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更换发票新专用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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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专用章新规定

发票专用章新规定

发票专用章新规定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

其中包括了对发票专用章的新规定。

下面将介绍这一新规定并分析其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按照新规定,发票专用章必须具备统一格式,印制和使用必须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同时,发票专用章只能由印制发票的税务机关发给纳税人。

这一新规定从源头上规范了发票专用章的使用,提高了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新规定的实施对企业和个人都有着积极的影响。

首先,对于企业来说,规范使用发票专用章可以提高发票管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减少因为发票问题导致的税务风险。

其次,发票专用章的统一格式和审批标准可以防止假冒发票的出现,增加发票的真实性,提高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

最后,这一新规定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也是有利的,可避免一些不法分子使用他们的个人信用开具虚假发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规定还要求税务机关加强对发票专用章的管理和监督。

税务机关需要定期检查纳税人的发票专用章使用情况,并对出现问题的情况进行追查和处理。

这将有力地遏制了盗用他人发票专用章的行为,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税务机关还将建立起相关的信息系统,实现对发票专用章的全面追溯和监控,进一步提高发票管理的精确性和效率。

然而,也必须注意到,新规定对于一些中小企业可能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由于审批程序的存在,对于企业而言,可能增加了一些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

此外,审批标准的统一也可能限制了企业在发票设计和使用上的个性化需求。

因此,税务机关在执行新规定时,应该积极引导企业进行优化和提升,减少不必要的负担。

总体来说,新的发票专用章规定是一项重要的举措,将有力地提高发票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增加发票的真实性和社会信用水平。

对合法纳税人来说,规定的实施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减少税务风险。

对税务机关来说,增强对发票专用章的管理和监督,将有助于打击假冒发票等违法行为。

然而,执行新规定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平衡企业和个人的合法需求和行政管理的要求,避免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最新知识]发票专用章需要备案吗?

[最新知识]发票专用章需要备案吗?

发票专用章需要备案吗?发票专用章需要备案吗?按公安机关现行对企业印章的管理规定,企业行政公章、财务专章、合同专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均应在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刻制,对发票专用章没有强行规定,事实上也没有将发票专用章纳入备案管理,所以发票专用章是不用在公安机关备案的。

但纳税人在刻制发票专用章后应及时到主管国税局进行报备。

刻制发票专用章需要带什么资料,需要办理什么样的手续?公章、法人章、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还需要主管税务局出具的需要刻制发票章的纸质材料。

当地公安局有备案的雕刻店刻制。

发票专用章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吗?首先,发票专用章备案是去公安局备案,而不是国税局备案。

备案是指公司所用的发票专用章是经公安局审核并批准,并持有许可证的印章。

经公安局备案的印章,是合法并且受法律保护的印章。

主要是为了防止以后在经营中有人仿造你的印章,而给你带来经济损失。

一般需要备案的印章有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发票上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启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启用时间 1.自2011年2月1日起,新办纳税人在使用发票时必须加盖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2.对于已经营纳税人原用的发票专用章可延期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自2012年1月1日起,必须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3.对于已经营的部分纳税人原用的财务印章可延期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

自2011年7月1日起,必须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刻发票章去公安局备案要带什么资料?刻制发票专用章不需要您到公安局备案,只要您到公安局备案的刻印社刻印即可。

刻印社会给你备案的。

刻印发票专用章只需要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财税【2011】7号关于认真做好集团各分子公司的发票管理工作以及贯彻落实好新发票管理办

财税【2011】7号关于认真做好集团各分子公司的发票管理工作以及贯彻落实好新发票管理办

1关于认真做好集团各分子公司的发票管理工作以及贯彻落实好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规定的通知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7号《新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及其细则自201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集团各分子公司认真做好发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好新办法及其细则的规定的要求,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一、针对新办法及其细则的变化,集团的发票管理工作要求如下:1. 新办法的法律地位得到提升,从财政部部门规章上升到国务院行政法规。

各分、子公司认真学习新办法及其细则,开展发票自查工作,确认发票管理中不存在任何违反新办法及其细则的工作行为。

2. 新办法明确了发票的概念和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范围。

发票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例如股权转让、赔款等其收付凭证不属于发票范围。

各分、子公司掌握发票的概念和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范围。

3. 首次明确了网络发票的法律地位。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4. 按新办法及其细则的要求,新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各分子公司应尽早刻好新发票专用章,做好新旧发票章的衔接工作。

5. 新办法及其细则将原来规定“发票上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规范为“加盖发票专用章”。

各分子公司做好发票专用章的使用和保管工作,发票上一律不得加盖财务专用章。

6. 新办法及其细则简化了申领发票的步骤,取消“申请”环节,明确了税务机关应于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发票领购本,并在发票领购本的内容增加了“开票限额”。

