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旅行社安排的自费项目中遭受人身伤害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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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邀约自助游中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解析

网络邀约自助游中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解析

网络邀约自助游中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解析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便捷性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网络邀约自助游,即通过网络平台或社交软件邀约或加入自助游团队,进行自由行的旅行活动。

与传统的组团旅游相比,网络邀约自助游涉及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也更为复杂和不确定。

在网络邀约自助游中,如果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涉及的赔偿责任问题更加值得关注和解析。

本文将就网络邀约自助游中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进行分析和解析。

一、网络邀约自助游的特点网络邀约自助游是一种新型的旅行方式,其特点包括以下几点:1. 自由性强:游客自主选择旅行团队,可以根据个人兴趣和需求灵活安排行程。

2. 相对低成本:由于游客可自行安排行程和住宿,避免了团队旅行中的中间成本,因此相对来说游客的旅行成本更低。

3. 风险更大:网络邀约自助游中,游客自行安排行程和活动,如果遇到突发状况或意外事故,应对风险和应急情况的能力相对较弱。

上述特点使得网络邀约自助游在享受自由和灵活的也面临着更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二、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解析在网络邀约自助游中,如果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人身伤害,需要确定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组织者责任:网络邀约自助游的组织者,即邀约组织者或负责策划行程的个人或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者应当对游客提供安全的旅游环境和服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如果组织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组织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服务提供商责任:网络邀约自助游中,游客可能会参与到各种旅游活动和项目中,涉及到多个服务提供商。

如果游客在参与活动或项目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服务提供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旅游者人身伤亡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旅行社、酒店、交通运输等服务提供商应当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确保游客在参与活动期间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3. 游客自身责任:在网络邀约自助游中,游客自行安排行程和活动,因此也需要对自身的行为负责。

旅游意外事件个人损害索赔的法律途径与赔偿标准

旅游意外事件个人损害索赔的法律途径与赔偿标准

旅游意外事件个人损害索赔的法律途径与赔偿标准在旅游活动中,意外事件往往是令人无法预料的。

当个人在旅游过程中遭受到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往往希望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索赔,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本文将介绍旅游意外事件个人损害索赔的法律途径,并解释赔偿标准。

一、刑事索赔途径当旅游意外事件造成个人受伤或意外死亡时,刑事索赔途径是最常见的方式之一。

受害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

同时,如果受害人因旅游意外事件导致了伤残或丧失劳动能力,犯罪分子还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刑事索赔途径为受害者提供了一种通过刑事诉讼来获得经济赔偿的途径。

二、民事索赔途径除了刑事索赔途径,受害者还可以选择民事索赔途径来追求经济赔偿。

在旅游意外事件中,民事索赔途径主要是指向旅行社、宾馆、餐饮场所等旅游服务提供商提出赔偿要求。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旅行社等旅游服务提供商应承担合同责任,并对旅游意外事件造成的个人损害进行赔偿。

受害者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旅行社等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金等。

民事索赔途径为受害者提供了一种通过民事诉讼来获得经济赔偿的途径。

三、赔偿标准无论是刑事索赔还是民事索赔,旅游意外事件的赔偿标准都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并依法进行量化。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赔偿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两部分。

对于财产损失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直接支出的费用。

具体金额的计算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并兼顾公平与合理性。

此外,如果旅游意外事件导致了受害者的伤残或丧失劳动能力,根据伤残程度进行相应的损失补偿。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则是对受害者因旅游意外事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进行补偿。

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受害者的身心损伤程度、持续时间、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评定。

旅游中旅客死亡,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如何分责的案例

旅游中旅客死亡,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如何分责的案例

旅游中旅客死亡,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如何分责的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旅游中旅客死亡,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如何分责,是一个涉及法律、伦理和道德的复杂问题。

在本文中,我将通过一个虚构的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

假设小明是一名25岁的年轻人,他计划和朋友一起去东南亚旅行。

他们选择了一个知名的旅行社作为他们的旅行指导,同时购买了一份旅行保险。

在旅行中,小明不幸遭遇了意外,导致他不幸身亡。

这样一件不幸的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分担责任呢?我们来看旅行社的责任。

旅行社在为客户安排旅行时,有义务确保旅客的安全。

他们应该提供全面的旅行信息,包括目的地的安全警告、应急措施等。

如果旅客在旅行中受伤或死亡,旅行社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如果小明的死亡是由于旅行社的疏忽或失误造成的,比如没有提供足够的安全警告或未及时提供救援,那么旅行社应该为此负责。

我们再来看保险公司的责任。

旅客购买旅行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在遇到意外事故时得到经济上的保障。

保险公司应该根据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及时提供理赔服务。

如果小明购买的旅行保险包括意外身故保险,并且他的死亡符合合同中的赔偿条件,那么保险公司应该为他的死亡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

