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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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工作管理制度

定密工作管理制度

定密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规范定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有关国家秘密的定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定密依据、定密程序、定密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秘密的定密应当遵循"谁定谁责"的原则,定密人员应当对其定密行为负责。

第四条定密工作应当坚持保密需要和便民利民的统一,合理确定定密等级,提高国家秘密利用效率。

第五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定密工作制度,加强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和保护,依法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定密范围和等级第六条国家秘密的定密范围包括对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情报、资料、文件等。

第七条国家秘密等级包括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第八条绝密级国家秘密为对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国防事业等具有最高影响的情报、资料、文件等。

第九条机密级国家秘密为对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国防事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情报、资料、文件等。

第十条秘密级国家秘密为对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国防事业等具有一般性影响的情报、资料、文件等。

第三章定密依据和程序第十一条定密依据应当明确,确保定密依据合法、规范。

第十二条定密程序应当规范,依法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十三条定密工作的程序包括定密前的审查、定密中的操作、定密后的保护等环节。

第十四条定密工作的程序还包括相关人员的定密申请、定密审核、定密备案等环节。

第四章定密责任和监督第十五条定密责任应当落实到每个相关人员,确保定密工作的依法、准确进行。

第十六条定密责任主体包括定密机关、定密人员等。

第十七条定密机关应当制定定密责任清单,明确各个岗位的具体定密责任。

第十八条定密人员应当加强自律,树立正确的保密意识,确保定密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十九条定密工作的监督主体应当建立定密工作的监督制度,确保定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纪检部门等应当加强对定密工作的监督,发现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定密管理制度

定密管理制度

定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定密工作,保障国家机密的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包括负责定密工作的工作人员、领导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第二章定密的范围和级别第四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定密范围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资料四个级别。

绝密:列为绝密的文件、资料,泄密对国家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机密:列为机密的文件、资料,泄密对国家安全造成较大危害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秘密:列为秘密的文件、资料,泄密对国家、社会、单位及个人造成损失的;内部资料:列为内部资料的文件、资料,对于本单位内部管理和工作所必需的。

第五条定密的级别标志为:绝密为“绝密”字样,机密为“机密”字样,秘密为“秘密”字样,内部资料为“内部资料”字样。

第六条定密的级别由文件、资料的主持者或者经办者根据文件、资料的内容和影响程度确定,并由定密管理负责人审查确认。

第七条对定密级别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其级别要求进行存储、传输、利用和销毁。

第三章定密责任和权限第八条定密管理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定密工作,制定定密管理规定和措施,组织对定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定密管理负责人应当对定密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组织,确保定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行。

第十条定密管理负责人有权对定密工作人员进行定密工作的培训,提高定密工作人员的定密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定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定密管理规定进行定密工作,不得擅自将文件、资料的定密级别向下调整或者无故向上调整。

第十二条定密管理负责人有权对定密工作人员进行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反定密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定密工作人员在定密工作中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所需的支持和配合。

定密管理制度和要求

定密管理制度和要求

定密管理制度和要求关于定密管理规定《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颁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定密管理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一些具体问题。

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司对其中普遍性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并给予明确解答。

1.关于定密授权期限的设定依法具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对承担本机关单位涉密科研、生产或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主动授权的,授权期限应当与该涉密科研、生产或涉密任务的保密期限一致。

对因申请,向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授权的,授权期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考虑到保密事项范围定期审核修订、工作形势发展变化等因素,建议此种授权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授权期限即将届满,被授权机关单位仍需获得定密授权的,可以再次向授权机关提出申请。

2.关于指定定密责任人的数量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对指定定密责任人的职级、数量、权限没有作出限制。

根据定密工作最小化、精准化原则,指定定密责任人的数量应当参照本机关单位实际产生国家秘密的数量、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数量,以实际工作需要为据确定。

