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
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
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一、引言港澳台地区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具有一定的自治权和独特的身份。
为了维护国家的边境安全,确保港澳台地区的稳定和过渡顺利进行,中国政府实施了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规范港澳台居民和其他人员对港澳台地区进行出入境的行为,保障公民权益,并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背景中国与港澳台地区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
然而,由于港澳台地区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出入境管理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遏制非法入境和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中国政府根据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制定了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1. 出入境手续的申请根据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任何人员在进入或离开港澳台地区之前,都需要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出入境手续。
这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缴纳相关费用等。
2. 出入境证件的办理和使用为了有效管理港澳台地区的出入境行为,港澳台居民和其他人员需要办理相应的出入境证件。
这些证件包括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出入境证件必须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期限进行使用,过期的证件将不能用于出入境。
3. 港澳台居民的回乡证办理港澳台居民回乡证是用于港澳台居民回到自己的居住地的特殊证件。
根据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港澳台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申请办理回乡证,以便能够便捷地回到家乡。
4. 临时出入境事务办理除了长期居住的人员之外,还有一些人员可能需要经常进行港澳台地区的临时出入境。
针对这种情况,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应的临时出入境事务办理程序和要求。
5. 其他规定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还包括其他与港澳台地区的出入境管理有关的规定。
这些规定涉及到出入境检查、边境口岸管理、罚款和处罚、执法责任等方面。
四、重要意义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加强边境管理、防止非法入境和维护港澳台地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出入境手续申请和证件办理,该办法不仅能够有效控制非法人员的流入,还能保障合法居民的权益和安全。
公安部关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3.12.08•【文号】公通字[2003]77号•【施行日期】2004.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3]77号2003年12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近年来,随着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与交流领域的不断扩大和深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了适应海峡两岸交流交往形势的发展变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管理工作,简化审批手续,强化管理机制,提高工作实效,经商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现就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简化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的手续。
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大陆居民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人台许可”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除《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在申请办理赴台湾手续时不需再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赴台湾进行交流活动的人员,凭“赴台批件”即可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不需再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未满16周岁或70周岁以上人员,可由其监护人或直系亲属代办;应邀组团赴台湾从事交流活动的,可由组团单位代办。
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赴台湾进行交流活动的人员,如工作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市)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可凭“赴台批件”向其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二、放宽签发多次前往台湾签注的范围和有效期限。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6.14•【文号】国务院令第661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根据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四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五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与大陆之间,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六)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实施便利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来往内地政策措施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实施便利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来往内地政策措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7.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4.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6号关于实施便利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来往内地政策措施的公告为进一步便利内地与香港、澳门间人员交流交往,服务促进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决定,自2024年7月10日起,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国籍人员签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
现公告如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国籍人员,因投资、探亲、旅游、商务、研讨、交流等短期入境事由来往内地,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香港中旅集团、澳门中国旅行社递交办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的申请。
经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的通行证有效期5年,持证人可以在证件有效期内多次来往内地,每次停留不超过90日。
持证人不得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如需了解政策详情,请咨询12367服务平台。
特此公告。
附件: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式样及说明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申请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2024年7月1日Announcement of the 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of P.R. China on Implementing Policies to Facilitate Permanent Resident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to Travel to the Mainland ofChinaNo.6 (2024)The 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of P.R. China has decided to issue the Mainland Travel Permit for Hong Kong and Macao Residents (non-Chinese Citizen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ermit") among permanent residents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who are non-Chinese citizen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non-Chinese Hong Kong and Macao permanent residents) from July 10, 2024, to further facilitate exchanges between mainland Chinese people and people in Hong Kong and Macao, and to help Hong Kong and Macao better integrate into the overall national development. It is hereby announced as follows:Non-Chinese Hong Kong and Macao permanent residents who travel to the mainland of China for short-term purposes such as investment,visiting relatives, tourism, business, seminars and exchanges may apply for the Permit through China Travel Service (Holdings) Hong Kong Limited and China Travel Service (Macao) Ltd. authorized by the 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of P.R. China. The Permit approved and issued by theexit-entry administration is valid for five years, within which the holder may travel to the mainland of China multiple times, with each stay not exceeding 90 days. The holder shall not work, study or engagein news coverage activities in the mainland of China with the Permit.For policy details, please call 12367 (Service hotline of the 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of P.R. China).It is hereby announced.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of P.R. ChinaJuly 1, 2024 附件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式样及说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为电子卡式证件。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条例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地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通行证件,从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四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内地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第五条内地居民短期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六个月以上的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定居国外临时回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暂住期间短期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应当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公安部每年根据定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受理申请的标准,安排受理审批的进度,并对外公布。