如果小明的死亡是由于他自身的过失或不当行为造成的,那么责任将由他个人承担。

如果小明在旅行中违反了安全规定,或者未按照旅行社和保险公司的建议行事,导致了意外发生,那么他自己应该为此负责。

旅行中旅客死亡,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担责任。

在案例中,如果旅行社的疏忽是造成小明死亡的主要原因,那么旅行社应该为此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则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小明的死亡提供赔偿;而如果小明的死亡是由于他的个人过失造成的,那么责任则应由他自己承担。

在法律和伦理上,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应该为旅客的安全负责,同时旅客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共同确保旅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二篇示例:近日,一起关于旅游中旅客死亡的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

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

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游客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旅游服务的责任。

然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如游客在旅行途中受伤、财产损失等情况。

为了保障游客的权益,旅行社通常会购买责任保险,以便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进行赔偿处理。

本文将就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游客在旅行途中因旅行社的过错或疏忽而受到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况。

在游客受到损害后,旅行社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调查。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

其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中国,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偿标准一般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纳入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因此,旅行社在赔偿处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赔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另外,旅行社在购买责任保险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了解保险责任、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内容。

在实际赔偿处理过程中,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不得随意变更或拒绝赔偿。

同时,旅行社还应当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费用发票、证明材料等,以便在需要时向保险公司提供。

最后,旅行社在赔偿处理过程中,应当与游客进行充分沟通,尊重游客的意见和诉求。

对于游客提出的合理赔偿要求,旅行社应当认真对待,并及时进行赔偿处理。

在赔偿处理过程中,旅行社还应当向游客进行赔偿说明,告知赔偿的具体标准和流程,以便游客了解赔偿的情况。

综上所述,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是保障游客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处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同时,旅行社还应当与游客进行充分沟通,尊重游客的意见和诉求,确保赔偿处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希望各旅行社能够认真履行责任,为游客提供更加安全、便利、舒适的旅游服务。

自助游中非第三人侵权致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自助游中非第三人侵权致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助游中⾮第三⼈侵权致⼈⾝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旅游是全球公认的朝阳产业,最近20年以来,⾃助游⼜被国际旅游组织认为是旅游产业中⼀颗璀璨的明珠。

业内⼈⼠分析认为,随着中国⼈休闲时间的增加,“休闲度假”和⾃助游在今后20年中能够给中国带来上千亿元的商机.欧洲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萌⽣⾃助游,80年代众多旅⾏社开始参与其中,2004年欧洲⾃助游占旅游业总收⼊22%。

中国⾃助游在⾃驾车的背景下加速发展,只要10⾄15年时间⾃助游就有可能占旅游⽐例的10%⾄15%。

⾃助游中⾮第三⼈侵权致⼈⾝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助游是近年来兴起的⼀种旅游⽅式,就好像⾃选商场,所有产品(服务)都明码标价,由游⼈根据⾃⾝条件(包括时间、预算、⾝体状况等等)⾃由选择服务组合的旅游类型。

旅游中所涉及的吃、住、⾏、游、购、娱,所有事情全由⾃⼰搞定,操作起来⽐较繁琐,但却摆脱了从前旅⾏社预先安排好的⾏程模式,更加随⼼所欲,⾃由⾃在,充满了多元化的个性元素。

拼客⾃助游是近年来逐渐兴起的旅游⽅式,就是年轻⼈借助⽹络征集旅⾏同伴,选择共同的⽬的地,AA制分摊费⽤。

在户外活动中,有“驴友”与“头驴”之分。

“驴友”特指参加⾃助旅⾏、⼀般性探险、爬⼭、穿越等爱好者,活动的组织者则称之为“头驴”或者“驴-头”。

在⼀些门户⽹站和旅游专业⽹站的论坛上,我们可以看到,各种邀伴拼游的帖⼦五花⼋门,以AA制的形式拼车、拼餐、拼购,分摊成本,共享优惠。

⾃助游已经⽇益成为⼈们认可和欢迎的户外活动⽅式,但是伴随着⾃助游⽽产⽣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并受到社会各界的⼴泛关注。

如⼴西南宁全国⾸例驴友案、北京灵⼭案等。

本⽂以⾃助游和“⾃担风险”协议为切⼊点,具体分析在⾃助游中,由于驴友团队内部⾃⾝的过错(⾮第三⼈侵权)导致驴友⼈⾝损害后果的责任构成及承担。

⼀、⾃助游及“⾃担风险”协议的法律性质“⾃助游”是近年新兴起的⼀项户外运动,⼀般表现为驴-头在⽹上发帖其他⽹友跟帖,组成团队共同出游的形式。

旅行社赔偿标准

旅行社赔偿标准

旅行社赔偿标准旅行社是为游客提供旅行服务的机构,而在旅行中,游客可能会遇到各种意外情况,因此旅行社的赔偿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旅行社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因旅行社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比如,如果在旅行社组织的旅行活动中,游客因为旅行社的疏忽大意或者管理不善而受伤,旅行社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其中包括游客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其次,对于因旅行社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旅行社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比如,在旅行途中,因为旅行社的疏忽大意或者管理不善导致游客的行李、财物遗失或者损坏,旅行社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其中包括对于遗失或者损坏物品的补偿、修复或者赔偿等。

