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公证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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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公证效力是怎样的
预约合同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经
过公证的,只是加强该合同的证据效力,在发生纠纷时,不需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法院
可以径行按公证过的合同内容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预约合同的本质是契约。预约合同最早存在于买卖、使用借贷、消费借贷等个别契约
之中,后被有些国家扩及于所有契约。不同国家对预约合同的立法模式不同。预约合同的
成立与效力原则上适用一般合同的规定;违反预约合同侵害了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应
承担违约责任。中国立法上应补充预约合同的规定,完善合同法。
如前所述,预约合同的本质为契约,因此,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原则上适用一般契
约的规定。但应注意的是,预约合同的内容是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行为,因而在性质上它
只能是诺成契约,换言之,预约合同仅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排除了要物契约
的可能性。
在理论上,预约合同与本合同或称本约的区别是十分明确的,因履行预约合同而成立
的合同即为本合同。但在实务中,有时很难辨别一项合意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合同。例如,当事人双方订立了“土地使用权转让预约合同”,合同规定了转让土地的面积、位置、价款、付款方式以及办理转让登记期限的具体内容,但合同中并无将来订立土地使用权转
让协议的约定,或者嗣后已按该合同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则该合同虽名为预
约合同,但其本质仍属于本合同。因此,预约合同与本合同的界定,不能仅依所使用的文
字或合同名称来论断,而应当依照当事人约定的实质内容来判断。在判例上,中国台湾地
区的法院认为,“当事人之意思不明或有争执时,则应通观契约全体内容定之,若契约要
素业已明确合致,其他有关事项亦规定綦详,已无另行订定契约之必要时,即应认为本约。”
从上述对预约合同的概念分析中得知,预约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将来订立某个特
定的合同,因此,预约合同的内容应具备的要素,是嗣后当事人能据此订立本合同。由此
推断,一项预约合同的构成同时应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一是预约订立本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是构成本合同要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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