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理论与实务9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定密工作各项制度
定密等级确定阶段
确定保密等级
根据涉密事项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相应的保密等级。
制定保密措施
根据涉密事项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保密 措施,包括保密教育、保密检查、保密应急
处置等。
定密程序终止阶段
要点一
终止定密程序
在涉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或者涉密事项已经公开的 情况下,应当及时终止定密程序。
定密工作各项制度
2023-11-09
contents
目录
• 定密工作总则 • 定密制度体系 • 定密工作程序 • 定密技术保障 • 定密工作管理 • 定密工作实践案例
CHAPTER 01
定密工作总则
定密定义与原则
定密定义
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单位或其他组织对特定事项或信息进行标记、识别和管理 ,以控制和管理国家秘密的一种措施。
保密工作的有效性。
保密技术培训与演练
1 2 3
培训计划
制定详细的保密技术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 时间、目标等,确保相关人员具备足够的保密意 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
包括保密法律法规、保密制度、保密技能等方面 的培训,提高员工对保密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
演练活动
定期组织保密技术演练活动,模拟真实场景,检 验涉密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和保密技术的实际应 用效果。
制定定密方案
定密工作责任人根据涉密事项的具体情况, 制定详细的定密方案,包括定密范围、保密 措施、保密期限等。
定密责任人确定阶段
确定定密责任人
根据涉密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定密 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和权利。
建立定密档案
为每个涉密事项建立相应的定密档案,记录 涉密事项的详细信息,包括涉密事项的性质 、内容、保密措施等。
定密管理制度
定密管理制度[YHNB/B 20004-2016]第一条密级界定的主要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和《国防科学技术成果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第二条密级项目密级变更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关于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和《国防科技工业定密与变更密级管理要求》。
第三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的标志等依据国家保密局《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上级机关和公司制定下发的密级文件、密码传真、密码电报、密级信件等;(二)公司承担的军工科研生产的所有事项:包括文件资料、项目合同、设计方案、技术参数、工艺流程、产品用途、用户信息等;(三)公司的战略计划、中长期规划、科研生产计划、人力资源配置、财务会计数据、薪酬分配方案、合同协议文本、重要会议记录等;(四)公司投资开发的各类科研成果、专利技术、对外引进的技术项目、产品出口的营销渠道等;(五)公司记载秘密事项的各类介质:包括但不限于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和本公司秘密的纸介质、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U盘、软盘、录像带和录音带等)、光盘等各类物品;(六)公司制作、处理、存放各类秘密介质的场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公司领导办公室、放置秘密设备、物品的工作间以及其它涉密办公场所;(七)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介质和场所.第5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第6条公司绝密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上级机关或公司下达的带绝密级标识的项目、文件、资料及物品;(二)重大军工项目(课题)的总体设计方案、电子信息系统与装备的核心技术与参数等;(三)通过特殊途径和方式获取国防高技术产品的渠道和手段,与敏感国家或地区进行军事技术合作与贸易的方式和方法等;(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对国防科技装备具有重大战略思想的核心技术和成果。
定密管理规定
XX有限公司定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定密管理工作,提高定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实现对定密工作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XX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所有部门定密工作的管理;下属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定密工作”是指:公司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公司保密管理办法确定的国家秘密、公司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符合国家秘密条件的重要事项或信息,履行法定程序,及时准确地确定为国家秘密或公司秘密,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或者解密工作的总称;第三条定密工作应接受上级机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章定密责任人第四条在定密工作中,承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员和审核批准的领导均为定密责任人,其中具体承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员为定密直接责任人,负责秘密事项的拟定和复核;分管领导和审核批准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负责秘密事项的审核和批准;第五条定密责任人的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和调整公司定密范围;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公司涉及的国家秘密或公司秘密的定密和解密工作;负责审核、确定以公司名义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负责变更以公司名义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的等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负责解密工作;参与泄密事件的密级鉴定和对信息公开有争议事项的处理工作;第三章定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第六条定密工作包括确定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在相关载体上做出标志四项内容;第七条在定密工作中,定密工作程序是:定密建议——定密审核——定密审批——定密标志;第四章确定密级第八条确定秘密等级;根据国家保密法和XX有限责任公司保密管理办法规定的具体范围确定密级;秘密事项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资料四级;第九条定密责任人在安排、分配任务时,应评估其内容是否属于秘密事项;认为可能属于的,应同时向接受工作任务的对象提出保密和依法确定密级的要求;第十条文件资料的拟稿人、信息的采集人、撰稿人、编辑人以及其他各类工作的第一承办人,应根据保密范围和相关定密依据,对所承办的工作进行定密评估,提出定密具体意见和密级;如申请发文,拟稿人须