另外,对于因旅行社原因导致的旅行计划变更,旅行社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比如,在旅行途中,因为旅行社的疏忽大意或者管理不善导致游客的行程安排发生变更,给游客造成了不便或者损失,旅行社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其中包括对于行程变更造成的额外费用、损失的补偿等。

最后,对于因旅行社原因导致的其他损失,旅行社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比如,在旅行途中,因为旅行社的疏忽大意或者管理不善导致游客遭受其他损失,旅行社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其中包括对于其他损失的补偿、赔偿等。

总之,旅行社作为旅行服务的提供者,对于游客在旅行中遇到的各种意外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游客在选择旅行社时,也应当留意旅行社的赔偿标准,选择有良好信誉和服务的旅行社,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希望本文对大家对旅行社赔偿标准有所帮助。

网络邀约自助游中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解析

网络邀约自助游中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解析

网络邀约自助游中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解析随着旅游业的发展,网络邀约自助游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旅游方式。

与传统的旅游方式相比,网络邀约自助游的特点是游客独自组织并负责整个行程,从预订住宿、交通工具到景点观光,以及食宿安排等都由游客自己负责。

一旦在旅途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涉及赔偿责任的问题往往更加复杂。

1. 旅行社的责任对于通过旅行社组织网络邀约自助游的情况,旅行社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责任。

旅行社在组织网络邀约自助游时应当对游客的安全问题进行充分的告知和预警,并为游客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

如果旅行社未尽到告知和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在网络邀约自助游中,往往需要通过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来预订住宿、交通工具以及景点门票等。

如果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导致游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游客通过第三方平台预订的住宿安全隐患造成游客受伤,第三方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游客自身的责任尽管网络邀约自助游中存在旅行社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但游客自身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游客在网络邀约自助游前应当对目的地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调查,包括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情况等,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如果游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是由于游客自身的过失造成,游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未按照警示标识行动、违规操作等。

4. 景区管理单位的责任在网络邀约自助游过程中,游客常常会前往各类景区进行观光。

对于景区管理单位来说,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如果景区管理单位存在管理漏洞或安全隐患,导致游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景区管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网络邀约自助游中,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涉及多方责任。

旅行社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应当充分履行告知和保障义务,游客自身也应当加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景区管理单位也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旅行社赔偿标准

旅行社赔偿标准

旅行社赔偿标准旅行社赔偿标准是指在旅行过程中,因为旅行社或者导游的过失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给游客造成人身、财产等损失时,旅行社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游客相应的赔偿。

下面是旅行社赔偿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人身伤害赔偿如果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因为旅行社或导游的过失造成人身伤害,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一般涵盖医疗费、住院费、各类检查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

具体的赔偿金额根据伤害程度和后果来确定。

二、财产损失赔偿如果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因为旅行社或导游的过失造成财产损失,旅行社应当为游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财产损失包括丢失行李、手机、相机等个人物品,以及被盗窃、抢劫等造成的财产损失。

旅行社应当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赔偿,最大限度地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三、旅游期间的额外费用赔偿如果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因为旅行社或导游的过失造成了额外的费用,旅行社应当为游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额外费用包括由于导游的错误引导而导致的额外门票、用餐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旅行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补偿,确保游客不因旅行社的过失而遭受经济损失。

四、延误赔偿如果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行程安排进行旅行,导致游客的延误,旅行社应当为游客提供相应的赔偿。

延误赔偿一般包括额外的住宿费用、用餐费用、交通费用等。

旅行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游客提供合理的赔偿,确保游客在延误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

五、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赔偿如果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游客无法享受合同中规定的服务,旅行社应当为游客提供相应的赔偿。

赔偿标准一般根据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程度的严重性来确定,可以包括补偿性的退款、免费提供特定的服务或者旅行项目等。

六、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旅行社的过失导致游客遭受精神损害,如重大事故、恶劣生活环境等,旅行社应当为游客提供相应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以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和精神健康。

以上是旅行社赔偿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网络邀约自助游中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解析

网络邀约自助游中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解析

网络邀约自助游中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解析自助游是指游客自行安排旅行行程,不依赖旅行社的组织和安排。