原则上,指定定密责任人不必按照机关单位内部管理层级层层设置,数量不宜过多。

一般包括机关单位分管涉密业务的负责同志和办公厅(室)负责同志。

必要时,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同志也可以被指定为定密责任人。

承担专业性较强的涉密科研、生产或涉密任务的单位,可以指定项目组负责同志为定密责任人,确有需要的,也可以指定项目组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3.关于定密责任人之间定密权限的区分法定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与所在机关单位的定密权一致。

指定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由法定定密责任人确定。

按照定密工作权责明确的要求,不同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限可以作出区分。

一是区分不同密级的定密权。

指定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可以与法定定密责任人一致,也可以小于法定定密责任人。

不同指定定密责任人之间可以明确不同密级的定密权。

二是区分行使定密权的范围。

法定定密责任人有权对所在机关单位产生的所有国家秘密事项行使定密权。

定密理论与实务9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定密理论与实务9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秘密变更
(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 事项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 度发生明显变化的。 必要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 门可以直接变更下级机关、单位确定的国 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 围。
国家秘密解除
标志: 第三十四条 除自行解密的外,国家秘密 解除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 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解除后,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 员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 密标志。
机关、单位收到定密授权决定或者撤销定密授 权决定后,应当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定密责任人
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 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 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 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定密理论与实务
(九)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罗纲
Email: l@
湖南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保密局令 2014 年 第 1 号 2014年3月9日颁布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总则 定密授权 定密责任人 国家秘密确定 国家秘密变更 国家秘密解除 定密监督 法律责任 附则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权机关名单在有 关范围内公布。
定密授权
第七条 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 第十条 定密授权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明确被授权机关、单位的名称和具体定密权 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
备案机制:
第十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决 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 销授权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 部门备案。

定密管理制度和要求

定密管理制度和要求

关于定密管理规定《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颁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定密管理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一些具体问题。

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司对其中普遍性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并给予明确解答。

1.关于定密授权期限的设定依法具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对承担本机关单位涉密科研、生产或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主动授权的,授权期限应当与该涉密科研、生产或涉密任务的保密期限一致。

对因申请,向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授权的,授权期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考虑到保密事项范围定期审核修订、工作形势发展变化等因素,建议此种授权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授权期限即将届满,被授权机关单位仍需获得定密授权的,可以再次向授权机关提出申请。

2.关于指定定密责任人的数量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对指定定密责任人的职级、数量、权限没有作出限制。

根据定密工作最小化、精准化原则,指定定密责任人的数量应当参照本机关单位实际产生国家秘密的数量、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数量,以实际工作需要为据确定。

原则上,指定定密责任人不必按照机关单位内部管理层级层层设置,数量不宜过多。

一般包括机关单位分管涉密业务的负责同志和办公厅(室)负责同志。

必要时,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同志也可以被指定为定密责任人。

承担专业性较强的涉密科研、生产或涉密任务的单位,可以指定项目组负责同志为定密责任人,确有需要的,也可以指定项目组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3.关于定密责任人之间定密权限的区分法定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与所在机关单位的定密权一致。

指定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由法定定密责任人确定。

按照定密工作权责明确的要求,不同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限可以作出区分。

一是区分不同密级的定密权。

指定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可以与法定定密责任人一致,也可以小于法定定密责任人。

不同指定定密责任人之间可以明确不同密级的定密权。

二是区分行使定密权的范围。

法定定密责任人有权对所在机关单位产生的所有国家秘密事项行使定密权。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机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秘密包括机密、秘密和绝密三级,根据具体涉密信息的价值、涉密程度、泄密危害程度,分别采取相应的秘密等级。

第三条国家秘密定密工作实行责任制、分级负责制、限制制度,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国家秘密定密工作必须遵循保密原则,即需要知道的人才能知道,必须保密的人才能知道。

第五条国家秘密的定密、变更、解密,必须经过相应的定密机关批准,并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施。

第二章定密原则第六条国家秘密的定密应当坚持保密需要与公开原则相结合,具体原则如下:(一)确需保密的,依照相应变更解密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定密;(二)不需要保密的,应当立即取消其秘密等级;(三)情况变化或泄密危害程度降低的,应当及时取消其秘密等级;(四)比原来更高一级的国家秘密,应当重新定密。

