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专题辅导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
目录司法考试专题辅导: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名师点拨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司法考试专题辅导: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一)一般主体所谓一般主体,指只要求具备总则中规定的犯罪主体一般性条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也称为普通主体。
刑法总则中对犯罪主体的共同条件做了一般规定:(1)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自然人。
符合总则这个一般性条件的犯罪主体,就叫做一般主体。
因此,凡分则条文中某罪的主体符合这个共同条件、没有其他限制条件,该罪主体就属于一般主体。
例:《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本条第1款对主体没有其他限制,只要符合总则关于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的规定条件即可,属于一般主体或普通主体。
其他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的主体。
(二)特殊主体所谓特殊主体,指除总则规定的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之外,分则还额外规定“特殊条件”的主体。
例:《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本条之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属于特殊主体或身份犯。
行为人虽具有总则规定的一般主体条件,不具有本条规定的特殊主体条件的,不能构成本罪。
例:甲为F果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因为不负责任造成该公司库存的价值1000万元的水果腐烂变质。
经查,该果品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某市H蔬菜果品公司(国有公司)占60%股份和香港K 公司(私有)40%股份合资的企业。
甲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因为按照现在对国有单位的理解,应该是国有全资单位,所以F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甲不属于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其不符合特殊主体条件。
司法考试复习攻略
司法考试复习攻略2017年司法考试复习攻略2017年是司法考试最后一年,各种可预见不可预见的因素增多,所以考生复习更要注意。
下面是详细攻略:备考准备1、买一套辅导机构的教材(下次推文会给大家详细推荐)。
如果是非法本,考虑到零法律基础,可以购《买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因为一共是三本,分别为卷一、卷二、卷三,而且每本都很厚,所以俗称“三大本”)。
三大本是由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依据大纲组织编写的官方教材,打个比方,就像我们从小上学时用的课本一样,是一种官方的指定教材,我们的考试范围不会超出这个教材。
其实,司法考试培训机构、老师的授课都是源于三大本和历年真题。
特别有些年司考命题选材上,命题人除了考察历来的重点知识外,还会在三大本中抽选少部分偏冷知识。
如果是法本或者有一定法律基础,可以跳过三大本,直接购买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出版的教材。
这类教材现在比较热的,分别有厚大讲义、万国专题讲座、众合专题讲座、指南针等等。
这几个都是老牌了。
法条书籍的,推荐指南针;刑法的,推荐柏浪涛老师《刑法攻略》;民法的,推荐众合李建伟老师《民法60讲》;理论法学的,推荐杜洪波老师《理论法攻略》。
这类辅导机构的教材,只要购买一套就可以了,因为后面还有课件讲义,资料不在多,在于是否吃透消化好。
2、买两套真题(一套按照科目分类的真题、一套按照年份分类的真题)简单说下,真题科目分类版,是前期用来检验你对各科知识掌握情况。
真题按年份分类版,是用于后期复习,约束自己在考试时间内完成每一卷的题目,看看做题速度、得分情况,并对前面复习进行查漏补缺。
3、除了三大本、培训机构出版系列教材、法条、两套真题外,还需要课件音频。
司考课件,可以说是一直伴我们到考试。
从复习那天起就可以下载不同阶段的课件音频听。
至于司考音频,我们公众号推文、或者思考君微信号朋友圈都会同步分享。
4、复习的先后顺序。
思考君建议,按照民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诉、刑诉、三国法、商经知和理论法的顺序开始啃吧。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大全
司考过关必须养成的十大习惯提要:有人说司法考试是“中国第一考”,但每年都有人能顺利通过,学习前人的经验方法也可以为我们省下一些精力。
做一件事情坚持到底就是胜利,复习是一件很艰辛的事情但是当学习也变成一种习惯的时候,成功往往就是顺其自然的事情。
每天一定要坚持复习,哪怕你看书看得想吐,也要完成计划以后再去吐!1、在职考生的双休日和长假:当复习完成一遍之后,复习昨天的知识远比学习新的知识重要得多,所以原则上不学习新东西,专门用于测验和回顾、反思,查漏补缺,复习基础知识。
2、每周:抽15分钟反思一周学习情况,制定下周学习计划。
3、每月:抽30分钟在不受打扰的情况下回顾当月学习情况,制定下月学习计划。
4、法条的记忆不能单凭强记,需要理解。
有考友说:“当时学习的时候有一个误区,就是简单的认为司考无非就是背法条,只要有好的记忆力就行”,司法考试涉及的法条,并不是凭记忆力好就能记住的。
哪怕你过目不忘,考试的时候把法规从脑中翻查一遍也需要一段时间,就算你是天才,怕也来不及考试了。
因此,对法条的记忆,要理解,要重视教材和法规的结合。
5、用司考题库分科真题做每周配套练习,用司考题库分届真题或司考模拟题做每月评测;通过反复演练真题达到查漏补缺、掌握法条、强化记忆、完善考点体系的目的。
6、不动笔墨不读书,推荐“金字塔式做笔记方法”。
笔记可直接记在法规上,或者某一本比较全面的辅导书上。
有时候几个字就能代表几百字的知识。
这也是学到一定层次才能做到的,要争取任何考试都达到这种状态。
这也是做到书越读越薄的一个过程。
7、有记录复习日记的习惯:日记不要多,几句话就成,具体是记录今天看了多少书,有哪些考点不理解。
主要作用是,记录看书的进度,以便总结每天的不足。
每天所定的进度,应当尽力完成,以免拖累后面的安排,当你过了司考,回过头来看看,一定会感慨万千;8、教材法规真题以及各种资料相结合,各个击破。
有考生习惯于先将教材全部看一遍,看完把法规再看一遍,然后再看真题等等,但回头看看什么都没记住。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意思表示
⼀、意思表⽰的概念 意思表⽰是指当事⼈将企图发⽣⼀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于外部的⾏为。
意思藏之于⼼,不能发⽣效⼒。
(1)甲对⼄说:我⼉⼦如果考上重点⼤学,我⼀定请你喝酒,属于赠与的要约邀请(附了条件)。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寄送的价⽬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告等为要约邀请。
”但出题⼈认为此不为意思表⽰,此点要注意。
