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学校校方责任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通知正文:----------------------------------------------------------------------------------------------------------------------------------------------------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通知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中等专业学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5】3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方责任保险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校方责任保险在防范和妥善化解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方面的作用,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学校和师生的权益,现将制定的《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在省教育厅授权的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顾问单位的协助下,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开展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要充分发挥风险管理顾问的作用,切实维护广大学校师生权益。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全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事故责任方面的风险转移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校方责任保险是学校实施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保险工作、健全校园风险防范体系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保险工作、健全校园风险防范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3.17•【字号】教技装〔2015〕146号•【施行日期】2015.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保险工作、健全校园风险防范体系的通知教技装〔2015〕146号各省辖市教育局、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学校:近年来,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开展校方责任保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文件精神,校方责任保险和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取到了显著成效,不仅有效保障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我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全省校方责任保险和实习责任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和险种的增加,还有一些认识问题、管理措施、服务监督等尚需进一步完善规范。
为促进我省教育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持续推进当前,校园突发性伤害事故频出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顶岗实习的安全事故不断增多,教育教学中广大师生面临意外伤害风险的影响因素日益复杂,教育安全防范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提高觉悟,充分认识开展教育保险在维护社会和教育稳定方面的重大意义,增强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投保意识,坚持不懈促进全省教育保险工作的开展,按照国家三部委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在巩固原有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扩大承保面,确保应保尽保,为学校的安全、稳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了解教育保险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教育保险的监督管理,充分行使管理职责,认真组织对教育保险有关工作的检查抽查,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建立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精神,更好地执行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经研究,决定委托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全权负责经营运作学校校方责任保险。
经过自治区境内公开招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作为自治区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的唯一经营单位,开展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为了便于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对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州、市、县教育局要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建立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精神,迅速成立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及中标保险公司,以县为主,以学校为基本服务单位,依托各级勤工俭学管理部门和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网络,开展风险及保险服务工作。
二、因校方责任保险是自治区给学校的政策性保险,是学校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所以各地、州、市、县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和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及中标保险公司建立联席工作机制,互通有无,尽早建立保险资金划缴和出险理赔处理工作快速反应机制。
三、校方责任保险因采取的是自治区教育厅委托固定保险经纪公司,通过向全区所有保险公司进行公开招标的形式产生的中标保险公司,所以各地、州、市、县要统一行动,按要求做好此项工作。
学校校方责任险制度
学校校方责任险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更好地控制、转移教育风险,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均衡发展,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具体内容:
1.学校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2.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每生每年5元。
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3.学校应在秋季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保单》和《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名册》报上级校方责任保险管理部门。
4.学校在收到承保机构出具的保险单和发票后应及时交纳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学校有人员变动、名称和地址变更、合并、注销、分立、设立分校等事宜时,学校应及时向所属地校方责任保险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书面保全申请。
5.学校因校方责任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要及时采取措施救治受伤害学生并告知其监护人,保护现场,报承保机构,并向所属地校方责任保险管理部门汇报情况。
关于进一步做好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永教保…2007‟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各中学、中心小学、县直学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闽教直…2007‟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不断完善我县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更好地为全县的教育改革和发展保驾护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加强学生的体育锻炼和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要深刻领会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年12号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2006年23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坚持“积极组织,规范运作,强化管理”的原则,做好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二、2007-2008、2008-2009学年我省校方责任保险采购项目以招标方式确定承保公司。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决议,最终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标,由其作为承保新学年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
三、每学年,由县教育局出资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办理校(园)方责任保险,并统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请各校认真贯彻执行《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附件1)。
新学年校(园)方责任保险分为三档,我局为学校统一办理第三档保险方案(附件2)。
各校在办理校(园)方责任保险索赔过程中,要严格按《新学年校(园)方责任保险索赔流程》(附件3)执行。
四、为便于工作联络,各校应于2007年9月1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联系人(附件4)上报至县教育局保卫股。
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保卫股联系,确保我县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积极、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方责任保险条款2、2007-2009学年福建省校方责任保险方案3、新学年校(园)方责任保险索赔流程4、学校负责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联系人情况表永春县教育局二○○七年八月二十日主题词:教育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通知抄送:市教育局,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教育工委、人保财险公司永春支公司,县有关领导,存档(2)。
XX职业学院关于购买XX学年在校学生校方责任险的通知
XX职业学院
关于购买XX学年在校学生校方责任险的通知
各学院:
为加强校园风险管理,保障师生合法权益,降低学校安全责任风险,促进教育和谐发展,积极稳妥的做好购买XX学年在校学生校方责任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保对象