在网络邀约自助游中,游客通过网络平台与其他游客或驴友组成旅行团结伴出行。

在自助游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涉及到赔偿责任的问题。

本文将对网络邀约自助游中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进行解析。

需要明确的是,网络邀约自助游属于自愿行为,参与者自愿承担一定的风险。

在法律意义上,游客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自身的人身安全负责。

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游客是否存在自身责任。

网络邀约自助游中涉及到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游客间的赔偿责任和网络平台的赔偿责任。

一方面,游客间的赔偿责任。

在自助游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对于造成损害的游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以确定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

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网络平台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网络经营者作为雇主或者招工方,应当对其所招用的劳动者或者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网络平台来说,如果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准确、虚假,或者没有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可以认定为平台的责任。

具体的赔偿责任可以通过与平台的合同约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依据来确定。

在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解析中,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

如果事故是由于游客自己的疏忽或者体质问题导致的,其他游客或平台可能不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如果游客在自助游过程中明知或应知存在危险,但仍然参与,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其赔偿责任可能会减轻。

在网络邀约自助游中,对于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方面,游客需要对自身行为负责,对自身的人身安全负责;网络平台作为提供旅游信息和服务的提供方,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对于涉及赔偿责任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跟团旅游不慎受伤,责任如何界定?

跟团旅游不慎受伤,责任如何界定?

跟团旅游不慎受伤,责任如何界定?案例详情:2020年5月29日,张某某与某知名旅行社签订了《浙江省境内旅游合同》,计划于2020年5月30日至5月31日前往丽水云和进行两日游,旅游费用为每人218元,其中包含了2元的旅游意外保险。

然而,在游览完“仙牛岛”返回途中,意外发生了。

由于下行台阶狭窄且落差较大,张某某在下台阶时未能控制好速度,导致摔落至台阶边,造成创伤性脾破裂、腹腔积血、多发肋骨骨折等伤害,后经鉴定为伤残八级。

事发后,旅行社导游立即拨打120,张某某被迅速送往云和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由于购买了旅游意外险,张某某通过保险获得了39000元的赔偿。

然而,张某某认为旅行社应负主要责任,遂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在跟团旅游过程中不慎受伤,其责任如何界定成为关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张某某购买了旅游意外险,已经获得了部分赔偿。

然而,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是否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旅行社作为用人单位,其导游在组织旅游活动中,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成为判断其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

案例启示:跟团旅游作为一种常见的旅游方式,其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旅游者在选择旅行社时,应充分了解其资质和信誉,选择正规、有保障的旅行社。

同时,旅游者自身也应增强安全意识,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规定,避免发生意外。

对于旅行社而言,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导游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在旅游活动中,导游应充分了解旅游路线的安全隐患,及时提醒旅游者注意安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网络邀约自助游中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解析

网络邀约自助游中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解析

网络邀约自助游中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解析网络邀约自助游是一种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旅游邀约,自主组织行程的旅游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参与者自愿选择行程、交通、食宿等方面的安排,享受自由、个性化的旅游体验。

由于自助游的特殊性,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界定和解析就变得复杂。

在网络邀约自助游中,参与者与组织者之间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参与者对行程安排拥有相对的自主权。

参与者在行程安排过程中需对自身的安全负有一定的责任。

对于参与者的人身伤害,如果是因个人原因导致的,如疏忽、自身错误判断等,赔偿责任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在网络邀约自助游中,组织者也承担着一定的责任。

组织者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参与者。

组织者应依法履行旅行社的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行程安排、交通、住宿、导游等。

如果组织者违规操作或存在过失,导致参与者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组织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赔偿责任的解析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组织者责任:组织者应提供合理、安全的旅游计划,并确保参与者的基本权益。

如果组织者未能履行职责,导致参与者遭受人身伤害,组织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参与者责任:参与者对自身安全负有一定责任。

如果事故是参与者个人原因导致的,如行为不慎、违反规定等,赔偿责任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3. 事故责任:事故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事故是由于组织者的过错或违规操作导致,组织者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如果事故是由于参与者个人原因导致,参与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4. 赔偿方式:赔偿方式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果参与者与组织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解决赔偿问题。

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参与者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组织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网络邀约自助游中,参与者和组织者之间的赔偿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析。

参与者应对自身安全负有一定责任,组织者则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旅游出现意外赔偿标准

旅游出现意外赔偿标准

旅游出现意外赔偿标准
旅游是一种放松身心、体验不同文化和风土人情的方式,然而在旅途中,意外事件往往是不可避免的。

在旅行中发生意外,对游客来说可能会造成身体和财产上的损失,因此了解旅游出现意外的赔偿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对于旅行社或旅游经营者而言,他们有责任确保游客在旅途中的安全。

如果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因为旅行社或者旅游经营者的过失而遭受意外伤害,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包括游客在参加旅游活动中受伤或者财产受损的情况。

