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义工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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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义工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XXX义工联合会
第二条本联合会是由热心where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以提供社会公益服务为主,并经XX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本联合会坚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通过组织义工服务活动,传递爱心、服务社会;倡导“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义工精神;不为名利,以人为本,关注和帮助弱势群体,共建友爱互助的和谐社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X,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x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XXX义工联合会所有成员。
第六条本团体会所地址:XXX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提供社会公益性的服务(科普、环保、关爱老人、妇女和青少年、社区服务、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慈善服务、拥军优属、就业服务、文明劝导、交通劝导、公众场合维持秩序、法律宣传及援助、政府配套服务以及各种公益宣传等服务);
(二) 提供社会孤寡老人、孤儿的扶助;
(三) 提供社会残障人士的辅助;
(四) 提供贫困学生的资助和对口联络帮扶;
(五) 提供贫困人群的生活帮助;
(六) 提供大型自然灾害后的支援;
(七) 与支持公益事业的基金会、企业、政府、媒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开展公益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实行会员制,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个人会员是指承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
团体会员是指5人以上从事义工服务的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经所属单位同意,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不为谋求物质报酬、不受个人利益驱使、不因法律强制或他人强迫,自愿为帮助他人而无偿奉献自己的时间、精力甚至财力。
(四)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跟随其监护人,或在有组织情况下参加志愿服务)。
(五)能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六)具备5名以上注册会员的单位,可申请注册成为团体会员,30名以上可以申请注册成立分会。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本会审核通过;
(三) 本会进行入会培训后发给义工服务证件及标志。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自愿选择参加活动、阅读本会的各种资料和接受本会的培训的权利;
(三) 参与本会义工干部岗位的招聘,申请组织开展活动的权利;
(四)向本会推荐新成员的权利;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管理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履行义工服务承诺,完成本会安排的服务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参加本会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六)尊重义工服务对象的权利,保护义工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向义工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七) 对本人推荐加入本团体的会员进行指导与监督。
(八)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除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外,经本会表决通过,对会员进行劝退或除名:
(一)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义工服务活动成效,给义工服务造成不良影响;
(二)利用本组织名义,从事营利性及其他不符合本组织宗旨的活动;
(三)从事分裂社团、拉帮结派和私立小团伙的活动;
(四)屡次不服从组织正常工作安排,不服从管理;
(五)其他违反组织章程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十四条会员自愿退会,应向理事会提交书面材料,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资格的取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行使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