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业主大会权利和业主代表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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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的制度与程序规定

业主大会的制度与程序规定

业主大会的制度与程序规定在中国,业主大会作为业主自治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居民社区行使权力、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重要渠道。

为了保障业主权益,完善业主大会的制度与程序规定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业主大会的定义、召开条件、程序规定以及相关权益保障四个方面探讨业主大会的制度与程序规定。

一、业主大会的定义业主大会是指住宅小区的业主依法召开的集体讨论、决策的机构,是居民自治的重要形式。

业主大会行使对小区公共事务的监督、决策、管理等职能,并对重要事项进行表决。

二、召开条件1.业主大会的召开应满足业主的表决权。

即小区中个人业主名下的住房数量与所占应表决权的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2.业主大会的召集应事先进行公示,以便业主提前做好准备。

3.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应事先确定,并通知全体业主,以确保全体业主的知情权。

三、程序规定1.业主大会应当依法召开,一般应以全体业主参加为原则。

2.业主大会应明确议题,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在表决程序上,应采用公开、公平、公正、公布票数的方式。

3.业主大会应明确主持人和记录人的职责。

4.业主大会应制定相关的程序规则,确保会议秩序井然有序。

比如,在发言环节要求业主依次发言,避免杂音干扰,确保每个业主都有表达意见的机会。

四、相关权益保障1.业主在业主大会上有参与、发言和表决的权利。

业主的发言应受到尊重,不得限制其合法表达观点。

2.业主大会决策应遵循多数原则,更好地反映了业主的利益。

决策结果应当公布,确保透明度和公开性。

3.业主大会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小区公共事务的决策具有约束力。

4.对于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以外的方式进行民主决策,如发起征求意见征集、网络投票等方式。

综上所述,业主大会的制度与程序规定对于维护业主权益、保障小区和谐发展至关重要。

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业主大会的相关规定,提高业主参与度,加强业主自治,为小区居民提供更加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

民法典关于业主大会的条款

民法典关于业主大会的条款

民法典关于业主大会的条款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中的一种重要机制,它是业主履行业主共同管理权利、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重要平台。

民法典对于业主大会的具体规定体现了对业主权益的保护,为业主们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关于业主大会的条款展开阐述。

首先,在民法典中,关于业主大会的条款分为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即业主大会的组成和业主大会的权力。

关于业主大会的组成,民法典规定,业主大会由全体共有人组成,以业主大会的决议为准并通过多数表决原则进行决策。

这一规定确保了物业管理中涉及公共事务的决策具有代表性和参与性,各业主能够平等地参与到决策中来,保障了每位业主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业主大会具有的权力方面,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对于物业共有部分的管理和使用、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和改造等方面具有决策权。

这意味着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中具有决策权,能够对物业的使用、修缮等事宜进行决策,并有权监督和指导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障业主权益,避免物业管理企业的滥用职权和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业主大会决议的效力。

根据该规定,业主大会的决议对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

这意味着业主大会的决策不仅仅是一种意见或建议,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需要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这一规定的出台,可以有效保障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益不受侵害,并约束各方遵守共同的规则和决策,提升物业管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然而,对于一些重大决策事项,民法典还规定了一定的决策程序。

例如,对于重大的共有部分的维修和改造事项,业主大会的决策需要得到相应比例的业主同意。

这一规定的出台,保证了业主大会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权威性和代表性,避免了部分业主的利益被损害,确保了业主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尊重。

此外,在实施业主大会的过程中,民法典还规定了一套具体的程序和要求。

例如,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前通知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程,并提供与议题相关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民法典 业主大会

民法典 业主大会

民法典业主大会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业主大会成为了物业管理中的关键环节。

业主大会是指由业主或其法定代表人组成的决策机构,是物业管理中最基本的民主参与形式。

在《民法典》中,关于业主大会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业主大会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大会有权决定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物业管理办法等事项,制定物业服务合同、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和法律义务。

同时,业主大会还有义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公共设施、设备和财产的安全、完好和有效使用。

