另行商定。
第六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三日在瓦加杜古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全权代表谢邦治约瑟夫·科农博(签字)(签字)M1839--010921xxj。
rcep协定主要内容
rcep协定主要内容RCEP(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中文名: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一个中国发起的自由贸易协定,旨在加强东南亚国家和东亚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缅甸、柬埔寨、老挝、马来西亚、新加坡和越南共15个成员国。
以下是RCEP 协定的主要内容:第一步:市场准入RCEP协定旨在消除参与成员国之间的大部分贸易壁垒,特别是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根据协定,所有的成员国都将开放其市场,并允许其他成员国的产品进入市场。
第二步:知识产权保护RCEP协定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特别是在版权、商标和专利方面。
协定包含了知识产权方面的新规定,其中包括更严格的执法措施和更好的合作。
第三步:服务贸易RCEP协定的服务部分旨在加强成员国之间的服务贸易,包括金融、医疗保健、教育、通讯和旅游。
协定可以帮助参与成员国的服务提供商更容易地跨国营业,而不受限于境外投资。
第四步:投资RCEP协定还涉及到投资。
它鼓励成员国之间的投资,并确保对外国投资的保护。
此外,协定还规定了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
第五步:规则RCEP协定的最后一个部分是规则。
协定将包括一系列规则和标准,着重于合规性和互操作性,以确保参与成员国在所有领域的合作,并确保公平竞争。
总的来说,RCEP协定旨在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联系,促进在贸易、投资和服务等方面的合作,通过与各成员国的互利互惠,为地区经济带来巨大的增长。
协定还将加强成员国之间的政治和经济互信,并进一步推动区域的经济一体化。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背景介绍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签署的一项重要协议,旨在加强双方在经济领域的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共同繁荣。
该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也为双方经济合作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和机遇。
二、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1. 贸易自由化协议规定了双方在贸易自由化方面的承诺,包括削减或取消关税、非关税壁垒、数量限制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促进双方之间的贸易往来,提高市场准入程度,增加双边贸易额。
同时,协议还规定了贸易救济措施,以确保双方在实现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能够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2. 投资合作协议鼓励双方加强投资合作,包括促进相互投资、改善投资环境、加强投资保护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同时,协议还规定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确保双方在投资合作中能够维护自身利益和权益。
3. 便利化措施协议规定了双方在便利化措施方面的承诺,包括简化进出口手续、提高通关效率、加强人员往来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减少贸易和投资的成本和时间,提高双方的效率和竞争力。
4. 能源合作协议强调了双方在能源领域的合作,包括加强能源资源开发和利用、推进清洁能源技术合作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保障双方的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双方在能源领域的互利合作。
5. 农业合作协议规定了双方在农业领域的合作,包括加强农业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等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双方的农业生产和质量,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同时,协议还规定了农产品贸易相关措施,以确保双方在农业领域的合作能够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6. 其他领域合作协议还涉及了其他领域的合作,包括科技、文化、教育、旅游等领域。
这些领域的合作有助于增进双方之间的交流和了解,促进人文交流和民心相通。
同时,这些领域的合作也有助于推动双方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内容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内容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 贸易自由化:协议推动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的贸易自由化,包括减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取消贸易限制和限制性措施,促进双方贸易的发展。
2. 投资便利化:协议鼓励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的投资合作,包括提供更加便利和透明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双方投资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
3. 经济合作:协议鼓励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包括在农业、渔业、旅游、能源、运输等领域进行合作,促进双方经济的互补性发展。
4. 区域一体化:协议推动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的区域一体化进程,包括促进贸易和投资的自由流动,加强经济和产业的互联互通,提升区域合作的水平和效果。
5. 金融合作:协议促进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的金融合作,包括加强货币和金融政策的协调,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促进双方金融体系的互通和发展。
6. 人文交流:协议鼓励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的人文交流,包括教育、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双方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加强经济合作、推动区域一体化的重要协议,对促进双方贸易和投资的发展,推动区域经济的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ACFTA 投资协议
• 3. 将投资纳入自由贸易区范畴是世界范围 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 • NAFTA第十一章 • WTO——TRIMs协定
——Thank you !
