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理论与实务第四章ppt精选课件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个人生成的国家秘密事项:涉密人员在工作中形成 的非正式文件、资料中的国百度文库秘密事项,此类国 家秘密事项通常没有规范的格式和文本,而是散 存于个人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手稿、草图之中。
定密工作的对象
产生过程中的国家秘密事项:指某些国家秘密事项 在内部酝酿、研讨、征求意见、逐步完善过程中 形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雏形或半成品,其载体形 式通常表现为文件资料的草稿、初稿,征求意见 稿等;
定密工作的对象
4. 联合产生且经商定以外机关单位的名义(名号) 制发的文件资料中的国家秘密事项,或合作研制 但主要管辖权归外单位的科研成果中的国家秘密 事项;
5. 个人产生的非职务发明或研制的科技成果中的国 家秘密事项。
定密工作的法定程序:一般程序 1. 确定和标志国家秘密
根据《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 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定密,最迟 不得超过10日。在确定密级的同时,产生国家秘 密的机关单位还应当根据情况限定接触国家秘密 事项的人员或者机关单位的范围,确定保密期限。 此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还 要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标明密级。
定密工作的对象
一.本机关单位的定密对象 (2) 本机关单位研制开发的科研成果及其相关产品、
设备及其它实物(包括研究方案、实验数据、研 究报告、论文、各种图纸资料等)中的国家秘密 事项。
定密工作的对象
一.本机关单位的定密对象 (3) 本机关单位涉密人员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文件、
资料中的国家秘密事项(包括笔记本上记录的国 家秘密、手稿、草图上记录的国家秘密、电脑中 输入或存储的国家秘密、各种软盘、优盘、移动 硬盘、录音、录像带中存储或摄录的国家秘密等 等)。
最终形成的国家秘密事项:指已形成有正式文件资 料、会议报告中的国家秘密事项。
定密工作的对象
二.不属于本机关单位的定密对象 所有外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都不属于本机关单
位的定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5类: 1. 上级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 2. 下级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 3. 同级其它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
定密理论与实务
第四章 确定国家秘密的基本方 法
内容
1
定密工作的主体、对象和法定程序
2
确定、标志和变更密级的基本方法
3 确定、标志和变更知悉范围的基本方法
4 确定、标志和变更保密期限的基本方法
第一节 定密工作的主体、对象 和法定程序
定密工作的主体
《保密法》第11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国家机 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 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定密工作的主体
在特殊情况下: 一.公民个人也会产生国家秘密事项; 二.我机关单位在对外合作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对 外承担保密义务的国家秘密事项。
定密工作的对象
一.本机关单位的定密对象 (1) 以本机关或单位的名义制发或转发的文件、资料
(包括上报、下发、转发、 联合制发的各类文 件资料的正式稿、初稿、草稿、清样、打印校对 稿、征求意见稿等)中的国家秘密事项。
定密工作的对象
一.本机关单位的定密对象 根据国家秘密事项产生的源头不同,分为原始产 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和派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单位 生成的国家秘密事项和个人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 产生过程中的国家秘密事项和最终形成的国家秘 密事项。
定密工作的对象
原始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指那些最初产生于本机 关单位的国家秘密事项;
定密工作的法定程序:一般程序 2. 变更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 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 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上级机关 决定。国家秘密的接触范围也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 时变更,变更国家秘密的接触范围,除由确定密级 的机关单位决定外,工作需要时,上级机关单位也 可以改变下级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接触范围。
定密工作的法定程序:特殊程序
1. “不明确事项”的处理程序 处理“不明确事项” 的特殊程序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1)由承办人先提出拟定密级的意见和理由,填报《不明确 事项申报表》,并审核无误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逐级 报至有相应密级确定权的保密部门或国家保密局授权的 机关确定。
《保密法实施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各机关、 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 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10日。
定密工作的主体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和“各机关、单位” 就是有权确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法律主体,包括: 一.产生国家秘密的各级党政机关; 二.产生国家秘密的企事业单位; 三.产生国家秘密的社会团体; 四.产生国家秘密的武装力量;
定密工作的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行使定密权是国家秘密产生单位专有的, 行使变更权则是产生单位与上级机关单位共有,行 使解密权,产生单位要受到上级机关和保密部门的 制约。
定密工作的法定程序:特殊程序 1. “不明确事项”的处理程序 “不明确事项”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
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的简称,是指那些符合《保 密法》第2条关于国家秘密定义的规定,泄露后 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受到《保密法实施办法》第 4条所列举的8类危害后果之一的,但在有关保 密范围中又未被列入或者虽列入但未明确规定属 于何种密级的事项。
定密工作的法定程序:一般程序 3. 解密
对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符合法 定解密条件的,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解密,情 况紧急时,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但是,对于 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 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此外,国家秘密事项变 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在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 物品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密级或者 解密的决定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派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指由外单位最初产生(如上 级机关、下级机关单位、同级其它机关单位)而 本机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资料 (如为贯彻上级指示形成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为转发下级报告形成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中 的国家秘密事项。
