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研究的建构主义路径(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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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_合法性_根源_功能以及制度的互动_一种来自国际机制理论视角的诠释

国际法的_合法性_根源_功能以及制度的互动_一种来自国际机制理论视角的诠释

2009年第9期国际法的“合法性”根源、功能以及制度的互动3———一种来自国际机制理论视角的诠释刘志云 【内容提要】 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间关系紧密、相辅相成,而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国际机制理论是两个学科跨学科合作的桥梁或纽带。

实际上,国际机制与国际法是一个相近甚至是重叠的概念,两个学科是从不同角度对相近乃至叠合的事物展开的不同分析,因而它们之间有着。

站在国际法学的角度,国际机制理论中有关国际机制的合法性根源、功能以及机制的互动等研究成果为国际法的相关分析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当然,其中存在的不足也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

【关键词】 国际机制;国际法;功能;合法性【作者简介】 刘志云,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厦门邮编:361005)【中图分类号】 D8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9550(2009)09-0065-083本文系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 -08-0477)资助成果。

《世界经济与政治》杂志的匿名审稿人对本文提出了中肯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作者在此表示感谢。

① Kenneth W.Abbott,“Modern I nternati onal Relati ons Theory:A Pr os pectus f or I nternati onal La wyers,”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Law ,Vol .14,No .2,1989,p.338.② Anne -Marie Burley,“I nternati onal La w and I nternati onal Re 2lati ons Theory:A DualAgenda,”Am 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87,No .2,1993,p.206.一引言在20世纪80年代世界政治经济局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势下,现代国际关系理论中一个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新学派———国际机制理论迅速崛起,“为重整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的关系提供了姗姗来迟的机会”,①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之间的纽带在古典现实主义强势下一度松散或断裂之后实现再次联结。