ACFTA---Agreement On Investment
2014.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28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 2002年11月,我国和东盟十国签署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 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到 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 2003年《货物贸易协议》 • 2007年《服务贸易协议》 • 2009年《投资协议》
《投资协议》是服务于自由贸易区的 区域投资安排:
• 1. 贸易和投资具有互补性,贸易安排能够 产生投资创造效应,投资能促进贸易发展
• 2. 双边投资协定不能满足中国-东盟自贸 区的发展目标 ——以保护投资为主要目的,
缺少投资便利和自由化的内容
• 国民待遇 中缅投资协定第三条第二款: 在不损害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缔约一方应给 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及与投资 有关活动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者的投资及与 投资有关活动的待遇。 • 征收和补偿 中国与新加坡的投资协定第六条并没有提及补 偿标准;中国与马来西亚的投资协定第五条第 二款则规定“补偿应按征收公布或为公众知道 前一刻投资的市场价值为基础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文章属性•【缔约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条约领域】政治•【公布日期】2009.10.25•【条约类别】谅解备忘录•【签订地点】泰国差安华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和由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组成的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集合简称“东盟”或“东盟成员国”)(合称时简称“缔约各方”或“各方”;或单独简称为“缔约方”或“一方”):忆及中国与东盟之间互利的经济合作势头;注意到二○○二年十一月四日在金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以及在《框架协议》和二○○三年十月八日在巴厘岛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盟国家领导人联合宣言--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下签订的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投资和其它经济合作协议;认识到缔约各方之间经济合作的巨大潜力;认识到合作是基于平等、友好和互利;强调本谅解备忘录下的合作领域应是其它中国-东盟机制下开展活动的补充;达成共识如下:第一条建立和地点一、缔约各方应据此建立一个一站式的信息和活动中心,即中国-东盟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在私营部门的积极参与下,促进中国-东盟贸易、投资、旅游、教育和文化领域的合作。
中心应逐渐扩展,开展更广泛领域的活动,吸引更多参与者。
二、中心应是一个非营利组织,但能筹集自身运营所需资金。
三、中心的总部设在北京。
今后可在东盟各成员国和中国的其它地区设立分中心。
第二条目标中心的目标是:(一)支持《框架协议》以及在该协议下签订的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投资及其它经济合作协议的落实;(二)加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双向贸易,进一步发展贸易伙伴关系,以共同促进对域外市场的出口并实现市场扩大;(三)促进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双向投资;(四)开展活动帮助来自欠发达东盟成员国,特别是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的投资者和商人在中国寻求贸易和投资机会;(五)促进中国和东盟之间游客的往来;(六)加强中国和东盟企业界间的交流;(七)通过文化和教育交流,加强中国与东盟人民之间的民间交流、公众认知、相互理解和积极参与;(八)协同增强中国和东盟的潜力,以加强本地区对域外伙伴的吸引力,为其与中国和东盟企业联系提供便利。
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中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参考中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忆及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由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进一步忆及《框架协议》第五条及第八条,为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促进投资,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竞争的投资体制,各缔约方同意尽快谈判并达成投资协议,以逐步实现投资体制自由化,加强投资领域的合作,促进投资便利化和提高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并为投资提供保护;注意到《框架协议》所认识到的缔约方之间不同的发展阶段和速度,和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实行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的必要性;重申各缔约方按既定的时间表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承诺,并允许各缔约方在处理《框架协议》所包含的各自敏感领域中具有灵活性,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与发展,实现双赢的结果;重申各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其它多边、区域及双边协定和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一、就本协议而言:(一)“AEM”是指东盟经济部长会议;(二)“可自由兑换货币”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协议相关条款及任何修正案中指定为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任何货币;(三)“GATS”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四)“投资”是指一方投资者根据另一缔约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1在后者境内投入的各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1. 动产、不动产及抵押、留置、质押等其他财产权利;2. 股份、股票、法人债券及此类法人财产的利息;1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指经一缔约方政府批准和宣布并以书面形式向公众公布的影响投资的政策。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研究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研究横贯亚欧大陆的一带一路倡议自提出以来,成为了世界上受到广泛关注的重要国际合作框架。
作为该倡议的核心区域,东南亚国家与中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备受瞩目。
本文将探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的现状、挑战与前景。
