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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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学科代码:030100
一、培养目标: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树立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术修养,身心健康。
2.具有完整、系统、坚实宽广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具有良好的法学思维能力、学术创新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能够系统深入地掌握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等领域的法学知识和法律规定,熟悉国内外法学理论发展及国内立法信息,了解国内外法学理论的发展状况及相关内容;能够熟练运用法学专业知识,独立分析、研究和解决问题;具有独立从事法学研究和创新能力;毕业后能够独立从事教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的复合型、高级法学专业人才。
3.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和应用能力,具有全球意识和世界视野以及一定的国际交流和竞争能力。
4.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心理素质以及良好的人文素养和法律职业修养。
二、培养方向:
1.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2.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3.经济法学(含:环境法学、能源法学、资源保护法学)
4.刑事法学
三、学习年限:2年
四、学分要求:总学分最低28学分,必修课不得低于16学分。
备注:
1.对跨学科报考或同等学力录取的研究生,导师监督补修本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2门。补修课所取得学分不记入总学分。
2.专业外语课程作为必修环节,由导师指导查阅一定数量的专业外文文献资料,在第二学期开题前提交一份外文文献阅读报告,交导师审查并评定成绩,通过后记1学分。
六、培养方式:
采用授课和导师研究指导、论文指导、教学实践等方式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1.授课采取讲授、课堂讨论、读书报告、课题小论文等多种形式,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第一学期主要讲授学位专业基础课,夯实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第二学期主要为研究方向选修课,培养学生掌握并运用语言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第三学期和第四学期主要是教学和科研实践环节。学生在导师指导下从事科研、学位论文的写作及教学实践工作,主要培养相关文献阅读、信息的处理能力、科研能力和教学能力;同时积极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开阔视野,了解学术新动态;参与导师的科研立项,掌握研究方法。
七、考核方式:
1.凡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研究生课程(包括必修和选修课)都要进行结课考试或考查。任课教师可根据所学课程特点采用灵活的考试或考查形式。既可以采用开闭卷考试形式,也可采用研究小论文、调查报告。
2.研究生必须通过规定课程的考核,达到及格成绩后方可获得学分。在规定时间内,如果不能取得规定学分,允许重修;但是必修课重修课程不得超过三门。经考核认定不宜继续培养者,由导师和教研室写出书面报告,经研究生教学部、主管校领导批准,按退学处理。
3.规定时间内不能获得规定学分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八、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
本学科硕士研究生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主要包括阅读文献资料、学位论文选题、开展科学研究、学位论文撰写等方面。
1.硕士研究生应结合专业研究方向广泛阅读宪政与行政法治建设、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事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等方面文献资料,并撰写不少于10篇的读书笔记或书评。
2.2年学制硕士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在第二学期末完成学位论文开题工作,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结合当前国内外法学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对我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与法制建设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或者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3.硕士研究生应用不少于1年时间从事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与学术标准;学位论文字数应不低于3万字。
九、学位的授予:
研究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取得硕士学位:
1.修完规定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和规定学分;
2.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3.在校期间,原则上应该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至少1篇论文;
4.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