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
如何计算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
如何计算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失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
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失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
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该规定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列入精神抚慰金的类型。
这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该规定明确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两种性质的赔偿金,一种是物质损害赔偿金,包括该解释的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的,另一种即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被侵权人可以同时要求物质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
该解释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残疾赔偿金以及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是对于被侵权人由于伤残或死亡所丧失的未来收入的一种补偿,并不带有精神上的抚慰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列入精神抚慰金的类型,与现行司法解释不一致,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该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该解释不一致的,以该解释为准。
交通事故导致精神障碍如何鉴定
交通事故导致精神障碍如何鉴定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伤害的,交通事故需要由交警处理,当事⼈不能私下协商。
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后,会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事故责任,那么交通事故导致精神障碍怎样鉴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交通事故导致精神障碍如何鉴定发⽣交通事故后,造成受达⼈精神障碍的,需要进⾏鉴定时,由双⽅当事⼈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实施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当事⼈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但财产损失数额巨⼤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由当事⼈承担。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书结果多久可以下来受伤⼈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通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还可以在⼈民法院起诉⽴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进⾏鉴定。
通过交警机关委托鉴定的,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由办案的交警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直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须事先通知其他当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勘查现场之⽇起⼗⽇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和车辆后⼗⽇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章,分别送达当事⼈,并告知当事⼈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当事⼈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
所以进⾏精神障碍规定的,由双⽅委托鉴定机构进⾏。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一)
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一)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引言车祸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交通事故之一,造成了许多人身心上的伤害。
为了公正、科学地评估车祸精神损害,制定了一套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
本文将介绍这些标准,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车祸精神损害的评估方法。
背景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是根据长期的法医实践和精神学理论总结而成。
它分为十个级别,分别对应车祸导致的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
这些标准旨在提供给法医、法院和保险公司等相关机构一种科学的评估方法,以便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和康复安排。
标准说明以下是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的具体内容:1.未受损害:受害者在事故后没有出现任何精神问题。
2.轻微损害:受害者出现轻微焦虑、紧张、失眠等短期精神不适症状,但对其日常生活影响不大。
3.轻度损害:受害者精神产生一定程度的不适,如焦虑、紧张、恐惧等,对其日常生活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4.中度损害:受害者出现明显的精神问题,如抑郁、情绪不稳定、失眠等,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造成一定的困扰。
5.较重损害:受害者的精神问题进一步加剧,可能导致明显的焦虑障碍、恐慌症状、社交障碍等,对其生活和工作能力造成较大困扰。
6.重度损害:受害者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如严重的抑郁症、创伤后应激障碍等,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7.极重损害:受害者精神问题严重到影响其基本生存能力,可能导致自杀倾向,需进行紧急干预和治疗。
8.持久性重度损害:受害者的精神问题长期存在并且发展恶化,可能导致长期的抑郁、焦虑、精神分裂等症状,对其生活和工作产生持久性的困扰。
9.持久性极重损害:受害者精神问题产生严重的并发症,可能导致严重的自杀、自伤行为等,对其生命安全产生持久性的威胁。
10.极度持久性损害:受害者精神问题极度严重,可能导致永久的残疾、痴呆、丧失自理能力等,对其生活质量和家庭造成极大影响。
结论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为评估车祸受害者的精神损害提供了一种科学的方法。
试述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探讨
试述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探讨道路交通事故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也是一个需要公共安全保障的环节。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往往不仅仅会遭受物质财产的损失,更可能会面临精神上的创伤。
然而,目前精神损害赔偿条款仍然是法律缺失的地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精神上的损失也很难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因此,如何建立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难题。