首先,一带一路倡议为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对东南亚国家具有巨大的市场需求和投资潜力。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间的双边贸易规模持续增长,不断拓宽了彼此的合作领域。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合作以及信息技术等领域的深度融合,为两地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商机。
此外,一带一路倡议还推动了金融合作,为东南亚国家的基础设施发展注入了更多的资金。
然而,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地区内经济发展水平和政治环境差异较大,使得合作难度增加。
一些东南亚国家的基础设施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需要借助中国的技术和资金支持。
然而,由于地缘政治的复杂性,一带一路倡议在部分国家面临着政治风险和安全隐患。
此外,中国在合作中也需要关注东南亚国家的需求和利益,提高合作的互利性和可持续性。
为了推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的良性发展,有几个关键因素需要考虑。
首先,加强政策的沟通和协调,以确保双方合作的政策一致性和稳定性。
中国应积极倾听东南亚国家的声音,促进双边贸易的便利化和自由化,建立更加开放和透明的贸易机制。
其次,加强人文交流和教育合作,增进双方民众的了解和友谊。
通过文化交流和教育合作,可以加深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感情纽带,为经济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此外,加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合作也是双方合作的重要方向。
中国应积极推动清洁能源合作,加强环保技术交流,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挑战。
展望未来,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合作仍将取得更大的突破与进展。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互补性强,具有巨大的合作潜力。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双方合作将在更广泛的领域拓展,包括农业、旅游、教育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交通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交通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交通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各成员国*,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二XX年十一月在新加坡召开的第四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关于加强中国—东盟交通合作的倡议;强调本备忘录下的合作领域应是对其他中国—东盟机制下所开展的活动的补充;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联盟成员国于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在柬埔寨金边签署的《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旨在加强并提升经贸投资合作,推进货物与服务贸易自由化;还忆及二00一年十一月在文莱达鲁萨兰召开的第五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议建立中国—东盟交通部长会议机制,旨在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协调,促进双方在交通领域的合作;注意到二00二年九月十九日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召开的第一次中国—东盟交通部长会议上双方达成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东盟交通领域合作的共识;认识到全面推进中国—东盟各国交通合作关系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本着为交通领域构筑持久的合作关系而奠定牢固基础的精神;达成如下谅解:第一条目标双方应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国内法律和法规以及适用的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约,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交通领域的合作第二条合作领域双方应促进以下领域的中长期合作: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考虑到双方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愿望,双方将积极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公路、桥梁及隧道或地下通道改善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养护;沿海和内河港口的规划、设计与建设;航道的规划、维护、以及河流整治;铁路的规划、设计与建设与养护;民用机场的规划、设计与建设以及建设的投资*;在中国和东盟国家组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论坛会和贸易展览会以便利双方相互参与中国与东盟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二、交通运输便利化双方应加强各种运输方式的合作,发展公路、水路、铁路及民航服务网络,促进交通运输便利化,以适应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未来发展的需要合作范围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为便利中国—东盟贸易,并充分考虑到中国与东盟有关成员国缔结的现行的海运协定,积极努力以缔结区域性海运合作框架文件;2、通过沿岸各国的协商,发展澜沧江—湄公河以及其他国际河流的航运;3、在亚洲公路网、泛亚铁路网和《大湄公河次区域客货便利运输协定》中协调基础设施的技术标准的基础上,便利国际陆路运输;三、海上安全与保安双方将建立海事磋商机制,并与其他东盟机制密切磋商,如东盟部长会议,讨论、明确并实施以下领域的互利项目:1、海上安全双方应就实施已经加入的国际海事组织有关海上航运安全公约进行合作2、搜寻和救助双方应根据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就海上搜救进行合作3、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双方应在国际海事组织框架内就船舶压载水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进行合作4、港口国监督双方应就目前已经加入的、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签署并经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修订的《港口国管理东京备忘录》开展更加紧密的港口国监督合作5、海上保安双方应就实施目前已加入的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通过交流信息、分享经验的方式进行合作四、航空运输双方应就以下领域开展合作:航空服务安排双方应在双边、区域或次区域的基础上,积极扩大航空服务安排与衔接,支持与便利交通与客货流动,以促进中国和东盟的贸易与经济;航空公司合作双方应促进指定的国家航空公司间的合作安排,包括资源的利用和经营管理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的调查双方应就航空安全交换信息,在航空安全事故调查设施和设备方面相互提供援助,分享航行安全,事故调查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信息五、人力资源开发双方应进行合作,就共同感兴趣的交通运输领域举办讲习班或研讨会,专题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港口管理;海上运输保安;航道整治技术;海上及内河运输安全管理;船