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办法
政务公开管理办法
政务公开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强调政务公开,旨在推动政治透明度,增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政府决策的能力。
为了确保政务公开的有效实施,政府出台了相关的政务公开管理办法。
一、概述政务公开管理办法是政府制定的一套规范和指导政务公开的措施。
它旨在明确政务公开的原则、内容和实施的程序,以保证公众获得国家重要信息的权利。
二、原则1. 透明度原则:政府应将国家决策和管理等信息公开,充分展示政府工作的过程和结果,提高政府决策的可预见性和可参与性。
2. 平等原则:政府应保证公众平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不得对不同群体或个人设置不合理的壁垒。
3. 主动公开原则:政府应主动向公众公开与民生息息相关的信息,主动回应公众关切的问题。
4. 法制原则:政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政务公开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三、内容1. 政府决策:政府应向公众公开政府工作报告、重要决策的依据和程序等信息,保证公众对政府决策的了解和参与。
2. 预算管理:政府应公开年度预算、预算执行情况等信息,让公众了解政府财政收支情况,增加对政府财政管理的监督力度。
3. 公共服务:政府应公开公共服务的标准、流程、评价和结果等信息,确保公众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
4. 政府信息:政府应公开政府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等信息,方便公众了解政府的组织结构和职能。
5. 公共安全:政府应公开与公众安全相关的信息,包括灾害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信息等,提醒公众注意安全问题。
四、实施程序1. 政务公开制度: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明确政府和公众的权责,确保政务公开的有序进行。
2. 信息公开渠道:政府应为公众提供多样化的政务公开渠道,包括政府官方网站、报纸、广播、社交媒体等,方便公众获取信息。
3. 信息公开申请:公众有权通过正当渠道向政府申请公开特定信息,政府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4. 监督和惩戒机制:政府应建立监督和惩戒机制,对未按照管理办法进行政务公开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
五、问题与挑战1. 治理能力问题:政府在实施政务公开过程中可能出现信息不真实、公开不全面等问题,需要加强治理能力。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挂接网页和发布信息,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拟主动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Y'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公文、工作秘密等事项。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一)各处室在发文拟稿时标明是否属于公开或涉密公文事项后,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由经办人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统一报局办公室;(二)办公室在3日内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三)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各处室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
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
拟公开特别重大的、敏感的政府信息,需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与互动,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特制定本办法。
二、公开范围1. 政府的组织结构、职责范围和职能等相关信息2. 政府工作报告、决策文件、公告、通知等政府行政文件3. 政府财务收支情况、采购信息等财务管理相关信息4. 公共事务的规划、实施和评估等相关信息5. 政府实施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的过程和结果等相关信息6. 公众参与政府决策和管理的相关信息7. 其他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社会公众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方式1. 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并提供在线查询和功能2. 制作政府信息公告牌或公示栏,以便公众方便查阅3. 举办政务信息公开相关的培训、讲座和座谈会,增加公民的政府信息获取能力4. 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的移动化,通过方式应用等方式提供便捷的信息获取渠道5. 利用新闻媒体和社交网络等渠道,发布政务信息的相关报道和推送。
四、政府责任1. 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2. 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政务信息,不得隐瞒、篡改或扭曲事实3. 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并主动提供政务信息的查询和获取途径4. 对个人和单位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要及时处理并提供相关信息5. 对政务信息的保密工作要严格执行并建立相应的追责机制。
五、公众权利1. 申请公开政务信息2. 查询和获取政务信息的途径3. 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监督政府的公开工作4. 反映政务信息公开中的问题和投诉。
六、信息保护政府在公开政务信息时,应注重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特别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应当经过适当的脱敏处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七、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对于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公民可以依法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对政府进行监督和投诉。
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并处理相关问题,并公布处理结果。
八、其他事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更为详细的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开展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中涉及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统筹兼顾、分类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制度,明确保密工作机构,落实保密工作责任,确保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定密管理第五条定密工作应当根据《保密范围》分清密与非密界限,对不应公开的涉密信息,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六条定密程序应当规范。
由承办人员依照有关《保密范围》,提出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交由单位定密责任人审查。
第七条在定密载体上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对定密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章信息公开审查第八条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审查制度。
除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外,其他政务信息应当公开。
第九条政务信息公开审查应当明确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审查的方法、步骤,以便执行。
第十条信息公开审查应当实行自审与送审制度。
对上网的信息事先要进行审查,对是否属于涉密信息把握不准的,要及时请示。
第四章信息公开发布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发布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进行。
发布信息前,应当经过本机关、本单位信息公开机构保密审查和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应当实行最后一关的保密审查和管理。
对各部门、机构和下属单位提供的拟上网信息严格把关,发现没有履行保密审查程序的信息不予上网,一律退回审查。
第十三条转载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单位公开信息时,必须是有关机关、单位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
转载时,必须注明转载时间、网站名称和责任人。
第五章保密设施与技术保障第十四条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保密设施,确保信息安全。
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查”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未经审查和批准的政府信息,不得对外公开发布。
第六条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称保密审查机构)承担以下职责:(一)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进行申报;(三)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七条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本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二)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三)负责查处本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八条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开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督促行政机关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二)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确认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申请;(三)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机关查处信息公开过程中泄密事件,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信息保密管理办法
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相关组织,在信息管理中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信息保密的范围和内容第三条信息保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国家秘密:指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国家政治、军事、外交、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发展等方面涉及的机密信息。
