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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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甘国税函[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函〔2012〕92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发布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7月2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但截至目前,《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出台,致使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暂时不能真正落实到企业,也给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带来一定影响。

在此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23日印发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现就我省执行上述政策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一次性审批,以后年度每年开展后续核查管理。

除本《通知》所作特别调整外,具体审批权限、程序、期限、资料以及后续管理规定按照《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申请的鼓励类项目难以确定的,企业应当提供《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发布单位对应的省级(含副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进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2012年预缴申报时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程序。

为尽快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企业,并解决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操作问题,《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主营业务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中的鼓励类项目的,由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企业享受政策主营业务收入审核表》(一式三份),报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审核、备案程序申请享受《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申请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前向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有关资料,第一年经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初审并上报市州级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以后年度按照事先备案类优惠项目由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实行备案管理。

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申请及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管理权限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州级国税机关)或出具备案管理意见,市州级国税机关应在收到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的初审意见和纳税人申请及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确认意见。

本公告没有做出规定的其他管理程序和要求按照《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11〕151号,以下简称《优惠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资料(一)申请享受《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第一年应向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必须注明申请享受优惠起始年度)。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6.28•【字号】川国税函[2002]162号•【施行日期】200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162号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现将《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并贯彻执行。

一、内资企业(一)对符合总局文件规定要求,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第一年上报。

省局审核确认的申请日期为次年3月底以前(2001年度的申请延长至2002年7月底以前);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的申请日期由市州局自行确定。

市州局上报省局所需资料:1、企业申请报告;2、内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表(一式四份,见附表—);3、企业年度财务报表;4、产品销售明细表;5、主管部门意见;6、市州局审核情况的报告;7、其他需要的资料。

(二)对于享受第一至第二年免征、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内资企业,申请上报省局的时间为企业投产之日一年以内。

市州局上报省局所需资料:1、企业申请报告;2、内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表(一式四份,见附表—);3、新办企业批准成立文件;4、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5、企业年度财务报告;6、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核情况的报告;7、其他需要的资料。

(三)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内资企业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局上报省局转报总局审批后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一)关于适用税率问题:1、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1)202号文件规定范围,凡属《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列明的项目(详见税务行业网),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年总收入70%以上的,2001年至2010年,其所得税按15%税率征收;2、按政策规定,属于法定减半征收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半期内企业所得税按7.5征税;其中属于“两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定减半征收期结束后,需继续减半征收的,按10%的税率征税;(二)报批程序1、企业应于每年度1月31日之前,其中年度中间开业企业,应于开业后三个月内,向县(区)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申请审核表》(附表二)。

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程序及应提供资料

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程序及应提供资料

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程序及应提供资料注:企业具体从事的主营业务是否必须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指经信委)出具的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证明文件,可先就企业实际情况先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如果需要经信委的证明文件,则整个程序如下,如不需要,则直接按“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企业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经信委申报产业政策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县级经信委将初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申请材料转报省经信委。

具体申报程序及申报资料的准备可按《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经信产业〔2011〕416号)的规定办理。

主要有:1、申请报告(明确企业内外资性质、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情况;企业主营业务、工装设备、生产工艺、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类或淘汰类;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近期国家政策调控行业;企业投资备案、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手续、资质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企业申请所适用的产业政策条目;企业申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结论性文字表述);2、《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确认申请简表》、《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确认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3、投资备案、环境保护评价、建设规划许可文件等批准文件;4、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5、从业资质证明、许可或授权;6、审计报告:审计“三表”(含会计附注);7、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8、产品或服务技术、性能、业态先进性或《目录》符合性方面的证明材料;9、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劳动保护、促进就业等其他需要提供或说明的材料。

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获得经信委的确认后,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1、企业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书面请示(含资料清单)2、《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企业收入总额及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收入明细表;5、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财务报表;6、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最后一个月(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复印件(原始申报表应加盖企业公章和地税机关受理章);7、省经信委的确认函8、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

【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21
【摘要】第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正确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总页数】2页(P19-20)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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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备案管理问题的公告【标 签】云南省,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备案管理【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发文日期】2012-06-29【实施时间】201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二条的规定,结合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适用于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第一年由州、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县(市、区)税务机关事前备案管理的办法。

第四条 第一年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其所在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一),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三)涉及企业经营资质、生产能力或项目建设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或批准文书。

(四)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书(见附件三)。

第五条 县(市、区)税务机关应自接收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拟办意见,转报州、市级税务机关。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表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表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 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 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 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 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的比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 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执行。
第 1 页,共 6 页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明细表
文件依据 政策摘要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 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 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 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 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 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 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 通知》 (财税 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001]202号)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明细表
文件依据 政策摘要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 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 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 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流程

云南省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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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管理办法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管理办法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发文文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发文部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发文时间:2012-5-15编辑时间:2012-8-18实施时间:2012-5-15失效时间: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陕西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审核确认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纳税人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若不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第四条纳税人第一年申请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在申请享受年度汇算清缴结束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享受。

第五条纳税人第一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应报送以下资料:(一)由法人代表签发的正式申请文件;(二)申请执行年度的财务报表;(三)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含历次变动情况);(四)二级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批准其设立的相关文件;(五)申请享受年度收入明细表;(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表》(表样见附件一);(七)凡对纳税人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

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

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
企业名称: 单位:元
注:
1、地税机关审核确认意见填写:经审核,同意(或不同意)XXX (企业名称)享受XX 年度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由税源管理部门装入企业征管档案,一份由审核确认机关留存。

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明细
填报单
填报时间:
单位:元
填报说明:1、本表随汇算清缴总结同时报送;
2、本表由市(州)局税务机关和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汇总填报。

