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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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XX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系指对本行所有的公务出访、境外(包括赴港澳台地区)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及在本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内容
第四条本行因公出国(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的原则,即由总行统一制定本行的因公出国(境)制度和办法。
(二)明确职责的原则,即明确出国(境)工作主管部门及各出国团组(人员)的职责。
(三)讲求效益的原则,即出国(境)管理工作应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服务于公司经营管理。
(四)严格管理的原则,即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组织、操作和考核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本行对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实行“三制”管理,即出国(境)任务立项制、团长负责制、出国(境)任务考核制。
(一)出国(境)任务立项制。出国(境)任务立项工作包括编制出访方案、提交“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详尽的出访计划。如:项目名称、出访目的(任务)、出访日期、前往国家(地区)、团组人数、费用预算及来源。
(二)团长负责制。团长全程负责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和考核工作。
(三)出国(境)任务考核制。总行人力资源部对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人员及团组的境外表现,通过《因公出国(境)人员鉴定表》(见附件)和培训总结等形式进行考核。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总行人力资源部是本行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本行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编制年度公务出访、培训计划;
(三)负责出国(境)前的外事教育和出国(境)考核工作,对出国(境)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统计;
(四)负责因公出国(境)的报审手续;
(五)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的办理;
(六)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证照的收缴和保管工作;
(七)负责与XX市外事办公室和其他涉外机构、外国政府机构、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联络与协调;
(八)负责因公出国(境)材料的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费用的审批。
第八条团长全程负责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考核等工作。团组出境后要与总行人力资源部保持联系,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本行和人力资源部汇报。
第四章审批手续
第九条总行组团的因公出国(境)活动,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根据总行批准的出访、培训计划,提交因公出国(境)申请、邀请函,经本行领导签批后,报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再报XX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和签证等手续。
第十条应邀参加外单位组团的因公出国(境)活动,由总行受邀部门、受邀分支机构提前50天向总行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组团单位邀请函、出国任务批件等报经本行领导签批后,出具同意函报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再报XX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由总行人力资源部与邀请单位协调办理有关护照、签证等手续,受邀单位配合。
第五章境外培训
第十一条境外培训工作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项目的立项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根据境外培训项目的要求,选派相应的人选。参加境外培训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合格,业务熟练,业绩突出,身体健康;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理论基础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十三条参加境外培训的人员行前应按规定与公司签订外派培训(学习)协议。
第六章外事纪律
第十四条本行员工在涉外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忠于祖国,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站稳立场,遵纪守法”的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及本公司对外形象。
第十五条出访必须按批准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境外停留时间。
第十六条出国执行公务期间,要按照中纪委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办事。言行举止要有礼貌,不得擅自向外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出访人员应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出访时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载体;
(二)不得暴露不宜公开的身份和任务;
(三)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及保密事项;
(四)在境外不擅自参加不明底细机构邀请的活动;
(五)在外事活动中,不得向对方提供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因公出访期间接受的礼品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团组成员回国时不得携带任何违禁物品入境。
第十九条本行员工参加外单位组团的,在取得签证后须将出访的准确日期报告公司和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条回国(入境)后一周内将护照(通行证)上交总行人力资源部。
第七章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工作考核是指本行按照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立项方案设立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对出国(境)团组或个人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对出国(境)团组或人员的考核结果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八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对于在出国(境)期间擅自行动、从事与出访任务无关活动、泄露国家或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发表损害国家或本公司形象和利益行为的团组和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送交司法部
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未完成讲评总结工作或未提交鉴定材料、交还护照,且经催办仍不完成上述工作的团组(人员),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三年内取消有关人员的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资格。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因公出国(境)鉴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