第七条国家秘密定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定级、合理分级、科学分类的原则。

第八条定密机关应当全面梳理其定密责任范围内的涉密信息,按照秘密等级确定涉密信息的秘密等级。

第九条定密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秘密管理制度,并保证其严格执行,不得违规定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定密应当坚持必要性、合理性原则,确定秘密等级时应当兼顾情况需要和信息价值,不得随意定密、涉密、加密。

第三章定密程序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定密工作的流程分为四个环节:申报、审查、批准和实施。

第十二条秘密委托方(以下简称申报方)应当向定密机关提交秘密申请书,并详细说明申报的秘密范围、涉密难度、保密措施等,申报的秘密等级不得高于定密机关审查确认的等级。

第十三条定密机关应当按照秘密等级、定密类型等标准审查秘密申请书,出具审查意见,并提交定密机关负责人审定。

第十四条定密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应当对该秘密申请书进行批准。

国家保密局关于就《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保密局关于就《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保密局关于就《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公开征
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保密局,国家保密局,国家保密局
•【公布日期】2024.09.1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工作,依据新修订的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我们对《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3月9日国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号公布)进行了修订,形成《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反馈意见(只接收非涉密信息):
一、通过电子邮件反馈:*******************
二、通过传真反馈:************
三、通过信函反馈:北京市513信箱政策法规司收,邮政编码:10003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

附件:1.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是什么?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是什么?

You can't control the weather, but you can change your moo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是什么?导读: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六条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七条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要认真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坚决克服作风漂浮、管理松懈、工作不扎实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防止推诿扯皮、久拖不决。

定密管理制度

定密管理制度
(四)公司投资开发的各类科研成果、专利技术、对外引进的 技术项目、产品出口的营销渠道等;
(五)公司记载秘密事项的各类介质:包括但不限于以文字、 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和本公司秘密的纸 介质、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U盘、软盘、录像带
和录音带等)、光盘等各类物品;
(六)公司制作、处理、存放各类秘密介质的场所;保密要害 部门、部位、公司领导办公室、放置秘密设备、物品的工作间以及 其它涉密办公场所;
密级确定后,由公司保密办公室按相关密级履行管理职能。
第24.条 密级变更与解密的依据是有关保密范围的规定和项目 原定密级。上级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机关确定的军工科研生产项目
(课题)的密级变更与解密由原定密级的机关决定。
第25.条 在保密期限内的公司内部定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提高密级:
(一)近期内取得进展,对国防安全有更加重大意义的;
(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对国防科技装备具有重大战略思想 的核心技术和成果。
(五)经最高管理者审批确定的绝密级和其他事项。
第7.条 公司机密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上级机关或公司下达的带机密级标识的项目、文件、资 料及物品;
(二)军工项目(课题)的总体设计方案、电子信息系统与装 备的技术与参数等;
第27.条 在保密期限内的公司内部涉密事项,由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提出解密:
(一)已经推出现役设备的军用科技成果,公开后,无损于国 家的安全和利益的。
(二)已经有更新更高水平的替代技术,原有技术无保密价值 的。
第28.条 内部密级变更与解密工作由保密办公室归口管理并组 织实施。
内部密级变更和解密,由有关部门或职办公室主任审核,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

定密 管理制度

定密 管理制度

定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定密工作,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规定了定密工作的组织、程序、标准和责任,以及对违反定密规定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定密,是指依法对涉密信息、涉密载体进行标定密级和设定定密期限,实施访问控制、保存同步、传输封装等安全措施,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漏的一种措施。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涉密信息是指对国家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从事涉密工作的单位、部门、人员,对这些信息的保密程度、控制管理和利用方式有专门的规定。

第五条定密工作的原则是:依法定密、科学定密、合理定密、严格保密。

第六条定密委员会(以下简称定密委)是本单位的定密工作领导机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