(2)潘某在寻物启⽰(应为“启事”)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500元,属于悬赏⼴告。
对悬赏⼴告有两种观点:⼀种观点认为是要约,⼀种观点认为是单独⾏为(单⽅法律⾏为),不管持何种观点,都构成意思表⽰。
另外,对于悬赏⼴告,应当按要约掌握。
(3)孙某临终前在⽇记中写道:若离⼈世,愿将个⼈藏书赠与好友汪某,可以认定为⾃书遗嘱。
遗嘱是⽆相对⼈的意思表⽰,有保密之必要,因此遗嘱的成⽴,不以送达为要件。
但此选项设计得不严格、不合理。
因为,⽇记也可能是纯⼼理活动的记载,⼀种感情的宣泄。
在有瑕疵的多选题中,还是要尽量选它(与单选的排除法不同)。
这也是⼀个技术性的⽅法。
(4)何某向⼀台⾃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是以⾏为,故构成意思表⽰。
正在⼯作的⾃动售货机,为现物(实物)要约。
⼆、意思表⽰的类型 (⼀)明⽰意思表⽰与默⽰意思表⽰ 明⽰是以⾔辞(⼝头、书⾯)表达意思的⽅式。
默⽰是以特定⾏为表达意思的⽅式。
沉默⼀般不具备意思表⽰的价值。
所谓沉默,是指单纯的不作为。
沉默在存在预约、交易习惯的情况下得作为意思表⽰。
法律专门作出规定时,沉默得作为意思表⽰。
(⼆)有相对⼈的意思表⽰与⽆相对⼈的意思表⽰ 1.有相对⼈的意思表⽰,是指须将意思表⽰传达给对⽅才能⽣效的意思表⽰。
如要约和。
2.⽆相对⼈的意思表⽰,⽆须将意思表⽰传达给他⼈,即可⽣效。
即意思表⽰作出时,即⽣效。
遗嘱的⽣效不以送达相对⼈为要件,属于⽆相对⼈的意思表⽰。
但遗嘱于遗嘱⼈死亡之时始发⽣效⼒。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的检察监督原则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的检察监督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掌握本条原则需注意两点:(1)在我国,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对象仅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不包括当事人的诉讼活动;(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时间为法律文书生效后,具体监督方式是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真题分析(2005/三/37)】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下列哪一种情形属于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A 陪审员丁某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礼金1000元B 证人马某接受当事人礼金2000元并提出了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C 法官周某就某仲裁案件向仲裁员提供了对该案件当事人红星公司有利的咨询意见,红星公司以咨询费名义付给周法官6000元D 法官陈某长期为某公司免费做法律顾问答案:A依《民事诉讼法》第187、第179条第2款规定,本题各选项之中,只有A项属于“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行为”的情形。
人民陪审员从事职务活动时与审判人员有平等的权利。
其从事的活动应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而证人接受礼金出具虚假证言、法官为仲裁案件提供意见接受咨询费和法官免费做法律顾问的情形,并不是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为,所以不是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因此,本题答案应为A项。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概念: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要求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退出案件的审理活动或者其他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
(一)回避的对象与情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
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以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全国司法考试书籍
全国司法考试书籍
全国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司法考试书籍推荐:
1.《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司法部组织编写的官方教材,内容全面、系统,涵盖了考试大纲的所有知识点,是备考司法考试的基础教材。
2.《历年真题解析》: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备考的重要资料,可以帮助考生了解考试题型、难度和命题规律,从而更好地把握考试要点。
3.《法条精讲》:司法考试涉及的法律条文较多,需要考生熟练掌握。
法条精讲类书籍可以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法律条文。
4.《专题讲座》:这类书籍通常按照考试科目或知识点进行分类,对每个专题进行深入讲解,有助于考生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1。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2024版 教学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24版教学
一、课程简介
国家司法考试是法律行业的权威考试,对于法律专业学生和从业者具有重要意义。
本课程针对准备参加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生和从业者,提供全面、系统的辅导,帮助学员掌握考试重点、难点,提高应试能力。
二、教学目标
1.帮助学员全面了解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考试形式。
2.指导学员掌握各科目的基础知识及考试技巧。
3.提高学员的实际应用能力和案例分析能力。
4.培养学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应试信心。
三、教学内容与方法
1.教学内容:本课程将根据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系统梳理法理学、宪
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程序法学等各科目的知识点,对重要考点进行深入解析。
同时,结合历年真题,进行实战演练,帮助学员熟悉考试难度和题型。
2.教学方法: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资源,通
过案例分析、小组讨论、实战模拟等多种教学方法,提高学员的学习兴趣和实际应用能力。
四、课程安排
本课程共分为四个阶段:基础阶段、强化阶段、冲刺阶段和模拟考试阶段。
1.基础阶段:重点讲解各科目的基础知识,帮助学员建立扎实的知识体系。
2.强化阶段:深入解析各科目重点、难点,结合历年真题进行讲解。
3.冲刺阶段:针对考试重点、难点进行集中复习,提高学员应试能力。