B类目录CSSCI2010-2011

B类目录CSSCI2010-2011

编号刊名标志1法学研究2中国人民大学学报3管理世界 1 4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5教育研究6经济研究 1 7文物8历史研究9教学与研究10民族研究11旅游学刊12社会学研究13体育科学14统计研究15中国图书馆学报16外国文学评论17心理学报18编辑学报19音乐研究20外语教学与研究21哲学研究22世界经济与政治23文学评论24世界宗教研究25中国社会科学26中国法学27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8中国软科学 1 29资源科学30高等教育研究31中国工业经济 1 32考古学报33近代史研究34马克思主义与现实35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36经济地理37中国人口科学38上海体育学院学报39数理统计与管理40情报学报41外国文学42心理科学进展43中国科技期刊研究44文艺研究45外国语: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报46自然辩证法研究47美国研究48文艺争鸣49宗教学研究50学术月刊51法商研究52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53科研管理 1 54环境保护55北京大学教育评论56世界经济57考古58中国史研究59马克思主义研究60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61城市规划62人口研究63中国体育科技64统计与决策65大学图书馆学报66外国文学研究67心理发展与教育68新闻与传播研究69中国音乐学70当代语言学71哲学动态72欧洲研究73文艺理论研究74中国宗教75开放时代76政法论坛77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78科学学研究79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80电化教育研究81金融研究82考古与文物83清史研究84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85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86城市规划学刊87人口与经济88体育与科学89统计与信息论坛90图书情报工作91国外文学92心理科学93国际新闻界94中国音乐95外语界96世界哲学97国际政治研究98当代作家评论99国外社会科学100中外法学101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102南开管理评论 1 103干旱区资源与环境104中国电化教育105会计研究 1 106敦煌研究107史林108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109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10人文地理111人口学刊112北京体育大学学报113图书情报知识114当代外国文学115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116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117民族艺术118中国语文119自然辩证法通讯120现代国际关系121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122天津社会科学123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124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25管理科学学报 1 126清华大学教育研究127经济科学 1 128华夏考古129史学月刊13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131中国藏学132旅游科学133社会134天津体育学院学报135情报理论与实践136外国文学动态137心理与行为研究138新闻大学139中央音乐学院学报140现代外语141现代哲学142青年研究143中国比较文学144东疆学刊145现代法学146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47外国经济与管理148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149中国农村经济150敦煌学辑刊151史学理论研究152国外理论动态153世界民族154地域研究与开发155人口与发展 (原:市场与人口分析)156西安体育学院学报157国家图书馆学刊158应用心理学159编辑之友160电影艺术161中国翻译162伦理学研究163政治学研究164文学遗产165浙江社会科学166法学167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68研究与发展管理169比较教育研究170国际经济评论171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72科学社会主义173西北民族研究174南方人口175武汉体育学院学报176图书馆建设177新闻记者178音乐艺术:上海音乐学院学报179世界汉语教学180科学技术哲学研究181中共党史研究182南方文坛183社会科学184法学评论185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86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187教育与经济 1188中国农村观察189当代中国史研究190社会主义研究191广西民族研究192西北人口193体育学刊194图书馆195出版科学196当代电影197语言教学与研究198中国哲学史199国际观察200文艺理论与批评201读书202法制与社会发展203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4中国管理科学 1 205教师教育研究206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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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97图书馆杂志298交响:西安音乐学院学报299外语教学300国际问题研究301东南学术302法学家303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304管理学报305外国教育研究306世界经济文汇307文史308图书与情报309戏剧艺术310语言文字应用311南洋问题研究312江海学刊313当代法学314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315公共管理学报316中国高教研究317经济学家 1 318民国档案319图书馆理论与实践320北京电影学院学报321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322国际论坛323江苏社会科学32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325求是学刊326中国科技论坛327课程·教材·教法328经济学动态329历史档案330档案学通讯331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报332暨南大学华文学院学报333江苏行政学院学报334思想战线335政治与法律336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337软科学338高等工程教育研究339经济社会体制比较340西域研究341档案学研究342外语研究343日本学刊344学习与探索345中国刑事法杂志346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347全球教育展望348经济评论 1 349历史教学350汉语学习351上海行政学院学报352甘肃社会科学353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354科技进步与对策355复旦教育论坛356改革357史学史研究358民族语文359理论探讨360河北学刊361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362经济体制改革 1 363高教探索364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1 365文献366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367社会科学战线368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369经济管理 1 370现代大学教育371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372东南文化373北京行政学院学报374人文杂志375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376管理现代化 1 377宏观经济管理 1 378现代教育技术379国际贸易问题380历史教学问题381新视野382学海383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384华东经济管理 1 385江苏高教386当代经济科学 1 387中国地方志388妇女研究论丛389江汉论坛390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391中国教育学刊392财经科学393党史研究与教学394江西社会科学395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396学位与研究生教育397审计研究 1 398党的文献399广东社会科学400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01中国大学教学402财经问题研究403求实404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405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06中国特殊教育407国际贸易408南亚研究409中州学刊410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411远程教育杂志412宏观经济研究 1 413德国研究414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415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416高教发展与评估417当代财经418中国青年研究419东岳论丛420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421思想理论教育导刊422中国土地科学423台湾研究集刊424北京社会科学425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426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427农业技术经济428理论与改革429内蒙古社会科学430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31现代远距离教育432上海经济研究433太平洋学报434学术界435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36大学教育科学437产业经济研究438南亚研究季刊439云南社会科学440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441教育与现代化442财贸研究443东南亚研究444探索与争鸣445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46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447探索448山东社会科学449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450财经理论与实践45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452社会科学辑刊453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54中央财经大学学报455学术论坛456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457中国农史458科学对社会的影响459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60现代日本经济461学术探索462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463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1 464中国文化研究465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 466商业经济与管理 1 467社会科学家468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469税务研究470河南社会科学471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47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473贵州社会科学474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475当代经济研究 1 476晋阳学刊477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78财经论丛 1 479宁夏社会科学480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81经济纵横 1 482新疆社会科学483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484经济问题探索 1 485青海社会科学486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87经济与管理研究 1 488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89证券市场导报490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491中国经济史研究492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93城市问题494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95国际经贸探索496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497金融论坛498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99南方经济500北方论丛501财政研究502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503广东金融学院学报504齐鲁学刊505经济经纬 1 506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507国际经济合作508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509江西财经大学学报510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511现代经济探讨512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513科技与经济514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515经济问题 1 516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517亚太经济518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519中国经济问题 1 520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521城市发展研究522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523农村经济524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525上海金融526审计与经济研究 1 527价格理论与实践。

建构主义视角下身份认同对美国当代国际法观的影响

建构主义视角下身份认同对美国当代国际法观的影响

第19卷 第3期太 平 洋 学 报V o l 19,N o 32011年3月PAC I FI C J OURNALM arch 2011建构主义视角下身份认同对美国当代国际法观的影响彭何利1(1 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收稿日期:2010 11 05;修订日期:2011 02 20。

作者简介:彭何利(1982 ),女,湖南浏阳人,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国际关系与国际法。

[美]温特著,秦亚青译: 国际政治的社会学理论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81-290页。

Richard H.S tei nberg and Jonat ban M.Zasl of,f P o w er and In te rna tional law , A.J .I.L .64(2006),p .82.[美]彼得 卡赞斯坦主编,宋伟、刘铁娃译: 国家安全的文化:世界政治中的规范与认同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

