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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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第第34号令)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第第34号令)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部长陈吉宁2015年4月16日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最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最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21〕113号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编制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p 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p 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 (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 (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 (九)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

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编制、实施、评估和修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及时响应、有效处置;(四)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第二章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条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和评估;(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报告;(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四)突发环境事件善后处理;(五)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六)应急演练和培训。

第六条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预案的实施第七条预案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明确应急职责和分工。

第八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预案实施单位应当立即启动预案,采取以下措施:(一)及时报告;(二)启动应急响应;(三)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四)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环境安全。

第九条预案实施单位应当与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四章预案的评估与修订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一)预案的适用性;(二)预案的执行情况;(三)预案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评估结果表明预案需要修订的,预案实施单位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编制或者未按规定修订预案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5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5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环境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做出应急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潜在的环境事件紧急情况的预防和处理。

第三章应急管理原则第三条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环境因素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因素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

第四条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加强公司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第五条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积极做好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应急系统做到常备不懈,可为本公司和其它公司及社会提供服务,在应急时快速有效。

第四章应急管理机构第六条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公司应急机构由指挥管理系统、救援队伍、技术支持系统和相关保障系统组成。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相关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章运行机制第八条公司积极开展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工作,做到环境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第九条根据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件分为两级:地区级(I级)、公司级(Ⅱ级)。

第十条当公司内发生环境污染或生态(影响)破坏的突发事件时,无论事发原因如何、事故影响程度大小,也无须等待事故等级认定结果,都要及时进行汇报。

第十一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源的现场人员和应急人员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

第十二条对重大环境事故的起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

第十三条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重大环境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评估和监督。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评估和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科学评估、及时响应;(四)信息共享、协同应对。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二)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三)预警和响应程序;(四)应急处置措施;(五)应急物资和设备储备;(六)应急队伍建设;(七)应急培训和演练;(八)信息报告和发布;(九)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废止。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组织调查和评估;(二)编制预案草案;(三)征求意见;(四)评审和批准;(五)公布和实施。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八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条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预案应当立即启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预案要求,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条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一)启动应急预案;(二)组织救援队伍;(三)开展应急监测;(四)采取控制措施;(五)实施应急撤离;(六)做好环境修复工作。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评估和监督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的评估应当包括预案编制的科学性、实用性、有效性等方面。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最新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最新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一、背景
突发环境事件指的是由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或破坏情况。

这些事件可能对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建立和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二、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明确责任部门: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责任部门应该是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

2.收集相关信息:责任部门应收集有关地质、气象、水文等方面的信息,并建立相关数据库。

3.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事件报告、应急处置、资源保障、社会协调等内容。

4.培训和演练: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1.应急值班:地方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应设立24小时应急值
班机制,随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2.信息发布:对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告知公众
应对措施。

3.资源调配:将现有资源进行合理调度,确保应急处置的物资
和人员储备。

4.社会协调:地方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协调公共安全、
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利益,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

四、评估和总结
1.事后评估: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
题并改进工作。

2.完善预案:根据评估和总结的结果,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以上便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有关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内容,以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应对和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提升应急处置效率,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是指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登记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为了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在事前进行的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测、分析,确定应急处置机构、分工、措施等,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机制和技术支持等内容的文件。

第二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程序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应由责任单位主动申报并提交备案材料。

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书;(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报告;(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正文和附件;(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突发环境事件的概况、可能影响范围等情况;(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和措施;(四)应急资源的调配和保障措施;(五)应急指挥体制和应急通信制度;(六)人员培训和演练计划;(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七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二)预案编制和备案的依据和时间;(三)申请备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名称、等级、可能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四)备案材料的递交日期和方式;(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经过初审合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材料,由备案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评审,给予批复或者意见建议。

第九条驳回备案申请的,备案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备案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

备案单位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单位应当履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的职责。

备案单位应当每年对备案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给予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单位要求其整改。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全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部长陈吉宁2015年4月16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部长XXX2015年4月16日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水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形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干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同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辅佐、督促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4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4号)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部长陈吉宁2015年4月16日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正式)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4356-9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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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突发环境事件是指不可预见、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其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严重威胁和损害。

为了提前应对和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办法。

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1.确定预案编制责任单位:根据不同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和行业特点,明确责任单位进行预案编制工作。

责任单位需集合相关专家和机构,确保预案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开展风险评估和预测:通过对历史数据和实时监测数据的分析,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预测模型。

在确定事件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影响范围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预案。

3.制定组织体系和预案内容: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不同特点和行业需求,制定组织体系和预案内容。

确保各级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能够高效协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4.定期演练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需要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

演练可以模拟真实情况,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修订则是根据实际经验和新的科技手段进行更新。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1.事件发生报告和评估: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相关责任单位需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由专业人员对事件进行评估和初步分析。

2.启动应急响应机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启动应急响应后,责任单位需根据预案的要求进行快速、有序的响应。

3.资源调动和组织协调:根据应急预案,责任单位需及时调动相关资源,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和环境保护工作。

4.信息发布和舆情管理: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发布,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和误解。

同时,对舆情进行管理和响应,有效控制和引导公众的情绪。

5.事后评估和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完成后,责任单位需进行事后评估和总结。

分析应急响应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升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四、应急预案管理责任1.制定明确的管理责任制度: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需建立明确的应急预案管理责任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第34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第34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部长陈吉宁2015年4月16日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6月5日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6月5日执行)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部长陈吉宁2015年4月16日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21〕113号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编制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p 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p 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 (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 (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 (九)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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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制度大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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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 险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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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则部分: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 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 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 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 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 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CNPC Chanqing Drilling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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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部分: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 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 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 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 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 现场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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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 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 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 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 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 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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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CNPC Chanqing Drilling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第二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
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 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 政府通报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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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突出了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业事业 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环境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具体体现在日常管 理和事件应对两个层次十项具体责任。
事后恢复部分: 第三十条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 施,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 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 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 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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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于2015年4月16日由环境 保护部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突 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 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 、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CNPC Chanqing Drilling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第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
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情 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 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 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 参加人员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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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办法》的背景: 一是突发环境事件频发,环境安全隐患和突发环境事件呈
现出高度复合化、高度叠加化和高度非常规化的趋势。 二是环境风险十分突出,全国重大环境风险级别企业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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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 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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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 )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已建成投产或 处于试生产阶段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评估对象为生产 、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 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 附录B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 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 物质的企业。
4000多家。这些重大环境风险企业极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是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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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构建了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管理基本制度。办法围绕环保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两个主 体,共构建了八项基本制度: 分别是风险评估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应急预案制度、预 警管理制度、应急保障制度、应急处置制度、损害评估制度、 调查处理制度。 这八项基本制度组成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核心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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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部分: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 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前款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包括有效防 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 拦截、降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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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CNPC Chanqing Drilling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本指南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环境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
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 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3)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 或单位;4)尾矿库;5)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6)军事设施 ;7)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 8)加油站、加 气站;9)港口、码头。
该停止作业的必须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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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准备部分: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 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 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在日常管理方面(6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突发环 境事件风险评估、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 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加 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在事件应对方面(4条),企业事业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以及对所造成的损害依 法承担责任。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 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 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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