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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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1.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分类
民事纠纷分为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和人身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3个特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5个特征。
2.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的主要方式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和专业机构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仲裁的6个基本特点;民事诉讼的3个基本特点。
3.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制度
1.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每一级人民法院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和诉讼标的金额等来确定级别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原告可以向任意一个被
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特殊地域管辖中,与工程建设领域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报请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是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
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绘人和第三人,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最常见的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实践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诉论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3.民事诉讼的证据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当事人中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勘验笔录
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认证的具体内容是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审查确认。
4民事诉讼时效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4类,即普通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5.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起诉方式应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应当采用合议制。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宜告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且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6.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制度
1.仲裁制度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2.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同时具备3个方面的法定内容。仲裁范围取决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约定。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前提,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案件的依据。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仲裁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3个条件。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仲裁条款、仲裁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
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审理、仲裁和解与调解、仲裁裁决等过程。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另行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5.仲裁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