摘要:身份认同是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核心概念。

美国将身份认同因素渗透到国际法实践的诸多领域,企图建构符合其认同模式的国际法律秩序。

从价值取向来看,美国坚持其独特的人权认同标准高于他者的主权,这与国际法的主权平等原则背道而驰。

从实体国际法规范的具体实践来看,美国奉行例外主义,采用双重标准,这有损于国际法的有效性。

为此,各国只有以全人类的幸福权利作为终极价值目标,并积极建构超越不同身份认同模式的国际法规范,才能促进国际法的遵守,并实现真正的主权平等与和谐共处。

关键词:建构主义;身份认同;美国;当代国际法观中图分类号:D F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8049(2011)03-0045-09身份认同(identity)是建构主义的核心概念。

在建构主义者看来, 国家具有法律人格 ,是具有身份与利益的实体。

身份是利益存在的先决条件,行为主体只有知道自己是谁(身份认同)才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利益)。

建构主义在法学领域的应用

建构主义在法学领域的应用

建构主义在法学领域的应用引言建构主义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科学理论,该理论认为人类的认知和知识是通过社会交往和文化背景构建而成的。

在法学领域,建构主义的应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规范的形成和运作方式,以及法律与社会文化的关系。

本文将探讨建构主义在法学领域的应用,并就其潜在影响提出一些思考。

一、法律的社会建构建构主义强调法律是社会交往和文化背景的产物。

根据建构主义的观点,法律并非客观存在的,而是通过人们在特定社会背景下的交流和互动来建构的。

法律规范的形成和发展与社会、文化和历史背景密切相关。

例如,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和评判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不同的法律体系和规范。

二、法律文本的建构建构主义还指出,法律文本是一种符号系统,需要依靠人们的解读和理解来获得意义。

法律文本并非因为其自身而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而是通过人们的阅读和解释来构建。

不同的法学家或法律从业者可能对于同一法律文本有不同的解读和理解,这与他们的社会、文化和个人背景有关。

建构主义的观点提醒我们认识到法律文本的相对性,并需要更多地关注法律解释和理解的过程。

三、法律与权力关系的建构建构主义认为,法律与权力是相互制约和相互影响的。

法律规范的产生和运作与特定的权力结构和社会关系密切相关。

不同的社会群体和利益关系在法律的建构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他们的诉求和争议也会影响法律规范的制定。

同时,法律本身也具有塑造权力结构的作用,通过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权力的行使受到一定的制衡和限制。

四、建构主义的挑战和思考尽管建构主义在法学领域有着重要的启示,但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建构主义强调法律的相对性和多样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法律失去一定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其次,建构主义注重法律与社会、文化背景的关系,但可能忽视了法律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以及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重要功能。

另外,建构主义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例如,法官的角色和责任如何与建构主义的观点相协调,以及如何平衡不同社会群体对于法律权威的诉求等。

2024版第12课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

2024版第12课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
如英法百年战争中的领土争端、美西战争中的菲律宾问题等。
外交关系建立与维系策略
01
02
03
外交关系的建立
包括建交原则、程序与仪 式等。
维系策略
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 多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以 及危机处理机制等。
案例分析
如英法同盟关系的建立与 维系、美日外交关系的调 整等。
战争法规制定及执行情况
战争法规的制定
完善国际法体系
随着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国际法体系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 以适应新的国际环境和挑战。
推动国际法治建设
加强国际法治建设,提高国际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是维护 国际和平与稳定的重要途径。
关注非国家行为体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 日益凸显,未来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需要更加关注非国 家行为体的影响和作用。
确立了国家主权原则、领土完整原则 和国际关系中的平等原则等。
维也纳体系下欧洲均势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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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体系的建立 拿破仑战争后,欧洲各国通过维也纳会议建立了 维也纳体系,旨在维护欧洲均势和防止法国再次 崛起。
欧洲均势格局的形成 维也纳体系下,欧洲各国通过政治、外交和军事 手段维持均势格局,避免了大规模战争的爆发。
绝对主义国家兴起及影响
绝对主义国家的概念与特点
绝对主义国家是指君主拥有绝对权力的国家,这种权力不受法律限制,可以随意制 定和执行政策。
绝对主义国家的影响
绝对主义国家的兴起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但也容易引 发暴政和专制。
近代民族主义思想传播
民族主义思想的内涵
近代民族主义思想强调民族自决、民族独立和民族优越,认为 民族是国家构成的基础和核心。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6)1)一元论 (6)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 (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借法异域:1874年台湾漂民案中的国际法话语建构