定密委负责本单位的定密工作。

第七条定密工作(以下简称定密)是本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责,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一切信息、载体,必须依法设定密级,限定密期限,并加以严格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的涉密信息分秘密、机密、绝密三级。

秘密级别最低,绝密级别最高。

第二章定密工作的组织及职责第九条定密委是本单位定密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实施;(二)审查和批准本单位的重大定密事项;(三)组织定密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业务培训,监督落实;(四)对违反定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置和追责;(五)负责本单位的定密检查、审核工作。

第十条保密委员会是本单位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定密工作的日常指导和协调工作。

保密委员会每年对定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定密工作由本单位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包括:(一)定密机构,负责制定、审核、批准和管理本单位内部信息资源的定密工作;(二)档案馆管理处,负责管理和保管档案员,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定密管理制度

定密管理制度

定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必须接触、知晓国家秘密的人员,在涉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国家秘密是指经国家有关机关认定,对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属于国家保密范畴的情况、事项、资料等。

第四条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尊重秘密性质,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严守国家秘密制度。

第五条保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国家事业,是国家主权和利益的需要,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第六条涉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泄露秘密信息,不得随意翻阅、复制、传播涉密资料。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国家秘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八条保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门别类,实行谁知道谁保密的原则,必须确保秘密信息不外泄。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划定和管理第九条国家秘密的划定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应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各部门、单位对国家秘密进行严格管理,必须设置专门的保密部门,负责国家秘密的划定、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设有保密机要部门的单位,必须对机要资料进行登记、归档,确保保密资料不丢失、不外泄。

第十二条涉密工作必须明确保密责任人,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十三条对国家秘密的传递、交接,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信息的安全传递。

第十四条对于国家秘密的存储、保管,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确保秘密信息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五条对于国家秘密的报送、接收,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确保信息的正确传达和安全接收。

第三章国家秘密的使用和保护第十六条国家秘密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不得超越其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七条国家秘密的传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不得随意对外传播。

第十八条国家秘密的保护必须加强信息系统管理,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和可靠。

第十九条国家秘密的存储、保管,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防范信息泄露的风险。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令2014 年第1 号现公布《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孟祥锋2014年3月9日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机关、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定密授权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权机关名单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

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

第八条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本机关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

第九条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向其上级机关提出。

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

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

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正文:----------------------------------------------------------------------------------------------------------------------------------------------------国家秘密解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国家秘密解密工作(以下简称解密工作),推动解密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的解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解密工作,做到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稳妥,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建立保密期限届满提醒制度,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在保密期限届满前,及时做好解密审核工作。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与档案管理、信息公开相结合的解密审核工作机制,明确定密责任人职责和工作要求,做到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前必审核、信息公开前必审核、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前必审核。

第五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本系统、本行业的解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的解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纠正。

第二章解密主体第七条国家秘密解密由确定该事项为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以下简称原定密机关、单位)负责。

其他机关、单位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解密建议。

原定密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由承担其职能或者合并后的机关、单位负责解密。

没有相应机关、单位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解密。

第八条多个机关、单位共同确定的国家秘密,由牵头负责的机关、单位或者文件制发机关、单位负责解密,同时征求其他相关机关、单位的意见。

定密管理制度

定密管理制度

定密管理制度[YHNB/B20004-2016]第1.条密级界定的主要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和《国防科学技术成果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

第2.条密级项目密级变更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关于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和《国防科技工业定密与变更密级管理要求》。

第3.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的标志等依据国家保密局《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4.条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上级机关和公司制定下发的密级文件、密码传真、密码电报、密级信件等;(二)公司承担的军工科研生产的所有事项:包括文件资料、项目合同、设计方案、技术参数、工艺流程、产品用途、用户信息等;(三)公司的战略计划、中长期规划、科研生产计划、人力资源配置、财务会计数据、薪酬分配方案、合同协议文本、重要会议记录等;(四)公司投资开发的各类科研成果、专利技术、对外引进的技术项目、产品出口的营销渠道等;(五)公司记载秘密事项的各类介质:包括但不限于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和本公司秘密的纸介质、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U盘、软盘、录像带和录音带等)、光盘等各类物品;(六)公司制作、处理、存放各类秘密介质的场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公司领导办公室、放置秘密设备、物品的工作间以及其它涉密办公场所;(七)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介质和场所。