二、业主大会的组成和程序
业主大会由全部业主或其代表组成,每个业主有一票,决议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时间召开,由业主大会主席主持。

三、业主大会的权利保护
《民法典》规定,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公正、公平、公开、透明,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

如果业主认为业主大会的决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物业服务合同,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规范化的重要平台。

各地应当结合本地实
际情况,加强业主大会制度建设和实施,为业主提供更好的物业服务和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条款

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条款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三条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 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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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最新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都是⼩区业主成⽴的⼀种组织,⽬的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区业主的权益,可以表达⼩区业主的诉求等等。

这类型的组织是需要合法的开设、成⽴、表现的,必须要按照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最新进⾏。

下⾯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

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最新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业主⼤会、业主委员会的成⽴、选举和活动,适⽤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履⾏相应的义务。

业主⼤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

同⼀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成⽴⼀个业主⼤会。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的执⾏机构,由业主⼤会选举产⽣,履⾏业主⼤会赋予的职责,执⾏业主⼤会决定的事项,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的指导,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

第五条业主⼤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会议事规则的约定⾏使共同管理权。

业主⼤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关的活动。

业主⼤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合法权益或者业主共同利益的⾏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会的成⽴和业主委员会的⼯作,督促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作。

第七条业主⼤会、业主委员会的成⽴、选举和活动的法律服务⼯作和物业管理纠纷⼈民调解⼯作出现争议时应当接受司法⾏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大会的召开和议事程序,维护小区业主共同利益,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小区业主大会的召开和议事程序,适用于小区内所有业主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研究解决共同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四条业主大会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实行民主决策原则,依法有效。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修改须由全体业主代表通过。

第二章业主大会的召开第六条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并提前至少15天向全体业主发出通知。

第七条业主大会通知内容应包括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参会方式、参会要求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业主大会应当确保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通知应通过小区公告栏、短信、微信群等方式发布。

第九条业主大会可根据需要确定实体或网络形式的会议方式,确保业主参会的便利性。

第十条业主大会召集人应提前做好会议筹备工作,确保会场布置、资料准备等工作完善。

第三章业主大会的议事程序第十一条业主大会议程应当由召集人事先制定,并在会议开始前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议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主持人开场、确定主席团、确认与否决议事规则、审议批准上次会议纪要、审议物业管理情况、审议财务报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等。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的议事程序应当遵循民主、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的议事主持人应当保持中立、公正,严格按照议程进行会议。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的发言须有序进行,依次申请发言,遵守发言时间限制,维护会议秩序。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对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公开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应当及时记录会议过程,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主持人宣读确认。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对于涉及小区重大利益或涉及法律法规的事项,应当通过书面决议形式进行。

第四章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第十九条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应当得到全体业主的共同遵守和执行。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应当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和物业公司通报,并督促其切实执行。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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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编辑本段]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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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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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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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1颁布机构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十二月一日[1]2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关会议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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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恪守业主共治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业主的自治参与和社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自愿组成的、代表业主共同管理和自治的机构。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承担民事责任、独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小区内的所有业主,包括住宅楼、商业楼及其配套设施。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解散均须经过业主大会的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解散的决策机构。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和组织大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召开时间应提前公告,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召开。

第九条业主大会的议案由业主自行提出,应提前报送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并确定议程。

第十条业主大会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将会议记录公示于业主委员会指定的公告栏。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力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1.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业主与各方进行协商、斡旋;2. 监督物业管理,确保物业公司合规经营,提供优质服务;3. 促进社区安全,制定合理的安全管理措施;4. 协助业主行使民事主体权利,维护公共秩序;5. 审核和监督公共设施维修、改造等事宜;6. 保护环境,促进社区绿化和环境卫生;7.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力:1. 向业主大会提出议案并组织实施;2. 制定规章制度,并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3. 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4. 筹集物业管理费,并定期进行财务公开;5. 回答业主提出的问题,并及时解决;6. 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选举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人数不少于3人,不多于9人。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程序由业主委员会统筹组织,选举周期为2年,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连续担任超过两届。