借法异域:1874年台湾漂民案中的国际法话语建构

1 8 7 4年 台湾 漂 民案 ( 又称 牡丹社 事 件 、 日本侵 台事 件 ) 是 东 亚 国际 关 系史 上 的一 个 重 大事 件 , 标 志着“ 近代史 上 日本 侵略 中 国的开端 ” 。 相关研 究 成果 颇 丰 , 如通 史类 有 I m ma n u e l C .Y .H s u的 C h i —
n a ’ s E n t r a n c e i n t o t h e F a m i l y o f N a t i o s: a t h e D i p l o ma t i c P h a s e , 1 8 5 8 —1 8 8 0( M a s s : H a r v a r d U n i v e r s i t y

3 1・
令将印成 的3 0 0部《 万 国公法》 分发给各通商口岸, 以便对外交涉 中“ 参酌援引” o E 3 ] 这是 1 9世纪 7 O年
代 前期 中 国人 所 能接触 到 的 国际法 汉译 专著 。
以1 8 7 4 年台湾漂民案为事例 , 依照事件演进的脉络 , 观测军机大臣、 闽台官员以及知识分子等对
e r n A s i a n S t u d i e s , V o 1 .1 7 , N o . 2 . 1 9 8 3 ) , 陈在正《 牡丹社事件引起之 中日交涉及其善后》 ( 台湾“ 中央研 究院” 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 2 2期 , 1 9 9 3年) , 米庆余《 琉球漂 民事件与 日军入侵台湾( 1 8 7 1 —1 8 7 4 ) 》 ( 《 历史研究》 1 9 9 9年第 1 期) , 等等。先行研究广泛利用实录、 文书、 公牍 、 译电、 函稿 、 奏折、 信件、 日
2 0 1 4年第 1 期 ( 总第 1 3 1 期)

建构主义

建构主义

一、什么是建构主义?
1999年亚历山大· 温特发表《 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建 构主义通过10年 的发展,建 立起较为完善的知识体系。
温特认为,组织或国家的行 为都是社会建构的,并不遵 循一个不变的秩序或原理。
二、代表人物及观点
皮亚杰(J.Piaget)-心理学家、日内瓦学派 科恩伯格(O.Kernberg)、 斯滕伯格(R.J.sternberg) 强调个体的主 卡茨(D.Katz) 动性 维果斯基(Vogotsgy)-“文化历史发展理论”
1 2
3 4 5
什么是建构主义
代表人物及观点
主要研究内容
建构主义在中国的发展
结束
一、什么是建构主义?
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 ,又称为社会建 构主义,是由20世纪著名的思想家米歇尔 · 福柯在其《性史》第一卷中提出的。 作为学习理论是为改进教学而提出的理论 ,主要的目的在于了解发展过程中的各式 活动如何引发孩童的自主学习,以及在学 习的过程中,教师当如何适当的扮演支持 者的角色。
四、建构主义进入中国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新发展促进了国内 相关研究。朱德米《经济特区与中国政 治发展》与杨光斌《制度变迁与国家治 理》等,“不约而同”地导入观念分析 ,或者结合观念分析与制度分,研究 观念变革与中国政治转型,或者将观念 路径导入“制度范式”并尝试建立比较 政治分析框架。 杨光斌老师运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理论 研究中国政治发展,注意到制度变迁关 键时刻“思想观念”的重要性。 他指出:思想观念影响制度结构,并和 制度结构一道影响着制度安排,或者直 接影响着制度绩效。
二、代表人物
皮亚杰 维果斯基
三、建构主义学派理论的主要内容
“学习的含义”(即关于“什 么是学习”)

高教社2023马工程国际私法学教学课件u17

高教社2023马工程国际私法学教学课件u17

第二节 “一国两制”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
三、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一)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原则
• 三大原则 1. “一国两制”原则 2. 平等互利原则 3. 保障和促进各法域间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原则
第二节 “一国两制”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
(二)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现状
1. 统一实体法途径 • 我国目前不具备统一各法域民商事实体法的条件 • 可行性
(二) 各法域间法系的冲突
各法域呈现多样化的法系渊源: 中国香港承继的是普通法系; 中国澳门实施的葡萄 牙法属于大陆法系; 中国台湾法律受日本和德国影响颇深,因此一般也被认为属于大 陆法系; 而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内地逐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
第二节 “一国两制”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
(五) 各法域的法律体系具有较高的独立性
1. 立法上,各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来源主要是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此基础上, 除有关外交、国防和国家安全方面事项以外,特别行政区对其他事项享有立法权,且 其制定的民商事法律与中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处于平等的地位。 2. 民商事司法上,内地及各特别行政区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且在各法域之上没有共 同的最高司法机关。
第二节 “一国两制”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
二、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一) 各法域间社会制度的冲突
香港、澳门和台湾之间的法律冲突是资本主义制度下各法域的法律冲突,而内地 与港澳、大陆与台湾法域之间的冲突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域与资本主义制度下法域 的冲突,这种“一国两制”的法律冲突在其他国家未曾有过。
第二节 “一国两制”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
一、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三)直接原因——各法域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其他法域法律在本法域内的 效力。