4.模拟考试阶段:组织模拟考试,帮助学员熟悉考试流程,提高答题速度和
准确度。
五、教学团队
本课程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司法考试辅导经验的教师团队授课,他们将根据自身经验和对考试的深入了解,为学员提供最优质的教学服务。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法的作用
法的作⽤是指法对⼈与⼈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的⼀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的运⾏和国家意志的实现。
法的作⽤可以分为规范作⽤和社会作⽤。
规范作⽤是从法是调整⼈们⾏为的社会规范这⼀⾓度提出来的,⽽社会作⽤是从法在社会⽣活中要实现⼀种⽬的的⾓度来认识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规范作⽤是⼿段,社会作⽤是⽬的。
(⼀)法的规范作⽤ 法的规范作⽤分为五个⽅⾯:第⼀,指引作⽤。
这是指法律对个体⾏为的指引作⽤,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指引⼀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有选择的指引⼀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
第⼆,评价作⽤。
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的⾏为的作⽤。
第三,预测作⽤。
这是对当事⼈双⽅之间的⾏为的作⽤。
第四,强制作⽤。
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为的作⽤。
第五,教育作⽤。
这是对⼀般⼈的⾏为的作⽤,包括正⾯教育和反⾯教育。
(⼆)法的社会作⽤ 社会作⽤相对来说⽐较简单⼀些,⼤致包括两个⽅⾯: 1.维护阶级统治⽅⾯的作⽤。
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社会公共事务⽅⾯的作⽤。
这些⽅⾯作⽤⽐较明显的体现出⼀种社会性,⼀般包括以下五个⽅⾯:第⼀,维护⼈类社会的基本⽣活条件。
包括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安全,保障⾷品卫⽣、⽣态平衡、环境与资源合理利⽤、交通安全等。
第⼆,维护⽣产和交换条件。
即通过⽴法和实施法律来维护⽣产管理、保障基本劳动条件、调节各种交易⾏为等。
第三,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产。
即通过⼀系列法律来规划、组织像兴修⽔利、修筑道路桥梁以及开办⼯业、组织农业⽣产,对这些活动实⾏管理。
第四,确认和执⾏技术规范。
包括执⾏⼯艺和使⽤机器设备的标准,规定产品、服务质量和标准,对⾼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枪⽀弹药)和危险作业(⾼空作业、⾼压作业、机动作业)的控制和管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的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
也称领域管辖、属地优越权。
是指国家对其领⼟范围内的⼀切⼈、物、事有权⾏使管辖权。
(1)对⾏为地的认定有⾏为发⽣地或结果发⽣地说。
(2)属地管辖权相对于其他管辖权被认为具有优越权。
(3)该管辖权的⾏使受国际法及国家承担的相关的国际义务的限制。
2.属⼈管辖权。
也称国籍管辖、属⼈优越权。
是指国家对⼀切在国内和国外的具有本国国籍的⼈,有权⾏使管辖权。
国家⾏使属⼈管辖权的对象包括:⾃然⼈,具有该国国籍的法⼈,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等可获得国籍的特定物。
3.保护性管辖权。
是指国家对于外国⼈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国家和公民的重⼤利益的⾏为有权⾏使管辖权。
保护性管辖权⾏使的条件:外国⼈在领⼟外的⾏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或规定且应处⼀定刑罚以上的罪⾏该⾏为根据⾏为地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
保护性管辖权⾏使的⽅式:⾏为⼈进⼊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对⾏为⼈的引渡 4.普遍性管辖权。
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的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为,不论这些犯罪⾏为发⽣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各国都有权⾏使管辖权。
战争、破坏和平、违反⼈道、海盗四种⾏为是管辖的对象,即: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道罪、海盗罪。
(⼆)国家主权豁免 1.概念。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国家的司法豁免,⼀般包含三项内容:(1)⼀国不对他国的国家⾏为和财产进⾏管辖,⼀国的国内法院⾮经外国同意,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外国国家⾏为为诉由的诉讼。
(2)⼀国法院不能对外国国家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任何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3)不能对国家财产强制执⾏。
该制度是国际法上的⼀项原则。
三项内容相互联系⼜彼此独⽴,放弃⼀个不等于对其他的放弃。
2.学说。
关于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主要有两种学说:绝对豁免说和限制豁免说。
2024年司法考试培训资料
问题识别
从案例中识别出需要解决的法律 问题,明确问题的性质、范围和 关键点。
法律分析
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对案例中的 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包括法律关 系的识别、法律规则的适用、法 律责任的判断等。
法律关系识别与判断
法律关系识别
根据案例中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识别出涉及的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侵权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等。
2024年司法考试培训资料
汇报人:XX
2024-01-12
• 司法考试概述 • 法律基础知识 • 案例分析方法与技巧 • 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 • 模拟试题与历年真题解析 • 备考策略与时间规划
01
司法考试概述
考试内容与形式
考试内容
涵盖法律理论、法律实务、法律英语 等方面,具体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两 部分。
分析个人优劣势
根据自身专业背景、经 验、技能等,制定符合 个人实际情况的备考计 划。
设定明确目标
确定备考目标,如通过 考试、取得高分等,并 根据目标制定相应的复 习策略。
制定详细计划
将备考计划细化到每月 、每周、每日,确保计 划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 。