舶压载水管理;公路、桥梁、隧道或地下通道的规划、设计、建设与养护管理培训;铁路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及管理人员培训;及民用机场规划、建设与管理人员培训;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培训;飞机机务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空中交通管理人员培训;适航管理人员培训;事故调查专业技术培训和研讨;航空运行颁证人员、停机坪调度人员、消防人员以及航空保安人员的培训及飞行人员颁证培训和国际民用航空法培训六、信息交流双方为便利中国—东盟运输服务,应就交通基础设施及行业发展交流信息信息交流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交通发展政策、法律及法规;铁路、公路、桥梁和隧道技术标准与规范;港口、航道技术标准与规范;国际陆路运输便利措施;国际海运便利措施;现有港口收费信息;船员上岸规定;在民用航空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民用机场建设、管理与运营,飞行员及机场安全管理系统,飞行器事故的通知与调查七、其他合作领域双方还应在商定的其他交通领域开展合作第三条执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东盟秘书处应作为双方的协调机构,负责根据本备忘录进行的项目和活动的确定、实施、协调和监督二、联合合作项目和活动应由中国—东盟交通高官会确定、实施、监督和评估,并由中国—东盟交通部长会议最后审议并批准三、可视情成立工作组或特别专家组,加快实施本谅解备忘录下的具体合作领域四、本谅解备忘录下合作项目的具体任务、义务和条件,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应在项目实施之前视双方所能获得的经费和技术人员情况,由相关方商定第四条知识产权的保护一、双方应遵循各自的国内法律法规及中国和东盟各成员国已加入并适用的国际协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二、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出版物或文件上使用其名称、专用标识或官方标志第五条保密未经提供信息、文件或数据方书面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散发由执行本谅解备忘录所获取的任何保密信息、文件和数据第六条修正一方可书面要求修正本谅解备忘录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此修正须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相互同意并构成本谅解备忘录的组成部分此修正自双方书面同意之日起生效第七条争议的解决双方对本谅解备忘录条款的解释、实施或适用可能产生的争议或分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第八条生效、期限和终止一、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除非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天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否则本谅解备忘录的有效期应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二、终止本谅解备忘录的正式通知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东盟秘书处提出三、除非双方书面同意,本谅解备忘录的终止不得影响双方已经在本谅解备忘录下实施、但尚未完成的任何项目或活动本谅解备忘录由以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盟各成员国*授权的代表签署,以昭信守。
中东南亚自贸区全面战略合作协议书
中东南亚自贸区全面战略合作协议书的签署是中东南亚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促进中东南亚各国经济互利共赢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中东南亚自贸区的形成与发展,协议书的签署背景及主要内容和意义三方面来分析的意义。
中东南亚自贸区的形成和发展中东南亚是指包括中国西南边境和印度洋南部的沿海国家,这个地区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迅速。
自2010年起,中国将中东南亚地区首次列入对外开放的新战略,逐渐发展了中东南亚自贸区,并积极开展自由贸易协定的磋商。
中东南亚自贸区由人口众多,市场广阔,具有潜在巨大消费和投资市场的东盟十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组成。
的签署背景和主要内容于2021年11月4日在斯里兰卡科伦坡签署。
是中国在中东南亚地区的重要战略布局之一,旨在促进中国与中东南亚各国经济的互利共赢。
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深化贸易合作,提高贸易自由化水平,加强金融合作,促进投资便利化和产业合作,推动区域互联互通。
协议书的签署意义一、促进中东南亚各国经济互利共赢。
签署是中东南亚国家以贸易为主体、以经济合作为载体建设更加紧密的区域经济合作体的重要举措,是促进中东南亚各国互利共赢的重要平台。
二、加强中东南亚国家与中国的经济合作。
签署协议书将为中东南亚国家落实“一带一路”倡议,探索发展高质量共建的利润合作方式奠定基础。
三、推动建立更加稳定、公正、透明的多边贸易体制。
协议书的签署将有助于推动多边贸易体制转型创新,推动区域互联互通,推动制定更加公正、稳定、透明的贸易规则。
总结的签署,是推进中东南亚经济发展、促进中东南亚各国互利共赢、推动区域合作互联互通的重要举措。
协议的签署不仅有助于促进中东南亚地区的经济发展,而且也有助于推动中国与中东南亚各国的经济合作,促进“一带一路”建设。
同时,协议的签署也有助于推动多边贸易体制的创新与转型,制定出更加公正稳定透明的贸易规则,推动形成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新国际关系。
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
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忆及中国和东盟各成员国家/政府首脑于2002年11月4日在金边签署的《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称《框架协议》;)忆及《框架协议》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在《框架协议》生效一年内为《框架协议》之目的建立适当正式争端解决程序和机制的规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另有规定,应当适用以下定义:(一)《框架协议》中的所有定义应当适用于本协议;(二)“日”为日历日,包括周末和节假日;(三)“争端各方”、“争端当事方”或“有关当事方”,是指起诉方和被诉方;(四)“起诉方”指依据第4条提出磋商请求的当事方;(五)“被诉方’’指第4条下磋商请求所指向的当事方。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本协议适用于《框架协议》项下发生的争端,《框架协议》包含附件及其内容在内。
除非另有规定,下文中提及的《框架协议》应包括将来依据《框架协议》达成的所有法律文件。
二、经缔约方全体同意,对《框架协议》中有关争端解决的特殊和附加规则,东盟秘书处可将其列为本协议附件。
三、除非本协议或者《框架协议》另有规定,或者缔约方另有约定,本协议的规定应适用于各缔约方间就其《框架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争端的避免和解决。
四、对缔约方境内的中央、地区、地方政府或者权力机构采取的影响《框架协议》得到遵守的措施,可援引本协议的规定。
五、在遵守第六款的前提下,本协定不妨碍缔约方依据其均是缔约方的其他条约,诉诸该条约项下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
