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中如何理赔精神抚慰金的批文1
交通事故支持精神抚慰金的文书
交通事故支持精神抚慰金的文书
尊敬的法官:
本人代表我的当事人,XXX,在此提出一份关于交通事故中精神抚慰金的申请。
事实与理由:
在XXXX年XX月XX日,我的当事人,XXX,在正常行驶中,突然遭受了
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事故造成了他身体上的严重伤害以及精神上的巨大压力。
我的当事人在这起事故中是无责任的,而对方司机由于驾驶不当导致了这起事故。
尽管我的当事人已经得到了医疗救治,但他在精神上所受到的创伤是难以估量的。
事故发生后,他经常出现失眠、焦虑、噩梦等症状,这些症状严重影响了他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第XX条的规定:[具体的法律条款]。
因此,我们请求法院支持我方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求。
此致
敬礼!
代理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
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公布日期】1965.05.26
•【文号】
•【施行日期】1965.05.26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刑事犯罪侦查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
抚恤问题的函
(1965年5月26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你部五月七日险字第153号函收悉。
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家属生活补助问题,我们考虑,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与因公、因病死亡不同,肇事单位给死者家属经济上的补偿,是表示对死者负责,也是精神上的安慰。
因此,除了肇事单位根据肇事人所负责任大小发给一定的补偿费之外,原单位仍应按劳保条例规定发给抚恤费。
以上意见供参考。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精神抚慰金赔偿有技巧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精神抚慰金赔偿有技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精神抚慰金赔偿有技巧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肇事车辆既投保了交强险又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如果原告所计算的损失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那么对于精神抚慰金赔偿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次序原告享有选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2008)民一他字第25号】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选择。
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在商业三责险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商业三责险是不赔偿精神抚慰金的。
按以上规定,原告选择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首先赔付精神抚慰金,超过的部分再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内赔付,有利于使自己的赔偿权利得以完全实现。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选择。
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此复二00八年十月十六日内网该批复网址http://205.0.0.7/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0&Gid=11 1358&ShowLink=false&PreSelectId=2143780872&Page=0&PageSize=20#m_font_ 0。
交通事故中精神抚慰金怎么算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中精神抚慰金怎么算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往往是包括两方面的,即物质方面的赔偿与精神方面的赔偿,而实践中我们常说的只是其中物质方面的赔偿。
那么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精神方面的赔偿即精神抚慰金怎么算呢?请跟随赢了网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交通事故中精神抚慰金怎么算根据现有司法解释之精神,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经伤残鉴定为十到一级)或者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都会酌情判决;对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尚不够残疾)的,法院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是,如果赔偿权利人为老年人、残疾人、婴幼儿或孕妇等特殊人群的,即使赔偿权利人所受伤害尚不构成残疾,基于人道主义,法院一般会酌情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不会超过对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到目前为止,法院尚未有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判例。
但是,没有这样的判例,不等于赔偿权利人就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赔偿权利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对其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则完全有理由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交通事故中赔付精神损失费吗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限额只有12万2千元,而且这12万余元还有1万元的医药费和2千元的财产损失限额,因此伤残或者、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的赔偿限额就只有11万元。
交通事故受害人可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事故受害⼈可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
交通事故受害⼈可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交通事故受害⼈可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
可以。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第1条、7条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受害⼈的⽣命权、健康权、⾝体权受到损害,这种损害对受害⼈及其近亲属造成了事实上的精神痛苦。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伤亡,但这种创伤并不⽌于⾝体的伤痛,尤其死亡给受害⼈家属带来的精神上的痛苦是难以弥补的。
因侵权致⼈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民法院除判令侵权⼈承担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侵权事实另⾏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然⼈因侵权⾏为致死,或者⾃然⼈死亡后其⼈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母和⼦⼥向⼈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母和⼦⼥为原告;没有配偶、⽗母和⼦⼥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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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怎么确定
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怎么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批实践中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
通常会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赔偿指数。
在有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及其家属除了可以就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要求肇事者赔偿外,同时还可以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由于这并不属于直接损失,因此在确定的时候就比较麻烦。
那现实中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怎么确定呢?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怎么确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1、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1)受害人的请求。
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
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能自动作出处理。
(2)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
应考虑加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3)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等。
2、从加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1)加害人的过错程度。
这里的过错责任仅限于过失,不包括故意。
因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则构成刑事犯罪,不是民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根据加害人的过错大小加以考虑,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