一、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得到完善目前,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法律上的认定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的认定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传统上,精神损害的认定是基于医学诊断、证据收集和法律判断而完成的。
但由于精神损害的临床表现数量之复杂,警察执法等机构深度的角色认识滞后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限制导致现实赔偿效力不尽如人意。
此外,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是赔偿需要,而非被赔偿需要。
在制定法律条款时,需要从社会痛点出发,将被赔偿人的实际需要融入到赔偿计划中来,以提高其赔偿效力。
二、精神损害的赔偿应该是具体的和身体损伤赔偿一样,精神损害的赔偿应当是具体化赔偿,而不是大致地估算精神损失大小后,赔偿一笔抽象的金钱。
具体的赔偿方式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互惠互利的解决受害人的需求,也可以有效地限制一些患有拒绝赔偿心理的被赔偿人。
此外,具体的赔偿方式还可以提高赔偿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避免赔偿条款当中的漏洞和欠缺。
三、应该加强制度监管和落实在建立精神损害赔偿条款之后,还必须加强监管和落实。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系统,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该有一个全面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来确保其质量和公正性。
具体来说,相关机构必须加强培训和落实,对赔付被严惩、公检法部门对相应赔付的一系列监管措施需要得到增强,以确保精神损失的赔付计划得以实施。
四、应该注重立法的预先防范除了制定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条款,还应注重立法的预防措施。
要提高民众自身的安全意识和交通法规的学习运用。
同时,也要保证出行安全的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完善性,较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交通事故精神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精神鉴定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由于车辆、行人、动物等交通参与者之间的接触或相互作用,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除了物质损失外,精神损害也是一项重要的因素。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损害,需要进行精神鉴定,以便进行相应的赔偿和治疗。
一、精神损害的类型。
在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指在遭受创伤性事件后,个体出现持续的应激反应,如回忆、梦魇、闪回等,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的一种心理障碍。
2. 抑郁症,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可能因为身体伤害、财产损失等原因而产生情绪低落、消极思维等抑郁症状。
3. 焦虑症,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可能出现对交通工具、交通环境的恐惧和焦虑,甚至导致交通恐惧症。
4. 其他精神障碍,包括恐惧症、强迫症、惊恐障碍等其他精神疾病。
二、精神鉴定的标准。
精神鉴定是通过对受害者的心理症状、行为表现、心理评估等多方面的综合评定,来确定受害者是否存在精神损害,并对其进行分类和评估。
在交通事故中,精神鉴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临床症状,包括焦虑、抑郁、恐惧、激惹、易激惹、失眠、噩梦、回避、注意力不集中等精神症状。
2. 行为表现,包括社交功能下降、工作学习能力受损、情绪波动大、自我调节能力下降等行为表现。
3. 心理评估,通过心理测验、心理访谈等方式对受害者进行心理评估,确定其心理状况和心理健康水平。
4. 病史回顾,对受害者的精神病史、家族史等进行回顾,确定其精神损害是否与交通事故相关。
三、精神鉴定的程序。
在进行交通事故精神鉴定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和公正。
一般而言,精神鉴定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信息收集,收集受害者的基本信息、事故情况、医疗记录、心理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2. 临床观察,对受害者进行临床观察,了解其精神症状、行为表现等情况。
3. 心理评估,通过心理测验、心理访谈等方式对受害者进行心理评估,确定其心理状况。
2024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参考标准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
2024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参考标准交通事故精神赔偿一、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一、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从以下角度判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2、侵权的手段;3、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经济状况;5、当地的生活水平。
6、法律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1、医疗费,以实际产生的发票为准;2、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时结合住院天数,一般为80-100元/天;3、营养费,一般为20-30元/天;4、二次手术费,以实际产生票据或者鉴定结果为准;5、误工费,结合伤者的实际误工损失来计算;若无法提供证明,一般为100元/天左右,误工期限以鉴定结果为准;6、护理费,以护理费发票为准,可结合护理人的实际误工损失计算;若无法提供证明,一般为90-100元/天,护理期限以鉴定结果为准;7、交通费及住宿费,以实际产生票据为准,若没有票据可酌情主张;8、残疾赔偿金。
二、交通事故中精神赔偿金标准一、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1、2001年3月10起施行的较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2004年5月1日实施的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交通事故致伤致残的事情常有发生,发生交通事故后做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请求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那么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怎样的?关于这一问题,我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下。
一、一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二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2、完全性失语;3、双眼盲目5级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
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引言车祸常常造成不仅是生命上的伤害,还会带来精神层面上的创伤。
当受害者经历了车祸之后,可能会出现各种精神上的问题,例如焦虑、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等。
这种精神损害对受害者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建立一套科学、全面、具体的车祸精神损害鉴定标准对识别和评估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至关重要。