(二)企事业单位内部机密:指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技术、财务、商业秘密等。
第四条信息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使用等过程。
(二)信息的保密等级划定和保密措施的制定。
(三)信息保密人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
(四)信息保密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
第三章信息保密的原则第五条信息保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必要性原则:只保密必要的信息,确保信息的合理、有效利用。
(二)谨慎原则:对于涉密信息的处理应谨慎小心,避免信息泄露。
(三)分类保密原则: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划分不同的保密等级,实行差异化的保密管理。
(四)责任原则:明确信息保密的责任主体,健全保密责任制度。
(五)科学技术原则:不断推进信息保密技术和手段的创新,提高信息保密的水平。
第四章信息保密的具体措施第六条信息保密应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一)加强信息的安全保护,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二)制定保密制度和规范,明确信息保密的要求和操作流程。
(三)实施信息保密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四)建立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确保信息的合规处理。
(五)加强技术防护措施,保障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五章信息保密责任与违法行为处理第七条信息保密责任分为主体责任、部门责任和个人责任。
第八条对于违反信息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安全机关、保密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2最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2最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2最新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改也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2022年进行了最新的修改和发布。
下面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2最新的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并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活动,加强政府信息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信的原则,依法保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团体等各类机构。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范围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管理类信息,包括政策文件、管理规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面的信息;(二)公共服务类信息,包括社会保障、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信息;(三)行政经济类信息,包括财政预算、税收征收、资源配置和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四)环境和资源类信息,包括环境监测、资源调查和管理、生态保护等方面的信息;(五)安全和社会治安类信息,包括执法活动、安全防范、社会调查等方面的信息;(六)其他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方式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满足不同主体对信息的需求。
(一)主动公开:政府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定期公开内部管理规定、政策文件、统计数据等信息。
(二)自主申请: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网络等方式向政府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三)公开答复:政府机关应当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者,并给出具体的理由和依据。
(四)阶段公开:涉及到重要决策、热点问题、突发事件等方面的信息,政府机关应当按照阶段、程序性公开原则,逐步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程序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由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明确要求公开的内容和目的,并提供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信息保密管理办法
信息保密管理办法1. 介绍信息保密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组织或个人的机密信息安全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2. 保密责任2.1 领导责任组织的领导层应明确信息保密的重要性,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信息保密工作的顺利实施。
2.2 员工责任每位员工都有责任保护和维护组织的机密信息。
他们不得泄露任何机密信息,并且需要签署保密协议。
3. 信息分类和标识3.1 信息分类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和敏感程度,组织应将信息划分为公开信息、内部信息和机密信息等不同级别。
3.2 信息标识组织应在每份涉及机密信息的文件或电子文档中标明相应的保密级别,以便员工正确对待和妥善保管。
4. 信息访问和使用权限4.1 访问控制组织应建立严格的访问控制机制,仅向有权限的员工提供访问机密信息的权限。
4.2 使用规定员工在使用机密信息时应遵守组织的相关规定,不得将机密信息用于非授权的目的。
5. 信息传输和存储5.1 传输方式组织在信息的传输过程中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例如使用加密通道传输敏感信息。
5.2 存储管理组织应将机密信息存储在安全的介质上,并对存储设备进行密钥管理和访问控制。
6. 信息安全事件管理6.1 事件报告组织应建立信息安全事件报告机制,及时报告任何涉及机密信息泄露或丢失的事件。
6.2 事件调查一旦发生事件,组织应立即展开调查,并采取合适的措施应对事件,以减少损失和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7. 信息保密培训组织应定期进行信息保密培训,提高员工对保密工作的重视和意识,并强调遵守保密规定的重要性。
8. 外部合作伙伴管理外部合作伙伴可能接触到组织的机密信息,因此组织应建立与其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程序。
9. 处罚措施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员工,组织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10. 审查和改进组织应定期审查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改进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施行日期】2019.05.1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处理政府与公众关系,维护公民权利,促进政治透明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公开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开的有关自身职责、行政决策、行政行为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通过政务公开、依法公开和主动公开等方式,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信息,为社会提供便利。
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息保密工作,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县(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三定”制度,即公开信息指导目录、公开信息清单和公开信息规定。
第二章政务公开第七条国家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政策、计划、法规、规划、经费等信息,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有重大影响和公共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和运转情况、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以及着眼于加强政治纪律监察和政务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国家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策中,向当事人依法公开与其有关的信息。
第十条依据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应当根据社会公众和媒体关注重点,及时通报突发性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以及有关自身工作的重要情况。
第三章依法公开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积极依法公开信息,授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规定的方式请求获取信息。
第十二条公开信息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采用文书、公告、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公开信息应当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完整、清晰易懂的,并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免费、及时获取。
第十四条公开信息应当遵循信息保密制度,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好信息审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公开信息应当遵循信息分类制度,依据信息类型、级别、保密程度、有效期限等因素进行分类,划分不同级别的信息公开范围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711号发文日期:2019年04月03日施行日期:2019年05月15日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各市(地)保密局,中省直各单位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国家保密局2009年6月1日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本省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有关的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各种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并根据本办法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进行审查。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六条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一)提出政府信息属性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部门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属性(见附件1)。