其次,游客在旅行中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他们应当遵守旅行社或者旅游经营者的安全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

如果游客在旅行中因自身过错或者违反安全规定而遭受意外伤害,他们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再者,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意外事件,旅行社或者旅游经营者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政府行为等客观情况,这些情况下游客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此外,游客在出行前应当购买适当的旅行保险,以应对意外事件带来的损失。

旅行保险可以为游客在旅行中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减轻游客的经济压力。

总的来说,旅游出现意外赔偿标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既涉及旅行社或者旅游经营者的责任,也涉及游客自身的义务和保险保障。

在旅行前,游客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以便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赔偿。

同时,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也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游客提供更加安全、舒适的旅行体验。

希望大家在旅行中能够安全愉快,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在旅游景区意外受伤的赔偿标准

在旅游景区意外受伤的赔偿标准

在旅游景区意外受伤的赔偿标准旅游是一种放松心情、享受生活的方式,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意外受伤是一种不可避免的风险。

在旅游景区意外受伤后,受伤者和家属往往会关心赔偿标准的问题。

在我国,旅游景区意外受伤的赔偿标准是由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下面将就此问题做一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我国《旅游法》的规定,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旅行社或者景区的过错受到人身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旅行社和景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旅行社和景区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受伤旅游者,并向受伤旅游者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

对于因旅行社或者景区的过错造成的人身伤害,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因伤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其次,根据《旅游者人身安全保障条例》,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旅行社或者景区的过错受到人身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景区应当对游客提供安全保障,确保游客在景区内的人身安全。

对于因景区管理不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的意外受伤,景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旅游者人身安全保障条例》的规定,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旅行社或者景区的过错受到人身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景区应当对游客提供安全保障,确保游客在景区内的人身安全。

对于因景区管理不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的意外受伤,景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旅游景区的过错导致游客受伤的,景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损失情况要求景区进行赔偿。

景区应当依法承担因过错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旅游景区意外受伤的赔偿标准是由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旅行社和景区应当对游客提供安全保障,确保游客在景区内的人身安全。

对于因旅行社或者景区的过错造成的意外受伤,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

景区应当依法承担因过错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希望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能够注意安全,避免意外受伤的发生。

相约进行户外集体探险或自助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相约进行户外集体探险或自助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相约进行户外集体探险或自助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相约进行户外集体探险或自助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2011-05-03 13:37一、案情简介2006年7月×日,李××在某时空网休闲生活栏目驴行驿店发贴,召集网友报名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帖子内容为:“×月×号×地泡水FB,有人要一起吗?功略……电话:13××××××530,要一起的报名了哦!好定人数,费用AA,应该每人××元左右,明天周六8点整准时在××站集合。

”次日上午,包括受害人刘×在内的12名成员分别乘车到达×江进行集体户外探险活动。

当晚,因活动区域的周围地势险峻,该团队在×江河谷裸露的较为平坦的石块上安扎帐篷露营休息,受害人刘×与队友蔡×同住一个帐篷。

从7月×日晚上至次日凌晨,该团队露营地区连下了几场大雨。

次日上午6时许李××、钱×起床查看水情。

上午7时许,由于大雨导致×江山洪暴发,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刘×亦被冲走。

李××等12名成员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基本脱离危险后,发现刘×失踪,打电话报警。

此后,由×江镇政府组织的搜救队在×江下游离事发地点大约3公里的××村处河谷石缝中找到已经遇难的刘×的遗体。

7月××曰,××县公安局×江派出所出其一份《证明》,内容为:“2006年7月×日上午7时许,××县×江镇×江电站河道发生洪水,发生一起意外死亡事故,死者刘×,女,汉族,年龄××岁,家庭住址:××省××市x×路22号,身份证号为:42 ××××××××××××649”。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如果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而遭受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

如果旅游者在旅行中受伤需要治疗,这些费用将由保险公司承担。

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

如果旅游者不幸在旅行中遇难,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关的处理和遣返费用。

必要的施救费用。

这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以及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等。

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

如果旅行社需要派遣人员或医护人员前往处理事故或医疗情况,这些费用将由保险公司承担。

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

如果旅行因故延迟,保险公司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如果旅游者的行李、证件、财物等在旅行中被损坏或丢失,保险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

如果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因责任问题发生争议,需要法律诉讼来解决,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用,但这通常需要事先与保险公司协商并获得同意。

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根据旅行社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可能还包括其他特定的赔偿责任。

网络邀约自助游中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解析

网络邀约自助游中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解析

网络邀约自助游中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解析网络邀约自助游成为了一种越来越流行的旅游方式,但是在自助游过程中,人身伤害可能会发生。