时间管理技巧分享
合理安排时间
根据备考计划的优先级,合理分配时间,确保重要任务能 够优先完成。
考点分布
考试内容更加注重对法律实务和法律英语的考查,考生需全面提升 自身能力。
备考建议
考生应提前制定复习计划,注重基础知识的掌握和实际应用能力的 提升,多做模拟试题和历年真题进行练习。
02
法律基础知识
宪法、行政法及民商法概述
宪法基本原则与权利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维护国家 法制统一。
04
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
国家司法考试复习攻略
国家司法考试复习攻略司法考试是考试竞争力特别大的一次考试,就像是万人挤一座独木桥一般,然而仍旧有很多的考生热衷于参加司法考试,下面整理了一些复习攻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心态篇要想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必须摆正心态。
何谓摆正心态,我认为有三点:第一,为何参加考试。
每个人做每件事都应该有他的目的,尤其是应付如此难的考试。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考试目的,但有一点是必须的,就是你报考的目的,一定能给你足够的动力。
有些人报考是因为听说是中国第一试,所以就去考,以证明自己的能力,也有些人是因为陪同其他人考而考,很显然,这些考试原因难以给人足够的动力,缺乏足够的动力,是很难在复习量如此之大的准备过程中坚持下来的。
我毕业后就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通过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是最能掌握自己前途的方法,除此之外,几乎别无选择(此想法可能偏激),正是有这样的原因,我在接近三个月的复习过程中,一直都有足够的动力。
第二,决不能抱着试试看,积累经验的想法。
这一点对于刚毕业第一次报考的考生尤其重要。
很多刚毕业的考生,由于工作刚稳定和听说考试非常难,通常都有一个想法:过不了是正常的,反正自己才第一次报考,以后机会很多,就当积累经验。
我认为这想法是非常致命的,如果抱有这种想法的人,是极其容易在艰苦的复习过程中缴械投降。
考试是否能一次就通过是另一回事,但考生一定要有一次通过、破釜沉舟的决心。
第三,尽量淡化自己是否法律科班出身对复习的影响。
在考试的前后一段时间里,我在几大司考论坛,都能见到“非法本”与“法本”的争论,我无意对此作评论,而特别想强调的是,法律科班出身的考生在准备考试的时候,不要将科班出身过多考虑,甚至应该忽略。
作为一名法律本科生,觉得法律本科教育,注重的是对学生法律意识和逻辑思考的培养,以及对整个法律体系的掌握,或者说更多的是对学生予以法学理论的灌输。
而司法考试虽然对理论考核的分量有所加重,但总体上还是倾向于法律实际操作,更多是考法律条文。
2024国家司法考试用书
2024国家司法考试用书
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可以选择以下教材作为备考资料:
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指导用书》,本书为法考主观题量身定做,根据主观题考查科目及其考点内容,精心编写案例,是参加司法考试人员购买辅导用书时的相对较好的选择。
2. 《法考真题书》,本书为法考主观题专题讲座精讲卷教材,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用书,适合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作为参考资料使用。
3. 《法律法规汇编》,本书为教学版,包括9册,内容全面详细,可以作为法律专业学生学习的辅助资料。
4. 《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精讲精练阶段》等教材,这些教材内容全面,重点突出,适合考生在备考的不同阶段使用。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建议考生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备考资料,同时也可以考虑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司法考试各科的辅导老师
2010年司法考试各科的辅导老师哪个好?金牌师资:1、民法最受欢迎的老师:李建伟李仁玉张翔2、民事诉讼最受欢迎的老师:郭翔杨秀清(女)3、商经法最受欢迎的老师:张海峡鄢梦萱(女)王小龙4、刑法最受欢迎的老师:韩友谊李金明刘凤科5、刑事诉讼法最受欢迎的老师:汪海燕马明亮刘玫房保国汪建成6、行政法(含宪法)最受欢迎的老师:林鸿潮季宏王锴7、三国法最受欢迎的老师:杨帆(女)王斌段庆喜8、法制史,法理最受欢迎的老师:郭晓飞杨帆(男)淳于闻9、卷四主观题最受欢迎的老师:邹建章王旭其他回答隋彭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合同法研究专家,主讲合同法。
对合同法复习重点把握准确,对重点,难点法条解析精辟。
袁家德:诉讼法学辅导专家,辅导经验丰富,讲课生动活跃,深受学员欢迎。
吴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博士,教授。
司考辅导权威专家,多次参加辅导书的主编和司考的组题及阅卷,串讲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有很高的命中率,讲课幽默风趣,深入浅出。
郄鹏恩:政法英杰司法考试授课名师。
有长期的司法考试授课经验,深受考生的欢迎。
擅长讲授商法、经济法,串讲重点法条、讲评典型案例。
讲课条理清晰、重点突出。
齐晓伶: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
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对司法考试规律的研究有独到之处,善于归纳和总结知识点,为学员构建起系统化的刑法学知识体系。
刘凤科: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刑法学司考命题组重要成员张明楷教授的弟子。
司法考试刑法辅导专家。
授课条理清晰、娓娓道来,既阐释刑法学的精髓,又详尽分析刑法命题各家观点在命题中的取舍,澄清司考辅导界存在的不正确观点;讲授内容完全遵循司考刑法命题规律,考点分析精准,直面考题本质。
李仁玉:三校名师独家授课教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主讲民法学。
2002年司考指定教材主编。
自94年来一直参加历年年律考/司考大纲及教材的组织和编写,并参与命题及阅卷。
讲课方式别具一格,经常运用比较法讲解,深入浅出,得到了广大考生的认可,是考生公认的“司法考试民法泰斗”。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冲突规范的类型
根据系属的不同规定,可以把冲突规范分为以下四种主要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
这⼀类型的冲突规范,其“系属”直接指明只适⽤内国法,或直接指明只适⽤外国法。
(1)直接指明只适⽤内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这种单边冲突规范很容易判断,只要“系属”中出现⽴法国家的具体国名,就肯定属于单边冲突规范。
这种冲突规范的作⽤有⼆:⼀是排除外国法的域外效⼒,⼆是肯定内国法的绝对效⼒。
(2)直接指明只适⽤外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我国⽬前没有这类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