各分子公司做好发票的申领工作,保障发票的足额足量的供应。

27. 新办法及其细则将行政事业单位的原“收据”改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各分子公司注意行政事业单位单据名称的变化。

8. 新办法及其细则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0.12.20•【文号】国务院令第587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六、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公司名称变更要换新的发票专用章

公司名称变更要换新的发票专用章

公司名称变更要换新的发票专用章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经营范围的扩展以及业务的发展,公司名称的变更是一种常见而必要的调整。

而在公司名称变更的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更换新的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的更换是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并确保公司的经济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首先,为什么需要更换新的发票专用章呢?原有的发票专用章上刻有公司的旧名称,不适用于新的公司名称。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企业须要在发生公司名称变更后的15天内办理相关手续。

而发票专用章的更换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手续。

只有更换新的发票专用章,才能确保新的公司名称在财务及交易方面的合法性。

其次,为了更换新的发票专用章,公司需进行一系列的操作。

首先,公司需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的相关手续。

具体手续包括修改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在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的同时,公司也需要办理发票专用章的更换手续。

这包括申请新的发票专用章、将旧的发票专用章销毁等。

办理发票专用章更换手续可以委托专业的服务机构或由公司内部负责人员负责。

但无论是委托外部机构还是公司内部负责人员,都需要核实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更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更换发票专用章时,需要注意一些事项。

首先,新的发票专用章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并符合国家统一标准。

其次,新的发票专用章上的信息必须与公司的新名称一致,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等。

如果公司的注册地址也发生了变更,还需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最后,旧的发票专用章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销毁,以防止其被他人恶意使用和冒充。

销毁专用章时,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明材料,以备日后需要。

更换新的发票专用章后,公司需尽快通知供应商和客户。

公司名称变更及发票专用章更换后,商品的销售和采购合同中的公司名称均发生了变化。

因此,公司必须及时与供应商和客户沟通,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同时,公司还需要通知银行、税务等相关部门,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公司的财务和业务顺利进行。

新_发票管理办法_解读_黄冰格

新_发票管理办法_解读_黄冰格

新华日报/2011年/6月/28日/第A11版江苏地税新《发票管理办法》解读黄冰格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新《发票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日前,省地税局根据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的情况,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发票管理办法》修改的背景原《发票管理办法》自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实施以来,在加强税源控管、保证税收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发票管理办法》在实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原《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应完善;另一方面原《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

为有效解决这些难题,国务院对原《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二、新《发票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与原《发票管理办法》相比,新《发票管理办法》在以下四个方面有显著变化:一是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优化服务,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只需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并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取消了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简化了领购手续。

对于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新《办法》规定可以凭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方便了纳税人。

同时,为了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提高行政效率,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二是根据形势的发展,引入《民法》的一些原则,增加了部分规定。

新《办法》针对当前假发票制作、扩散和使用的新特点,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同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为纳税人日常查询发票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1-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一、发票专用章式样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

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

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发票专用章》样章33333333333333225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二、边宽1mm;三、中间为税号, 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发票考试题

发票考试题

发票管理知识复习试题一、填空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自 2011.02.01 起施行。

2、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务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3、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

4、代开发票时,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5、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

6、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7、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理公安机关处理。

8、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9、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新式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目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发票管理办法。

1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13、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14、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15、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单选l、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 B )个工作目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为了全面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提升普通发票管理水平,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以下简称印制和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是指依法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发票。

第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外,全省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发票的名称、规格、联次及使用范围实行全省统一。

第四条全省发票按照管理方式分为统一发票(包括全国统一式样发票和全省统一式样发票)和冠名发票。

按照填开方式分为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应用全省统一的征管业务系统对发票的印制和使用实施管理和监控。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全省发票印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发票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以招标方式确定的企业进行印制。

未经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招标确定,任何企业不得印制发票。

第七条印制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监制章和使用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发文日期2011-02-14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2.17
•【字号】冀地税函[2011]14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11〕1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使用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的纳税人,应严格按照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的要求刻制、启用新的发票专用章,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专用章印模留存表》。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旧式发票专用章停止使用,请及时通知相关纳税人,按规定更换新发票专用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略)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收藏】国地税合并,发票监制章大变样!这些“老章”截止日期……

【收藏】国地税合并,发票监制章大变样!这些“老章”截止日期……

【收藏】国地税合并,发票监制章大变样!这些“老章”截止日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

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规定,2018年6月15日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作废。