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
(二)审核政府信息属性政府信息制作或获取部门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见附件2)形式送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审查。
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息的管理和保护,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中层干部、职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具体分工及相关操作规则由本单位信息管理部门负责颁布。
第三条信息公开是本制度的核心内容,应当遵循充分、及时、准确、便利的原则,主动公开本单位的工作信息、财务信息、决策信息等公共信息。
第四条信息保密是本制度的基本要求,对于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必须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信息公开与信息保密的管理应当相辅相成,实现信息的科学管理、有序流通和合理使用。
第六条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二章信息公开管理第七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制定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公布本单位的相关信息,方便公众了解和监督。
第八条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以下内容:本单位领导机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工作流程、财务收支情况、重要决策和决定等信息。
第九条信息公开目录应定期更新,保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渠道,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遵循政府信息公开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信息的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工作由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设立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的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加强对信息的分类归档、备份和共享,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注重信息的时效性和便捷性,及时回复和处理市民的信息查询和投诉。
第三章信息保密管理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和组织机密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六条信息保密工作应遵循保密等级、保密期限和保密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依法合规进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9•【字号】青政办[2012]285号•【施行日期】2012.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2]28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29日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管理办法(2012年10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组成部门、政府直属机构、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保密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保密审查第六条保密审查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任何信息。
信息报送保密管理制度
信息报送保密管理制度为加强信息报送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重要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保密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信息报送的单位和个人。
2. 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的机密文件、军事情报、重大外交策略、科研成果、重要会议记录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信息内容。
3.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报送、泄露或散播保密信息。
三、保密责任1.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保密管理机制,明确各岗位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2. 各单位和个人对保密信息的获取、处理和传递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处理或传播保密信息。
3. 保密责任人应当履行保密工作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
四、工作流程1. 信息报送前,报送人员应当经过保密培训,了解保密法规和相关政策,接受保密意识培养。
2. 报送人员应当按照流程要求,填写报送申请表,经过内部审批后方可报送。
3. 报送人员在报送过程中,应当注意信息的安全传递和接收,确保信息的机密性。
4. 报送完成后,报送人员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或销毁,防止信息泄露。
五、保密措施1.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责任划分和工作流程。
2. 定期对保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提升保密水平和意识。
3. 使用加密技术和安全设备,防止信息被非法获取和篡改。
4. 定期对信息系统和网络进行安全检查和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5.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六、监督检查1.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报送保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 对重要信息报送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3.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处理,加强警示教育,提升保密意识。
七、违规处理1.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职、给予警告或开除等处罚。
政务公开审核、发布和保密管理制度
政务公开审核、发布和保密管理制度政务公开审核、发布和保密管理制度是保障政府信息公开以及加强信息保密工作的重要制度。
下面将结合具体情况介绍这方面的制度。
一、政务公开审核制度在政务公开审核制度中,设立政务公开审核团队,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核。
具体流程包括信息申请、审核受理、审核评估、审核决定和结果反馈等环节。
在信息申请环节,政府部门接收来自社会各界的信息申请,包括文件、报告、数据等,并对申请信息进行分类和受理。
审核受理环节负责验证申请人身份、申请内容、申请方式等信息,并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受理工作。
信息审核评估是核心环节,审核团队对申请的信息进行评估,判断是否符合政务公开的要求,并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进行审核决定。
同时,在评估过程中,可向相关部门、专家咨询,确保审核结论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审核决定是审核团队将审核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的环节。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审核团队可以决定是否公开信息,如果决定不公开,需明确不公开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利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结果反馈是向社会公开审核结果的环节。
政府部门应将审核结果及处理情况及时发布,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公开结果要尽量明确,以便申请人了解审核决定的具体情况。
二、政务公开发布制度政务公开发布制度是指政府部门按照一定程序和方法,将政务信息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具体措施包括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明确、公开形式的多样化、公开渠道的多样化等。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明确是指政府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哪些信息是可以公开的。
公开形式的多样化是指政府部门可采取文件公开、报告公开、频道公开等多种形式进行信息公开,便于公众获取信息。
公开渠道的多样化是指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以及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进行信息公开。
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发布过程中要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时效性,并与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增强信息公开的便利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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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条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和
岗位责任制,“谁公布谁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工作负责领导责任,拟信息公开股室(单位)、网站管理人员为岗位责任人。
第二条为严格信息公开的保密管理工作,应制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批准制度。
拟公开信息应当经处室负责人初审后报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再交分管负责人终审、签署意见并签字,网站管理人员按审批后的指示内容公开。
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照“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凡是标明国家密级(秘密10年、机密20年、绝密30年)又未解密的文件资料不得公开。
虽标明国家秘密、机密、绝密,但已经制文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解密的除外。
第四条做好依法定密工作,准确确定本部门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事项)应当准确界定其是否涉密及其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