在发文审批单密级栏内拟定密级,如属秘密事项则按所需保密等级定为“绝密”、“机密”、“秘密”,如系内部事项则定为“内部”,如系公开事项则定“无秘”;不得使定密栏处于空白;第十一条定密审核;承办人提出的定密具体意见和密级必须通过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员、分管领导和审核批准领导的审核;定密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提出定密具体意见和密级是否适当;二是拟定密级的依据是否正确、适当,理由是否充分;三是拟定的保密期限是否适当;四是其他与定密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有关的事项;部门负责人为定密审核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审核确定对本部门拟稿人拟定的密级;分管领导和审核批准领导对部门负责人确定的密级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凡定密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承办人,重新定密;第五章确定保密期限第十二条根据XX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办法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第十三条保密期限在1年及1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月计;第六章确定知悉范围第十四条应当坚持“控制范围”和“工作需要”的原则,即非工作必须知悉该项秘密的人员,均不得接触和知悉该项秘密事项;第七章标志秘密载体第十五条对需要使用发文审批单的各类发文,在发文审批单的密级栏填写密级和期限,并在文件资料的封面标明,图纸、图表在其标题后标明;第十六条载有密级的物件如录音、录像带,磁盘等涉密载体,应在适当位置上做出标识;第十七条标识方法为:密级★××年、密级★××月;第十八条行政人事部人员在编号、文印时再次对密级把关,确保涉密文件相应标志完备清晰;第八章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公司对所产生的属于保密范围的事项,没有及时确定密级、标明密级标志或者在密级确定之前未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致使该事项扩大接触范围,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将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条对定密责任人因工作失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国家秘密事项错定、漏定,致使国家秘密事项泄露,或者影响正常交流,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调离原工作岗位,给国家和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与公司保密管理办法配套使用;第二十二条各下属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各公司相应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行政人事部制定并负责解释;2016年2月1日。
定密管理制度和要求
定密管理制度和要求关于定密管理规定《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颁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定密管理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一些具体问题。
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司对其中普遍性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并给予明确解答。
1.关于定密授权期限的设定依法具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对承担本机关单位涉密科研、生产或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主动授权的,授权期限应当与该涉密科研、生产或涉密任务的保密期限一致。
对因申请,向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授权的,授权期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考虑到保密事项范围定期审核修订、工作形势发展变化等因素,建议此种授权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授权期限即将届满,被授权机关单位仍需获得定密授权的,可以再次向授权机关提出申请。
2.关于指定定密责任人的数量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对指定定密责任人的职级、数量、权限没有作出限制。
根据定密工作最小化、精准化原则,指定定密责任人的数量应当参照本机关单位实际产生国家秘密的数量、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数量,以实际工作需要为据确定。
原则上,指定定密责任人不必按照机关单位内部管理层级层层设置,数量不宜过多。
一般包括机关单位分管涉密业务的负责同志和办公厅(室)负责同志。
必要时,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同志也可以被指定为定密责任人。
承担专业性较强的涉密科研、生产或涉密任务的单位,可以指定项目组负责同志为定密责任人,确有需要的,也可以指定项目组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3.关于定密责任人之间定密权限的区分法定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与所在机关单位的定密权一致。
指定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由法定定密责任人确定。
按照定密工作权责明确的要求,不同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限可以作出区分。
一是区分不同密级的定密权。
指定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可以与法定定密责任人一致,也可以小于法定定密责任人。
不同指定定密责任人之间可以明确不同密级的定密权。
二是区分行使定密权的范围。
法定定密责任人有权对所在机关单位产生的所有国家秘密事项行使定密权。
定密管理制度和要求
关于定密管理规定《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颁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定密管理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一些具体问题。
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司对其中普遍性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并给予明确解答。
1.关于定密授权期限的设定依法具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对承担本机关单位涉密科研、生产或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主动授权的,授权期限应当与该涉密科研、生产或涉密任务的保密期限一致。
对因申请,向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授权的,授权期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考虑到保密事项范围定期审核修订、工作形势发展变化等因素,建议此种授权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授权期限即将届满,被授权机关单位仍需获得定密授权的,可以再次向授权机关提出申请。
2.关于指定定密责任人的数量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对指定定密责任人的职级、数量、权限没有作出限制。
根据定密工作最小化、精准化原则,指定定密责任人的数量应当参照本机关单位实际产生国家秘密的数量、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数量,以实际工作需要为据确定。