各学院各年级在校学生(包括休学学生)。
二、缴费标准
学院按照相关文件统一出资购买,学生本人不用缴费。
三、投保信息报送
请各学院经办人按照表格要求认真填写相关信息,避免出现错报漏报,做到信息准确无误,否则影响学生出险报销。
各学院汇总附件于X年X月X 日(星期X)前上报电子版及纸质版到校学生处X室X老师处。
附件:
1、XX学院XX学年在校生校方责任险投保名单
2、 XX学院XX学年在校生校方责任保险投保说明
特此通知
学生处
X年X月X日
附件1:
XX学院
XX学年在校生校方责任险投保名单
日期:
附件2:
XX学院
XX学年在校生校方责任保险投保说明
经统计,我院XX学年共有X班X人参与投保,其中借读学生人。
具体数据如下:
XX学院院长签批:
盖章:
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京教函〔2022〕403号•【施行日期】202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22〕403号各区教委、燕山教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中等专业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风险管理,现将2022—2023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经政府采购,2021—2024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承保。
其中东城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顺义区、延庆区及中等专业学校由人保财险承保;西城区、海淀区、通州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燕山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太平洋财险承保。
一、投保程序(一)中小学、幼儿园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材料1.区教委所属中小学、幼儿园(1)加盖区教委公章的区教委所辖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名册(在校学生人数截止到9月20日);(2)投保单(加盖区教委公章);(3)区教委与确定的承保机构签订的协议书(一式4份);(4)保费(5元/生)。
2.经各区教委批准办学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1)加盖学校公章的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名册(在校学生人数截止到9月20日);(2)投保单(加盖学校公章);(3)学校与确定的承保机构签订的协议书(一式4份);(4)保费(5元/生)。
推行校方责任保险的通知
推行校方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7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3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决定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学校教育中面临的学生意外伤害风险对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日趋严重,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
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充分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推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1.投保范围。
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2.责任范围。
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具体可参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事故责任类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3.赔偿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项目,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校方责任保险赔偿范围。
4.经费保障。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校园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校园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5.05•【字号】教技装〔2017〕358号•【施行日期】2017.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校园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教技装〔2017〕358号各省辖市教育局、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学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校园风险防范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学校安全是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的前提和基础,事关亿万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校园突发性伤害事故频出,影响因素日益复杂,校园安全防范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把校方责任保险作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保险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把校方责任保险抓紧抓好。
全省校方责任保险、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统一部署开展,坚持“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健全制度,规范运行,搞好服务,共同推进校园风险防范工作健康发展。
二、稳中求进,完善体系通过对2016-2017学年度全省校方责任保险、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承保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服务质量评价,经研究决定保留: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提供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经纪服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校方责任保险或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承保服务。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福建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福建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5.12.02•【字号】闽教综[2005]51号•【施行日期】2005.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福建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闽教综〔2005〕51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各省属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厅属中小学校: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年12号令)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意外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从2006年春季起在全省教育系统范围内启动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分步实施,逐步建立健全我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履行职责,高度重视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校方责任保险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因学校过错而导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
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是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管理质量及教育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认真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法定职责,确保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科学合理地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要将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作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将学校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为了加强组织领导,省教育厅成立“福建省教育厅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分管副厅长任组长,成员由省教育厅办公室、财务处、基教处、职成处、高教处、监察室、省未保办、省委教育工委宣传部、省教育生产供应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名单附后)。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度全省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度全省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晋教安稳〔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度全省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晋教安稳〔2021〕16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省属中专学校,厅直属学校:自我省启动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以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财政厅、保监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教后勤〔2009〕1号)等一系列相关文件精神,坚持“积极提倡,规范运作,强化管理,稳妥推进”的原则,积极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稳步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学生意外伤害案件得到及时处理,有效化解了学校安全风险,维护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风险管理工作,促进平安校园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2021-2022学年度全省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办理投保手续2021年,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招标的形式,确定了2家保险经纪公司和6家保险公司承担我省的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经纪公司分别是: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奥创经纪有限公司。
保险公司分别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公司。
时间为2021-2022学年度。