)页9共(页1第第5.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6.条公司绝密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上级机关或公司下达的带绝密级标识的项目、文件、资料及物品;(二)重大军工项目(课题)的总体设计方案、电子信息系统与装备的核心技术与参数等;(三)通过特殊途径和方式获取国防高技术产品的渠道和手段,与敏感国家或地区进行军事技术合作与贸易的方式和方法等;(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对国防科技装备具有重大战略思想的核心技术和成果。

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

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

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派生国家秘密定密(以下简称派生定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开展派生定密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派生定密,是指机关、单位对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密要点(以下简称密点),是指决定一个事项具备国家秘密本质属性的关键内容,可以与非国家秘密以及其他密点明确区分。

第五条机关、单位开展派生定密,不受定密权限限制。

无法定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可以因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派生国家秘密。

具有较低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可以因执行或者办理较高密级的已定密事项,派生超出本机关、单位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

第六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本机关、本单位的派生定密责任人,履行派生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责任。

第七条机关、单位因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而产生的事项(以下简称派生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与已定密事项完全一致的;涉及已定密事项密点的;是对已定密事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的;原定密机关、单位对使用已定密事项有明确定密要求的。

第八条派生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与已定密事项密级保持一致。

已定密事项明确密点及其密级的,应当与所涉及密点的最高密级保持一致。

第九条派生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按照已定密事项的保密期限确定,或者与所涉及密点的最长保密期限保持一致。

已定密事项未明确保密期限的,可以征求原定密机关、单位意见后确定并作出标注,或者按照保密法规定的最长保密期限执行。

第十条派生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

原定密机关、单位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十一条派生国家秘密的确定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的法定程序进行。

定密管理规定

定密管理规定

XX有限公司定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定密管理工作,提高定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实现对定密工作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XX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所有部门定密工作的管理;下属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定密工作”是指:公司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公司保密管理办法确定的国家秘密、公司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符合国家秘密条件的重要事项或信息,履行法定程序,及时准确地确定为国家秘密或公司秘密,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或者解密工作的总称;第三条定密工作应接受上级机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章定密责任人第四条在定密工作中,承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员和审核批准的领导均为定密责任人,其中具体承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员为定密直接责任人,负责秘密事项的拟定和复核;分管领导和审核批准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负责秘密事项的审核和批准;第五条定密责任人的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和调整公司定密范围;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公司涉及的国家秘密或公司秘密的定密和解密工作;负责审核、确定以公司名义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负责变更以公司名义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的等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负责解密工作;参与泄密事件的密级鉴定和对信息公开有争议事项的处理工作;第三章定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第六条定密工作包括确定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在相关载体上做出标志四项内容;第七条在定密工作中,定密工作程序是:定密建议——定密审核——定密审批——定密标志;第四章确定密级第八条确定秘密等级;根据国家保密法和XX有限责任公司保密管理办法规定的具体范围确定密级;秘密事项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资料四级;第九条定密责任人在安排、分配任务时,应评估其内容是否属于秘密事项;认为可能属于的,应同时向接受工作任务的对象提出保密和依法确定密级的要求;第十条文件资料的拟稿人、信息的采集人、撰稿人、编辑人以及其他各类工作的第一承办人,应根据保密范围和相关定密依据,对所承办的工作进行定密评估,提出定密具体意见和密级;如申请发文,拟稿人须在发文审批单密级栏内拟定密级,如属秘密事项则按所需保密等级定为“绝密”、“机密”、“秘密”,如系内部事项则定为“内部”,如系公开事项则定“无秘”;不得使定密栏处于空白;第十一条定密审核;承办人提出的定密具体意见和密级必须通过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员、分管领导和审核批准领导的审核;定密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提出定密具体意见和密级是否适当;二是拟定密级的依据是否正确、适当,理由是否充分;三是拟定的保密期限是否适当;四是其他与定密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有关的事项;部门负责人为定密审核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审核确定对本部门拟稿人拟定的密级;分管领导和审核批准领导对部门负责人确定的密级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凡定密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承办人,重新定密;第五章确定保密期限第十二条根据XX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办法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第十三条保密期限在1年及1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月计;第六章确定知悉范围第十四条应当坚持“控制范围”和“工作需要”的原则,即非工作必须知悉该项秘密的人员,均不得接触和知悉该项秘密事项;第七章标志秘密载体第十五条对需要使用发文审批单的各类发文,在发文审批单的密级栏填写密级和期限,并在文件资料的封面标明,图纸、图表在其标题后标明;第十六条载有密级的物件如录音、录像带,磁盘等涉密载体,应在适当位置上做出标识;第十七条标识方法为:密级★××年、密级★××月;第十八条行政人事部人员在编号、文印时再次对密级把关,确保涉密文件相应标志完备清晰;第八章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公司对所产生的属于保密范围的事项,没有及时确定密级、标明密级标志或者在密级确定之前未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致使该事项扩大接触范围,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将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条对定密责任人因工作失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国家秘密事项错定、漏定,致使国家秘密事项泄露,或者影响正常交流,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调离原工作岗位,给国家和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与公司保密管理办法配套使用;第二十二条各下属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各公司相应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行政人事部制定并负责解释;2016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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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机关、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定密授权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权机关名单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