原则上,指定定密责任人不必按照机关单位内部管理层级层层设置,数量不宜过多。
一般包括机关单位分管涉密业务的负责同志和办公厅(室)负责同志。
必要时,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同志也可以被指定为定密责任人。
承担专业性较强的涉密科研、生产或涉密任务的单位,可以指定项目组负责同志为定密责任人,确有需要的,也可以指定项目组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3.关于定密责任人之间定密权限的区分法定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与所在机关单位的定密权一致。
指定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由法定定密责任人确定。
按照定密工作权责明确的要求,不同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限可以作出区分。
一是区分不同密级的定密权。
指定定密责任人的定密权可以与法定定密责任人一致,也可以小于法定定密责任人。
不同指定定密责任人之间可以明确不同密级的定密权。
二是区分行使定密权的范围。
法定定密责任人有权对所在机关单位产生的所有国家秘密事项行使定密权。
保密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
保密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单位保密工作职责与分工,保障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保密工作依据“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保密工作责任制。
单位负责人、各内设机构、各党支部、所属各基层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在职责分工范围内均承担相应的保密工作责任。
第三条各级领导、各内设机构、各党支部、所属各基层单位的党政负责人要将保密工作与实际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第四条单位保密工作实行签订保密承诺书和责任书制度。
单位负责人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任期保密承诺书;单位负责人与班子成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每年签订保密责任书,分解落实保密责任。
第二章单位负责人的保密工作职责第五条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单位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保证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单位的贯彻执行,保证上级保密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二)定期听取保密委员会的保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保密工作重大(要)问题;对保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三)为保密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机构、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四)对年度保密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六条分管保密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对单位保密工作负具体组织领导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保密工作部署和规划;全面掌握单位保密工作情况;(二)及时研究和部署单位保密工作,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汇报,督促保密工作管理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对保密工作做出批示,并提出明确意见和要求;(三)督促检查保密规章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消除隐患,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四)协调、处理、解决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其他分管业务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对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熟悉分管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职责、保密重点、秘密事项。
定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机关、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第二章定密授权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权机关名单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
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
第八条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本机关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
第九条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向其上级机关提出。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机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秘密包括机密、秘密和绝密三级,根据具体涉密信息的价值、涉密程度、泄密危害程度,分别采取相应的秘密等级。
第三条国家秘密定密工作实行责任制、分级负责制、限制制度,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国家秘密定密工作必须遵循保密原则,即需要知道的人才能知道,必须保密的人才能知道。
第五条国家秘密的定密、变更、解密,必须经过相应的定密机关批准,并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施。
第二章定密原则第六条国家秘密的定密应当坚持保密需要与公开原则相结合,具体原则如下:(一)确需保密的,依照相应变更解密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定密;(二)不需要保密的,应当立即取消其秘密等级;(三)情况变化或泄密危害程度降低的,应当及时取消其秘密等级;(四)比原来更高一级的国家秘密,应当重新定密。
第七条国家秘密定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定级、合理分级、科学分类的原则。
第八条定密机关应当全面梳理其定密责任范围内的涉密信息,按照秘密等级确定涉密信息的秘密等级。
第九条定密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秘密管理制度,并保证其严格执行,不得违规定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定密应当坚持必要性、合理性原则,确定秘密等级时应当兼顾情况需要和信息价值,不得随意定密、涉密、加密。
第三章定密程序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定密工作的流程分为四个环节:申报、审查、批准和实施。
第十二条秘密委托方(以下简称申报方)应当向定密机关提交秘密申请书,并详细说明申报的秘密范围、涉密难度、保密措施等,申报的秘密等级不得高于定密机关审查确认的等级。
第十三条定密机关应当按照秘密等级、定密类型等标准审查秘密申请书,出具审查意见,并提交定密机关负责人审定。
第十四条定密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应当对该秘密申请书进行批准。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是什么?
