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铁塔类项目技术规范标准化指导手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铁塔类项目技术规范标准化指导手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目录
一.新建站建设标准化指导意见- 1 -
(一)基站选址- 1 -
(二)新建站铁塔建设- 9 -
(三)新建站铁塔基础建设- 15 -
(四)新建站机房(柜)建设- 33 -
(五)新建站动力配套设施建设- 36 -
(六)新建站市电引入建设- 43 -
(七)基站防雷接地- 44 -
二.存量共享站建设标准化指导意见- 45 -
(一)铁塔共享改造- 46 -
(二)机房及动力配套共享改造- 49 -
三.附件- 55 -
附件1:铁塔应用场景及无线工艺要求- 55 -
附件2:基站防雷接地技术要求- 55 -
附件3:机房(柜)设备布置及工艺要求- 55 -附件4:铁塔改造方案及无线改造方案- 55 -
为了规范和指导2016年铁塔项目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建设指导意见。
铁塔项目建设应坚持“先共享,后新建”的原则,统筹考虑增量新建和存量共享改造,以各运营商存量资源为基础,优先共享改造,整合优化资源。
本指导意见依据铁塔公司总部印发的相关建设指导意见、通信铁塔技术要求、配套设施系列标准等文件要求编制,同时结合湖北特点和运营商的实际需求,明确了湖北公司省分铁塔项目建设的相关建设标准。适用于2016年新建站铁塔及配套建设,以及存量共享站铁塔及配套的改造。明确了新建站的铁塔、机房(机柜)、电源、外电引入的建设原则以及平面布局、机房工艺、设备布置、设备和线缆安装要求。明确了存量共享站铁塔及配套的改造原则及方案。
一.新建站建设标准化指导意见
(一)基站选址
1.总体要求
1)站址设计应符合城建、环保、消防、抗震、人防等有关要求。
2)基站选址要满足客户的覆盖需求,同时要考虑站址的安全性以及施
工的便利。
3)城区尽量选用市政、企事业单位的站址或建筑,尽量避免选择容易
发生纠纷的居民类站址。
4)恩施、宜昌、十堰、襄阳南漳、保康、谷城及咸宁南部区域等山区
农村建站,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选址时要考虑二次搬运和外电引入距离,不应过长。
2.站址选择
1)满足运营商的偏离度要求
站址偏离可通过无线网络仿真验证,根据客户无线网络规划,站址宜选择在客户需求点的位置附近,其偏离的距离城区宜小于客户站距的1/8、乡村宜小于客户站距1/4。站址四周应视野开阔,城区站址应确保天线主瓣方向100米范围内无明显阻挡,乡村站址应确保覆盖方向上1/2~1/3基站覆盖半径附近没有高于基站天线高度高山的阻挡。
各站址选择应结合当地的市政规划、环保要求,并与市政规划等相关部门做好协调、沟通,避免因市政规划变化造成的工程调整。
2)满足站址的安全性要求
基站选址与其他行业建(构)筑物安全距离的相关规定,除满足无线覆盖外,必须遵从国家或地方法规规定的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设计人员在勘察选点过程中,必须履行对建设单位的告知义务;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相关行业规定,并强调需征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实施。基站选址应结合当地的水文、地质、气象资料,宜选在地形平坦、地质良好、坚实的地段。应避开有可能塌方、滑坡的地质。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内选择站址,在民航航线上、军事管制区、军事航线等区域选址,应满足相关单位对站点位置、高度的要求和其他管理要求,不宜在道路、江河航道、高速公路及其他
控制区内选择站址。站址应选择在比较安全的环境内,不应选择在易燃、易爆场所附近,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容易发生火灾、爆炸危险以及散发有毒气体、多烟雾、粉尘、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附近。避免在大功率无线电发射台、雷达站、生产强脉冲干扰的热合机、高频炉的企业或其他强干扰源附近设置站址。
基站选址与其它行业建筑物的安全距离要求如下:
a)基站与公路距离:
2009年6月1日施行的《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50米的区域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需埋(架)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应当事先经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2001年5月31日施行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正)第十九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另外,还需确保距离高速公路栅栏一个塔高距离。或征得高速公路或省公路路政主管部门同意。
b)基站与铁路距离: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
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
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i.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ii.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iii.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iv.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第十一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i.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ii.取土、挖砂、挖沟;
iii.采空作业;
iv.堆放、悬挂物品。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第十八条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