申请西部大开发所需资料及流程

申请西部大开发所需资料及流程

申请西部大开发所需资料及流程
一、根据鼓励类目录的内容,选择可能有机会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企

二、企业提供资料证明所生产的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鼓励类的项目(公司业务人员也可以根据企业的营业范围进行判断企业是否属于目录里鼓励类项目,然后到企业跟踪取得相关证据)
三、向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关于申报符合国家重点鼓励类产
业项目的请示、企业产品介绍及相关部门认可达标的文件(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主营业务收入明细帐、财务报表、)四、四川省经贸委发文件确认企业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业企业。

五、向税务局提供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备案资料,其中:
(1)《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备案表》一式三份
(2)减免税书面申请一式三份,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等。

(3)投资项目(产品)属于“鼓励类项目”的证明资料,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鼓励类产业项目确认书”
(4)当期财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收入明细表)一式两份
(5)主营业务收入上企业总收入比例的资料(一式两份)
(6)减免税核实或审核工作底稿(一式两份)
五、收到税务局关于备案的批复,企业开始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

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

西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某某物业发〔2014〕04号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委会:我公司(西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2011年07月经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西安沣东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投资500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营业地址:西安市建章路中段158号,法人代表:沈小凡。

税号:610185578429460。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酒店管理;餐饮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运营及养护;房屋基建维修、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花卉租售;几点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房产租售中介;车辆出租;清洁用品、机电设备、机械设备、日用百货、蔬菜水果、办公用品、五金交电、装饰材料、电子产品的销售;商业资讯顾问;会展服务;家政服务(不含病床陪护);保洁服务;停车服务;服装清洗服务。

(以上经营范围除国家规定的专控及前置许可证项目)公司成立以来,经营状况良好。

总收入万元,利润总额万元,实现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万元,其中鼓励类产业收入万元,占总收入的%,符合占比超过企业总收入的70%。

依据财税[2011]58号文,“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查询《产业结果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我送死所处行业符合国家鼓励类如下条款:第三十七项第二条“物业服务”;第三十七项第四条“城乡社区基础服务设施及综合服务网点建设”;第三十七项第八条“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配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第三十七项第九条“家政服务”。

在此,特申请许我公司销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将我公司的所得税税率调整为15%。

拟稿:审核:签发:西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5月20日印发。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明确了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

为执行好《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下发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通知》(黔国税函〔2012〕82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操作性问题。

为贯彻执行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现就相关政策及要求作如下解读:一、收入总额的计算口径上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政策文件,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西部企业要享受低税率优惠,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具备前提条件,即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但该文件并未明确收入总额具体范围,而此次下发的《公告》对此进行了明确,即收入总额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在此之前,各省市对该政策执行中各有差异,而《公告》的出台统一了政策的执行口径。

二、税务机关的审核(备案)权限及流程《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告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27号)的规定,现将2014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通告如下:一、2014年9月30日前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2014年10月1日起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的75%部分(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按月计算该比例,下同)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5%部分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应纳税所得额的25%乘以10%的积,填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2行。

二、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的25%部分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5%部分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应纳税所得额的75%乘以10%的积,填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2行。

三、申请享受2014年度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15年5月31日,但纳税人于2015年4月30日以后提交申请资料导致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无法完成审核确认工作的,由纳税人先按法定税率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审核确认后多缴税款留抵下期或退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5.18•【字号】川地税发[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地税发〔2012〕47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现就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第一年由税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市(州)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依法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规定实行事先备案管理。

地税机关对第一年已经审核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实行事先备案后可按15%的税率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县(市、区)地税局所属税务所和省、市(州)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内负责税源管理的科(股)。

二、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地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1.《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表样见附件1);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企业收入总额及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收入明细表;4.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财务报表;5.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所属年度最后一个月(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复印件(原始申报表应加盖企业公章和地税机关受理章);6.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需要的条件

办理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需要的条件

办理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需要的条件:一、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必须是位于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

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优惠政策执行。

二、必须是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才可享受优惠,单纯承揽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三、能够提供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

四、减按15%税率征税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二)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三)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证明文件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施行,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1、量好凭证纸的尺寸,例如:量得是24CM*12CM2、开端——设置——打印机和传真,然后文件——效劳器属性,创立新格式,称号为:金蝶凭证打印,选择,公制,宽度24CM,高度12CM3、翻开打印机——属性——首选项,把纸张尺寸选为:金蝶凭证打印,假如你找不到,阐明你的打印机不支持这个格式,那么你重新回到第2步,把那个金蝶凭证打印的尺寸设成宽24CM,高度13.88CM,普通都支持了。

4、进入金蝶凭证查询——打印——打印设置,选对打印机,选对尺寸。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年度审核确认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年度审核确认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年度审核确认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1.12•【字号】云国税发[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年度审核确认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5]10号)各州、市国家税务局: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和加强年度审核确认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现就执行西部大开发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年度审核确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审核的范围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条件并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均应对其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年度审核确认。

二、审核的方式为简化程序,提高审核效率,保证审核质量,凡依照税收管理体制报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国税机关对其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的年度审核,一律实行表报申请审核审批制(申请审核表见附件)。

三、审核的主要内容根据国家现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国税机关实施的年度审核分别不同情况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对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执行期内"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主要审查其报经批准享受优惠税率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其年度销售(经营)收入是否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备案管理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备案管理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备案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备案管理问题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二条的规定,结合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本公告适用于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第一年由州、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县(市、区)税务机关事前备案管理的办法。

第四条第一年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其所在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一),并报送以下资料:(一)《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三)涉及企业经营资质、生产能力或项目建设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或批准文书。

(四)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书(见附件三)。

第五条县(市、区)税务机关应自接收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拟办意见,转报州、市级税务机关。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精神,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3月27日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实施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赣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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