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失败成因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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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失败的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
摘要:近二十多年来,随着我国审计事业的迅速发展,审计失败的案件屡屡发生,给审计机构、企业和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审计失败的问题也引起了审计理论与实践研究界的高度关注。本文试从审计失败的本质谈起,重点从注册会计师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分析查找审计失败的原因,并提出了防范审计失败的具体措施。关键词:审计失败注册会计师原因对策
一.审计失败的定义与案例
琼民源神话的诞生给股民带来无限遐想,然而这栋魅力大厦却抵不住世人的怀疑,瞬间崩塌,让中国股民的信心大受重创,给中国股市留下了一道深刻的划痕。现今其已脱胎换骨,然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失败却不容忽视。自世纪8O年代,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迅猛发展。然而近几年我国上市公司接连发生重大审计失败事件,注册会计师行业备受争议。审计失败的问题也引起了审计理论与实践研究界的高度关注。
从80年代起,我国主要的审计失败案例整理如下:
审计失败是指由于客户会计资料存在重要的错误或者舞弊,注册会计师在对其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时未能发现会计报表中存
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发表无保留审计意见,受到审计意见使用者的指控,给注册会计师本人及所在的事务所造成经济和信誉上的损失的情况。审计失败可能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存在的错误或舞弊,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当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中存在错误或舞弊时,如果审计人员严格地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通过实施适当的审计
程序和方法,是可以将会计报表中重大的错误和舞弊事项揭示出来的。但是审计人员却因种种原因未能查出这些错误和舞弊而出具了肯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从而误导投资者和债权人做出错误的判断,这就是审计失败。
审计失败有两种形式,即审计过失和审计欺诈。审计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能力的限制或疏忽大意造成的审计失败,即非主观审计行为,主要表现在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存在错误和舞弊,注册会计师因为判断失误而没有发现这些问题,从而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审计欺诈是指注册会计师明知企业的舞弊行为不予披露或与企业通同舞弊造成的审计失败,即主观审计行为,主要表现在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存在错误或舞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也发现了这些问题,但是出于不良动机,注册会计师进行了虚伪的陈述,并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从以上两种表现形式来看,审计失败的根源在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过失或欺诈行为。
二.审计失败及其原因分析
1.审计客体
(1).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舞弊动机和违法违规行为。舞
弊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者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我国对企业管理当局、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者处罚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为一些企业
猖狂造假留下了空间,使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更大,导致审计失败。
(2).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不存在、不健全或失效。建立、健全并执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得委托者与受托代理者形成互动的利益共同体,内部控制才能充分发挥防止、发现和纠正舞弊行为的功能,并为会计报表的公允性提供合理保证。如果内部控制不存在、不健全或行之无效,则不能及时发现和阻止舞弊现象的发生,审计失败就会产生。
(3).会计信息和会计准则内在的客观模糊性使被审计单位舞弊成为可能。一方面,会计信息的产生离不开分类和汇总等会计核算基本方法。但分类和汇总的标准和界限不是绝对的,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经济事项也千差万别。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的经济事项及不同企业在同一时期的交易活动,质的规定性可能迥然相异,这导致会计信息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模糊性。另一方面,会计准则不可能面面俱到,涵盖所有经济事项,只能对交易的会计处理提出框架性指导和规范性约束。而且,企业从自身特定经济环境和经营情况出发,采用适当的会计方法能够更为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必然要求会计准则在制定时要留给企业选择的余地,于是便形成了会计准则规范的模糊性。但同时也为舞弊行为创造了机会和借口。
(4).被审计单位治理结构、管理机制存在漏洞。在我国的国企及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控股股东操纵、关联交易等普遍
存在。治理层和管理层是一套班子人马,独董、监事大多形同虚设。在这种公司治理结构中,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是同一人,这给外部审计师审计时受到较多“噪音”干扰。受到过度的干扰会使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审计关系扭曲,加大审计失败的可能性。
2.审计主体
(1).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的经营业务及其状况了解不够。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和会计程序缺乏充分了解,当被审单位经济业务量大,会计核算程序复杂,有大量关联方交易,并存在严重舞弊行为或违法行为时,注册会计师如果不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和会计信息处理程序,仅限于手中有关的会计资料,对虚假的财务报告是很难查清问题的。这就意味着审计不到位,审计证据搜集不充分,会造成注册会计师判断失误,从而发表错误的审计意见。
(2).审计工作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和专业判断能力。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时间短。加之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会计师事务所快速扩张,新从业人员猛增,导致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参差不齐,主要表现为承担审计业务的业务负责人的执业水平不高,缺乏专业胜任能力或行业经验,不能胜任审计项目的负责工作;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普遍专业能力较低,专业经验不丰富。许多审计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关注,对交易事项缺乏应有的专业怀疑,或收集的审计证据明显不足,
或运用不当的审计程序,或过分信赖管理当局,或对客户舞弊的研究与重视不够。使得对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错报、遗漏或虚假陈述等问题没有给予重点关注,从而发表错误的审计意见,造成审计失败。
(3).会计师事务所丧失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必须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才能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影响独立性的因素很多,如经济利益、家庭和个人关系、外在压力、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等。我国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混合经营在目前的注册会计师行业中,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同时为同一客户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客户提供长期的各种咨询服务的同时,还对同一客户从事审计业务,而高额的非审计业务收费很难保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独立性。有关准则与权威对独立性的要求不够全面。我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准则》在“一般原则”中仅有简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或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其他客户存在可能损
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申明,实行回避原则”。以上几条准则对独立性的要求较为抽象和简单,实务中缺乏对独立性的权威解释,许多可能违反独立性而应制止的事项并没有列示出来,造成了一定的舞弊空间。
(4).注册会计师违反职业道德准则,提供虚假的审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