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E-工厂诉玉环县康华眼镜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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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E-工厂诉玉环县康华眼镜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一中民初字第5048号
原告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OBE-Werk Ohnmacht & Baumgartner GmbH & C0 .K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伊斯普林根(Ispringen)。
法定代表人莱纳·瓦格纳(Reiner Wagner),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巍,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蔡民军,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环县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陈屿镇兴港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高克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关寿,浙江省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林友,男,1946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玉环县康华眼镜有限公司工程师,住浙江省玉环县楚门镇南大街21号。
原告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简称OBE公司)诉被告玉环县康华眼镜有限公司(简称康华眼镜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康华眼镜公司在答辩期内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02年12月6日裁定驳回康华眼镜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9日终审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04年7月1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OBE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巍、蔡民军,被告康华眼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克胡、委托代理人徐关寿、林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OBE公司诉称:原告是961911239号中国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本专利的名称为:“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
原告发现被告康华眼镜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落入本专利保护范围的弹簧铰链产品。经原告委托代理人的申请,长安公证处的公证员于2001年9月13日,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35号的北京展览馆,对被告康华眼镜公司用于许诺销售的弹簧铰链进行了证据保全。经原告分析判断认为,被告康华眼镜公司许诺销售的弹簧铰链产品的制造方法已经覆盖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另外,原告还发现被告康华眼镜公司于近年来,在全国各地通过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弹簧铰链产品,已经和正在对原告的专利权造成严重侵害,使原告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康华眼镜公司:1、停止侵权行为;2、以公开方式向原告道歉;3、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工具;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临时保护期内的使用费)415万元;5、承担本案原告的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6、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被告康华眼镜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状只有诉讼代理人签字,没有原告的签字,原告代理人没有合法授权。2、2001年9月13日,原告的专利还没有授权,故不存在许诺销售的情形。3、原告的专利名称是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并非弹簧铰链。该专利方法为弹簧铰链的装配方法,仅涉及铰链中的铰接件和外壳的加工方法。4、原告的专利方法系弹簧铰链自动连续加工装配的方法,使用该方法专利需要先进的加工设备和自动控制系统。被告的产品主要靠冲、车、滚、铣等10余道加工工序及人工装配,使用的是十分简单的机械设备,
属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产物。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OBE公司于1996年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1997年12月3日公开,2001年10月24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961911239。授权公告文本所载明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制造弹簧铰链的方法。该铰链由至少一个外壳、一个铰接件和一个弹簧构成,其特征是该方法包括下述步骤:提供一用于形成铰接件的金属带;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通过冲压形成一圆形部分以形成铰接件的凸肩;冲出铰接件的铰接孔。2、按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是还包括在弹簧件安装到铰接件上之前将装配单元的锁紧件和固定环中的一个安装到铰接件上的步骤。
3、按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特征是还包括在铰接件仍与金属带连接时把弹簧件装在铰接件上形成一个装配单元的步骤。
4、按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特征是还包括在装配单元完全装配完毕后将铰接件从金属带上切下的步骤。
5、按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特征是还包括将装配单元插进外壳的步骤。……
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有如下记载:……众所周知,弹簧铰链具有一装弹簧件的外壳,弹簧件可随与眼镜腿连接的弹簧铰链超过正常的戴镜位置移动,并对眼镜腿施加预应力,通过预应力使眼镜腿对着戴镜人的头施压。业已证明,这种弹簧铰链的缺点是制造费用很高。……这种弹簧件一般由一个铰接件、一个紧锁件和一个弹簧件组成,由于这些零件的尺寸很小,组装相当复杂。又由于这些零件通常都是散装料供给,所以首先需要麻烦的找正,才能把各件组装在正确的位置上。所以,本发明的任务在于,提供一种弹簧铰链的经济制作方法,并改进零件的搬运,因而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在本发明中,用金属带加工的铰接件在铰接件仍与金属带连接时进行弹簧件和最好锁紧件安装,这样在部件组装之前一方面取消了铰接件的中间加垫,另一方面又取消了铰接件的找正。……组成的部件不从金属带上切断,因而搬运到弹簧铰链外壳中使用特别方便。……
2001年9月1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35号的北京展览馆举办的2001第十四届中国国际眼镜业展览会上,以普通参观者的身份在被告康华眼镜公司的参展展位(展位号:11-83)领取了康华眼镜公司生产的眼镜配件3件及宣传资料1份。上述过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安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原告将被告生产的眼镜腿配件分解后,经分析认为被告产品的生产方法已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 的保护范围,遂向本院起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将涉案产品送检测部门进行生产加工方法的鉴定。经本院与相关部门联系得知,鉴定机构难以鉴定出涉案产品的加工方法且费用较高。由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依据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系方法专利,具体为铰接件的加工方法,因此查清康华眼镜公司的生产加工方法为本案必须解决的问题。故本院于2005年8月10日,前往被告公司所在地,在被告委托代理人林友的陪同下,对被告加工生产本案诉争产品的加工过程进行了勘验。经勘验,被告的加工过程为:1、人工将从金属带材送入冲压机冲下铰接件;2、人工用钳子夹住铰接件前部,用锻压机将铰接件后部砸圆;3、人工用钳子夹住铰接件前部,将铰接件插入打孔机内打孔;4、人工用铅丝从铰接件前部圆孔中穿过,将若干个铰接件穿在一起后用抛光轮抛光。(被告以组装弹簧铰链的过程为其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本院勘验)。其方法包括:1、金属带材、2、冲下铰接件、3、打孔、4、砸圆。上述加工过程本院制作笔录后,由被告委托代理人林友签字确认。本院亦将上述过程用DV进行了拍摄并制作成光盘,并将光盘送达双方当事人质证。原告认为:被告的加工过程恰恰系原告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方法,被告认为:1、本专利方法是四个步骤先后顺延组成的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被告加工过程是三个加工单元组合,顺序可调,不具有先后顺延的特征。2、本专利方法第二步是切割,切割后的区域不脱离金属带材,被告加工过程是“冲裁落料”,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