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

第八条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本机关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

第九条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向其上级机关提出。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授权机关收到定密授权申请后,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查。

对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定密授权决定;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授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被授权机关、单位的名称和具体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

第十一条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行使所授定密权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定密授权不当或者被授权机关、单位对所授定密权行使不当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单位纠正。

第十二条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再经常产生授权范围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不再作为国家秘密的,授权机关应当及时撤销定密授权。

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密级发生变化的,授权机关应当重新作出定密授权。

第十三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机关、单位收到定密授权决定或者撤销定密授权决定后,应当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定密责任人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

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第四章国家秘密确定第十八条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

保密事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属于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九条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应当依法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没有定密权的,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二十一条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

第二十二条国家秘密具体的保密期限一般应当以日、月或者年计;不能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的解密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合法。

除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确定为长期。

第二十三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

不能标明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二十四条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

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

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壳体及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

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

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凡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且未作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执行。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机关、单位共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主办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征求协办机关、单位意见后确定。

临时性工作机构的定密工作,由承担该机构日常工作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五章国家秘密变更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对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及时作出变更:(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发生变化的;(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

必要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变更下级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

第二十七条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延长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使累计保密期限超过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在知悉范围内,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及其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

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作出详细记录。

第二十九条国家秘密变更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变更后,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国家秘密标志附近标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延长保密期限的书面通知,应当于原定保密期限届满前送达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六章国家秘密解除第三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解密:(一)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

机关、单位经解密审核,对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即视为解密。

第三十二条国家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

第三十三条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国家秘密事项,机关、单位不得擅自解密;确需解密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除自行解密的外,国家秘密解除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解除后,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

第三十五条除自行解密和正式公布的外,机关、单位解除国家秘密,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三十六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解密之后需要公开的,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机关、单位对已解密的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

机关、单位公开已解密的文件资料,不得保留国家秘密标志。

对国家秘密标志以及属于敏感信息的内容,应当作删除、遮盖等处理。

第三十七条机关、单位对拟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档案,应当进行解密审核,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符合解密条件的档案,应当予以解密。

已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其解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定密监督第三十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履行职责、定密授权等定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机关、本单位年度国家秘密事项统计情况。

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年度定密工作情况。

第四十条中央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定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作出确定、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或者责令整改。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一)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未确定的;(二)不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确定的;(三)超出定密权限定密的;(四)未按照法定程序定密的;(五)未按规定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六)未按规定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的;(七)未按要求开展解密审核的;(八)不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解除的;(九)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未解除的;(十)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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