第七条内地居民或者定居国外临时回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暂住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往来香港或者澳门:(一)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就业、培训的亲属的;(二)前往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三)前往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四)前往香港或者澳门从事科技、文化、体育或者学术交流等活动的;(五)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就学或者接受培训的;(六)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之间的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或者乘务人员;(七)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短期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
第八条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二)第一项所列申请人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与父亲或者母亲同行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三)在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者以后在香港或者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或者在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者以后在香港或者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在其成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后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四)需要前往照料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年龄都在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的;(五)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六)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的;(七)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9.02.28•【文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公安部2009年2月28日)第一条为规范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受理、审批管理工作,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害居实行定额审批。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打分标准(见附件1),每年根据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审批分数线。
公安机关进行审批。
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以下简称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无须打分排队。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批。
第四条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前款第(二)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第五条内在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籍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海关对台湾同胞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海关对台湾同胞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7.11.03•【文号】•【施行日期】1987.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6年8月10日实施日期:1996年8月15日)废止海关对台湾同胞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1987年11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为了优待回祖国大陆探亲、旅游的台湾同胞,照顾他们的合理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途经香港、澳门地区进境的台湾同胞。
海关验凭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签发的,或者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的旅行证件,按照本规定对其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予以免税优待;对经由国外进境的台湾同胞,海关验凭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旅行证件,按照本规定对其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予以免税优待。
第三条台湾同胞在每一公历年度内(简称“一年内”,下同)首次进境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本规定所附《台湾同胞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附件一)规定的品种、数量,给予免税优待。
随行的不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一年内首次入境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项物品及任选第五项物品中的一件。
一年内多次进境的台湾同胞,自第二次进境起,海关只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至三项物品。
对一九四九年以来首次回祖国大陆探亲的台湾同胞,海关予以特殊照顾;准予在“限量表”第四项物品内任选其中三件(同一品种可以重复一件,但总件数不得超过三件),免税放行。
第四条台湾同胞带进的行李物品,超出“限量表”限量,仍属自用范围内的经海关核准后,准予征税进境;超出自用范围的,应予退运。
第五条台湾同胞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禁止出境或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
第六条台湾同胞进出境不得携带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见附件二)。
第七条台湾同胞回祖国大陆定居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凭有关部门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予以免税放行,不受本规定“限量表”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5年08月31日 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字体:大 中 小】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颁布日期:19940715 实施日期:19940715 颁布单位:公安部、 外交部、 交通部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
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 出 境第三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出境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六条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香港《入境条例》
(a) 由以下人士發出─ (i) 入境事務處處長;或 (ii) 符合以下說明的人士─ (A) 該人士所屬地方是在香港以外而該地方─ (I) 是一個成立於1989年名為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的組織的成員;及 (II) 是入境事務處處長就本定義而以書面認可的;及 (B) 就該地方而言,該人士─ (I) 相等於入境事務處處長;或 (II) 由入境事務處處長以書面接受為可發出該證件的人士;而
增補) “旅行證件”(travel document) 指附有持證人照片的護照,或其他足以令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
理員信納持證人的身分、國籍,以及居藉或永久居留地的文件; (由1980年第15號第10條修 訂;由1984年第31號第2條修訂) “旅遊通行證”(travel pass) 指下述證件─
第15號第10條修訂) “香港永久性居民”(Hong Kong permanent resident) 指屬於附表1內所指明的界別或種類的人; (由
1987年第31號第2條增補) “香港居留權”(right of abode in Hong Kong) 指第IA部所提述的香港居留權; (由1987年第31號第2條
第 115 章 - 《入境條例》
3
“審裁員”(adjudicator) 指根據第53F條獲委任的總審裁員、副總審裁員及任何其他審裁員; (由1980 年第62號第2條增補。由1984年第24號第2條修訂)
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
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
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针对港澳台地区居民出入境管理而制定的法规。
此法规旨在管理和规范港澳台地区居民的出入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背景介绍
中国与港澳台地区有着紧密的联系和交流,港澳台地区居民的出入境问题一直受到关注。
为了确保港澳台地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防范潜在的安全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制定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
二、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的目的和原则
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港澳台地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该办法的实施要遵循以下原则:
1. 法律平等:港澳台地区居民在出入境管理中,享有与大陆居民同样的待遇和权利。