(2)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
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赔。
衡量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考虑其实际收人与供养人数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应当赡养的家庭成员,如果超出其经济能力,使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亦无实际意义。
3、从客观角度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2)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3)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种意外事件,而交通事故带来的伤害往往不仅仅是身体上的损失,更包括精神上的折磨。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死亡的家属来说,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就显得格外重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交通事故死亡的家属,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受害者的家庭情况。
如果受害者是家庭的经济支柱,那么其家属在经济上的损失将会更加严重。
因此,在确定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时,需要考虑受害者家庭的经济状况,以及其对家庭的重要性。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受害者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
如果受害者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地位和影响力,那么其离世将给社会带来更大的损失。
因此,在确定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时,需要考虑受害者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影响力,以及其对社会的重要性。
再次,需要考虑的是受害者的家属的精神损失。
交通事故死亡往往会给受害者的家属带来极大的精神折磨,尤其是对于受害者的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来说,他们失去了家庭的重要支柱,精神上的痛苦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在确定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时,需要考虑受害者家属的精神损失,以及其对生活的影响。
最后,需要考虑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仅会给受害者家属带来损失,还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在确定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时,需要考虑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目的。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受害者家庭情况、社会地位、家属精神损失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过程。
只有在综合考虑以上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才能确定合理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怎么规定的
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抚慰⾦赔偿标准怎么规定的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和机动车辆拥有量的扩⼤,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益增多,由此引发的涉及⼈⾝、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也随之上升。
交通事故对受害者及其亲属都可能会带来精神伤害,⽽当事⼈在起诉时都有可能附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抚慰⾦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抚慰⾦赔偿标准怎么规定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受害⼈遭受⼈⾝损害,因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活上需要所⽀出的必要费⽤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导致的收⼊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死亡的,赔偿义务⼈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款规定的相关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损失等其他合理费⽤。
第⼗⼋条受害⼈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向⼈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的,适⽤《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已经以书⾯⽅式承诺给予⾦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已经向⼈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可以待实际发⽣后另⾏起诉。
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标准
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车辆碰撞、翻车、失火、爆炸以及行人被撞伤、死亡等意外事件。
交通事故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更会给当事人及其家属带来精神上的创伤和困扰。
因此,为了弥补因交通事故所带来的精神损失,我国法律规定了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标准。
下面将对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的相关标准做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是指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赔偿金。
在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标准时,需要考虑到事故的性质、造成的后果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感受等因素。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的标准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在具体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标准时,需要考虑到当事人的精神损害程度、治疗情况、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主观感受等因素。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的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精神损害程度、治疗情况、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主观感受等因素。
在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标准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根据以上相关规定,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的标准应当是合理、公正、公平的。
在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综合评估当事人的精神损害程度、治疗情况、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主观感受等因素,确保当事人能够得到应有的精神抚慰金赔偿。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的标准是根据具体情况综合确定的。
在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综合评估当事人的精神损害程度、治疗情况、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主观感受等因素,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车祸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车祸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车祸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是指根据车祸死者的身份、年龄、职业、家庭状况以及生活习惯等具体情况,在法律框架下确定的一种赔偿金额,用于抚慰车祸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不同身份的车祸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1. 普通工人、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等一般劳动者:根据车祸死者的年收入、家庭负担以及死亡对家庭生活的影响程度等因素,通常赔偿数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
2. 退休人员、失独家庭等特殊家庭:针对退休人员、失独家庭等特殊家庭的死亡赔偿,应根据死者的月退休金、抚养费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一般赔偿数额在30万元至80万元之间。
3. 高龄、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的车祸死者:对于高龄(60岁以上)、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的车祸死亡者,应适当提高赔偿标准,一般在100万元至150万元之间。