六、涉及本协议项下或者争端当事方均是缔约方的其他条约项下具体权利或义务的争端,若本协定项下或其他条约项下的争端解决程序已经启动,起诉方所选择的争端解决场所应排除其他争端解决场所对该争端的适用。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忆及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由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署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以及2003年10月6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由各缔约方经济部长签署的《关于修改<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再次忆及《框架协议》的第二条(1),第三条(1)和第8条(1)款反映出的各缔约方的承诺,即对于中国和东盟六国,将在2010年建成涵盖货物贸易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对于东盟新成员国,将在2015年建成自贸区;重申各缔约方在规定的时间框架内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承诺,同时允许各缔约方按照《框架协议》规定,享有解决敏感领域问题的灵活性。
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就本协议而言,将适用下列定义,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一)“WTO”指世界贸易组织; (二)“the GATT 1994" 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包括附件一(注释和补充条款);(三)“东盟六国”指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四)“东盟新成员国”指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和越南;(五)“实施最惠国税率”应包括配额内税率,且1.对东盟成员国(2003年7月1日时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中国,指其各自于2003年7月1日的实施税率;以及2.对东盟成员国(2003年7月1日时为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指其在2003年7月1日对中国产品实施的税率;(六)“非关税措施”应包括非关税壁垒;(七)“AEM”指东盟经济部长;(八)“MOFCOM”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九)“SEOM”指东盟经济高官会。
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序言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一国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首脑或国家元首:忆及我们2001年11月6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斯里巴加湾东盟-中国领导人会上关于经济合作框架和在10 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决定,自由贸易区将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国(以下简称“东盟新成员国”)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并对早期收获做出规定,其涉及的产品及服务清单将通过相互磋商决定;期望通过具有前瞻性的《中国与东盟(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构筑双方在21世纪更紧密的经济联系;期望最大限度地降低壁垒,加深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联系;降低成本;增加区域内贸易与投资;提高经济效率;为各缔约方的工商业创造更大规模的市场,该市场将为商业活动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大规模的经济容量;以及增强各缔约方对资本和人才的吸引力;确信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将在各缔约方之间创造一种伙伴关系,并为东亚加强合作和维护经济稳定提供一个重要机制;认识到工商部门在加强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以及进一步推动和便利它们之间的合作并使它们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带来的更多商业机会的必要性;认识到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和对灵活性的要求,特别是为东盟新成员国更多地参与中国-东盟经济合作提供便利并扩大它们出口增长的需要,这要着重通过加强其国内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来实现;重申各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为WTO)和其他多边、区域及双边协议与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和承诺;认识到区域贸易安排在加快区域和全球贸易自由化方面能够起到的促进作用,以及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中起到的建设性作用。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近年来,“一带一路”倡议逐渐成为中国对外发展合作的重要策略。
作为中国周边的重要地区,东南亚国家在“一带一路”框架下与中国的经济合作不断深化,双方在多个领域的合作持续推进,为地区经济发展和合作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动力。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合作源远流长。
早在古代,东南亚地区就是中国与“海上丝绸之路”贸易往来的重要节点。
如今,“一带一路”建设再次将东南亚放在中国外交战略的重要地位,为双方经济合作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东盟作为东南亚国家的合作机制,与中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尤为紧密。
中国是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也是东盟第一大外商投资来源国。
双方在贸易、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金融合作等方面的合作不断深化,为东南亚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在贸易方面,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合作持续扩大。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统计数据,2018年,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贸易额达到5870亿美元,同比增长14.1%。
其中,东盟成员国占据绝大部分份额。
中国与东盟的自由贸易区建设成果初显,双方贸易壁垒不断降低,进一步促进了贸易往来。
此外,中国积极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谈判,为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贸易合作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框架。
投资合作是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的另一重要领域。
中国的企业纷纷将目光投向东南亚国家,寻找新的投资机会。
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已经成为推动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的重要驱动力。
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对东南亚地区的投资金额达到206亿美元,同比增长22%。
投资涵盖了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制造业等多个领域。
