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教中心学校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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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中心学校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为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理顺和规范临时工的管理,促进学校各类人员合理流动,适当引进高素质、能吃苦耐劳的工作人员,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临时工招聘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通过,由具体用人部室与相关人员签订用工等安全协议。
第二条所有临时工人事档案管理均属学校行政办公室统一规范管理,相关部室提供资料。
第三条为了加强学校临时工的统一管理,满足学校各部室管理工作的用人需要,保障学校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用临时工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临时工纳入学校人事监管范畴,用工处室招聘使用临时工应遵照“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临时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周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三章招用工作程序
第七条各处室按照工作需要填写招聘申请单,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临时工配备原则。
学生公寓按每栋1名管理员的标准配备;教学楼、实验楼、行政办公楼按每栋1名清洁员配备,保安按每200—300人1名标准配备;职工生活区按每个区域1名清洁管理员标准配备;学生食堂按100—150人1名员工标准配备;教工食堂配1名师傅1名厨工;客餐部配1名师傅1名厨工;小卖部1个门店配1名员工。
第九条临时工聘用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2、接受学校办公室审查。
3、参加用工部室组织的录用考核。
4、领取学校办公室录用通知单,办理有关手续。
5、到用工部室报到,与用工部室签订劳动、安全合同。
第十条临时工招聘条件
1、持有效身份证、乡镇以上及当地居委会务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特殊岗位技术证明或证书和健康证明。
2、年满18周岁,原则上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清洁工、职工生活区管理员等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临时工管理
第十一条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样进行年度工作考核。
1、学校办公室负责临时工档案管理,包括临时工的基本情况、合同书、奖惩等,并将不定期检查各部室临时工使用情况。
2、临时工录用后,由用工处室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劳动纪律、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等。
3、使用临时工的处室必须根据工作性质签订岗位责任状,并定期进行工作考核。
4、临时工作录用后应约定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正式用工合同,并缴纳一定金额的违约保证金。
5、临时工中的党、团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学校,并组织他们参加党、团组织生活。
第五章临时工待遇
第十二条临时工在受聘期间按岗位确定月工资标准并设年终奖。
第十三条各岗位工资标准如下:
(一)保安工资标准:
1、男保安月基本工资元,浮动工资元,养老保险补贴元。
2、女保安月基本工资元,浮动工资元,养老保险补贴元。
(二)学生公寓管理员工资标准
1、1号公寓男生管理员月基本工资元,浮动工资元,养老保险补贴元。
2、1号公寓女生管理员月基本工资元,浮动工资元,养老保险补贴元。
3、2号公寓管理员月基本工资元,浮动工资元,养老保险补贴元。
4、3号公寓管理员月月基本工资元,浮动工资元,养老保险补贴元。
(三)清洁卫生管理工资标准
1、学校行政办公楼清洁卫生管理员月基本工资元,浮动工资元,养老保险补贴元。
2、老教学楼清洁卫生管理员月基本工资元,浮动工资元,养老保险补贴元。
3、新教学楼清洁卫生管理员月基本工资元,浮动工资元,养老保险补贴元。
商店员工月工资650元,月浮动工资50元,养老保险补贴元。
(九)员工养老保险补贴随工资发放,由员工自己购买养老保险,学校不再另外购买。
第十四条合同期内,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费用自理。非本人违规的因公负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临时工的劳保用品与正式员工待遇相同。
第六章临时工辞退
1、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者,劳动关系自行终止。
2、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除合同;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3)失职、贪污、盗窃、损公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4)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相关工作的。
(5)依法追法刑事责任的。
3、各处室解除临时工聘用合同时,须上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受聘人员在合同期内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方能办理离岗手续。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