这⼀类型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外国法,⽽是提供⼀个以某种标志(即连结点)为导向的法律适⽤原则。
只有根据这⼀标志,结合某⼀具体民事关系的有关事实情况,才能确定该民事关系应该适⽤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同⼀条双边冲突规范,在不同的事实情况下,可能导向适⽤内国法,也可能导向适⽤外国法,所以称这类规范为双边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常⽤的⼀种冲突规范。
我国《民法通则》除了上述第144条以外,其他像第145、147—149条也都是双边冲突规范。
3.重叠型冲突规范。
这⼀类型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指明必须同时适⽤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
我国有两个重叠型冲突规范。
《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为的损害赔偿,适⽤侵权⾏为地法律”的同时,在第2款中还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的⾏为是侵权⾏为的,不作为侵权⾏为处理。
”根据这⼀规定,对当事⼈以侵权⾏为为由提起的诉讼,如果⾏为发⽣在我国领域以外,则我国法院必须重叠适⽤⾏为地法律和中国法律来确定该⾏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按照中国法律不构成侵权,则不得按侵权⾏为处理。
我国关于外国⼈收养中国⼦⼥的规定。
依据《收养法》第20条和国务院批准的《外国⼈在华收养⼦⼥登记办法》第3条的规定,外国⼈在我国收养⼦⼥,必须重叠适⽤中国《收养法》和收养⼈所在国的法律。
对四种类型的把握,难度不仅在于要背会定义,更重要的是要理解含义,给你⼀个冲突规范,能够准确地作出类型上的判断。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
---------------------------------------------------------------最新资料推荐------------------------------------------------------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目录司法考试专题辅导: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 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名师点拨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司法考试专题辅导: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 (一) 一般主体所谓一般主体,指只要求具备总则中规定的犯罪主体一般性条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也称为普通主体。
刑法总则中对犯罪主体的共同条件做了一般规定:(1)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 自然人。
符合总则这个一般性条件的犯罪主体,就叫做一般主体。
因此,凡分则条文中某罪的主体符合这个共同条件、没有其他限制条件,该罪主体就属于一般主体。
例:《刑法》第 243 条(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本条第 1 款对主体没有其他限制,只要符合总则关于责任1 / 21年龄和责任能力的规定条件即可,属于一般主体或普通主体。
其他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的主体。
(二) 特殊主体所谓特殊主体,指除总则规定的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之外,分则还额外规定特殊条件的主体。
例:《刑法》第 168 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本条之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的主体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属于特殊主体或身份犯。
行为人虽具有总则规定的一般主体条件,不具有本条规定的特殊主体条件的,不能构成本罪。
2022年司法考试复习攻略大全
2022年司法考试复习攻略(ɡōnɡ lüè)大全每年有“中国第一考〞之称的司法考试,因其通过难度之大,而被形容像千军万马过独木桥。
随着8月份(yuèfèn)的到来,考生们开场了最后的冲刺复习阶段,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即将打响。
司法考试栏目结合这些年来司考培训的成功经历,以及已经通关学员的经历总结,整理出假设干司考通关攻略,教你如何才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攻略一:想要通过司考,首先必须(bìxū)要全力以赴很多考生觉得每年都会有一次司考的时机,这次考不过(bùguò)还有下次,假如抱着这样应付式的心态,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学习,很难形成复习的连接性。
司考是一个难度极高的考试,不是靠三分钟热度的学习就能考过的,每个考生必须全力以赴、持之以恒的学习,不要给自己留有后路,要把每次考试都当成是最后一次时机来对待。
据理解,很多在众合教育报了司考培训班的学员纷纷表示,就是因为自己复习备考的恒心不够,又缺乏自我约束才能,更不知道如何制定学习方案(jìhuà),所以才选择了报培训班。
在培训班里学习气氛很浓重,大家都在积极备考,你就不好意思再偷懒了,而且有科学系统的学习方案,比自己一个人死读书要有效的多。
一位去年刚刚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在承受记者采访时,分享自己的成功经历,“我平时自学的时候,看一会书就四仰八叉躺床上,刷完微博刷朋友圈。
像我这种懒癌晚期患者,去年竟然踏踏实实的在众合教育培训了整整三个月,耐心听完了所有的课程,每天晚上就会把白天的课程复习一遍,十二点之前从来没睡过觉,这才通过了司考,要相信努力付出是会有回报的。
“攻略二:读透教材和法条,认真听一些好的名师课件教材和法条一个都不能少,看法条不看教材,会一知半解。
看教材不看法条,考试的时候你会不知所措,因此选择一本好的教材配合法条是非常必要的。
除此之外,很多成功通过司考的考生强烈建议大家一定要选一些好的名师课件来听,重点突出,效率非常高。
法考备考中的名师讲座推荐
法考备考中的名师讲座推荐在法考备考的过程中,听取名师的讲座是一种高效的学习方法。
名师通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考生提供宝贵的备考指导和学习技巧。
本文将为大家推荐几位备受好评的法考名师,并介绍他们的讲座内容。
一、张老师张老师是一位资深的法学教师,拥有多年的法考备考经验。
他擅长讲解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科目,尤其在考点解析和案例分析方面深入研究。
在他的讲座中,张老师首先会对法考的整体框架进行梳理,为考生明确备考目标和重点。
随后,他会结合真实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各个科目的重点知识点,并给出备考建议和学习方法。
他的讲座通俗易懂,风趣幽默,深受广大考生的喜爱和赞许。
二、陈老师陈老师是一位备受赞誉的法学教授,他在考研和法考领域都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他精通宪法和行政法,对法律体系和法治理论有独到的见解。