那么,在网络邀约自助游中,如果发生人身伤害,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解析。

需要明确的是,网络邀约自助游是指通过网络平台或社交媒体寻找旅游伙伴,自行组织旅行行程的一种形式。

在这种形式下,旅游者是自愿参加的,并不是通过旅行社等第三方机构组织的旅行活动。

责任的界定应当以自愿参加者为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损害责任的主体应当是侵权行为人。

所谓侵权行为人,是指通过过失或者故意行为,对他人的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的主体。

在网络邀约自助游中,如果某人因为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那么这个人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邀约自助游中的赔偿责任问题并不仅仅只有一个侵权行为人。

在这种旅游方式中,旅游者之间是通过网络平台或社交媒体进行联系的,旅游者之间可能存在信息不准确、缺乏监管等问题。

如果因为这些问题导致人身伤害发生,那么应当如何界定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参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所规定的“共同侵权责任”概念。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多个人共同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益,那么每个侵权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在网络邀约自助游中,多个旅游者共同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益,那么每个侵权者都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果网络平台或社交媒体在邀约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者违法行为,导致人身伤害的发生,那么这些平台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网络服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负责。

如果网络平台或社交媒体在邀约过程中存在发布虚假信息、不当引导等过失或违法行为,从而导致人身伤害,那么这些平台也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旅游事故赔偿

旅游事故赔偿

旅游事故赔偿旅游是许多人在休闲时间中选择的一种方式,它能够让人们体验不同的文化、风景和风味。

然而,有时候,不幸的旅游事故可能会发生。

当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遭受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他们有权要求赔偿。

本文将讨论旅游事故赔偿的相关问题,并解释旅游者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旅游者的赔偿权益旅游者在旅行中享有赔偿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旅游者有权在以下情况下要求赔偿:1. 人身伤害:如果旅游者在旅行中受到人身伤害,无论是在交通事故、食物中毒还是其他意外情况下,他们都有权要求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赔偿。

2. 财产损失:如果旅游者在旅行中遭受财产损失,例如行李丢失、被盗或被损坏,他们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3. 旅行计划变更:如果旅行社或旅游服务提供商在未提前通知旅游者的情况下取消或改变旅行计划,旅游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包括已支付的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额外费用。

二、保护旅游者权益的措施为了保护自己的旅游者权益,旅游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购买旅游保险:在出行前,购买一份全面的旅游保险是非常重要的。

旅游保险可以为旅游者提供紧急医疗保障和财产损失赔偿,帮助他们应对不可预见的风险。

2. 选择正规旅游机构:在选择旅行社或旅游服务提供商时,旅游者应该选择那些有良好声誉和正规从业资质的机构。

这样可以降低遭遇旅游事故的风险,并增加获得赔偿的可能性。

3. 实施安全措施:旅游者在旅行中应该注意个人安全。

遵守当地的交通规则,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避免走夜路或前往危险区域,可以减少发生意外的可能性。

三、赔偿的程序和要求当旅游者需要提出赔偿要求时,他们应该采取以下步骤:1. 保留证据:旅行中,旅游者应该尽可能保留相关证据,例如事故照片、医疗文件、购物收据等。

这些证据可以作为后续赔偿申请的依据。

2. 向旅行社或服务提供商报告:旅游者应当及时向旅行社或旅游服务提供商报告旅游事故,并要求书面记录。

这可以确保事件得到正式记录,为后续的赔偿申请提供支持。

旅游时发生意外受伤了该怎么赔付

旅游时发生意外受伤了该怎么赔付

旅游时发⽣意外受伤了该怎么赔付
旅游中发⽣意外了怎么办,那么意外伤害⼜该怎么赔付,店铺⼩编为您整理出了相关的条例,希望可以给您带来帮助。

旅游时发⽣意外受伤了该怎么赔付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因旅⾏发⽣意外伤害的话,可以向旅⾏社以及保险公司索赔以下项⽬:1、游客遭受⼈⾝损害的,因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了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2、游客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活上需要所⽀出的必要费⽤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导致的收⼊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旅客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费损失等其他合理费⽤。

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受害⼈遭受⼈⾝损害,因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活上需要所⽀出的必要费⽤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导致的收⼊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也应当予以赔偿。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旅游时发⽣意外受伤了该怎么赔付”当然,在现实⽣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较复杂的,具体问题需要我们具体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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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邀约自助游中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解析

网络邀约自助游中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解析

网络邀约自助游中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解析网络邀约自助游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受到年轻人的喜爱,因为它便捷、经济、灵活。

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那么,当网络邀约自助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时,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呢?对于网络邀约自助游中的人身伤害,最基本的原则是依法赔偿。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邀约自助游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将赔偿责任由侵权行为人承担。

要确定网络邀约自助游中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存在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网络邀约自助游中,如果受害人在自助游中存在过错的,比如没有严格遵守规定,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地点等要求进行活动,那么他的过错程度需要被考虑进去,并相应减少赔偿责任。