2. 便利通行:确保港澳台地区居民出入境的便利性,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3. 安全可控:加强对港澳台地区居民的出入境管理,防范潜在
的安全风险。
三、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适用于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港澳台地区居民,以及港澳台地区的永久
性居民。
四、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出入境手续:港澳台地区居民出入境时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包括签证、出入境证件等。
2. 审批程序:对于特定情况下的出入境事项,需要经过审批程序。
例如,某些敏感行业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员可能需要经过特定机
关的审批。
3. 禁止出入境事项:对于某些情况,可能会限制港澳台地区居
民的出入境。
例如,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事项可能会受到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2•【文号】国务院令第637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08.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1985年8月26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公安部副部长陶驷驹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草案)》作如下说明:对我国公民出入境的管理,经政务院批准,公安部于1951年8月公布了《华侨出入国境暂行办法》和《往来香港、澳门旅客管理规定》。
除这两个单行的行政管理办法和一些内部规定外,30年来没有制订一部比较完整的法规。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无论因公务还是因私事出境,都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过去的老办法越来越不适应和不适用了,迫切需要制订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
这个草案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
一、起草这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既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又要有利于对外开放,扩大对外交流,保障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正当权益,便利往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我国人口众多,在国外的华侨和华裔数量也大。
近年来申请因私出国的人很多。
我们的方针是:放宽我国公民出国条件,自费去探亲、就业、定居、留学、旅游都可以。
因此,草案第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因私事申请出境,除本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三、为了体现中央关于放宽因私出国的精神,草案第十条只规定四种人不批准出境,把不准出境的对象缩小到最低限度。
四、为了维护国内公民出境的正当权益,针对有的公安机关审批出境缓慢的情况,草案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出境申请,应当及时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根据当前审批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内部规定从受理出境申请之日起,最长必须在60天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本人,对于因事急迫要求出境的申请,要随时审批,不得影响出境。
60天审批时间还是比较长的,随着工作的改进和效率的提高,今后还要缩短审批时间。
出入境管理办法
出入境管理办法在全球化的时代,人员的跨境流动日益频繁,出入境管理成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以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出入境管理办法作为规范这一领域的法规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出入境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它涵盖了所有公民的出境入境行为,包括因旅游、工作、学习、探亲等各种目的的出国和回国。
同时,也适用于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无论是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还是外国人来到中国,都需要遵守相关的出入境管理规定。
对于中国公民来说,办理出入境证件是出境的首要步骤。
常见的出入境证件包括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等。
办理护照时,需要准备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申请。
一般情况下,审核通过后会在一定的工作日内发放护照。
在出入境过程中,中国公民还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定。
例如,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包括毒品、武器、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等。
同时,要如实申报个人携带的物品和资金。
如果是因工作或学习等原因长期在境外居留,还需要按照当地的法律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向中国驻外使领馆进行登记。
对于外国人入境中国,同样有着严格的管理流程。
外国人需要持有有效的护照和签证。
签证的种类繁多,根据入境目的的不同,分为旅游签证、工作签证、学习签证等。
在申请签证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邀请函、工作合同、学校录取通知书等,以证明其入境的合法性和目的。
外国人入境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登记手续。
在居留期间,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签证类型不符的活动。
如果需要延长居留期限或者变更居留事由,也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出入境管理办法还对非法出入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
非法出入境包括偷渡、使用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冒用他人证件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还会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威胁。
一旦被发现,相关人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包括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外交部•【公布日期】2001.01.12•【文号】公境[2001]97号•【施行日期】2001.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2001]97号200101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各驻外使、领馆、处,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外国人持有联程客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近年来,乘坐国际航班过境我国两个以上城市的外国旅客越来越多,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需要,促进我国航空运输业参与国际竞争,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具体应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细则》第八条中的“过境城市”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即:外国人持有联程机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在24小时内乘坐民航飞机过境我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的,可免办过境签证,但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二、对于外国人乘坐民航飞机免办签证经我国两个以上城市过境的,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应当在其护照签证页上加盖过境验讫章和“停留许可”章(式样见附件)。
出境口岸边防检查站查验上述手续无误后放行。
边防检查站在办理“停留许可”时,不再使用“停留许可证”和收存旅客护照。
各地可将本通知精神对外公布,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停留许可章式样(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外交部•【公布日期】1994.07.15•【文号】•【施行日期】1994.07.1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4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发布日期:2012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境第一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二)应缴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四)应缴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条例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地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通行证件,从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四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内地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第五条内地居民短期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六个月以上的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定居国外临时回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暂住期间短期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应当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公安部每年根据定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受理申请的标准,安排受理审批的进度,并对外公布。
第七条内地居民或者定居国外临时回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暂住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往来香港或者澳门:(一)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就业、培训的亲属的;(二)前往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三)前往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四)前往香港或者澳门从事科技、文化、体育或者学术交流等活动的;(五)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就学或者接受培训的;(六)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之间的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或者乘务人员;(七)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短期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