(一)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经纪服务范围是太原市、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晋中市、阳泉市的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太原市迎泽大街以北的高等学校、省属中专学校。
联系人:黄志红;联系电话:137****8755,************;报案电话400-6266-110。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2024年度校园方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2024年度校园方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施行日期】2023.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2024年度校园方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2021—2024年度广西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自2021年9月1日启动以来,在各地教育部门、承保机构和风险管理顾问的共同努力下,进展顺利、富有实效,全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有效推动了平安和谐校园建设,但也有不少地方仍存在投保数据报送不规范不及时、保费缴纳滞后等问题。
为做好2023—2024年度校园方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幼儿园投保流程(一)投保学校在2023年秋季开学10个工作日内,填写《广西校园方责任保险学生花名册》(附件1)和《广西校园方责任保险投保单》(附件2),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属教育局校园风险管理办公室。
(二)县(市、区)教育局校园风险管理办公室收到学校的《广西校园方责任保险学生花名册》(附件1)和《广西校园方责任保险投保单》(附件2)后须认真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编制《XX市XX县(市、区)校园方责任保险投保学校在校人数明细统计表》(附件3)、《广西校园方责任保险XX市XX县(市、区)所辖学校统计表》(附件4),报送市教育局校园风险管理办公室。
(三)设区市教育局校园风险管理办公室收到县(市、区)教育局校园风险管理办公室、直属学校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交服务所属区域的风险管理顾问。
(四)区直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填制并审核《广西校园方责任保险学生花名册》(附件1)和《广西校园方责任保险投保单》(附件2),然后交服务所属区域的风险管理顾问。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闽教直[2009]20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闽教直〔2009〕20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各民办院校,厅属中小学:我省自2006年启动校方责任保险工作至今,大部分学校推行了校方责任保险,在防范和化解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学校风险管理工作实际,决定加强和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从2009年秋季起在全省教育系统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的宣传与组织工作。
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学生意外伤害风险对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日趋严重,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
加强和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对于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应急管理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更好地引入社会力量来提高学校的风险处置能力,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深刻领会《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要充分利用各种公众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要进一步加强对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2009-2010、2010-2011学年继续委托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经纪)为省教育厅风险管理顾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拟定风险防范与转移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定损和赔偿协商,安全教育及风险管理知识培训等工作中,要加强与联合经纪的联系,充分发挥联合经纪的专业化优势与作用。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03•【文号】教体艺[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保险正文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决定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学校教育中面临的学生意外伤害风险对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日趋严重,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
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充分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推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1.投保范围。
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2.责任范围。
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具体可参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事故责任类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校方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佛坪县中小学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教体…2009‟25号)、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陕教体(2009]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及我省教育、财政、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的政策为依据,本着“政府推动,学校落实,市场运作,规范实施”的原则,全面启动我县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为学校和谐稳定和学生生命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为我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构建“平安校园”与“和谐陕西”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目标要求(一)建立健全省、市、县(区)、校四级教育系统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和工作网络,做到管理机构明确、保障措施落实、服务工作到位。
(二)2009年9月1日开始在全县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我县各中小学校(含学前班)都要投保校方责任险,全面实现应保尽保。
(三)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相互协调配合的风险防范及事故处理机制,确保教育系统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合理转移。
(四)利用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的专业化优势,加强学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使学校安全工作得到高度重视,安全知识得到普及,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提高,事故率明显下降,让家长放心、群众满意、社会赞誉。
三、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相关内容(一)保险责任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由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夏令营、冬令营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具体情形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12号令)相关章节列举的学生伤害事故类型。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晋教后勤[2010]28号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晋教后勤[2010]28号)各市教育局,厅直属学校,各省直中等专业学校: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校园事故应急管理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和各类风险,保护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一年来实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认识,坚持“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积极推进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按照省统一招标结果进行投保。
太原市、大同市、晋中市、临汾市、长治市、晋城市、运城市以及省直中专和厅直属学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中标承保,报案服务电话:95518;吕梁市、忻州市、朔州市、阳泉市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中标承保,报案服务电话:95519。
投保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保险费每生每年3元。
三、进一步规范投保程序。
学校在开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投保单、注册学生花名册交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将投保单、注册学生花名册交县(市、区)承保的保险公司统一办理投保事宜。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教职工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教职工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合教办[2010]168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教职工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合教办〔2010〕168号)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属学校、有关民办学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育部等十部委出台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秋季起,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教职工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投保范围。