标准制定的依据和目的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是在法律和医学的基础上制定的。
它的作用是系统、综合地评估车祸受害者是否存在精神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
其目的在于为法律认定和赔偿提供科学依据,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一、精神损害的定义精神损害指车祸后,因受害者遭受刺激和不利变化而导致的神经心理功能和人格的异常状态,主要表现为压力反应、焦虑、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等。
二、精神损害的评估指标车祸相关的精神损害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指标:心理症状、社交功能、职业功能、日常功能和生活质量。
1. 心理症状- 焦虑情绪- 抑郁情绪- 创伤后应激障碍症状2. 社交功能- 社交回避- 人际关系紧张3. 职业功能- 工作压力增加- 工作效率下降4. 日常功能- 生活能力下降- 自理能力受限5. 生活质量- 生活满意度下降- 快乐指数下降三、精神损害鉴定的十级标准根据以上评估指标,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分为十级,从轻微到重度,分别为:1. 轻微精神损害:症状轻微,对日常生活和工作无明显影响。
2. 轻度精神损害:症状较为明显,但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仍较小。
3. 中度精神损害:症状明显,对日常生活和工作有明显影响,但仍能勉力应对。
4. 中重度精神损害:症状较为严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有较大影响,需要积极治疗。
5. 重度精神损害:症状严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极大,需要持续治疗和关注。
6. 严重精神损害:症状极其严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非常大,需要专业的长期治疗。
7. 极重度精神损害:症状异常严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极其巨大,严重影响生活质量。
车祸精神鉴定十级标准
车祸精神鉴定十级标准1. 无症状,受害者在车祸后没有出现任何精神上的症状或反应。
2. 轻微症状,受害者可能出现一些轻微的焦虑、失眠或者情绪波动,但这些症状并不严重,也不影响日常生活。
3. 轻度创伤后应激障碍,受害者可能出现明显的焦虑、失眠、回避行为或者对车祸事件的反复回忆,这些症状可能会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4. 中度创伤后应激障碍,受害者可能出现严重的焦虑、抑郁、恐惧或者愤怒情绪,可能需要专业的心理治疗来帮助应对这些问题。
5. 重度创伤后应激障碍,受害者可能出现严重的创伤后应激障碍,包括严重的抑郁、焦虑、恐惧、睡眠障碍等,可能需要长期的心理治疗和药物治疗来帮助恢复。
6. 急性应激障碍,受害者可能出现严重的创伤后应激障碍,包括严重的恐慌发作、失去对现实的感知、严重的睡眠障碍等,需要紧急的心理干预和治疗。
7. 创伤后应激障碍伴神经症状,受害者可能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伴随着神经症状,如抽动、幻觉、妄想等,需要进行全面的神经精神评估和治疗。
8. 创伤后精神病性障碍,受害者可能出现严重的精神病性障碍,如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等,需要进行全面的精神病评估和治疗。
9. 创伤后应激障碍伴有器质性病变,受害者可能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伴随着脑部器质性病变,需要进行全面的神经影像学检查和治疗。
10. 创伤后精神病性障碍伴有器质性病变,受害者可能出现严重的精神病性障碍伴随着脑部器质性病变,需要进行全面的神经影像学和精神病评估,同时进行综合治疗。
这些是车祸精神鉴定十级标准的概要解释,每个级别都对应着不同程度的精神损伤和需要不同程度的干预和治疗。
在实际应用中,专业的心理医生或精神科医生会根据受害者的具体情况和症状来进行综合评估和鉴定,以确定最合适的治疗方案。
交通事故赔偿明细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明细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相撞、翻车、坠车、火灾、爆炸或者行人被机动车辆碰撞、被非机动车辆碾压等意外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往往需要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弥补损失。
而赔偿的标准是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
下面将介绍交通事故赔偿的明细标准。
一、人身伤害赔偿明细标准。
1. 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是指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救护车费、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康复费等。
根据受伤的严重程度和治疗的费用,赔偿金额将有所不同。
2. 误工费。
受害者因交通事故受伤需要休息治疗的期间,所导致的工作时间损失将由肇事方进行赔偿。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一般为受害者在休息治疗期间的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
3. 伤残赔偿金。
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永久性伤残的受害者,除了医疗费用和误工费外,还应当获得一定的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的具体标准将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程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二、财产损失赔偿明细标准。
1. 车辆损失。
如果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车辆受到损坏,肇事方应当承担修理费用或者按照车辆市值进行赔偿。
修理费用的赔偿标准将根据车辆损坏的程度和修理的费用来确定。
2. 财产损失。
除了车辆损失外,交通事故还可能导致受害者其他财产的损失,如手机、行李等。
这些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将根据损失的价值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三、精神损害赔偿明细标准。
1. 精神损害费。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可能会因受到惊吓、恐惧、焦虑等精神损害而产生一定的精神损害费用。
精神损害费的赔偿标准将根据受害者的精神损害程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以上便是交通事故赔偿的明细标准。
在实际赔偿过程中,受害者和肇事方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赔偿的具体金额和方式。
希望各位在遇到交通事故时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交通肇事罪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交通肇事罪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事故,我们每一个人都不陌生,或者是亲身经历,或者是从电影、电视、报纸、手机新闻等媒介中获知。
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论是对受害者还是肇事者,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对于受害者轻则健康受损、伤残,重则死亡,对于肇事者轻则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重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刑。
而在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肇事者很有可能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一般交通事故的升级,对事故当事人双方来说都会造成巨大影响。