例如,中国企业参与了泰国的高铁项目、印尼的港口建设项目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为东南亚国家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基础设施建设是推动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经济合作的重要方式之一。
基础设施建设既能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也能提升东南亚国家的整体发展水平。
东盟四国合作协议书
东盟四国合作协议书在全球化的浪潮中,区域合作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尤为引人注目。
今天,我们将分享一份东盟四国合作协议书的范本,以供参考。
合作协议书是双方或多方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
它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作的具体内容、方式和期限等。
以下是一份东盟四国合作协议书的范本:---东盟四国合作协议书甲方:(国家名称)乙方:(国家名称)丙方:(国家名称)丁方:(国家名称)鉴于甲乙丙丁四方均为东南亚国家联盟的成员国,为了加强相互间的经济、文化和科技合作,促进共同发展,现根据《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目标本协议的目标是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实现互利共赢,提升各方在国际舞台上的竞争力。
第二条合作领域1. 贸易与投资2. 教育与培训3. 科技研发4. 文化交流5. 旅游合作6. 环境保护7. 公共卫生8. 基础设施建设9. 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合作的领域。
第三条合作方式各方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合作:1. 举办定期会议,交流信息,协调立场。
2. 建立联合工作组,负责具体项目的执行和管理。
3. 鼓励企业和机构之间的直接对话和合作。
4. 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条件,吸引外资。
5. 开展人员交流和培训项目。
6. 共同申请国际资金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合作期限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后,如各方同意续签,应提前六个月通知对方,并进行新的谈判。
第五条解决争议的方式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至国际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第六条其他事项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各方共同拥有。
第七条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各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丙方代表:(签字)丁方代表:(签字)日期:____年__月__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与东南亚经济合作的前景与发展
中国与东南亚经济合作的前景与发展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而且在贸易、投资、人员往来等方面均有着广泛的合作。
如今,中国和东南亚各国已经形成了紧密的经贸关系,成为地区乃至世界上最为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
本文将就中国与东南亚经济合作的前景与发展进行探讨。
发展历程中国与东南亚经济合作已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历程。
20世纪70年代,中国开始与东南亚国家展开经济合作,逐步发展起对外开放经济的格局。
1989年,中国与东盟六国签署了《中国-东盟投资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经济合作条约》(简称“泛亚条约”),打开了双方合作的新时代。
此后,中国与东盟各国在贸易、投资、旅游等领域都有了更深层次的合作,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经贸关系。
目前,中国是东南亚地区最大的贸易伙伴之一,而东南亚各国也是中国的重要贸易伙伴。
以2019年为例,中国与东盟国家贸易额合计达到破纪录的6417.8亿美元。
此外,中国还成为东南亚各国的重要投资来源国之一,仅2017年就在东南亚投资约110亿美元。
合作前景在中国与东南亚经济合作的发展历程中,未来的合作前景是广阔的。
一方面,中国与东南亚各国的经济互补性非常强,这为合作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另一方面,中国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倡议,这也为中国与东南亚国家提供了新的合作契机。
首先,中国与东南亚各国的经济互补性是经济合作的重要基础。
中国是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拥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先进的生产技术,而东南亚各国则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便宜的人力成本。
由此可以看出,双方在贸易投资、旅游、区域经济合作等方面都有着广阔的空间。
以区域经济合作为例,中国-东盟自贸区建立以来,双方已经推进了包括服务贸易、电子商务、法律合作等细分领域的合作,成为亚太地区自由贸易推进的重要力量之一。
未来,双方还可以在新技术、新业态、新产品、高端服务等方面拓展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其次,中国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也为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带来了新的合作机遇。
关于修订《中国 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第三议定书 ...
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第三议定书(中文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指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指一国时简称"一缔约方");考虑到中国与东盟于2002年11月4日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及其中第12条(谈判的机构安排)第1款规定:"已建立的中国-东盟贸易谈判委员会(英文简称为ACTNC)应继续负责执行本协议中所列的谈判计划";《框架协议》中《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和《投资协议》均已达成,并分别签署于2004年11月29日、2007年1月14日和2009年8月15日,《货物贸易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的"机构安排条款"均规定:"在建立常设机构前,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在中国-东盟经济高官会议的支持和协助下,应监督、管理、协调和审议本协议的执行";第10次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的联合媒体声明指出:"部长们批准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联合委员会(英文简称为ACFTA-JC),正式取代中国-东盟自贸区谈判委员会。
