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镇高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危废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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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概述 (1)
1.1项目的由来 (1)
1.2建设项目特点 (3)
1.3分析判定情况 (3)
1.4环境影响评价过程 (13)
1.5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14)
1.6综合结论 (14)
2 总则 (16)
2.1编制依据 (16)
2.2评价目的和原则 (22)
2.3评价重点 (23)
2.4环境功能区区划 (23)
2.5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31)
2.6评价因子 (31)
2.7评价标准 (32)
2.8评价等级 (37)
2.9评价范围 (43)
2.10环境保护目标 (46)
3高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回顾性分析 (48)
3.1项目概况 (48)
3.2高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染防治措施 (71)
3.3部门审批和验收意见落实情况 (72)
4工程概况 (75)
4.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规模合理性分析 (75)
4.2处理规模的确定 (79)
4.3工程概况 (80)
4.4项目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 (90)
5工程分析 (95)
5.1项目危险废物总处理方案 (95)
5.2废包装桶清洗子项目 (103)
5.3液态废物无害化处置子项目 (115)
5.4项目水平衡和物料平衡 (135)
5.5项目运营期污染源分析汇总 (138)
5.6项目营运期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汇总 (146)
6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 14
7 -
6.1 自然环境概况.............................................................................................. - 147 -
6.2三角镇高平化工区产业聚集情况.................................. 1- 152 -
6.3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56)
6.4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62)
6.5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67)
6.6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69)
7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178)
8营运期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78)
8.1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178)
8.2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189)
8.3环境空气影响预测与评价 (207)
8.4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211)
8.5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216)
8.6土壤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218)
8.7营运期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223)
8.8社会及人群健康影响分析 (224)
9环境风险评价 (225)
9.1 总则 (225)
9.2风险调查 (225)
9.3环境风险潜势初判 (228)
9.4风险识别 (233)
9.5风险事故情形分析 (240)
9.7环境风险管理 (243)
9.8应急预案 (253)
9.9环境风险评价结论 (254)
10污染防治措施及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256)
10.1生产废水处理措施及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256)
10.2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及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256)
10.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及其可行性分析 (258)
10.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及其可行性分析 (258)
10.5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其可行性分析 (260)
10.6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264)
10.7 结论 (266)
11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267)
11.1分析方法 (267)
11.2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267)
11.3环境效益分析 (268)
11.4环保投资分析 (269)
11.5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结论 (270)
12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计划 (271)
12.1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度 (271)
12.2运营期环境管理制度 (272)
12.3污染物排放清单及管理要求 (277)
12.4“三同时”环保设施验收一览表 (281)
13 结论 (284)
13.1项目概况 (284)
13.2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结论 (284)
13.3项目主要污染物产排情况 (285)
13.4主要环境影响结论 (286)
13.5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288)
13.6环境保护措施 (288)
13.7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289)
13.8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289)
13.9项目合理合法性分析 (289)
13.10综合结论 (290)
1概述
1.1项目的由来
随着经济和工业的快速发展,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化工区的电镀企业产生的金属废液日益增多,危险废物处置需求进一步扩大。
为满足社会形势的需要,配套高平电镀企业的发展需求,缓解中山市内危险废物处理压力,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拟在厂区内新建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简称“本项目”)。
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简称“高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位于中山市三角镇惠宝路2 号(经纬度:N22°42′34.67″、E113°28′15.55″),是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化工区配套建设的以处理电镀废水为主的废水集中处理企业。
本项目主要为高平化工区内电镀企业提供服务,拟处理处置危险废物6000t/a,包括物化处理电镀废液5000t/a 和清洗废含氰含铬包装桶1000t/a(19.37 万个/年)。
涉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中HW17 表面处理废物、HW33 无机氰化物废物、HW34 废酸、HW49 其他废物4 个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本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9 月1 日)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 年4 月28 日),本项目属于“三十四、环境治理业”“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中“利用及处置的(单独收集、病死动物化尸窑(井)除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环保主管部门审查。
受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环评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成立了环评项目组,到现场踏勘,在研读有关资料、文件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编制了《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项目所在地
N22°42′34.67″,E113°28′15.55″图1.1-1 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
1.2建设项目特点
本项目部分的构筑物及设备依托高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现有项目,在施工期时,涉
及少量的基建施工,新增的设备以现场安装为主,故项目在施工期的环境影响相对较少,环境影响主要在营运期。
营运期项目排放的废水、废物、废气等会对地表水体、空气环境等产生一定的影响。
另外,项目存在多个存储区域,在环境风险上也可能存在影响。
1.3分析判定情况
(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本项目属于鼓励类中“第四十三条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中“8、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含重金属废物安全处置技术设备开发制造及处置中心建设及运营;放射性废物、核设施退役工程安全处置技术设备开发制造及处置中心建设”。
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 年版)》,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准入类,属于许可准入类中的“(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要求。
根据《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 年本)》,本项目不属于“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引导逐步调整退出的产业”、“引导不再承接的产业”,本项目允许承接发展。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因此,本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2)环境规划相符性分析
①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 号)相符性分析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 号)明确提出:“合理配置危险废物安全处置能力,各省(区、市)应组织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科学规划并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