二、车祸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其他因素1. 家属情感损害程度:车祸死亡对家属的情感伤害程度是确定赔偿数额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死者是家庭的顶梁柱,对家庭影响较大,赔偿数额将适当提高。
2. 建立精神损害鉴定制度:可以通过委托专门机构对死者家属进行精神损害鉴定,以确定目标赔偿数额。
这种方式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估精神损害程度,确保赔偿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 疏忽责任程度:若车祸的发生与车辆驾驶员或相关单位的疏忽责任有关,赔偿数额可相应增加。
三、车祸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申请流程1. 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家属需要搜集与车祸死亡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书、法院判决、死者家属身份证明等。
2. 委托律师代理:由专业律师代理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事宜,律师将根据法律规定和法院的相关判例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
3. 合理、公正地进行谈判:相关各方(如保险公司、责任方)将在法律约束下,通过谈判或诉讼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车祸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是根据死者身份、家庭情况、年龄、职业等一系列因素来确定的。
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标准
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标准
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由于车辆、行人、车辆与行人相互之间的碰撞、触及或其他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不仅给受害者和其家属带来身体和经济上的损失,还可能造成精神上的创伤。
为了弥补受害者在精神上的损失,我国法律规定了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标准。
下面将对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第五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损害或者财产损失以外的精神损害的抚慰金。
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的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来确定的。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于轻微精神损害,可以给予适当的抚慰金;对于较重精神损害,可以给予较高的抚慰金;对于严重精神损害,可以给予较高的抚慰金。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确定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的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年龄、职业、家庭状况、精神损害的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最后,根据以上规定,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的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来确定的,并且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年龄、职业、家庭状况等因素。
在确定具体的抚慰金数额时,需要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受害人得到公正合理的赔偿。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来确定的,并且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年龄、职业、家庭状况等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受害人得到公正合理的赔偿。
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由于车辆、行人、动物等交通参与者的过错或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不仅会给受害者带来身体上的伤害,还可能给受害者的精神和心理健康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精神抚慰金作为交通事故赔偿的一部分,对于受害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因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所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一般由法院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定,但也有一些地方制定了具体的标准进行赔偿。
其次,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受害人的年龄、受害人的职业和社会地位、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等。
一般来说,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越大,赔偿的金额也就越高。
而受害人的年龄、职业和社会地位等因素也会对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产生影响。
此外,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也是确定赔偿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再次,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般来说,一线城市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会相对较高,而三四线城市的赔偿标准则会相对较低。
这主要是因为一线城市的生活成本较高,因此对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也会相对提高。
最后,对于受害人来说,要获得合理的精神抚慰金赔偿,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同时,受害人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维权,并在法院裁定的范围内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受害人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采取有效的维权措施,以获得合理的赔偿金额。
希望本文能够为受害人和相关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在实践中,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死亡的,那么交通事故的肇事人已发要对受害人进行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等项目进行赔偿。
如果要对精神抚慰金进行赔偿的,那么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是怎样的?阅读完以下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伤者构成伤残或者受害人死亡的,伤者或死者继承人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
1、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要求加害人给予精神。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一般不支持。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确定在5万元以内。
损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5万元基础上适当提高。
2、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的赔偿,因该标准明显低于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也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的有关标准,可以根据其减少的差距适当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3、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受刑事制裁,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驾驶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予支持。
驾驶人因执行职务或雇佣事务发生交通事故并受刑事制裁,受害人向其他责任人主张精神抚慰金的,应予支持。
二、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范围是什么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确定精神抚慰金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确定精神抚慰金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确定精神抚慰金
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具体的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事故认定书下来怎么谈赔偿
事故认定书下来之后其赔偿争议应当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所确定的责任划分来协商,也可以请交管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双方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
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侵害身体权对于身体权的侵害究竟以何种方法救济,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做了规定,这就是赔偿精神抚慰金。
侵害身体权,往往不会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后果,因而不会有或很少有造成财产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侵害身体权对于身体权的侵害究竟以何种方法救济,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做了规定,这就是赔偿精神抚慰金。