这种影响不仅仅是物质上、经济上的损失,肇事者也会因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对于死者的家属和家庭,虽然会用金钱作为补偿,但事实上,这种身体和精神上的巨大伤害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因为人的生命至高无上,但是,生命在交通事故面前,却是异常脆弱的,一击即溃。
案例简介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驾驶货车沿某市民航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秦家屯镇王家窝堡村五公里处时,与前方同方向的行人王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当场死亡。
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王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王某的家属也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陈某赔偿王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6.5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除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未支持外,其余请求均得到法院不同程度的支持。
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肯定会给王某的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但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部分的诉讼请求呢?律师分析如果本案是一般的交通事故案,精神损害赔偿金部分法院肯定是应当支持的,但如果肇事者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被害人家属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无法获得司法救济的。
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
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摘要:一、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的概述二、具体鉴定标准及损伤程度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2.头面部损伤3.肢体损伤4.其他损伤三、鉴定流程及法律依据四、结论正文:一、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的概述车祸精神损害鉴定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对受害者精神方面的损伤进行评估和判定。
根据我国《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2011 年修订稿)》【2011】5 号文件,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分为十级,从轻微的精神不适到严重的精神障碍。
这里我们主要介绍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
二、具体鉴定标准及损伤程度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2.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低视力1 级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3.肢体损伤a.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b.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c.除拇指外,余3~4 指末节缺失d.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e.足背植皮面积100cm24.其他损伤a.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b.全身瘢痕面积小于5%,但大于或等于1% 的c.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 岁以下者d.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e.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f.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 者g.除拇指外,余3~4 指末节缺失h.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i.足背植皮面积100cm2三、鉴定流程及法律依据鉴定流程通常包括:事故责任认定、伤情鉴定、伤残等级评定等环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
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
车祸精神损害鉴定十级标准是对车祸引发的精神损害程度进行评估和区分的依据。
具体分类如下:
一级:无精神损害或仅有轻微的精神损害,对正常生活和工作没有明显的影响。
二级:轻度的精神损害,对正常生活和工作有轻微的影响,不需要长期治疗。
三级:中度的精神损害,对正常生活和工作有一定影响,需要进行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康复。
四级:较重的精神损害,对正常生活和工作有较大影响,需要较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
五级:严重的精神损害,对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并可能出现一些并发症。
六级:非常严重的精神损害,对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需要长期、复杂的治疗和康复,并可能出现较多并发症。
七级:极其严重的精神损害,对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需要长期、复杂的治疗和康复,并可能出现严重的并发症。
八级:非常极端的精神损害,对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需要长期、复杂的治疗和康复,并可能出现极其严重的并发症。
九级:极其极端的精神损害,对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可能需要长期、复杂的治疗和康复,并可能出现非常严重的并发症。
十级:极端的精神损害,对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可能需要长期、复杂的治疗和康复,并可能出现非常严重的并发症,且可能导致患者无法独立生活或工作。
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
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慰抚金的确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慰抚金的确定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如下两个方面场合:1.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
2.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济。
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最高和最低限额,因此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数额,是审判实践遇到的一个十分复杂而且是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
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既然如此,精神损害不是赔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因此,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精神损害慰抚金确定的基本原则1.适当补偿、限制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质损失内容的相应价值,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期望通过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
2.公平合理原则。