鼓励大型石油化工等产业基地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鼓励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和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引导和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开展典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累积性环境风险评价与防控,淘汰一批工艺落后、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设施,提标改造一批设施,规范管理一批设施。
”
本项目属于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工程,本项目的建设有利于为高平化工区电镀基地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
本项目符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
②与《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相符性分析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市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
中心。
鼓励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和园区自建规范化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支持跨区
域合作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本项目建成后将为高平化工区电镀片区的企业提供规范
的危险废物处置平台,符合规划的要求。
③与《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 年)》(修编)相符性分析
根据《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 年)》,“中山目前约 66%的危险废物需要
跨市转移处理。
但目前全省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外市一般优先满足本市的处
理需求,加快推进中山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建设,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处理水平,已
经迫在眉睫。
中山市固废处理处置工作在积极推进原规划确定的重点工作外,应尽快着手建设危险废物综合处置中心,解决危险废物出路问题。
”本项目的建成有利于减轻中山市
现有的危险废物处置压力,符合中山市的环境保护规划。
④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相
符性分析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完善固体废物回收处理体系。
依法推进区域危险废物收集、中转、贮存网络建设,切实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目前中山市的危废处置能力不足,大部分工业危废
物主要转移至惠州、深圳、韶关等地相关企业进行处理。
本项目的建设,既能为高平化工区
电镀企业提供便捷的服务,又能降低危险废物长距离运输与周转带来的环境风险和经济负担,符合该文件要求。
⑤与《中山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规划》实施方案的相符性分析
实施方案提出:“到 2020 年,初步建立社会源和生活源危险废物收运网络,完善
工业源和医疗废物收运体系,基本形成危险废物暂存能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基
本满足中山市本地实际需求;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提高危险
废物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加快制度建设,推进示范项目,在危
险废物管理和产生、处置等环节要坚持循环经济原则。
”
“整合升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
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及省行业准入条件、规范
条件的企业;限制本市能力过剩或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危险废物类别综合利用设施的新建和
扩建项目;鼓励显著提升生产工艺水平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改建项目和本市能力不足的危
险废物类别综合利用新建项目;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或园区自建综合利用
设施”
本项目为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目前高平化工区电镀企业的危险废物产生量很大,本地处置能力严重不足。
本项目的建成有利于提升园区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中山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规划》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
(3)环保意见相符性分析
①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粤环发〔2018〕10 号)的相符性分析
意见指出:“(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建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其中年产 5000 吨及以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各类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鼓励配套建设综合利用项目进行消纳。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本项目为高平化工区内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符合该意见的要求。
②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粤环发〔2019〕1 号)的相符性分析
根据意见的第(七)条:“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园区管理机构应确定固体废物重点监控企业清单,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措施。
鼓励园区自建配套的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及处理处置设施,依法依规对固体废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立足于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置。
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
本项目的建设能积极推进高平化工区落实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措施的工作,符合该意见的相关要求。
(4)选址可行性分析
①土地利用规划相符性分析
根据“中山市规划一张图”,高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所在地的用地性质分别是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和三类工业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见图1.3-1。
1 概述
图1.3-1 项目所在地土地规划图
6
②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 年修改单)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贮存等建设内容,选址需综合考虑《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 年修改单)中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相关规定及其他相关要求。
具体见下表。
表 1.3-1 本项目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符性一览表
改单)的相关要求。
③与《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环发[2004]58 号)中A 类条件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选址与《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试行)》(环发[2004]58 号)中 A 类条件的符合性见下表。
表 1.3-2 本项目与选址与环发[2004]58 号 A 类条件符合性一览表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与《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
原则(试行)》(环发[2004]58 号)中A 类条件基本相符。
(5)与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化工区的相符性
高平化工区位于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东侧,用地面积约3355.5 公顷,其所含电镀片区是中山市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设立的2 个电镀行业定点基地之一,主要承接中山市东部镇区范围的电镀类企业。
电镀片区内以五金电镀企业生产为主导,规划建设包括五金制锁配件、新型电子材料等若干配套电镀类工业项目。
高平污水处理公司是基地内配套建设的工业废水统一处理站。
三角镇高平化工区功能区划如图1.3-1 所示。
①与《中山三角高平化工区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的相符性
根据报告书,“建议对化工区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整改,规范电镀、线路板等企业废液的处理处置,尽量统一处置,避免分散处理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本项目的建设能为高平化工区内的电镀废液和含氰含铬废桶提供一个统一处置的平台,符合《报告书》的要求。
②与《中山三角高平化工区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的相符性
本项目与三角高平化工区环评审查意见的相符性分析如表1.3-3 所示。
表 1.3-3 项目与高平化工区环评批复的相符性分析
关排放限值要求。
5
化工区内除保留中山国泰染整有限公司部分锅炉外,其他分
散锅炉须按《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粤电中山三角天然气热电
冷联产项目(3×390MW 级)排污总量指标来源有关措施
的承诺函》(中府函〔2013〕429 号)要求关停并拆除。
高平化工区未实现集中供
热。
本项目主要能源为电,
不设锅炉。
图 1.3-1 三角高平化工区功能区划
(6)与《关于做好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9〕1133 号)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关于做好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符性分析如表1.3-4 所示。
表 1.3-4 项目与高平化工区环评批复的相符性分析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与《关于做好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审查要点相符。
(7)小结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的产业发展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广东省、中山市的环保生态相关规划、符合所在地区的城市总体规划,符合三角高平化工区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符合环评审批管理工作要求。
因此,本项目的建设是合理而且可行的。
1.4环境影响评价过程
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见图 1.4-1。