You can't control the weather, but you can change your moo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是什么?导读: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第四十六条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七条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要认真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坚决克服作风漂浮、管理松懈、工作不扎实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防止推诿扯皮、久拖不决。
定密的直接依据
定密的直接依据定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一定范围内的国家秘密资料进行的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密管理行为。
在我国,定密工作是国家安全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本文将从定密的依据、阶段与程序、具体要求,以及在保密工作中的指导意义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定密的依据国家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主要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这是我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定密的权限、保密责任等重要内容,对定密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条件,对行政机关的定密工作提出了一定的规定,比如,行政机关对于信息公开的需要应当依法定密。
3. 颁发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文件:国家对于一些重要领域的安全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文件,这些文件对于定密工作也起到了指导作用,比如对于军事科研、经济建设等领域的保密要求。
二、定密的阶段与程序定密工作一般分为以下阶段:1. 需定密阶段:在信息生成或者收集阶段,根据事先制定的保密需求,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进行初步判断,确定是否需要定密。
2. 定密阶段:对已经判定需定密的信息,根据国家规定的密级标准,确定其密级,并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责任人和期限,形成定密决定。
3. 定密审查与批准阶段:定密决定需要经过定密机关的审查与批准,确认是否符合保密要求,并在文件上进行签批验证。
4. 定密管理阶段:根据定密决定,对定密的信息进行专门的管理和控制,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三、具体要求1. 保密责任:定密人和保密管理人要深刻认识到自己的保密责任,严守国家秘密,遵守保密纪律,不得违反保密制度。
2. 密级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信息的密级,确保信息的保密程度与重要性相匹配。
3. 保密措施:根据不同密级的信息,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包括物理防护、技术手段、人员管理等,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定密 管理制度
定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定密工作,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规定了定密工作的组织、程序、标准和责任,以及对违反定密规定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定密,是指依法对涉密信息、涉密载体进行标定密级和设定定密期限,实施访问控制、保存同步、传输封装等安全措施,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漏的一种措施。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涉密信息是指对国家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从事涉密工作的单位、部门、人员,对这些信息的保密程度、控制管理和利用方式有专门的规定。
第五条定密工作的原则是:依法定密、科学定密、合理定密、严格保密。
第六条定密委员会(以下简称定密委)是本单位的定密工作领导机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
定密委负责本单位的定密工作。
第七条定密工作(以下简称定密)是本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责,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一切信息、载体,必须依法设定密级,限定密期限,并加以严格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的涉密信息分秘密、机密、绝密三级。
秘密级别最低,绝密级别最高。
第二章定密工作的组织及职责第九条定密委是本单位定密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实施;(二)审查和批准本单位的重大定密事项;(三)组织定密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业务培训,监督落实;(四)对违反定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置和追责;(五)负责本单位的定密检查、审核工作。
第十条保密委员会是本单位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定密工作的日常指导和协调工作。
保密委员会每年对定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定密工作由本单位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包括:(一)定密机构,负责制定、审核、批准和管理本单位内部信息资源的定密工作;(二)档案馆管理处,负责管理和保管档案员,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规范定密管理
规范定密管理一、背景介绍定密管理是指对国家秘密进行合理、科学、规范的保密管理活动,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定密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本文档旨在明确定密管理的标准和要求。
二、定密管理的目标1. 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性和保密性;2. 提高定密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3. 促进国家秘密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三、定密管理的主要内容1. 定密责任的明确(1) 制定明确的定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定密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2) 定期对定密责任人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定密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定密标志的统一使用(1) 制定统一的定密标志和标识规范,确保定密标志的正确使用;(2) 对定密标志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清晰可辨。
3. 定密文件的管理(1) 确定定密文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2) 建立定密文件的登记、存储、传输和销毁制度,确保定密文件的安全性。
4. 定密人员的管理(1) 对定密人员进行严格的背景审查和保密教育,确保其具备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2) 制定定密人员的行为准则,明确其在定密工作中的行为规范。
5. 定密设施的管理(1) 建立定密设施的使用登记和管理制度,确保定密设施的安全可控;(2) 对定密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6. 定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1) 建立定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对定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2) 对定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进行及时整改和改进,提高定密管理的效能。
四、定密管理的具体措施1. 加强定密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的保密意识和能力;2. 建立健全定密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3. 制定明确的定密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定密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4. 加强对定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定密管理的专业水平;5. 定期开展定密工作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6. 建立定密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定密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令2014 年第1 号现公布《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孟祥锋2014年3月9日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机关、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定密授权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权机关名单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
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
第八条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本机关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
第九条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向其上级机关提出。
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
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派生国家秘密定密(以下简称派生定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开展派生定密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派生定密,是指机关、单位对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密要点(以下简称密点),是指决定一个事项具备国家秘密本质属性的关键内容,可以与非国家秘密以及其他密点明确区分。