国际法研究的建构主义路径

国际法研究的建构主义路径

关键 词 : 国际法学 ; 国际关 系理论 ; 建构主义 ; 跨学 科研究
中圈分类号 : 9O ] 9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48 o6( 9o 一 O5 0 03 一 4 0)4 OO — 8 0
2 o世纪 8 0年代 尤 其是 冷 战结 束 以来 , 在全 球化 迅 猛 发展 的背 景 下 , 西方 国 际关 系反 思 主义 理 论阵 营 中的后 现代 主义 、 性 主义 、 构 主义等 理论 分 支 , 不 同 角度 展 开对 主流 的理 性 主义 国际 女 建 从 关 系理 论 的批判 , 对 国际 法做 出了不 同 于主 流 国际关 系理论 的理解 与 定位 。在这 些 分支 中 , 构 并 建 主义理 论是 比较 具 有代 表 性并 展 现 出很 大 的影 响力 的学 派 。 同时 , 种 立 足 于 不 同 的认识 论 与 本 这
体 论 的“ 建构 主 义转 向”为 国际法 的研 究导 入 了一条 新 的 、 有 巨大 价值 意 义 的分 析路 径 。 , 具


在 国际法研 究 中导入 建构主义分析路径 的可能及 意义

虽然 建构 主 义并 不否 认 物质 力 量 的重要 性 , 它更 强 调包 括 知识 、 化 、 同 、 范 、 但 文 认 规 观念 、 意识 形态 甚 至语言 等非 物 质力 量 在 国际关 系形 成 过程 中 的作用 , 为相 互依 赖 、 同外 敌 等促 使 国家之 认 共
用。 因此 , 国际法学 对建 构主 义产 生前 所未有 的“ 亲近” 就是 不言 而喻 之事 。 ,
当然 , 际法学 与建 构主 义 的互 动 研 究 的 可能 性 , 本 在 于两 个 学 科 互 动 研 究 的必 要 性 的存 国 根 在, 即这 种互 动对于 两个 学科 具有 强烈 的价值 意义 。 站 在 国 际法学 的角 度 , ① 这种 价 值 意义 就如 斯

国际法专业研究生阅读书目(吉大)

国际法专业研究生阅读书目(吉大)

国际法专业研究生阅读书目(2009年9月)一、国际公法核心著作:白桂梅:《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重要著作:中文:1、【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第二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1998年出版。

2、【英】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第五版),曾令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

3、【美】路易斯·亨金:《国际法:政治与价值》,张乃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美】赖斯曼:《国际法:领悟与构建——W.迈克尔·赖斯曼论文集》,万鄂湘等编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5、【英】苏珊·马克斯:《宪政之谜:国际法民主意识形态批判》,方志燕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

6、【美】约瑟夫·威勒:《欧洲宪政》,程卫东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7、【英】安东尼·奥斯特:《现代条约法与实践》,江国青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8、【英】克莱尔·奥维、罗宾·怀特:《欧洲人权法:原则与判例》(第三版),何志鹏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9、【奥】曼弗雷德·诺瓦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评注(修订第二版),孙世彦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

10、【英】帕特莎·波尼、埃伦·波义尔:《国际法与环境》(第二版),那力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11、【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世界法的三个挑战》,罗结珍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2、【美】爱蒂丝·布朗·魏伊丝:《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汪劲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3、贺其治:《国家责任法及案例浅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朱文奇:《国际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张登及