图1.4-1 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
1.5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1)通过现场调查和现状监测,掌握本项目建设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及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明确项目所在区域环境是否有环境容量以承载本项目的建设。
(2)针对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特点,开展危废收运、暂存、处置全过程的污染源分析和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影响预测分析、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可行性论证。
(3)提出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实施措施,从环境保护角度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作出明确结论。
1.6综合结论
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是一项环保工程,其建
设符合国家和广东省产业政策,符合《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 年)》(修编)、《中山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规划》等环保规划的要求;选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
其建成投产后,将使高平化工区电镀片区产生的危险废物在区内即可得到近距离的有效处置,对实现中山市固体废物的全过程控制及“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项目的建设,将给区域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良好的社会效益以及环保效益。
本项目在运行期间会产生一定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等污染,通过采取有
效的污染治理措施,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建设单位应积极落实本报告书中所提出的有关污染防治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污染监测制度,保证污染防治设施长期稳定达标运行,杜绝事故排放,特别是严格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工作,落实对工艺废气和生产废水的治理措施,则本项目的建设对周围环境质量不会产生明显的影响,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2 总则2总则
2.1编制依据
2.1.1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9年6月5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
(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6月);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
(12)《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 号;
(13)《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版);
(1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2019年3月1号实施;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1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3月30日修订;
(17)《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1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环发[1999]5号;
(19)《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
(20)《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委、环保总局等五部委,发改价格[2003]1874号文件;
(21)《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11号;
(2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
(23)《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
(2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年1月1日施行;
(25)《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2015年9月1日施行;
(26)《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27)《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28)《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
(29)《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
(30)《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201号;
(31)《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2011年10 月17日);
(32)《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
(33)《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52号);
(3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
(35)《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 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
(36)《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
(3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2019);
(38)《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
(39)《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40)《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
(41)《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
(4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粤环发〔2018〕10号);
(4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粤环发〔2019〕1号);
(44)《关于做好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9〕1133号)》;
(45)《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20〕201号)。
2.1.2地方性法规及政策
(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1月29日修正;
(2)《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2009年2月27 日;
(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0年7月修正本;
(4)《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粤环[2011]14号;
(5)《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9年3月1日实施;
(6)《广东省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1999年;
(7)《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粤环[1997]177号;
(8)《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2月;
(9)《广东省主体功能区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粤环[2014]7号;
(10)《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10]87号;
(11)《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2011]70号;
(1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修编的批复》(粤府函〔2017〕123号);
(1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修订本)(2017-2020 年)的通知》(粤环[2017]28号);
(14)《关于印发广东省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的通知》(粤水资源函〔2011〕377号);
(1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
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71号);
(16)《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粤环发[2010]18 号;
(1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粤府[2012]120号);
(18)《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3]4号;
(19)《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 1461-2014);
(20)《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21)《广东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的通知》,粤环[2015]26号;
(22)《中山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十三五”规划》(2018年9月);
(23)《中山市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24)《中山市生态市建设规划》(2005-2020),中国环境规划院,2004 年;
(25)《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中山市城乡规划局,中山市规划设计院,2015 年7 月;
(26)《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保护规定(2016 修订)》(中府函〔2016〕236 号);
(27)《中山市水功能区区管理办法》(中府〔2008〕96 号);
(28)《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6 年6 月1 日);
(29)《中山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管理规定》(中府〔2001〕38 号);
(30)《中山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规划》实施方案;
(31)《中山市生态功能区划》(2018 年12 月)。
2.1.3相关产业政策
(1)《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 年版)》;
(2)《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7]31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