住建部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住建部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十二月一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物业管理中的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定

物业管理中的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定

物业管理中的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定在物业管理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非常重要的组织形式,起着管理和协调业主利益的作用。

为了确保业主权益的合理保护和管理的顺利进行,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选举的规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物业管理中的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定进行探讨。

一、业主大会1. 业主大会的定义业主大会是指具有共同利益的业主之间通过集会形式进行会议,就物业管理事宜进行讨论、决策和监督的一种形式。

它是属于业主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是业主自治的基础。

2. 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和程序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1)业主大会召开应提前通知全体业主,通知包括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安排等内容;(2)业主大会应在合理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以便尽可能多的业主参与其中;(3)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主席团,由业主自行选举产生,主持会议的进行;(4)业主大会应当记录会议的过程和出席人员,以确保决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5)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多数业主同意,并且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二、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定1. 业主委员会的定义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行使物业管理的权力和义务的组织机构。

它是属于业主自身的自我监督和管理机制。

2. 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程序和要求业主委员会选举应当符合以下程序和要求:(1)业主委员会选举应当通过业主大会进行,选举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2)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备业主身份,拥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3)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和选举规定选聘产生;(4)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公布选举结果,并根据选举结果按照一定程序和时限组建。

三、加强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监督和管理为了规范和加强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监督和管理,以下建议值得注意:(1)建立健全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制度和规则,明确权责和程序;(2)加强对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度;(3)加强对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和合法性;(4)建立完善的投诉和申诉机制,对选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5)营造良好的业主自治氛围,积极引导和推动业主参与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管理。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全文.doc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全文.doc

2019年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全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相关会议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2024年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合同

2024年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合同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合同背景介绍业主大会是业主们共同参与小区管理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促进小区内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

因此,明确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十分必要,以便保障业主利益、规范会议程序。

目的本议事规则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立业主大会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业主大会的正常运行,维护业主群众的利益,同时规范业主大会的议事程序,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纷争和矛盾。

合同内容1.业主大会基本规定–业主大会是小区所有业主的最高权利机构,拥有作出决策、管理和监督小区各项事务的权力。

–业主大会的决议必须经过多数人的同意方可生效。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共同制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修订。

3.业主大会的召开和提议–业主大会的召开应提前15天以上通知所有业主,会议议程由业主委员会起草,并发送到每个业主手中。

–业主可以通过书面提议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议程,并在业主大会上共同讨论。

4.业主大会议事程序–业主大会议事程序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包括表决程序、发言程序、提问程序等。

–表决结果以出席业主投票的过半数为准,如有平票,则按业主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

–每个业主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问题或表达意见,但需确保发言质量和言论有序。

5.业主大会记录和决议–业主大会议事过程和决议应当记录在记录簿上,并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业主大会决议是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不可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

6.违反规定的处理–对于违反规定的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业主,应当进行耐心的谈判沟通,协商解决分歧。

–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则应通过法律手段或仲裁等方式进行处理。

7.合同期限和终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合同一般为两年期限,到期需重新进行修订和签署。

–如果通过协商解决不了分歧,或者发现某个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德的规定,在修订合同期限前可以提出终止议事规则的要求。

合同效力本议事规则合同在业主大会签署后生效,对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如产生纠纷,由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予以协调解决。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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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

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书面通知业主本人。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作出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但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注意:业主公约、议事规则和选聘物业服务3项,须2/3以上业主同意,符合国务院条例,但要求更高。


业主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业主代表的产生、业主大会决定的作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注:宁波市条例没有重复相关内容,即以物权法和国务院、省条例为准。

以上条文均为全文摘录。

“业主代表”只在省条例中出现,市条例中重复。

没有“业主代表大会”,如以“业主代表大会”代替业主大会,非法、无效。

所有法律、法规规定,只有业主大会才能选举业委会、制订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业主代表的作用,见省条例第九条,是“代为表达意愿”,但只有“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特殊情况时才需代表,而且“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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