所有在校教职工(包括在编教师、实习教师、聘用员工等)。
二、投保办法。
以学校为单位统一投保,学校为被保险人。
各学校按所有在校教职工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向保险人交纳教职员工校方责任险保费,并如实填报教职工花名册,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
保险期自当年9月1日零时至第二年8月31日24时。
三、保险责任。
保险期内,教职工工作期间或因公外出期间以及加班和上下班途中,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四、赔偿限额。
保险范围内,死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特别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万元,诉讼费赔偿限额人民币1万元。
五、理赔程序。
教职工校方责任保险的理赔程序参照校方责任保险的政策和办法执行。
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委托合肥城市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牵头(联系人:吴兰亭,电话:2622825)。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8.12•【字号】晋教后勤[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后勤[2009]3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厅直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教后勤[2009]1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统一招标结果办理投保手续按照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统一招标的形式,确定全省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分成2个片区,分别由两家保险公司具体承担保险业务,中标的保险公司及其承保片区如下:(一)吕梁市、忻州市、朔州市、阳泉市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中标承保,报案服务电话;95519(二)太原市、大同市、晋中市、临汾市、长治市、晋城市、运城市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中标承保,报案服务电话;95518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从加强全省学校安全管理的大局出发,严格按照这次招标结果,做好区域内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
中等专业学校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本地中标的保险公司投保。
本次中标的保险公司承保期为一年,本年度承保服务的综合考核情况将作为下年度是否承保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参加校方责任保险作为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8.20•【字号】教技装[2013]772号•【施行日期】201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装〔2013〕77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开展校方责任保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文件精神,推动我省教育风险防范工作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教育事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我省教育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做到应保尽保近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教育风险防范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在全省初步建立了教育风险防范管理服务体系,为教育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据统计,目前我省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普及率已经达到了85%,但是,离全面普及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同时,各地在开展教育风险防范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规范、完善和强化监督管理的问题,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政策宣传,搞好典型引导,逐步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在巩固原有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扩大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实现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全面普及。
同时,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学习保险知识,不断提高运用现代保险机制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和谐健康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规范行为,廉洁自律,完善服务网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将教育风险防范工作纳入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轨道,作为学校安全防范的重要措施,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全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全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9.03•【字号】鄂教体艺[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全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教体艺[2009]24号)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教育局、财政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有关保险公司:省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建立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教体艺[2008]11号)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积极组织实施,全面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全省中小学校投保率达到95%以上,整体运作较好。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将这件惠及民生的好事办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校园事故应急管理机制,促进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对全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认识建立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把学生安全放在首位,从实践“三个代表”、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切实加强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校方责任保险坚持“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统一组织实施。
各级教育、财政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监督,确保各参与方规范运作,规范经营。
三、坚持应保尽保原则。
凡在湖北省境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均应按应保尽保原则统一投保校方责任险。
四、统一保费支付方式。
国家举办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资金,纳入学校部门预算,在公用经费中列支,按投保学生数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直接支付到校方责任险承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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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校校(园)方
保险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学校:
新学期已经开始,有部分学校的校园方责任险已经到期,各校还有新生没有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请派人到学校后勤管理中心办理校方责任险相关事宜。
校园方责任险是化解、转移学校风险,创建和谐平安校园,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合法权益一种有效方法。
教育部袁贵仁部长在2015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要健全以校方责任险为核心的校园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借助保险等多种机制化解学校安全责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5】9号文件明确要求将校园方责任险列为强制责任保险,实现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全覆盖。
针对部分学校反映原保险公司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按吉林省学校后勤管理中心要求,按全省校(园)方责任险操作模式,引入保险经纪人机制,聘请世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为全市教育系统风险管理顾问,由该公司处理投保、理赔等全部事宜,帮助学校解决疑难问题,提高抵御风险能力。
校(园)方责任险每生每年5元、校(园)方责任保险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每生每年3元,共计8元,由学校经费中支出,不允许向学生收取。
具体赔偿限额及操作流程见附件。
请各校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投保及后期与学校后
勤管理中心、世纪保险经济公司的联系工作。
另外按局要求各校校园财产险也要积极参保,到期的学校及时到后勤中心办理续保事宜,没有办理财产险的学校也按要求及时办理,校园责任险在3月份内办理完交款事宜的,在保险公司视为起保日为3月1日。
请各校及时按要求交付材料。
附表一:校园方责任险授权委托书
附表二:校园方责任险投保明细表
附表三:校园方责任险投保汇总表
投保流程:一、各校下载授权委托书、投保明细表和投保汇总填写,特别注意出生日期填写方式,20(19)XX-XX-XX日格式,单日填0补位,不能用公式提取身份证中出生日期,一定手工填写。
另外做封皮(上有学校名称、组织代码、保险总人数、保额、学校具体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书、封皮及两表上交时需加单位章一式三份,同时上交电子版。
还要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版二,带上述两表到后勤中心填报投保单,注意填报人要带公章。
填表人或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一定要填,三、校园财产险一应填表工作除财产险授权委托书外由学校网上下载自行填好,其余各项到后勤管理中心填报。
学校后勤管理中心联系人:李岩松张立巍
联系电话:6227255
公主岭市教育局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