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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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条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和
岗位责任制,“谁公布谁负责”。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工作负责领导责任,拟信息公开股室(单位)、网站管理人员为岗位责任人。
第二条为严格信息公开的保密管理工作,应制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批准制度。拟公开信息应当经处室负责人初审后报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再交分管负责人终审、签署意见并签字,网站管理人员按审批后的指示内容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照“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凡是标明国家密级(秘密10年、机密20年、绝密30年)又未解密的文件资料不得公开。虽标明国家秘密、机密、绝密,但已经制文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解密的除外。
第四条做好依法定密工作,准确确定本部门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事项)应当准确界定其是否涉密及其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