侵害身体权,往往不会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后果,因而不会有或很少有造成财产损失的可能。
对此,以赔偿抚慰金作为救济的主要方法,辅之以财产损失应予赔偿的方法,是最好的选择。
(2)侵害健康权凡是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无论是否造成残疾,都应当予以抚慰金赔偿。
(3)侵害生命权侵害生命权的后果,在于直接受害人死亡和其近亲属的丧失。
因此,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受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等近亲属所受精神上之痛苦和精神创伤,自不可不给与相当金额,以资慰抚。
请求权人的范围,以死者死亡时为限,包括胎儿在内。
即或请求权人为年幼或精神病人,一般也包括在内。
对不同损害后果进行分类分级的相对固定赔偿方法和判例参照法三种方法。
(一)最高赔偿限定法。
在确定最高赔偿限额时要考虑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除此之外,还应遵循以下两点:1、要与目前受诉法院的审判实践中的作法基本相一致。
目前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的认定作法考虑了多种因素,其中有根据当地实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的最高赔偿限额等作法,值得借鉴。
如2005年9月江苏省发布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交通肇事引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中精神抚慰金的界定
交通肇事引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中精神抚慰金的界定一、立法分野:精神抚慰金的刑民抵触精神抚慰金又称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一)精神抚慰金在刑事法律的演进精神抚慰金最早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态度是明确的不予受理。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进一步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态度仍是不予受理。
再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得更加具体,“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态度还是不予受理。
通过上述三个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得知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一以贯之的态度,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无法得到救济。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该条并没有否认精神抚慰金的存在。
交通事故诉讼中赔偿金额的疑难计算系列之一(精神抚慰金的计算)
交通事故诉讼中赔偿金额的疑难计算系列之一(精神抚慰金的计算)根据相关规定,在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就已经参考了事故责任比例等因素,所以会存在一个问题:在存在责任比例的情况下,如果交强险不足以赔偿精神损害抚型金和其他赔偿项目所合计的赔偿总额时,那么“经交强赔偿后的不足部分”需要计算责任比例,而部分中如果包括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则会计算两次责任比例,有所不妥,为了解决该问题,有两种计算方式。
1。
根据各个赔偿项目占交强险责任的比例,计算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的受偿数额,扣除该受偿数额,得出精神损害抚型会受偿的数额,该部分不需要再计算责任比例,“经交强险偿后的不足部分”在减去该部分后计算责任比例,再把计算过查任比例的数额和该部分(即精神损害抚慰金未受偿的数额)相加,得到最终的“经交强险偿后的不足部分。
2。
如果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能够足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则直接在交险限内先赔偿精神描害抚慰金,如果交强险的赔偿限不能足额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则“经交强险偿后的不足部分“在计算责任比例时,不能计算未能受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该部分只需要直接“精神抚慰金的总额一110000元”即可得出,之后的算法跟上述第一点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亦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予支持。
该两种计算方式均有一定的不足。
第一种计算方式过于复余,而第二种计算方式虽然简单,但是存在诉权的问题,即第二种计算方式需以“事人请求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前提。
关于交强险限额内是否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专门进行了论述,并认为将赔偿次序交由请求权人选择行使。
笔者对此不做讨论,实务中为了方便诉讼,建议可以由人民法院对该问题进行一定的询问与释明,尽量引导当事人请求在交强险限内优先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有关交通事故侵权案件的精神抚慰金赔偿问题
有关交通事故侵权案件的精神抚慰金赔偿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的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其具体金额的计算受到案件具体情形的调整。
在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情况:
一、在交通事故中,侵权人侵害了受害人的健康权或者生命权等人身权益,并且侵害有结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之后,存在交通事故所致的伤残或者死亡情形。
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金额计算,受到以下因素的调整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强调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的重要性,据此计算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通常由交通管理机关出具。
2. 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常见的交通意外事故,一般无上述特殊情况;在醉酒驾车、以危险方法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等,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的具体情形。
3.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此处的侵权后果,一般指受害人因为交通事故直接导致了伤残甚至死亡,只有发生上述情形,才予以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
且根据伤残等级区分标准。
过于轻微的损害结果,在实务中,大部分不予考虑,特殊情况除外(如流产等)。
4.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此种情形,只能由法院予以认定。
5.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是实务中的重要考虑因素,在江苏省,如果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一级伤残或死亡,精神损害赔偿金最高赔偿金额可认定为5万元。
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侵权人与受害人的争议解决途径,主要为交通事故侵权诉讼。
在人民法院,依据司法解释,根据双方过错,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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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中如何理赔精神抚慰金的批文皖高法(2008)343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0月16日对我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一案作出的批复中,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物资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总和大于交强险时如何赔偿的问题。
现将该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今后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适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附:(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资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
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资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此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和机动车辆拥有量的扩大,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涉及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也随之上升。
交通事故对受害者及其亲属都可能会带来精神伤害,而当事人在起诉时都有可能附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何确定好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代理律师而言尤其重要。
一、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1、2004年11月1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曲乐恒诉张玉宁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做出的终审判决,判决张玉宁赔偿曲乐恒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费等13项费用共计2342353元人民币,其中精神抚慰金70万元。