第五条机关、单位开展派生定密,不受定密权限限制。
无法定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可以因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派生国家秘密。
具有较低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可以因执行或者办理较高密级的已定密事项,派生超出本机关、单位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
第六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本机关、本单位的派生定密责任人,履行派生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责任。
第七条机关、单位因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而产生的事项(以下简称派生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与已定密事项完全一致的;涉及已定密事项密点的;是对已定密事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的;原定密机关、单位对使用已定密事项有明确定密要求的。
第八条派生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与已定密事项密级保持一致。
已定密事项明确密点及其密级的,应当与所涉及密点的最高密级保持一致。
第九条派生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按照已定密事项的保密期限确定,或者与所涉及密点的最长保密期限保持一致。
已定密事项未明确保密期限的,可以征求原定密机关、单位意见后确定并作出标注,或者按照保密法规定的最长保密期限执行。
第十条派生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
原定密机关、单位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十一条派生国家秘密的确定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的法定程序进行。
定密理论与实务
定密理论与实务名词解释:(7选5)1. 定密:《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2. 商业秘密:根据我国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解释,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 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是一种法定的文字与符号标识,用以表明所标识的载体、设备和产品等承载的内容属于国家秘密,并提示其密级和保密期限。
保密法第十七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4. 定密依据:定密依据是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根据、标准和来源。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定密。
对派生的国家秘密,应当依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定密。
5. 定密授权:定密授权,是指具有法定的定密权的机关,即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授予有关机关、单位国家秘密定密权的行为。
6. 定密权:是指机关、单位对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进行确定,以及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权力。
7. 工作秘密:一般认为,工作秘密是指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一旦泄露会直接干扰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影响正常行使管理职能,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和信息。
简答题:(6选4)1. 什么是保密事项范围?保密事项范围,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是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对各行业、各领域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作出的具体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是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具体化,是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最直接、最主要的依据。
2. 定密不当哪几种情形?(1)权限不当,即没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定密,或者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超出权限范围定密;(2)依据不当,即未按照有关保密事项范围定密,如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应当定密而没有定密,或者与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密级、保密期限明显不符;(3)程序不当,即未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定密程序定密,如定密未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变更后未及时书面通知;(4)内容不当,即在确定密级时未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5)标志不当,即国家秘密标志不完整、不规范。
定密管理规定
定密管理规定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X X有限公司定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定密管理工作,提高定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实现对定密工作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XX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所有部门定密工作的管理。
下属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定密工作”是指:公司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公司保密管理办法确定的国家秘密、公司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符合国家秘密条件的重要事项或信息,履行法定程序,及时准确地确定为国家秘密或公司秘密,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或者解密工作的总称。
第三条定密工作应接受上级机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定密责任人第四条在定密工作中,承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员和审核批准的领导均为定密责任人,其中具体承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员为定密直接责任人,负责秘密事项的拟定和复核;分管领导和审核批准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负责秘密事项的审核和批准。
第五条定密责任人的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和调整公司定密范围;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公司涉及的国家秘密或公司秘密的定密和解密工作;负责审核、确定以公司名义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负责变更以公司名义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的等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负责解密工作;参与泄密事件的密级鉴定和对信息公开有争议事项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定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第六条定密工作包括确定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在相关载体上做出标志四项内容。
第七条在定密工作中,定密工作程序是:定密建议——定密审核——定密审批——定密标志。
第四章确定密级第八条确定秘密等级。
根据《国家保密法》和《XX有限责任公司保密管理办法》规定的具体范围确定密级。
规范定密管理
规范定密管理一、背景介绍定密管理是指对国家秘密的划定、标识、存储、传输、销毁等一系列管理活动,是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重要措施。
规范定密管理是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伤害的基础,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定密管理的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定密管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 保密需要原则:定密管理要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进行分类和处理。
3. 责任制原则:明确定密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确保每一个责任主体履行职责。
4. 需要知情原则:定密管理应确保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了解其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
5. 需要授权原则:对于涉密信息的使用、传输等活动必须经过授权才干进行。
6. 安全保障原则:定密管理要采取必要的技术、物理和组织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7. 监督检查原则: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定密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定密管理的流程1. 定密依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定定密的依据和标准。
2. 定密责任人:明确定密管理的责任主体,指定专门的定密责任人。
3. 定密标识:对定密的文件、资料进行标识,明确其密级和保密期限。
4. 定密存储:建立定密存储的专门场所,采取物理和技术手段确保信息安全。
5. 定密传输:对于需要传输的涉密信息,采取加密、隔离等措施确保传输安全。
6. 定密使用:对于需要使用的涉密信息,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权限。
7. 定密销毁:对于保密期限到期或者再也不需要的涉密信息,进行安全销毁。