在他的讲座中,陈老师会以板书和幻灯片形式,展示宪法和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并通过案例分析和实际应用,深入剖析相关法律规定和条款的含义。
他的讲座逻辑清晰,思路明确,给考生带来了很大的启发和帮助。
三、王老师王老师是一位资深的法学考研辅导专家,他擅长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讲解和分析。
他曾多次参与出版法学考研辅导资料,深受学生推崇。
在他的讲座中,王老师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通过具体案例来启发考生的思考和理解。
他的讲座重点突出,扣题准确,能够帮助考生快速掌握考点,并了解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应用方法。
四、李老师李老师是一位法学硕士,具有丰富的法考备考经验。
他擅长讲解刑法和诉讼法等科目,对刑诉法的逻辑和实际操作有独特的见解。
在他的讲座中,李老师通过解析真实案例,阐释刑法和诉讼法的核心概念和适用规则。
他善于从实践角度出发,帮助考生理解法律的实际应用,并提供备考策略和技巧。
他的讲座生动有趣,令人耳目一新。
综上所述,名师讲座在法考备考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听取名师的讲解,考生不仅能够掌握法律知识,还能够获得备考经验和方法。
因此,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应积极参与名师讲座,提升自己的学习效果和竞争力。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政府组织在法律上并不具有⾏政职能,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具有⾏政职能。
根据⾮政府组织获得⾏政权⼒的来源,可以分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由于⾏政权⼒来源不同,它们在法律上也就具有不同的地位。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以⾃⼰的名义从事⾏政管理活动、参加⾏政复议和⾏政诉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政府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个习惯上的称谓。
根据法院的司法解释,授权包括法律授权、法规授权和规章授权。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特征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国家机关的组织。
该组织是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当然也就不是⾏政机关。
⽬前,我国法律对法律、法规、规章能够授权的该类组织的性质没有作出限制,也就是说,这类组织可以是任何组织,包括企业组织、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治组织等。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某组织按其本来的性质并不具有⾏政职权,其之所以可以进⾏⾏政管理,在于其获得了授权,⽽能够对这些组织进⾏授权的,仅限于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和规章。
除此以外的其他规范性⽂件都不得进⾏授权,如果进⾏授权,也是⽆效的,只能视为委托。
例如,某市⼈民政府制定的⽂件授权某⾼校对学⽣进⾏⾏政处罚,某⾼校依据这⼀授权对学⽣实施了⾏政处罚,虽然在字⾯上使⽤了“授权”,但由于市⼈民政府的⽂件⽆权进⾏授权,因⽽只能视为市⼈民政府委托⾼校实施⾏政处罚,⽆论在实施这⼀⾏政处罚时,是以某⾼校的名义,还是以市⼈民政府的名义,承担这⼀⾏政处罚⾏为法律责任的主体都是市⼈民政府。
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使的是特定⾏政职权,⽽不是⼀般⾏政职权。
⼀般⾏政职权是指⾏政机关根据宪法、各种组织法⽽获得的⾏政职权;特定⾏政职权是指单⾏法律、法规基于处理特定⾏政事务的需要⽽规定的⾏政职权。
法律对哪些组织可以接受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使特定的⾏政职权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任何性质的组织都可以接受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使特定⾏政职权。
《司法考试入门指南》课程教学讲义
《司法考试入门指南》课程教学讲义《司法入门指南》课程教学讲义(xx年)王琳第一章司法考试概述一、司法考试的概念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所谓资格考试,检验的是考生是否具备获得从业资格的根本能力。
初任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是,通过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和执业律师,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
二、司法考试的特点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方法(试行)》的定义和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包含三个主要特点:第一,是“国家级”的考试。
与其他行业协会、地方资质或认证考试不同,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全国性的考试之一,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负责详细考务工作,因此它又叫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第二,是“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目前国家司法考试所涵盖的法律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个大类,其他法律职业不在此列。
第三,是职业资格考试。
即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才能取得从事上述法律职业的资格,司法考试是从事上述法律职业的“门坎”。
三、司法考试的历史沿革1986年注定会载入史册,这一年的秋天,中国法律职业开始步入快速开展的轨道。
9月27日、28日两天,共和国历史上的第一届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隆重举行,那些热爱法律的普通人从此可以通过考试进入法律人的门槛。
第一届律师资格考试共有2.9万人报名,其中1134人通过了考试。
截至2000年最后一届,律考延续了15年,共12次,全国有150万人报名参加。
律考考试时间多有变化,最初1988年、1990年、1992年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自1993年后那么是一年一考(定在每年十月)。
参加考试的人员包括大专以上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加过我国法律培训的港、澳、台人士及外国公民。