中国-东盟自贸区联合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将包括监督、管理、协调和审议协议的实施";认识到有必要建立一个更为常设性的机构安排,负责监督、管理、协调和审议《框架协议》以及其他与《框架协议》相一致的已达成协议的实施;并在《框架协议》与在其基础上磋商和签署的一系列协议之间建立明确的法律联系;注意到《框架协议》第14条规定,任何达成一致的修订必须经各缔约方书面同意,现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关于《框架协议》第12条的修订《框架协议》第12条应被删除,并由新的第12条所替代,内容如下:第十二条机构条款一、各缔约方据此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联合委员会(ACFTA-JC),作为协助中国和东盟经贸部长(以下简称AEM-MOFCOM)的常设机构,负责确保本协议及其框架下已达成或将达成的一切其他协议和法律文件的生效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海运协定中文版
一、为密切合作以保证本协定的有效执行,应中国或东盟任一成员国的要 求,缔约双方的代表可在相互同意的时间和地点见面,就缔约任何一方提出的 建议举行会谈。此类磋商会议应自收到相关建议之日起 60 天内举行。
二、中国交通部和东盟秘书处应为建议磋商会议的召开提供协助。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如在本协定条款的解释、执行或应用时发生争议或分歧,缔约双方应通过 协商或谈判友好解决。
第一条 目的
本协定旨在提供便利和合作从而为缔约双方经营者改善缔约双方港口之间 以及缔约双方港口与第三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和旅客运输经营条件。缔约双 方应制止任何有可能损害缔约双方航运公司不受限制地参与缔约双方之间以及 缔约双方与第三国之间的海上运输的行动。
第二条 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中国港口与东盟成员国港口之间的国际海上货物和旅客 运输。
第十六条 保护国家安全及公共健康
本协定的规定不应限制中国和东盟任何成员国为保护国家安全及公共健康 或防止动植物病虫害而采取措施的权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盟各成员国政府各自正式授权的下列代表,在 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七年十一月二日在新加坡签订,以英文写成,一式两份。 对于东盟成员国,本协定应由东盟秘书长保存,并由其迅速向东盟所有成 员国提供一份核正无误的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或“缔约一方”)为一方,文莱 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 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府,作为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的政府(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或合指 “缔约一方”)为另一方;并且以下双方合指简称“缔约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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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参考中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忆及2002年11 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由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进一步忆及《框架协议》第五条及第八条,为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促进投资,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竞争的投资体制,各缔约方同意尽快谈判并达成投资协议,以逐步实现投资体制自由化,加强投资领域的合作,促进投资便利化和提高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并为投资提供保护;注意到《框架协议》所认识到的缔约方之间不同的发展阶段和速度,和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实行特殊和差别待遇及灵活性的必要性;重申各缔约方按既定的时间表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承诺,并允许各缔约方在处理《框架协议》所包含的各自敏感领域中具有灵活性,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与发展,实现双赢的结果;重申各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其它多边、区域及双边协定和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一、就本协议而言:(一)“AEM”是指东盟经济部长会议;(二)“可自由兑换货币”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协议相关条款及任何修正案中指定为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任何货币;(三)“GATS”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四)“投资”是指一方投资者根据另一缔约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①在后者境内投入的各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1. 动产、不动产及抵押、留置、质押等其他财产权利;2. 股份、股票、法人债券及此类法人财产的利息;3. 知识产权,包括关于版权、专利权和实用模型、工业设计、商标和服务商标、地理标识、集成电路设计、商名、贸易秘密、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及商誉等权利;4. 法律或依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经营权②,包括自然资源的勘探、培育、开采或开发的特许权;和5. 金钱请求权或任何具有财务价值行为的给付请求权。
就本目中的投资定义而言,投资收益应被认作投资,投入或再投入资产发生任何形式上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五)“一缔约方的投资者”是指正在③或已在其它缔约方境内进行投资的一缔约方自然人或一缔约方法人;(六)“一缔约方的法人”是指根据一缔约方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组织的任何法人实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还是政府所有,并在该缔约方境内具有实质经营,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协会;(七)“措施”是指一缔约方所采取的,影响投资者和/或投资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则、程序、行政决定或行政行为,包括:1. 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和2. 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②商业特许经营权包括合同权利,诸如承包权、建筑和管理合同、生产或收入分配合同、特许经营或其他类似合同,也可包括例如建设—运营—转交(BOT)和建设—运营—拥有(BOO)方式的项目投资资金。
③为进一步明确,“正在其它缔约方境内进行投资”仅与最惠国待遇条款和转移和利润汇回条款相关。
(八)“MOFCOM”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九)“一缔约方的自然人”是指根据一缔约方法律法规拥有该缔约方国籍、公民身份或永久居民权的任何自然人④;(十)“收益”是指获利于或源自一项投资的总金额,特别是指但不限于利润、利息、资本所得、红利、版税或酬金;(十一)“SEOM”是指东盟经济高官会议;(十二)“WTO 协定”是指1994 年4 月15 日于摩洛哥马拉喀什订立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二、上述每一术语的定义应适用于本协议,除非文中另有规定,或者一缔约方对任何上述术语对其承诺或保留的适用另有特殊定义。
三、除非文中另有规定,本协议中单数形式的定义措辞应包括复数形式,及所有复数形式的定义措辞应包括单数形式。