8. 定密检查:定期对定密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四、定密管理的措施1. 加强培训:对定密责任人和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进行保密法律法规和定密管理制度的培训,提高其保密意识和技能。
2. 建立制度:制定完善的定密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3. 安全设施:建立定密存储和传输的安全设施,采取密码锁、监控摄像等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
4. 访问控制:对于涉密信息的访问进行严格控制,设置权限,实行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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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变更
(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 事项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 度发生明显变化的。 必要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 门可以直接变更下级机关、单位确定的国 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 围。
国家秘密解除
标志: 第三十四条 除自行解密的外,国家秘密 解除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 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解除后,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 员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 密标志。
机关、单位收到定密授权决定或者撤销定密授 权决定后,应当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定密责任人
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 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 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 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定密理论与实务
(九)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罗纲
Email: l@
湖南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保密局令 2014 年 第 1 号 2014年3月9日颁布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总则 定密授权 定密责任人 国家秘密确定 国家秘密变更 国家秘密解除 定密监督 法律责任 附则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权机关名单在有 关范围内公布。
定密授权
第七条 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 第十条 定密授权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明确被授权机关、单位的名称和具体定密权 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
备案机制:
第十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决 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 销授权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 部门备案。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程序
第九条所指“经常”,是指近3年来年均产 生6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依据本规 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国家秘密定密管理 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六条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定密授 权和定密责任人确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家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 安全部门另行制定。
“省级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 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以及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包括地 (市、州、盟、区)党委、人大、政府、 政协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和人民团 体,中央国家机关设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 在地区、盟设立的派出机构;
提问时间!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 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 (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 (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国家秘密确定
定密范围: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
(一)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未确定的; (二)不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确定的; (三)超出定密权限定密的; (四)未按照法定程序定密的;
程序合法
标识
密级变更与解密
(五)未按规定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 (六)未按规定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
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的; (七)未按要求开展解密审核的; (八)不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解除的; (九)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未解除的; (十)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集体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 理职责,导致定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应 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 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的责任。
附则
“中央国家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机 关及部门、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全国人 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 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 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国家局,以及中央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 众团体机关;
第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 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 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 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 督。
定密授权
第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 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 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 作出定密授权。
定密监督
第四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 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 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或者责令整改。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违反本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 及 依时纪纠依正法并给依进予据行处合批分法评:教育禁;止造原则成严重后主果体的合法,
公开:
第三十六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 项,解密之后需要公开的,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程序 进行保密审查。
机关、单位对已解密的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 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 单位同意。
机关、单位公开已解密的文件资料,不得保留国家 秘密标志。对国家秘密标志以及属于敏感信息的内 容,应当作删除、遮盖等处理。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国家机关 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 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 活动。
第三条 机关、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 的确定、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 用本规定。
总则
第四条 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 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合理利用。
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保密事项范围没 有明确规定但属于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 规定情形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禁止性原则: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 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