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班轮船舶代理港口现场代理业务流程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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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班轮船舶代理港口现场业务流程
一、船舶代理的概念及集装箱班轮代理的业务范围
(一)班轮船舶代理的概念
1、船舶代理的概念
船舶(或船务)代理是指船舶(或船务)代理公司或代理人接受船舶所有人(船公司)、船舶经营人、承租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办理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提供有关的服务或进行与在港船舶有关的其他法律行为的代理行为。
2、船舶代理人
接受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委托人办理与在港船舶有关业务和服务,并进行与在港船舶有关的其他法律行为的法人或公民,则是船舶代理人。
3、集装箱班轮
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是指船舶按照规定的时间表(船期表)在一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挂靠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各港间的船舶集装箱运输业务。
(二)集装箱班轮船舶代理的业务范围
1、办理船舶进出港口和水域的申报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
2、办理船舶、集装箱的进出口申报手续,联系安排集装箱装卸、堆存、理货、监装、监卸和船舶货舱检验,以及运输、拆箱、装箱、清洗、熏蒸和检疫。
3、洽办船舶检验、修理及燃料、淡水、伙食、物料等的供应。
4、洽办集装箱的修理、检验、交接、转运、收箱、发箱、盘存等。
5、联系海上救助、洽办海事处理。
6、代办船员护照、领事签证,联系申请海员证书,安排船员就医、调换、遣送、参观游览。
7、转递船用备件、物料、海图等。
8、提供业务咨询和信息服务。
9、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委托经营、承办的其他业务。
二、船舶代理关系的建立
(一)签订长期的船舶委托代理合同
1、建立长期代理关系
集装箱船舶班轮公司根据航线规划和船舶营运的需要,在船舶靠泊的港口为自己选择适当的代理人,通过一次有效的长期委托的方法,委托船舶代理人照管到港的本船公司所有全部船舶的业务,并签订长期代理合同(或协议),建立长期代理关系,称为长期代理。
就集装箱班轮运输而言,由于船舶航行在固定的航线上,经常往返于航线固定的挂靠港之间,所以不需要按船逐航次委托。代理关系一经建立,只要没有发生合同或协议所规定的可以成为终止长期代理关系的事项,代理关系就可以一直继续保持下去。
2、船舶代理合同或协议的主要条款
(1)委托人应提供达到该港口的船舶规范给代理人。
(2)委托人应提前提供给代理人挂靠港口的船期表。
(3)委托人应将船员名单和运输合同或提单以及其他委托的事项寄给或其他方式按协议规定时间传递给代理人。
(4)委托方或船长应在船舶到港前约定的时间将船舶确切到港时间电告代理人,若船舶到港时间有变更应随时通知。
(5)双方应约定各项费用的结算方式、结算日期。
(6)双方之间的各项往来业务、委托业务项目,以及相互权利和义务。
(7)合同的履行、变更、补充和终止条款。
(8)合同争议的适用法律和解决方式。
(9)合同的生效日期、有效期、延续等条款。
(10)其他条款,例如,信息传递方式。
(二)第二委托方代理
委托人一般是指提出委托,并负责结算船舶港口费用的人。除此之外,对于同一艘船舶要求代办有关业务的其他委托人均称为第二委托方。第二委托方可以是船方、承运人或其他有关方。
如果承租人通过租船来从事集装箱班轮运输,承租人就是委托方。如
果同时船舶所有人也要求代理人为他办理业务,则船舶所有人就是第二委托方。
代理人与委托方以外的有关方建立第二委托方代理关系时,也必须由第二委托方的委托人提出书面委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否则,就没有第二委托方。
代理人与第二委托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条款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
(三)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1、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
(1)委托人应及时给予代理人明确具体的指示。除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协议)约定办理的事宜外,委托人要求代理人要做的事项,必须及时给予明确具体的指示,以便代理人凭以执行,尤其对代理人征询某项工作的处理意见,委托人必须及时答复。如果由于指示不及时或不当而造成工作损失,代理人则不承担任何责任,此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2)支付代理佣金。委托人必须按事先约定支付给代理人佣金,作为对代理人所提供服务的报酬。
(3)支付费用和补偿。委托人必须支付代理人由于办理委托代理业务和事项而发生的有关费用。
2、代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协议)约定和委托人的指示负责办理委托事项,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行事。如果违反这一规定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代理人应自行负责。
(2)向委托人如实汇报一切重要事宜。在代理工作中,代理人向委托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必须真实。如果任何隐瞒或提供的资料不实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有权向代理人追偿并撤销代理。
(3)负保密义务。代理人不得把代理过程中得到的保密情报和重要资料向第三者泄露。
(4)如实向委托人报帐。代理人在进行代理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应提供正确的账目,对特殊费用和开支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四)接受委托代理的程序
1、审核委托代理合同具体内容
签订具体的委托代理合同,首先要审核委托代理合同的内容。
(1)查明船舶国籍,熟悉船舶的国籍特点;
(2)明确委托代理的项目和船舶代理的任务;
(3)了解船舶规范:船名、国籍、总吨、净吨、载重吨、箱位数、每厘米吃水吨、长度、宽度、呼号、船舶代码、卫星电传号、传真号、舱口数、舱容、船级社、建造年份、舱口尺寸及位置,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船舶靠泊、装卸作业的设备等;
(4)船舶所载集装箱货物特点:是否可装载超长、超重、冷冻箱等特殊箱的情况;
(5)采用谁家的提单,提单格式、条款,由谁签发等;
(6)每航次是否需添购燃油、淡水、垫料,以及船员的伙食供应和船舶航次修理等内容;
(7)船舶吨税执照期限及其他船舶证书情况;
(8)需否检验检疫、船舶检验出证和换证;
(9)如果船舶是租船,租船合同及主要条款,例如,起租、停租时间,以及地点、方式等;
(10)船舶停泊其他港口的代理名称、通讯地址等。
2、通知船长发抵港时间、吃水等船舶动态及船员名单的联系、变动等内容。
3、确定舱单内容及特殊要求,例如,委托方要求的信息联系方式,电报、电传、传真、电话,以及保函和需委托方的书面确认等。
4、费用的付款方式以及结算要求等。
5、接到特殊货物和对船代的特殊委托,特别应注意需事先与海事局联系,取得认可的委托内容。
6、委托方为租方时,如有备件、船员调换时,应取得委托方确认,落实费用;船方委托借支、备件、遣返船员的,应向船东索取费用或备用金,以及加收第二委托方代理费。
7、制订计划
(1)接受委托后,与港口、船长、码头洽定码头靠泊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