网络邀约自助游一般都是通过旅行社等第三方平台进行组织的,那么要判断旅行社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就需要考虑是否存在管理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时,当事人之间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旅行社作为网络邀约自助游的主办方,有义务对游客的行程进行管理和组织,提供安全保障。

如果旅行社在组织过程中存在疏忽或者管理不善导致受害人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邀约自助游中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也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游客是因为个人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比如自愿参与危险的活动而受伤,那么可能需要就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确定赔偿责任。

网络邀约自助游中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应当依法承担,考虑到是否存在过错、管理责任等因素进行判断。

所有此类案件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指导,以保障受害人权益的也要合理平衡各方的利益。

游客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游客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游客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规范游客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划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依据《旅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旅游景区、景点、旅行社等与游客相关的场所或组织。

第二章游客伤害事故的分类和处理程序第三条游客伤害事故的分类游客伤害事故分为轻微伤、一般伤和重大伤三类。

第四条游客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1. 接到游客伤害事故报告后,景区/景点/旅行社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处置,并向当地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2.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紧急救助,确保游客的生命安全。

3. 景区/景点/旅行社应配合当地旅游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并配合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和定责。

4. 事故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游客,并协助其处理相关事务,如医疗保险报销、寻找法律援助等。

第三章游客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第五条景区/景点的责任1. 景区/景点应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并向游客提供安全提醒和指导。

2. 如因景区/景点设施的原因导致游客受伤,景区/景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旅行社的责任1. 旅行社应对游客的安全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旅游行程和安全措施。

2. 如因旅行社行为或不作为导致游客伤害,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游客的责任1. 游客应自觉遵守景区/景点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提示,保护自身安全。

2. 如游客因违反规定或自身过错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外地游客的维权外地游客在处理游客伤害事故时,可以向当地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协助和法律援助。

第九条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游客与景区/景点/旅行社之间的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诉讼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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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旅行社安排的自费项目中遭受人身伤害的责任认定王建龙[要点提示]旅行社在安排旅游日程时,除安排集体旅游项目外,一般会安排部分自费项目。

旅行社在安排自费项目时,应尽诚实经营者的审慎注意义务和警示说明义务,确保自费项目符合保证游客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并对自费项目中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给予游客充分明确的告知。

游客在参加自费项目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尽可能理智地选择是否参加自费项目,并遵守自费项目中有关保障人身、财产的安全措施及规定。

如游客在参加自费项目时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法院应根据旅行社、游客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认定各自的责任。

[案情]原告熊自平被告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省国旅)原告熊自平要求省国旅退还其旅游费用2120元,赔偿其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35110元及后续费用5000元,于2005年10月8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熊自平诉称,2004年9月24日,熊自平与省国旅签订一份《四川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约定:熊自平参加省国旅组织的红原、九曲等地10月1日至4日的旅游。

2004年10月2日,省国旅导游根据行程安排,带熊自平等旅游者到红原草场骑马,结果熊自平骑马时被马摔下并被踢伤,后被同行旅游者及导游送至当地医院抢救,但由于当地医院条件差,熊自平又被紧急送回成都华西医院医治。

经几次住院治疗,华西医院诊断熊自平的嗅觉丧失,无法恢复。

2005年5月23日,经熊自平委托,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原告为九级伤残。

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省国旅退还熊自平旅游费用2120元,省国旅赔偿熊自平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35110元,省国旅赔偿熊自平后续费用5000元。

被告省国旅辩称,省国旅与熊自平之间组团旅游属实。

省国旅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和法定附随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熊自平的损失是由熊自平与第三人之间合同产生,与本案省国旅没有任何关联性。

故请求驳回熊自平所有的诉讼请求。

[审判]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04年9月24日,熊自平与省国旅签订《四川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合同约定:熊自平参加了省国旅组织的红原、九曲等地10月1日至4日的旅游;旅游费成人780元,小孩560元,合计2120元;合同还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省国旅同时向熊自平提供了四日旅游程表,按照该行程表规定2004年10月2日省国旅应安排游客在瓦切参加骑马活动(自费)。

2004年10月2日熊自平在红原县瓦切乡靓点之旅营地(以下简称靓点之旅),参加了骑马活动,熊自平爱人以熊自平名义在乘骑卡上签名。

熊自平在骑马过程中受伤。

熊自平受伤后,省国旅将熊自平送往红原县人民医院就医并租车将熊自平送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进行治疗。

省国旅为救治熊自平给付医疗费、车费。

2004年10月10日至10月18日熊自平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

2005年1月10日至1月17日熊自平再次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

2005年5月10日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接受熊自平的委托对熊自平的鼻子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