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
其涵义是指适用金钱赔偿的精神损害时,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确定一个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具体要求是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占到便宜,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不使受害人吃亏。
3.确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或合议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过一定的造法活动,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
民事案例分析: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北京市城区某路口,王某配合民警执行盘查任务。
这时,肖某驾驶一辆捷达牌小轿车从该地驶过。
因肖某过度疲劳、连续驾驶,将王某撞伤。
王某当即昏迷不醒,后被他人送至医院抢救,脱离危险。
王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①右胫排骨闭合粉碎性骨折;②左足第2,3趾骨骨折;③左足第5趾骨基底骨折;④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此次交通事故后,王某情绪低落,烦躁不安,而且有幻听及被害性质的妄想观念,社会活动显著减少,不能正常生活与工作,精神失常。
对于此次交通事故,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认为肖某疲劳连续驾驶,对王某的伤情应承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责任。
鉴于王某的伤情比较严重,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处对其伤情进行了评定,结论为: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
王某所患的反应性精神障碍,经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王某的精神病与其遭遇的车祸具有完全的因果关系。
因精神病,王某现已丧失劳动能力。
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给付其医疗费671.6元,护理费28,972.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80元,误工损失费18,500元,交通费1483.7元,伤残补助费14,998元,鉴定费1450元,残疾用具费90元,子女抚育费1394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68,89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实际支出的医疗费571.6元,法医鉴定费1450元,交通费24.7元,残疾用具费90元,其他费用50元,王某的误工损失费为5009.83元,另王某的妻子因护理王某3个月未上班,其月收入为900余元。
在我国,有关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01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以及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道路交通事故致精神伤残程度评定规范
SF/Z JD0104004—2014 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精神伤残程度评定细则
A.1 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细则
A.1.1 症状标准 有脑外伤,伴有相应的神经系统及实验室检查证据,并至少有下列1项: a) 器质性智能损害综合征; b) 器质性遗忘综合征(器质性记忆损害); c) 器质性人格改变; d) 器质性意识障碍; e) 器质性精神病性症状; f) 器质性情感障碍综合征(如躁狂综合征、抑郁综合征等); g) 器质性解离(转换)综合征; h) 器质性神经症样综合征(如焦虑综合征、情感脆弱综合征等)。
A.1.2 严重标准:日常生活或社会功能受损。 A.1.3 病程标准:精神障碍的发生、发展,以及病程与脑外伤相关。 A.1.4 排除标准:缺乏精神障碍由其他原因(如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足够证据。 A.1.5 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评定时不作严重程度区分。
A.2 脑震荡后综合征的诊断细则
A.2.1 症状标准
4.2 评定时机
4.2.1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4.2.2 精神伤残的评定应当在医疗终结后进行,一般在脑外伤 6 个月以后进行。如被评定人后遗精神 异常主要表现为明显的精神病性症状等较严重情形的,应在进行系统精神专科治疗后进行。
4.3 评定人条件
由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担任。
5.4.4 脑电生理检查
条件许可时,可对被评定人行脑电图、脑电地形图或事件相关电位检查,明确评定时被评定人脑自 发电位或诱发电位状况。
5.5 诊断
5.5.1 综合旁证材料、病史资料及检查所得,根据 ICD-10 或 CCMD-3 明确被评定人的精神状态;在分 析说明部分应当说明被评定人主要的精神损害表现,如智能损害、记忆损害、人格改变或精神病性症状 等。
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损赔付标准
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损赔付标准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不仅仅会带来身体上的伤痛,严重的达到伤残程度的,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伤是无法估量的,那么你知道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损赔付标准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损赔付标准精神损失费并无统一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要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足。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参照整个民事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并结合现有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以下考虑因素,仅供参考:(1)受害人死亡的,对死亡者本人予以赔偿10倍的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的死亡赔偿金,该死亡赔偿金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直接计算10倍;对死亡者近亲属予以赔偿20倍的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的死亡赔偿金,该死亡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大小因素进行计算扣除,即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减少1岁,减少1倍赔偿数额,最低不少于5倍;对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倍赔偿数额,最低不少于5倍。
(2)受害人致残疾的,首先对伤残者之残疾确定赔偿数额上限,即从伤残之日起予以计算20倍的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的残疾赔偿金,该残疾赔偿金不依受害人年龄为参酌因素,然后采用以司法鉴定方式评定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级(按十个等级计算);最后依据该不同等级,在上述计算所得赔偿上限范围内,确定受害人可能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基本档次。
(3)对于未达残疾程度的受害人给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司法鉴定方式评定轻伤、重伤标准来划分等级。