第二条目标本协议的目标是旨在通过下列途径,促进东盟与中国之间投资流动,建立自由、便利、透明和竞争的投资体制:(一)逐步实现东盟与中国的投资体制自由化;④对于印度尼西亚、老挝人民共和国、缅甸、泰国和越南,由于其不授予外国人永久居民权或不给予永久居民与其国民或公民同等利益,上述缔约方没有法律义务将本协议的利益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民,或不要求任何其他缔约方要求将上述利益给予该缔约方的永久居民,如果可适用上述利益。
对于中国,在中国颁布关于外国永久居民的待遇国内法律之前,在其他缔约方给予对等待遇的前提下,中国给予其他缔约方永久居民的待遇在同等条件下应不低于给予第三国的待遇,如果该永久居民放弃其源自中国与任何第三国达成的任何其他投资协定或安排中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的权利。
(二)为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在另一缔约方境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三)促进一缔约方和在其境内投资的投资者之间的互利合作;(四)鼓励和促进缔约方之间的投资流动和缔约方之间投资相关事务的合作;(五)提高投资规则的透明度以促进缔约方之间投资流动;以及(六)为中国和东盟之间的投资提供保护。
第三条适用范围一、本协议应适用于一缔约方对下列相关情形采取或保留的措施:(一)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和(二)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1. 对于中国,根据2001 年12 月11 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世界贸易组织定义的全部关税领土。
就此而言,本协议中对中国“领土”的表述是指中国的关税领土;和2. 对于东盟成员国,其各自的领土。
二、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应适用于一缔约方投资者在另一缔约方境内的所有投资,无论其设立于本协议生效前或生效后。
为进一步明确,本协议的规定不对任何缔约方,涉及在本协议生效之前发生的任何行动或事实或已终止的任何状态,具有约束力。
三、就泰国而言,本协议仅适用于在泰国境内被确认并依据泰国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获得其主管机构⑤明确书面批准保护的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
四、本协议不适用于:(一)任何税收措施。
本项不应损害缔约方关于下列税收措施的权利和义务:1. 依据WTO 的权利和义务准予或征收的;2. 第八条(征收)和第十条(转移和利润汇回)的规定;3. 第十四条(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的规定,若争端源自第八条(征收);以及4. 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任何税收协定的规定。
(二)规范政府机构为政府目的(政府采购)进行货物或服务采购的法律、法规、政策或普遍适用的程序,只要该采购不以商业转售或为商业销售生产货物或提供服务为目的;(三)一缔约方提供的补贴或补助,及接受或持续接受此类补贴或补助所附带的任何条件,无论此类补贴或补助是否仅提供给国内投资者和投资;(四)一缔约方相关机构或主管机关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
就本协议而言,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以商业为基础,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以及(五)一缔约方采取或维持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⑤负责授予此类批准的主管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应通过东盟秘书处通知其他缔约方。
五、尽管有第四款第(五)项的规定,第七条(投资待遇)、第八条(征收)、第十条(转移和利润汇回)、第九条(损失的补偿)、第十二条(代位)和第十四条(缔约方与投资者间争端解决),经必要修改后,应适用于影响一缔约方服务提供者在另一缔约方境内通过商业存在的方式提供服务的任何措施,但仅限于此类措施与本协议相关的投资和义务,无论此服务部门是否列于2007 年1 月14 日于菲律宾宿务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的缔约方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中。
第四条国民待遇各方在其境内,应当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在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销售、清算或此类投资其他形式的处置方面,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第五条最惠国待遇一、各缔约方在准入、设立、获得、扩大、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清算、出售或对投资其他形式的处置方面,应当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及其相关投资,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或第三国投资者及/或其投资的待遇。
二、尽管有第一款的规定,如果一缔约方依据任何其为成员的将来的协定或安排,给予另一缔约方或第三国投资者及其投资更优惠的待遇,其没有义务将此待遇给予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及其投资。
但是,经另一缔约方要求,该缔约方应给予另一缔约方充分的机会,商谈其间的优惠待遇。
三、尽管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此待遇不包括:(一)在任何现存与非缔约方的双边、地区及国际协定或任何形式的经济或区域合作中,给予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任何优惠待遇;和(二)在东盟成员国之间及一缔约方同其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任何协定或安排中,给予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任何现有或未来优惠待遇。
四、为进一步明确,本条规定的义务不包含要求给予另一方投资者除本章规定内容以外的争端解决程序。
第六条不符措施一、第四条(国民待遇)和第五条(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一)任何在其境内现存的或新增的不符措施;(二)任何第(一)项所指不符措施的延续或修改。
二、各方应当尽力逐步消除不符措施。
三、各方应根据第二十四条(审议)展开讨论,以推进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条第(五)项中的目标。
在根据第二十二条(机构安排)设立的机构监督下,各方应尽力实现上述目标。
第七条投资待遇一、各缔约方应给予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公平和公正待遇,提供全面保护和安全。
二、为进一步明确:(一)公平和公正待遇是指各方在任何法定或行政程序中有义务不拒绝给予公正待遇;和(二)全面保护与安全要求各方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确保另一缔约方投资者投资的保护与安全。
三、违反本协议其它规定或单独的国际协定的决定,并不构成对本条的违反。
第八条征收一、任何一缔约方不得对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实施征收、国有化或采取其他等同措施(“征收”),除符合下列条件:(一)为公共目的;(二)符合可适用的国内法包括法律程序;(三)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以及(四)按照第二款规定给予补偿。
二、此补偿应以征收公布时或征收发生时被征收投资的公平市场价值计算,孰为先者作准。
补偿应允许以可自由兑换货币从东道国自由转移。
补偿的偿清和支付不应有不合理的拖延。
公平市场价值不应因征收事先被公众所知而发生任何价值上的变化。
三、一旦发生拖延,补偿应包括按主要商业利率计算的从征收发生日起到支付日之间的利息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