第八条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二)第一项所列申请人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与父亲或者母亲同行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三)在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者以后在香港或者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或者在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者以后在香港或者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在其成为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后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四)需要前往照料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年龄都在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的;(五)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六)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的;(七)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海外入境人员管理制度
海外入境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海外入境人员的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海外入境人员,包括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以及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归国人员等。
三、入境程序1. 海外入境人员需提前向相关领事馆申请签证,并按照签证要求提供个人信息和申请材料。
2. 入境时需出示有效护照和签证,并接受边防检查和身份核验。
3. 海外入境人员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接受监管及管理。
四、居留管理1. 海外入境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居留登记,并按时办理居留手续。
2. 居留期满前需提前向相关机构申请延期或办理签证换发手续。
3. 居留期满后未能办理延期手续的,将被视为非法居留,相关措施将予以处理。
五、入境条件1. 海外入境人员需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入境条件,如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等。
2. 对于某些特殊职业和行业的海外入境人员,可能需要提供额外的资格证明或相关的工作许可证。
3. 拒绝入境的情况可由边防单位酌情处理。
六、管理办法1. 对于因非法入境等行为的海外入境人员,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可能面临被遣返回原籍的处罚。
2. 对于有故意犯罪行为的海外入境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3. 对于遵守规定、积极合法的海外入境人员,将给予相应的权益和保护。
七、出入境管理机构1. 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将负责对海外入境人员的登记、审核和管理工作。
2. 外交部领事馆将负责签证办理和相关协助工作。
3. 其他相关部门将配合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八、补充条款1. 对于海外入境人员的管理细则,由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2. 对于紧急情况下的入境管理问题,将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以上为海外入境人员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能有效地为我国的边境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和规范。
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
港澳台出入境管理办法【字体:大年夜中小】中国公平易近因私事往来喷鼻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公平易近出境入境治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有用于内地公平易近因私事往来喷鼻港地区(下称喷鼻港)或者澳门地区(下称澳门)以及港澳同胞交往内地。
第三条内地公平易近因私事前去喷鼻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去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港口通行;返回内地也能够从其他对外开放的港口通行。
指定的港口:往喷鼻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第四条港澳同胞交往于喷鼻港、澳门与内地之间,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同胞回籍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从中国对外开放的港口通行。
第二章内地公平易近前去喷鼻港、澳门第五条内地公平易近因私事前去喷鼻港、澳门假寓,实施定额审赞成的方法,以利于爱护和保持喷鼻港和澳门的经济繁华和社会稳固。
第六条内地公平易近因私事前去喷鼻港、澳门,须向户口地点地的市、县公安局进出境治理部分提出申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申请前去喷鼻港,澳门假寓:(一)夫妻一方假寓喷鼻港、澳门,分家多年的;(二)假寓喷鼻港、澳门的父母年迈体弱,必须由内地后代前去照管的;(三)内地无依无靠的白叟和儿童须投奔在喷鼻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四)假寓喷鼻港、澳门直系亲属的家当无人连续,必须由内地后代去假寓才能连续的;(五)有其他专门情形必须去假寓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申请短期前去喷鼻港、澳门:(一)喷鼻港、澳门有假寓的近亲属,须前去看望的;(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喷鼻港、澳门会亲的;(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克不及回内地投亲,必须去喷鼻港、澳门会见的;(四)必须去喷鼻港、澳门处理家当的; (五)有其他专门情形,必须短期去喷鼻港、澳门的。
第九条内地公平易近因私事申请前去喷鼻港、澳门,须答复有关的询问并实施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实;(二)填写申请表;(三)提交地点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去喷鼻港、澳门的看法;(四)提交与申请事由响应的证实。
香港出入境管理规定
香港出入境管理规定访港旅客均需要持有有效旅游证件入境,你还知道哪些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香港出入境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香港出入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
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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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地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下称香港)或者澳门地区(下称澳门)以及港澳同胞来往内地。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第四条港澳同胞来往于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从中国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二章内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门
第五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准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
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夫妻团聚,须提交合法婚姻证明,以及配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二)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无靠的老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三)继承或者处理产业,须提交产业状况和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探望在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亲属函件;时间急迫的,应尽可能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
(五)会见台湾亲属或者会见居住国外的亲属,须提交亲属到达香港、澳门日期的确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
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
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后按期返回。
第十三条内地公民申请去香港、澳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第三章港澳同胞来内地
第十四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须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由广东省公安厅签发。
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须交验居住身份证明,填写申请表。
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入出境通行证。
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
(一)被认为有可能进行抢劫、盗窃、贩毒等犯罪活动的;
(二)编造情况,提交假证明的;
(三)精神病患者。
第十六条港澳同胞驾驶机动车辆来内地,应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申请行车执照,驾驶人员还须向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申请驾驶港澳机动车辆来往内地的许可。
第十七条港澳同胞短期来内地,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八条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到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第四章出入境检查
第十九条内地公民往来香港、澳门以及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须向对外开放口岸或者指定口岸的边防检查站出示出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件,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
(二)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的,冒用他人往来港澳通行证件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的;
(三)拒绝交验证件的。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可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证件管理
第二十一条港澳同胞回乡证由持证人保存,有效期10年,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使用,超过有效期或者查验页用完的,可以换领新证。
申请新证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
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5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5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的签注。
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