轻伤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确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
重伤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根据其程度确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平均生活费的35倍。
毁容或胎儿流产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根据其程度确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年人均生活费的10倍,60周岁以上的可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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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损害赔偿2010年01月10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通报,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
在司法实践中,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受害人及其亲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尤其是在交通事故肇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这一主张应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分歧。
有人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首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但该法未规定受害人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故受害人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人认为,受害人取得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就是一种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的赔偿,故受害人再也不能另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还有人认为,如果交通事故肇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更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就此我们先看一下我国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
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从以上八个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现今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进程,虽然《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受到损害后的赔偿也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种,因为此种侵权行为往往会给受害人带来一定的精神伤害,此种赔偿主要也是精神损害赔偿。
后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也是从这里开始的,是其立法的基本法和依据。
其他部门法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相关的规定。
精神损害概括说来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
广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
精神痛苦主要指自然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自然人的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
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指自然人的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
如名誉受到毁损、荣誉权受到侵害等。
狭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害。
也就是说因自然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使其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
这些不良情绪,在学理上统称为精神痛苦。
比较而言,笔者认为,广义学说对精神损害的涵义理解更为准确、更为科学,更加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符合现代侵权法发展的必然趋势,更加有利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这里精神损害,既包括积极的精神损害即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包括消极的精神损害即知觉丧失与心神丧失。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可以看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等同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很多人都如此理解的。
一段时间内,也就没有了精神损害抚慰金。
而实践中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是根据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来计算的。
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是一种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性质的赔偿,故认为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等同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从而将其作为精神损害赔偿之替代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随着司法实践进一步深入,法学界的探讨和争论,认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不能等同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至于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明确将二者区别开来。
所以,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外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指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肇事罪审理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刑法作为公法,它所体现的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功能,与民法作为私法,对被害人人格利益的保护,通过经济赔偿得到抚慰是不能互相代替的。
所以笔者认为,在肇事人因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之前,交通事故受害人完全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这更明确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支持。
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切实保障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但并不是说在每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都应当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交通事故一般是由于过失所造成的,只有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