通过律考,许多普通人参加到律师队伍,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法治事业。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因果关系》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一、认定因果关系的意义1.影响罪数认定。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表明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属于同一个案件,成立一罪;否则,该行为与危害结果可能属于两个案件。
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
在故意犯罪中,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既遂。
例如,甲骗乙钱财,乙识破但基于怜悯给甲5000元,甲成立诈骗罪未遂。
因为甲取得财物和诈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3.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
在我国刑法中,所有过失行为要成立犯罪,必须导致特定实害结果,即要求过失行为与特定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就不能成立犯罪。
4.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结果加重犯。
例如,甲只想伤害乙,致乙轻伤,又送乙去医院,途中第三人车祸致乙死亡。
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司法考试坚持的学说:以条件说为基础的因果关系理论。
条件说公式: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一)条件因果关系说①条件关系的限定(刑法上因果关系与生活中因果关系的区别)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生活中因果关系是日常生活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危害行为是指对法益产生危险或实害的行为。
如果对法益不创设任何危险,则属于日常生活行为。
注意:日常生活行为偶然产生的危害结果,不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很重要的考点。
例1,甲劝说乙自驾车旅游,希望乙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后来乙果真死于交通事故。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甲对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例2,乙很想让王某死亡,便劝其坐飞机,心想:如果飞机坠毁,王某必然死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司法考试专题辅导:法的作用司法考试专题辅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司法考试专题辅导: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司法考试专题辅导: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是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而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的的角度来认识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一)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分为五个方面:第一,指引作用。
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
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
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第四,强制作用。
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第五,教育作用。
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
(二)法的社会作用社会作用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一些,大致包括两个方面:1.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这些方面作用比较明显的体现出一种社会性,一般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
包括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身安全,保障食品卫生、生态平衡、环境与资源合理利用、交通安全等。
第二,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
即通过立法和实施法律来维护生产管理、保障基本劳动条件、调节各种交易行为等。
第三,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即通过一系列法律来规划、组织像兴修水利、修筑道路桥梁以及开办工业、组织农业生产,对这些活动实行管理。
第四,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
包括执行工艺和使用机器设备的标准,规定产品、服务质量和标准,对高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枪支弹药)和危险作业(高空作业、高压作业、机动作业)的控制和管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
第五,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
如通过法律对人们的受教育权加以保护,鼓励兴办教育和科技发明,保护人类优秀的文化遗产,要求政府兴办各种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设施。
可以这样说,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职能方面的作用更多的体现法的社会性。
法律调整阶级之间关系,也就是说执行阶级统治职能更直接的表现为一种法的阶级性,所以法律既具有阶级性,同时还有社会性。
(三)正确认识法的作用一方面,我们要充分重视法的作用,就是说你要注意到法律在整个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对人们生活所发生的影响,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如此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的社会,应该特别注意到法的作用发挥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的作用是有限制的,法律不是万能的,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我们可以从四大方面进行理解:第一大方面,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所致的局限性。
法律不直接调整单纯的思想、单纯的观念,而行为往往又是受思想支配的,所以有时候你会发现法律好像有些治标而不治本的感觉,这样就表现出局限性。
第二大方面,法的局限性表现在法的本身的特点所带来的一些局限性。