对于原告提出的10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因张玉宁过错,致使曲乐恒不仅失去了正常人的生活自理能力,更无法从事他喜欢的足球运动,结合张玉宁的经济能力,判决70万元精神抚慰金是适当的。
2、2004年9月,备受关注的北京奥拓车二环撞死行人案公开宣判。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肇事的奥拓车司机刘寰赔偿死者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4万元。
法院认为,曹志秀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刘寰对于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根据曹志秀、刘寰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其二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3、2002年9月,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一案例中,妻子在丈夫被撞致使性功能障碍(六级伤残),为维护自己的性权利,以第二原告身份将肇事者告上法庭一案中,该院一审判决责任人除向其丈夫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9207元外,还支持了该妻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的请求。
4、2001年6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判的一起交通事故索赔案,判决肇事方赔偿死者家属28万余元,其中有10万元是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死者年今20岁,作为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其死亡给原告(其父母)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原告诉请的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肇事司机与车主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1、2001年3月10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三、部分地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相关标准1、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下发的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六条规定:(一)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死者近亲属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金总数50000元以下的金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二)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
(三)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2005年9月发布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3、2005年9月,江西省万安县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民事侵权案件适用精神抚慰金指导意见(试行)》。
该《指导意见》具体列举了十三种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按其侵权行为的性质而定,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至五百元不等。
4、2001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首次确立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精神赔偿制度,而且对赔偿金额未加限制和封顶。
因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死亡,当事人可据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可根据交通事故造成的後果、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及经济能力等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5、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年12月26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1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民法通则》实施前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致害方按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的,不予受理。
《民法通则》实施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前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致害方按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一般不予受理。
但如果原判决(调解)书已明确赔偿项目中不包括残疾用具费、后续治疗费,当事人起诉要求上述两项费用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电线下垂钓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害的,可以认定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70%-90%的责任。
但电力设施的架设、运营及日常维护管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只能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30%-50%的责任。
第三条在设有警示标志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压电线下垂钓或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遭受电击伤害的,可以认定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在建筑物上空架设供电设施造成他人伤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但电力设施产权人或供电企业能证明伤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受害方起诉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应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列为共同被告;受害人起诉加害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通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前款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以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为限,且不能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最大保险责任限额。
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一致时,保险公司按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应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所有人在2004年5月1日以前投保的、保险期限届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按本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认定构成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受害方起诉保险公司或者申请追加保险公司参与诉讼,应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保险公司参与诉讼的,案由仍应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保险公司参与诉讼的,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赔偿总额后,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保险责任限额内据实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小于赔偿总额的,差额部分由加害方按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以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或者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除责任、减轻责任条款,主张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不予支持。
但保险公司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可以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在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协议转让机动车的所有权,但没有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按本意见规定的挂户车辆处理。
第九条挂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户单位(个人)与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车辆挂户是指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在机动车管理部门将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
第十条挂户单位(个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车辆实际所有人追偿。
车辆实际所有人能举证证明已向挂户单位(个人)交纳了管理费用,但挂户单位(个人)没有履行挂户合同约定的监督管理义务的,挂户单位(个人)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