2005年5月23日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川西南鉴(2005)临鉴字第250号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熊自平伤残等级为9级。

熊自平支付鉴定费500元。

2005年9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对熊自平此次旅游意外受伤进行了理赔,赔付金额3306.10元。

熊自平认为省国旅没有履行警示义务,起诉来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认为,省国旅与熊自平之间签订的旅行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表示,合法有效。

合同签订后,省国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为旅行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组织旅游义务。

2004年10月2日省国旅按照行程安排组织游客在红原县瓦切乡靓点之旅,参加了骑马活动(自费)。

熊自平在骑马过程中受伤后,省国旅积极组织对熊自平进行救治并在事后协助熊自平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省国旅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履行合同要求。

熊自平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参加骑马活动的危险性应当有预见。

由于骑马活动是自费项目,旅游者可以自愿选择,熊自平参加骑马活动实际上是与靓点之旅之间达成的一项新的服务合同,在服务合同中受到人身伤害,应由提供服务的单位承担责任。

对可能危急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省国旅向本院提交的熊自平爱人以熊自平名义签名的乘骑卡。

该证据虽然能够证明省国旅向参加骑马活动的旅游者作出明确的警示,但该乘骑卡是由熊自平爱人以熊自平名义签署的,故省国旅履行警示义务是存在瑕疵。

对熊自平骑马活动受到人身伤害,熊自平和省国旅均有过错,酿成纠纷,熊自平和省国旅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省国旅应承担的具体金额本院根据本案案情酌情确定。

据此,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判决如下:一、省国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熊自平4000元。

二、驳回熊自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699元,其他诉讼费849元,二项合计2548元,熊自平负担2293元,由省国旅负担255元。

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旅行社在安排旅游日程时,除安排集体旅游项目外,一般会安排部分自费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游客在旅行社安排的自费项目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可以基于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对旅行社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因自费项目的经营者不是游客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其应承担的责任与该案无关,不属于该案的审理范围。

故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将涉及旅行社、游客的责任认定问题。

一、关于旅行社的责任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因此,游客在旅行社安排的集体旅游项目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其责任一般由旅行社承担,对此,法院比较容易认定,当事人也能够理解。

对于旅行社安排的自费项目,因系游客自愿选择的项目,且费用由其他经营者收取,游客在自费项目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旅行社是否承担相应责任,存在一定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自费项目系游客自愿参加,愿意参加的游客在向自费项目的经营者支付费用后,接受其服务,视为游客与经营者自愿达成新的旅游服务合同,经营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及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应当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旅行社在自费项目中既不是合同当事人也不是服务的提供者,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自费项目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旅行社仍负有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义务,如果旅行社拒绝履行该义务或者在履行该义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则仍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

本案的审理法院采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并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在具体安排自费项目时,应当履行以下两项义务,第一,在对自费项目的选择上,应尽审慎注意义务,以保证自费项目的内容、经营者、安全措施等符合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在对自费项目中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上,应尽警示说明义务,对有关注意事项给予游客充分、真实、明确的告知。

虽然游客与自费项目的实际经营者达成了新的旅游服务合同,自费项目的实际经营者收取了费用并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旅行社的上述两项义务并不因此得以减轻或免除。

旅行社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或者在履行上述义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

本案中,省国旅按旅行日程,于组团第二天下午组织游客到红原县瓦切乡靓点之旅营地参加骑马活动,省国旅应当履行上述两项义务。

庭审中,省国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全面履行了上述两项义务。

虽然靓点之旅营地向游客发放了乘骑卡,对骑马活动中有关注意事项作了相关警示,但该乘骑卡系靓点之旅向游客发放,并不能证明省国旅尽到了警示说明义务,且乘骑卡上签名并非熊自平本人。

因此,省国旅在履行警示说明义务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游客的责任认定问题。

由于游客的经济、身体状况以及兴趣爱好差异较大,旅行社在安排旅行日程时,对有的旅游项目采用自费的方式,由游客根据个人情况自愿选择是否参加。

游客或其监护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如下义务:第一,应该对自费项目可能给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有所预见,根据自身情况尽可能理智地选择是否参加自费项目;第二,遵守自费项目中有关保障人身、财产的安全措施及规定,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可能防止危险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游客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或履行上述义务过程中存在过错,最终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熊自平对骑马活动的危险性估计不足,拒绝靓点之旅营地提供的牵马服务,导致从马上摔下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旅行社在安排自费项目时,应尽诚实经营者的审慎注意义务和警示说明义务,确保自费项目符合保证游客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并对自费项目中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给予游客充分明确的告知。

游客在参加自费项目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尽可能理智地选择是否参加自费项目,并遵守自费项目中有关保障人身、财产的安全措施及规定。

如游客在参加自费项目时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法院应根据旅行社、游客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认定各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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