法律自身有什么特点,我们归纳起来有六点:1.法律是保守的、滞后的。
社会生活总是新鲜的,总是先有生活后有法律,法律很少是超前的,不太可能一些现象、一些行为还没出现的时候就有法律了,所以你会发现总有一些行为出现的时候是没有法律调整的。
法律总是滞后的,法律总是灰色的,所以总有法律的真空地带。
2.法律是稳定的、连续的,但是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法律要保持一种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及时修改,改来改去法律的权威性就没有了。
所以大家会发现法律的权威性是两难的:不保持稳定性、连续性,法律的权威就会受到挑战,要是过分强调它的稳定性、连续性,就会僵化、教条,不适应社会生活,从而也失去其权威性。
3.法律具有普遍性、概括性。
你会发现中国社会民主也好,地区发展也好,经济状况也好,文化方面也好,差异很大。
但是法律是中国的法律,不是哪一个地方的法律,这样两者就有一种紧张关系,使其表现出局限性。
4.法律是用语言文字来表达的,但是语言文字总是有其局限性、拙劣性的。
要对一种社会行为进行规范的时候,首先要认识这种规范,认识这种所要规范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以前有没有过,这都很难说,以前可能没有过,没有过的话你能不能生造一个词,然后写到法典里去?一般不可能。
所以语言文字的这种特性,也会导致法律的局限性。
5.法律讲程序,程序是很重要的,但是有时候程序也会束缚法律权威、限制法律作用的发挥。
比如说有一个人拿着针到处扎,自己患了艾滋病要和大家同归于尽,最好的实现正义的办法是把他逮住以后大家有口水的吐口水,有力气的出力气,打他什么的,每一个受害者共同来把他解决掉,这就是所谓的正义实现,对大家的教育意义也是最明显的,这是古老的实现正义的办法。
但是现在的法治社会不一样,你最多只能把他绑住,随后你还不能用脚踢他,不能吐口水,对不对?犯罪嫌疑人也有人权,你只能打电话叫警察,然后免费坐车让他上一个地方去,随后再预审、批捕、提起公诉、一审、二审,等等,起码需要几个月,到那时大家对这种法律作用已经不是那么强烈了。
所以说程序有时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法律作用的发挥。
6.法律依靠证据。
我们大家如果记忆犹新的话,1995年、1996年的时候美国有一个案子,涉及到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民众普遍认为辛普森有罪,觉得很明显的,但是辛普森有钱,请好律师,请专家证人,最后法庭当庭审判,辛普森无罪,可以出去了。
尽管后来在民事赔偿上是成立的。
不过很多人说,他要是在中国不知道死了多少回了。
现在大家都知道如何不留证据,连三岁小孩都看到那些电视剧,都看得清楚、明白,三岁小孩都知道你要上人家家里偷东西要戴着手套。
你本来穿三十码的鞋,最好穿三十五码的鞋,然后走进去,都清楚不留指纹,不留这个那个的,所以现在找证据很难,但是在法律上找不到证据一切都免谈,对不对?估计是不行的,猜测是不行的,推论是不行的。
因此说法律自身的特点会影响法律自身作用的发挥。
第三大方面,人的因素的影响。
人的因素影响法的作用的发挥,“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中国的古话,人的能力、人的素养、人的理念,这些都会对法律作用的发挥有影响。
西方有云“法官的一顿早餐决定被告的一生命运”,这表明法官素质与法律作用的紧密联系。
立法者的水平、执法者的能力会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这是显而易见的。
第四大方面,法的作用的发挥,还受制于社会的其他因素的影响。
社会的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道德因素、传统因素等,对法的作用都有影响。
法的作用的发挥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这是取决于法律自身和法律之外的多种因素的,所以这些大家要注意,因为考试的时候就可能出题,你要会把它理解,能够生活化,不能就事论事。
第一节我们来看看题,过去曾经有个这样的题,看看大家的理解。
某村居民于小林为了盖房子,要到山上砍几棵国有的林木,于小林的父亲知道以后,就对他的儿子于小林说未经许可去伐国有林木属于滥砍滥伐是违反《森林法》的,于小林听从了父亲的劝导。
问:该实例说明法律具有哪些功能,实际上是问法的规范作用。
有四个选项:A.引导,我们现在称之为指引。
B.评论,我们现在称之为评价。
C.教育。
D.强制。
这是一个多选题,整个例子比较清楚了,事情比较清楚了,我要去砍树,可能要盖房,可能要干什么的,父亲也不给我钱,我只好自力更生,我去山上砍国家的树,但是父亲法律观念还很强,你去砍是违反《森林法》的,我再想想父亲还是父亲,听他的话吧,没去砍,就是这样一件事情,A.指引;B.评价;C.教育;D.强制。
该选哪几种呢?这里面关键一条,做这题的时候首先要明确我们讲的法律的规范作用,是对人的行为的调整,因此首先要分析这个事例里面有哪些人的行为,之后再一个一个去套。
首先一个行为,于小林表达自己想去砍树的行为,这是一个表达的行为。
第二个行为,父亲给儿子讲的行为,告诉儿子,傻儿子不能去,否则就会在里面呆两年什么的。
同时我们发现是不是还有两个行为,蕴含着的,第一个行为,他父亲了解《森林法》的规定,不管听别人说也好自己看也好,有没有这样一个行为?应该是有的。
还有一个是于小林听了父亲的话以后没有去砍,遵守法律规定的行为。
所以我看至少有这样四种状况、四种行为。
随后我们再来逐个行为分析。
首先一个表达想砍树的行为,这就不是法律调整的,很多人这题做错就是在这方面没有理解清楚,他没砍,还没砍,只是说想砍,想砍和砍这是两回事,有本质的不同。
第二个,他父亲告诉他儿子的行为,这是属于什么作用,应该是教育,所以教育作用有了,C项就应该选。
父亲知道了有《森林法》这么一个规定,随后导致他自己没有去砍树,不仅仅自己没去砍树而且还让儿子别去砍树,这种行为是法律什么规范作用,应该是指引,对本人行为的指引。
于小林听父亲这样说了之后心里虽然也不太情愿但也没去砍,于小林的行为仍然是表现了法律的指引作用,他知道父亲这样说了之后他没去砍,自己指引自己在法律的轨道上,所以,A项也应该选。
这里面我们发现一个行为与法律的作用没关系,一个行为是和教育相关系的,还有两个行为是和指引相关系的,对不对?没有强制作用,因为他还没有违法犯罪;还有一个没有评价作用,为什么,因为评价是对他人的行为,于小林还没有砍树的行为,如果已经砍树了,那么法律的评价作用就有了。
你会发现这一题看起来很简单,但是往往做错,做这种题时首先要把关系弄清楚,把行为理清楚,然后根据法理学的有关内容,根据知识、原理一个一个来对应。
例题:1—1(2006/一/52)20世纪90年代初,传销活动在中国大陆流行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任何具体规定。
当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
该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这说明法律原则具有哪些作用?A.法律原则具有评价作用B.法律原则具有裁判作用C.法律原则具有预测作用D.法律原则具有强制作用——答案:ABCD。
本题实际上并不复杂。
本题中,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而法律原则为法律的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第7条可以判断、衡量传销活动的合法与否,从而体现了A项的“法律原则具有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立法者确立法律原则就是为了填补法律漏洞,根据《民法通则》第7条,人们自然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故C项“法律原则具有预测作用”能够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