张登及

中正大學戰略暨國際事務研究所授課大綱i課程名稱:社會科學方法論課名:社會科學方法論(The Methodology of Social Sciences)年度:98學年度第1學期科目代號:3415020開授單位:戰略暨國際事務所教師:張登及助理教授、趙文志助理教授、陳亮智助理教授適用年級:碩士班必選修:必修學分:三時數:三小時週數:十六至十七週時間:每週四上午09:00~12:00 地點:社二606課程組織:演講(Lectures )、報告與研討(Seminars)教師時間:張老師(三16-18);趙老師(三14-16);陳老師(三14-17)(請預約)教師聯繫:張老師分機32703;趙老師分機32701;陳老師分機32710電郵:張isiachang@中正;趙isiawcchao@中正;陳isiachen@中正課程概述與目標 (Themes and Objectives)本課程將介紹社會科學方法論不同層面所涉及的主題,包括其最核心的科學哲學 (philosophy of science) 與知識論 (epistemology) 議題,以及延伸到應用層面的研究方法 (research method)如層次分析(level of analysis)、質化研究、量化研究、歷史研究、比較研究、案例研究 (case studies)、論文寫作、學術倫理等。

本課程在方法論上不預設任何研究取向的優越性,而採取一種方法論多元主義(methodological pluralism)的立場。

希望藉由廣泛地介紹、研討各種方法論議題的文獻和主張,使學習者能自覺地反省各種研究角度的利弊得失,而能在未來面對各種題材、閱讀各類學術論說和展開論文寫作時,採擇最適合的研究策略,完成自己的研究報告和學位論文。

教材 (Readings)ii一、主要教材:* Adorno, Theodor W., Juegen Habermas, Karl Popper etc (1976). The i本教材指定書單為最終版。

盖尤斯、其《法学阶梯》、优士丁尼《法学阶梯》

盖尤斯、其《法学阶梯》、优士丁尼《法学阶梯》

盖尤斯、其《法学阶梯》、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盖尤斯/法学阶梯/法学阶梯体系/谢沃拉-萨宾体系内容提要: 首先研究盖尤斯成为顶级法学家意味的罗马帝国法学的行省化,然后研究其《法学阶梯》的优点和巨大影响,最后研究盖尤斯《法学阶梯》与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的关系,得出的结论是:法学作为最古老的学科之一为其他学科提供过范式;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对盖尤斯《法学阶梯》的接受主要体现在结构上,在内容上两者很不同;盖尤斯《法学阶梯》对现代西方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影响主要通过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进行。

一、盖尤斯传奇盖尤斯被认为是生活在阿德里亚鲁斯(117-138)王朝、安东尼鲁斯·皮尤斯王朝(138-161)和马可·奥勒留王朝(161-180)时期的人———这是罗马帝国的黄金时期———在康茂德时期(180-192)仍生存。

生卒年月大概是从100年到180年[1]。

也有人说他大概死于178年以后[2]。

盖尤斯写《法学阶梯》第一卷时安东尼鲁斯·皮尤斯皇帝仍然生存,所以提到他时未用“被尊为神”的谥号,但在第二卷中就用了这一谥号[3]。

《法学阶梯》应写成于安东尼鲁斯·皮尤斯皇帝在位时期[4]。

但也有人认为这种谥号的不同用法是后人评注造成的。

盖尤斯是一个普通的拉丁语前名,意思是“欢乐的”。

我们知道,罗马人的全名基本上由前名、族名和名3个部分构成,至少需要得知其名字的两个部分才能确定一个人(因为平民没有族名),由于盖尤斯这个前名太普通,根本无法据以确定名字的主人是谁。

所以,还原盖尤斯的前名一直是研究者关注的问题。

关于盖尤斯的全名,有很多猜测,例如Gaius Pomponius,TitusGaius,Gaius Bassus,GaiusNostre(直译是“朕的盖尤斯”),GaiusLaeliusFelix。

还有一种猜测是他就是GaiusCassiusLonginus,盖尤斯是此人名字的略称,这是公元前30年的执政官,接替萨宾掌管萨宾学派。

国际私法体系中单边主义方法的逻辑与路径

国际私法体系中单边主义方法的逻辑与路径

国际私法体系中单边主义方法的逻辑与路径作者:邢钢来源:《江西社会科学》 2018年第2期单边主义的法律选择方法首先由注释法学者提出,但随着法律关系本座说与既得权说的盛行,多边主义方法成为法律选择的主导方法。

20世纪30年代,在美国冲突法革命中,单边主义方法得以回归,综观单边主义方法的历史演变、理论逻辑以及实现路径可知,单边主义方法主张以本国主权为中心,适用最适当的本国法律来裁判案件,因而,当正当和占优势的利益需要保护时,单边主义方法就成为了法律选择唯一能求助的路径。

[关键词]国际私法;单边主义方法;国家主权;法律选择[中图分类号]D99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8)02-0164-10[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中国涉外经济法律体系的重构”(15YJA82003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专项资金项目邢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