新发票监制章规格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字体为楷体8pionts。

原江苏省国税机关监制的已印制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公告》(2018年第11号):从新机构挂牌之日起,我省原《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作废,新印制普通发票时,一律使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挂牌前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附1附2:国地税合并前老发票监制章模式哈尔滨市阿城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哈阿国税通〔2014〕0903号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30112571929075):事由:要求企业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依据:详见通知内容正文通知内容:2012年1-8月,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230112571929075)从哈尔滨泉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纳税识别号:23011275632710X)购入水泥熟料等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9张,不含税金额合计56,191,679.51元,进项税合计9,552,585.39元。

开票日期均为2012年,加盖旧式发票专用章。

经调查,上述业务真实,取得的发票,除加盖旧式专用章外,没有其它问题。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印章治安管理和积极推行防伪编码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印章治安管理和积极推行防伪编码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印章治安管理和积极推行防伪编码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3•【字号】郑政办[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印章治安管理和积极推行防伪编码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201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严厉打击制作假发票、假证件等违法犯罪活动,防范和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等违法活动,有效保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稳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充分发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和积极推行新型防伪编码印章工作顺利进行,提高我市印章管理和使用水平。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和推行新型防伪编码印章的重要意义印章是国家党政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证明其合法资格、具有法律效力的载体。

印章作为社会诚信的载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近年来,非法刻制印章和利用伪造印章制作假证件、假文凭、假合同、假票据等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并呈现出制假数量大,涉及面广,制假工具先进,伪造水平高,交易诡秘、隐蔽性强等新特点。

非法刻制印章、伪造假印章已对我市经济造成巨大损失,也严重干扰了我市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

推行使用新型防伪编码印章,增加印章多重防伪功能,对提高预防、发现和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能力,维护省会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十二五”开局之年经济发展和“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全面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全市各级公安、工商、税务、质监等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和发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坚决推行我市新型防伪编码印章全面使用工作。

最新发票管理办法解读

最新发票管理办法解读

逐条解读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新《发票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新的《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

为了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相关规定,对照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我们将就新《办法》修订后相关条款的理解作逐一分析。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解读:第一条的要义在于,发票是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服务的,发票是手段,收入是宗旨。

也就是说,发票不合规,权责发生制很难贯彻执行。

比如约定三年后付房租,按权责发生制企业得预提每年房租费用,但按照营业税相关规定,预收房租的按预收款确认收入,没有预收款的,签合同时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纳税义务,这样营业税发票只能三年后才开,前两年没有发票,会计上作费用处理,但是因为没有发票,要全额作纳税调增处理,这就是发票管理与会计处理的矛盾之处。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解读:新《办法》增加了“缴销”两个字,意味着将实现对发票从出生(印制)到死亡(缴销销毁)的全程监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解读:发票主要是针对流转税业务的财务凭证,购销商品属于增值税范畴,提供或接受服务则属营业税范围。

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的发票事项,比如卖旧房,尽管旧房算不上是商品,也不是服务,但是也要开具发票。

一般而言应当由销售方或提供方开发票,但有时购买方和接受服务方也得开发票,最典型的是农产品收购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最新发票管理办法

最新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2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011年2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011年2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关于发票盖章,你不可不知的十个注意事项

关于发票盖章,你不可不知的十个注意事项

关于发票盖章,你不可不知的十个注意事项前几日乘车,我取得了一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员先是很认真地帮我打印出来,然后又郑重地在上面盖了一个发票专用章。

我说:不用麻烦,不用盖章。

他诧异带鄙夷地看我一眼:不盖章怎么能行?我们会计交代过,发票一定要盖章的。

我笑了笑没有说话。

心说:你开心就好。

由此看来,发票盖章一些细节问题,有的朋友还是不太清楚。

在此,我给大家归纳整理一下。

有关盖章的注意事项一共有十条:第一:电子普通发票自带发票专用章,打印后不需要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像上文提到的开票员,非要再盖一个章,也不影响发票的使用,除了给自己的工作增添一些麻烦。

第二:发票应该加盖发票专用章,不能盖其它章。

曾经发票是允许盖财务专用章的,自2011年2月1日,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后,明确了发票只能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公章都不可以。

第三:发票专用章的样式、尺寸、字体等有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发票专用章是以下样式。

一个公司可以刻制若干个发票专用章,但需要在最下面的括号中标明顺序编码(1)、(2)……第四: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不需要全部联次加盖发票专用章,只需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其他联次,比如存根联、记账联上都不需要盖章。

第五:第四条的一个例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这是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

这个规定的产生是有历史原因的,因为当时如果在抵扣联上盖章,扫描认证时经常会通不过,所以不得不明文规定不允许在抵扣联和报税联上盖章。

但这个规定现在看来有两个问题,一是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相抵触。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 二是目前发票通过勾选确认即可,不需要扫描认证,不让盖章也失去了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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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成文日期:2011-01-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
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

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

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附件:《发票专用章》样章
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 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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