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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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现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及分子公司现金的收支、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现金管理人员和工作职责

(一)公司由会计担任现金监管工作。

(二)燃气销售前台、居民户零星销售收款人员、农户肥料销售收款人员、出纳负责公司的现金收款、存现。

(三)不准将单位收入现金存入以个人名义开设的账户或存单。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套取现金,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第二条现金管理的要求

(一)原则上不准使用现金支付各类款项,收到的现金只能用于存现。

(二)不准从银行提取现金。

(三)现金收款范围:居民户销售燃气收款,居民户零星销售回款,农户肥料款。支付员工福利及员工退回借款均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收支现金。

(四)收取的现金应当于当天存入银行,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当天存入银行的,最迟第二天存现。月底结账时,现金余额应为零。

(五)如需去银行存入大额现金,需要协调人员护送前往,以确保安全。

(六)只能在燃气销售前台及出纳处,使用保险柜妥善保管未能及时存现的现金,其他地方不得存放现金。

(七)收取现金的人员对现金收款做到认真仔细,大额面钞应使用伪钞识别仪器,发现差错要及时纠正追回。若造成短款情况且无法纠正追回,造成公司损失的,由收取现金的人员赔偿。现金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及时报账不拖拉,做到账实、账证相符,不允许几天合并做账。

(八)出纳员调离岗位时,应将所管票、证、款、印等列明交接清单(一式三份),与监交人、接收人一起核对,以分清责任。

(九)会计人员应同燃气销售前台、出纳员核对现金日报表,做到账表相符,每月至少一次对库存现金余额进行盘点抽查。同时,核对现金收款金额,确保现金收款应收尽收,并全部入账。

(十)会计人员应同燃气销售前台、出纳员每月对现金进行盘点,制作盘点表。

第三条现金盘盈、盘亏处理

(一)及时查明现金盘盈、盘亏原因,确定处理方法。

1、因个人失职及管理而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赔偿。

2、因不可控灾害造成的损失,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保险公司赔偿。

赔偿后的净损失,按规定报批处理。(二)根据盘点结果,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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