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硬质合金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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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硬质合金公司总经
理工作规则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南昌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等法人治理机构的运作,完善公司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南昌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
第二条总经理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经营目标及全面预算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总经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总经理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方面活动负总责。公司副总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总经理不在时,可以授权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公司副总经理及各高管人员工作分工由总经理提出,董事会批准。
第四条总经理每年至少二次向董事会汇报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即在每一年度上半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董事会汇报公司上半年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在每一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董事会汇报公司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应董事长要求,总经理还应不定期地向董事长汇报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
第五条总经理可根据董事长的授权,作为公司法定代表的授权人,代表公司签署属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应由公司法人签署的文件、合同及契约。董事长授权总经理签署一般经营性合同的权限为一次成交金额在500万人民币(含)以内。超此权限,需报董事长审批后再行签署。
第六条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支付预付货款,如因业务需要支付,需经董事长审批确认。
第七条国内销售中(不含出口供货),执行公司财务部制定的赊销政策。按照赊销政策,总经理有权批准单户额度在20万元(含)以内,累计60万元(含)的赊销,超过此额度的国内赊销,需经董事长审批确认。
第三章融资
第八条融资是指公司向正规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以及融资租赁的行为。
第九条公司当年的融资额度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在此额度内的融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并签署合同。如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超额度的融资,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公司不得向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提供借款,也不得以自有资产为本公司以外的任何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章资产购置或出售
第十一条资产购置或出售是指公司购置或出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投资权益或其他资产的行为。无论购置资产的资金来源和出售资产的收入列项,均属本章之规定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购置或出售资产原则上由董事会决定。但单项购置或出售资产金额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或累计金额(按照下述第十四条规定计算)在三百万元以内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超过以上限额,必须报董事会批准;公司核心技术转让,必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购置或出售资产所涉及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之净资产值的30%以上的,董事会应当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四条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进行购置或出售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金额计算,根据前述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分别由总经理、董事会决定或报股东会批准。
第五章投资
第十五条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和企业内部项目投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作为出资,投资设立合资、合作、联营企业、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的行为。企业内部投资是指未列入年度预算技改计划的项目投资。
第十六条企业内部投资遵照资产的购置有关条款执行。总经理在组织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时,应将用于技改的投资列入预算,报董事会审查和股东会批准。批准列入预算的技改投资项目,不再做为个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专案审批。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投资的权限和程序如下:
1.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计划及方案均由董事会制定和审批。
2.个案投资额或当年几个个案投资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0%时,由董事会拟定投资计划和方案,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章机构设置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
第十八条拟聘任的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推荐,经公司董事会决定。解聘程序同样。
第十九条公司机构设置由总经理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公司中层领导的岗位设置及任免由总经理决定,报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内向董事会书面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批准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职合同规定。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任期届满或辞职,均应进行离任审计,并由董事会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届中审计。总经理离任审计、届中审计由董事会聘请外部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董事会应根据审计结果,对是否批准总经理辞职以及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总经理承担的责任做出决定。
第七章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基本的规章制度(包括经济责任制考核标准、工资管理标准、劳动管理标准、财务管理标准以及涉及公司建立法人治理
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方面重要规章制度等)由总经理组织制订,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公司经营管理各部门制订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由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五条公司实行与经营业绩挂钩的分配制度。总经理及公司高管人员薪酬考核办法由公司拟定,报董事会决定。公司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由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有权在批准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内,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内部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但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邀请工会、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依据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权与职工解除或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可设立总经理奖励基金,用于表彰为公司发展或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本公司干部职工。总经理奖励基金从公司当年的利润总额中按年提取,列入应付工资。总经理奖励基金每年的提取额不超过当年计划工资总额的4%,可以累计使用,具体由董事会决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三十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