(北京100875)在法律选择过程中,单边主义方法体现的是消极的内涵,代表的就是自利和民族中心主义。

这部分的原因是单边主义方法强调法院地国通过适用自己的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还有部分原因是不能正确区分司法单边主义和政治单边主义之间的差异,因此,明晰“单边主义”和“多边主义”的含义就变得非常重要。

实际上,单边主义方法是这两种方法中较为古老的一种,它伴随着国际私法的起源而出现,并且经常与中世纪的注释法学者相联系。

如果简单地将这两种法律选择方法进行概括的话,单边主义的冲突法理论仅仅关注于法院地的法律是否应该适用于争议事实,而不考虑任何其他法律的适用。

相反,多边主义的冲突法理论试图解决管辖冲突,把每个法律关系排它性地分配给一个国家的立法管辖。

可见,冲突法中单边主义方法和多边主义方法最为本质的区别是他们对平行立法管辖权的态度。

单边主义的冲突法理论仅仅关注法院地法的适用,允许平行立法管辖权的存在。

相反,多边主义的冲突法理论从开始就是在冲突法律的可能性中作出一个选择,这样分配某一问题由一国管辖的同时也就排除了他国管辖的可能,其目标是排他性的立法管辖权。

宪政的国际法:全球治理的宪政转向

宪政的国际法:全球治理的宪政转向
6 ] 3 7 - 1 1 5 基本原则和规则[ 。从现代国际法来看, 有
些国际法规范甚至有违( a g a i n s t ) 国家的意志, 例 如被认为处于国际宪法核心的国际强行法规
7 ] 1 9 5 - 3 7 4 。这类规范超出了国家与国家的双边 范[
或多边关系、 特别是国家的“ 立法” 功能之外, 成
框架。有学者认为, 全球宪政依托于联合国、 欧 盟和世贸组织等全球治理“ 位置” , 宪政、 国际 法和全球治理为其主要发展和争论问题提供了
1 ] 。与格劳秀斯时代主要关注国 跨学科的分析 [
家之间的关系和问题相比, 今天, 代表着国际社 会整体利益或者人类共同利益的“ 全球问题” , 以及牵涉到某些国家或地区的“ 区域问题” , 成 为了关系到全人类福祉的新领域、 新问题。这 些全球问题和区域问题突破了传统的地域和主 权界限, 以其如同核爆炸式的放射性后果令各 国牵涉其中。 全球治理之使用“ 全球” 而不是“ 国际” 措 辞, 表明全球治理理论强调治理活动的多层次 特征, 倾向于淡化国际、 跨国或者国内层面的区 分。全球治理存在一个由不同层次的行为体和 运动构成的复杂结构, 强调行为者的多元化和 多样性。除国家及其政府外, 全球治理的主体 还包括正式的国际组织以及非正式的全球公民
[ 1 0 ] 1 3 8 0出现宪法特性的现实过程, 尽管形式意义的国 际宪法尚不存在, 国际法秩序中的基本规范的 确履行着宪法功能, 全球宪法即管制全球政治
1 4 ] 3 9 7 - 4 1 1 体中政治活动及其关系的最重要规范 [ 。
。简言之, 全
球宪政谋求通过国际法规制在国内和国际层面 的公权力, 进而实现规制国际政治社会。 在价值的意义上, 全球治理的价值即在全 球范围内所要达到的理想目标, 应当是超越国 家、 种族、 宗教、 意识形态、 经济发展水平之上的 全人类的普世价值。按照全球治理理论, 政府 “ 统治” 权威的最终保障来自于对合法暴力手 段的垄断, 其以强制为特征; “ 治理” 的权威主 要源于共识, 以自愿为本据, 离开了普遍认同, 治理就难以真正发挥效用。而全球宪政理论为 所谓普世价值提供了一个参照框架, 从而为全 球治理在正当性意义上的合法性提供指南。这 体现为全球治理不仅要提供“ 公共物品” ( p u b l i cg o o d s ) , 而且应彰显“ 共 同 之 善” ( c o m m o n ) , 并创设政治框架促进对共同之善的宪法 g o o d 商议 。全球治理具有或需要具有对共同目标、 共同命运、 共同遗产以及对全人类的共同关注, 这些公共物品所体现的全人类利益和国际社会 整体利益可以统称为“ 共同之善” 。例如, 以国 家之间为主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是最典型的共同 之善

