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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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 2019年,小魏(化名)的母亲张女士和继父孙先生为其 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张女士作为 小魏的监护人在被保险人处签字,保险受益人一栏填 写的是“法定”。
❖ 2009年,小魏因患癌症去世,张女士与小魏的继父向 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出具理赔 决定通知书,决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为10万元。
案ຫໍສະໝຸດ Baidu点评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只 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当发生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事故 时,应由受益人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本案中,应向 黄先生的父母给付保险金。
案例四
前妻 现任妻子 险金归谁?
2019,市民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人身保险,年 缴费8000多元,缴费期10年,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 子”;2019年,张先生和黄女士离婚后,2019年与夏女 士结合。 2009年,张先生因意外去世。前妻和现任妻子 均以受益人身份要求保险金。那么,保险金应该归谁呢?
案例三
丈夫拿共同财产交纳保费 另一半是否有受益权?
2019年,开贸易公司的单身男黄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 了一份人寿保险,年缴费10万元,缴费期10年,受益人一 栏填写的是“父母”;2019年,黄先生和王女士结婚。
2009 年,黄先生在出差时意外身故。此后,在保险金 的给付上,黄太太与黄先生的父母产生了矛盾。黄太太认 为,自从与黄先生结婚以来,这份保单一直是黄先生个人 在缴费,且缴费金额巨大,合计缴纳数十万元,等于是黄 先生拿夫妻的“共同财产”来缴纳保险费,作为妻子,黄 太太理应享有保单的一部分权益;而黄先生的父母认为, 保单上受益人写的是二老,理所当然二老是唯一保单受益 人。
案例点评
“妻子”一词具有身份指向性,其内涵是一种关系。 《婚姻法》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虽然张先生未写明受益人的姓名,但确定受益人的方法 是明确的。因此,受益人“妻子”应指与张先生取得结 婚证,确立夫妻关系的张先生的配偶。2019年张先生与 黄女士离婚后,黄女士不再具有张先生“妻子”的身份。 2019年夏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后,夏女士取得了张先生 “妻子”的身份,故成为新的受益人。另外,结合保险 合同的履行情况,张先生和夏女士结婚后,张先生继续 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时使用的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 认为此时的受益人“妻子”仍然是指黄女士,显然有悖 常理。因此,当张先生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金应付给 夏女士。
❖ 不过,因仅有张女士与小魏的继父申请理赔,保险公 司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方面解释称,当初在投保时,张女士在“法
定”一栏中打了钩,即确认了身故受益人为法定,按照保 险合同约定,小魏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张女士、小魏的继 父及小魏的生父都是小魏法定的身故受益人,同样享有保 险利益,故10万元的保险金应赔付给以上三人,“而按照 规定,必须所有受益人到场,或者持有书面委托书我们才 能理赔,因此,张女士想拿到10万元保险赔款,必须与其 前夫魏先生一起到场才行。”
保险受益人的重要性
案例点评
张女士和王母的分歧在于“法定”受益人到底是以 签保单,还是理赔时为准?目前,保险公司理赔时,是 以事故发生时的法定受益人来界定的,因此,该案的受 益人除王某的父母外还应有他的妻子、儿子。
此外,王母认为保单是她为儿子购买的,保费也是 她自己支付的,受益人应该是自己。但是,实际上,保 险公司的理赔并不会和保费的支付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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