定密工作的对象
单位生成的国家秘密事项:指以本机关单位的名义 形成的文件资料中的国家秘密事项,此类国家秘 密事项通常有正式的文头、文号和规范的载体形 式;
定密工作的对象
产生过程中的国家秘密事项:指某些国家秘密事项 在内部酝酿、研讨、征求意见、逐步完善过程中 形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雏形或半成品,其载体形 式通常表现为文件资料的草稿、初稿,征求意见 稿等;
定密工作的对象
4. 联合产生且经商定以外机关单位的名义(名号) 制发的文件资料中的国家秘密事项,或合作研制 但主要管辖权归外单位的科研成果中的国家秘密 事项;
5. 个人产生的非职务发明或研制的科技成果中的国 家秘密事项。
定密工作的法定程序:一般程序 1. 确定和标志国家秘密
根据《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 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定密,最迟 不得超过10日。在确定密级的同时,产生国家秘 密的机关单位还应当根据情况限定接触国家秘密 事项的人员或者机关单位的范围,确定保密期限。 此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还 要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标明密级。
定密工作的对象
一.本机关单位的定密对象 (2) 本机关单位研制开发的科研成果及其相关产品、
设备及其它实物(包括研究方案、实验数据、研 究报告、论文、各种图纸资料等)中的国家秘密 事项。
定密工作的对象
一.本机关单位的定密对象 (3) 本机关单位涉密人员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文件、
资料中的国家秘密事项(包括笔记本上记录的国 家秘密、手稿、草图上记录的国家秘密、电脑中 输入或存储的国家秘密、各种软盘、优盘、移动 硬盘、录音、录像带中存储或摄录的国家秘密等 等)。
最终形成的国家秘密事项:指已形成有正式文件资 料、会议报告中的国家秘密事项。
定密工作的对象
二.不属于本机关单位的定密对象 所有外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都不属于本机关单
位的定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5类: 1. 上级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 2. 下级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 3. 同级其它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
定密理论与实务
第四章 确定国家秘密的基本方 法
内容
1
定密工作的主体、对象和法定程序
2
确定、标志和变更密级的基本方法
3 确定、标志和变更知悉范围的基本方法
4 确定、标志和变更保密期限的基本方法
第一节 定密工作的主体、对象 和法定程序
定密工作的主体
《保密法》第11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国家机 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 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定密工作的主体
在特殊情况下: 一.公民个人也会产生国家秘密事项; 二.我机关单位在对外合作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对 外承担保密义务的国家秘密事项。
定密工作的对象
一.本机关单位的定密对象 (1) 以本机关或单位的名义制发或转发的文件、资料
(包括上报、下发、转发、 联合制发的各类文 件资料的正式稿、初稿、草稿、清样、打印校对 稿、征求意见稿等)中的国家秘密事项。
定密工作的对象
一.本机关单位的定密对象 根据国家秘密事项产生的源头不同,分为原始产 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和派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单位 生成的国家秘密事项和个人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 产生过程中的国家秘密事项和最终形成的国家秘 密事项。
定密工作的对象
原始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指那些最初产生于本机 关单位的国家秘密事项;
定密工作的法定程序:一般程序 2. 变更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 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 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上级机关 决定。国家秘密的接触范围也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 时变更,变更国家秘密的接触范围,除由确定密级 的机关单位决定外,工作需要时,上级机关单位也 可以改变下级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接触范围。
定密工作的法定程序:特殊程序
1. “不明确事项”的处理程序 处理“不明确事项” 的特殊程序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1)由承办人先提出拟定密级的意见和理由,填报《不明确 事项申报表》,并审核无误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逐级 报至有相应密级确定权的保密部门或国家保密局授权的 机关确定。
《保密法实施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各机关、 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 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10日。
定密工作的主体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和“各机关、单位” 就是有权确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法律主体,包括: 一.产生国家秘密的各级党政机关; 二.产生国家秘密的企事业单位; 三.产生国家秘密的社会团体; 四.产生国家秘密的武装力量;
定密工作的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行使定密权是国家秘密产生单位专有的, 行使变更权则是产生单位与上级机关单位共有,行 使解密权,产生单位要受到上级机关和保密部门的 制约。
定密工作的法定程序:特殊程序 1. “不明确事项”的处理程序 “不明确事项”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
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的简称,是指那些符合《保 密法》第2条关于国家秘密定义的规定,泄露后 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受到《保密法实施办法》第 4条所列举的8类危害后果之一的,但在有关保 密范围中又未被列入或者虽列入但未明确规定属 于何种密级的事项。
定密工作的法定程序:一般程序 3. 解密
对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符合法 定解密条件的,由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及时解密,情 况紧急时,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但是,对于 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 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此外,国家秘密事项变 更密级或者解密后,应当及时在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 物品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密级或者 解密的决定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派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指由外单位最初产生(如上 级机关、下级机关单位、同级其它机关单位)而 本机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资料 (如为贯彻上级指示形成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为转发下级报告形成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中 的国家秘密事项。
定密工作的对象
单位生成的国家秘密事项:指以本机关单位的名义 形成的文件资料中的国家秘密事项,此类国家秘 密事项通常有正式的文头、文号和规范的载体形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