“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反思与构建

“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反思与构建

“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反思与构建骆旭旭【摘要】我国的国际经济法学伴随我国三十年经济体制改革进程而发展起来,可以划分为创立阶段、发展阶段和迷惘阶段.由于早期引进和移植国外先进法律制度的需求,我国国际经济法学形成了“输入型”的研究范式.由于我国国际经济地位的变化,这种“输入性”研究范式不适应现实要求,并导致了国际经济法学研究近期的迷惘.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究应摆脱传统的“单纯批判”范式,建构性地提出中国关于国际经济秩序的主张.“建构”范式要求我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者协调中国利益与国际共同利益的关系,以国际视角研究国际经济法问题,并在国际社会发出中国声音.【期刊名称】《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00)001【总页数】10页(P87-96)【关键词】国际经济法;研究范式;中国特色【作者】骆旭旭【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96一问题的提出2012年11月2日至4日,中国国际经济法协会主办,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承办的2012年国际经济法年会在上海举办。

在这届国际经济法年会中,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成为论坛研讨的主题和学者讨论的热点。

① 2012年国际经济法年会年会的主题是“国际经济新秩序与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

会议上学者专家对陈安教授出版的《陈安论国际经济法》论著的出版为基础,对构建“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进行了激烈的研讨。

严格意义上分析,构建“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的论题并非一个新的课题。

早在1993年的国际经济法珠海年会上,董世忠和张泽锐教授就已经提出了“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的观点,并在学会研讨中得到激烈的讨论。

[1]103-110旧话重提,2012年国际经济法学会重拾这一议题作为年会主题,并非无病呻吟,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学界和实务界对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中“中国问题”的更高期待。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经济地位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论建构主义维度的国际软法研究及其方法论建构

论建构主义维度的国际软法研究及其方法论建构
级 差 异 这 一 问题 , 学 者 展 开 了热 烈 的讨 论 。
二十世纪末 兴起 的建构主义方法从社会 学视 角观察机构 、 规则、 观念和认 同等 非物质 力量 在国家行为和利益形成中的重要作 用 , 重视行 为体 与体系结构 间的互动和依 赖关 系。建构 主 义方法提供了观察 国际软法的创设 、 效力扩张和纳入 国内实践的互动过程 的独特视角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加深 , 其 运用在长期 工作 中获得 的专业特长和 信息资源 , 愈加频繁 地 自主制定 宣言、 决 议、 建
议、 指南 、 守则、 宪章 、 标准等国际软法 。 ( 3 ) 跨 政府 网络 跨政府网络由各国政府内部掌握 专业 知识 、 从事具体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组成 , 通过 政府 授权参加跨国互 动和创设国际软法 , 并在 国内管理工作 中遵守 软法规则 。跨 政府网络 的活 动 弥补了通过国家政府单一主体对外参 与公约制定 的不足 , 但也反 映了全球化 时代国家权力对


国际软法现象及 其研 究路径
传统理论认 为 , 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法 和一般法律原则是 国际法 的法律 渊源 , 该理论下 , 侧 重条约解释和习惯法证 明的实证 主义成为法律研究与法律实务 的基本 分析 方法。分析实证 主义方法体现了 2 0世纪 4 0 、 5 0年代 联合 国创立初 期 的国际关 系和国际法体 系。二战结束后 , 基于 国家实力和意识形态 的差异 , 世界两 大集 团得 以形 成 , 国家间的利益格 局发生了深刻调整。期 间 , 现实主义理论盛行 , 国家权 力和 国家结构对 国际局势 的影 响力 得以 强化 , 国际法 的执行 力和影 响力严 重削弱。于是 , 分 析实证主 义方法兴起 , 并“ 筑起 ‘ 法条 主 义’ 和‘ 概念主义 ’ 的高墙” , 将国际法发展为一个 自给 自足的规则体 系。

第六讲 建构主义

第六讲  建构主义

第六讲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人的意识不仅反映客观世界,并且创造客观世界。

――列宁:《列宁全集》一、冷战的和平结束与国际政治研究的社会学视角当代国际关系最富有根本意义的重大事件之一就是冷战格局突然和平结束。

戈尔巴乔夫执政后,苏联积极推动美苏缓和,自愿签订削弱自身实力的《中导条约》,从东欧主动撤军,默许德国统一,解散华约集团……,几乎所有的主流国关理论都没有预测到这一点,也未能对国际格局第一次以和平的方式结束这种状况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

至于冷战后国际政治中的一系列相关现象,如全球范围内的民族主义浪潮、部落种族仇杀、国际恐怖主义泛滥、“文明冲突”论的流行等等,主流国际关系理论(mainstream IR theories)无法完全用无政府状态、国家利益、权力和制度等概念解释得清楚。

按照新现实主义的观点,国际格局转换的主要路径是战争,但冷战却和平结束了;新现实主义还认为,个别情况下霸权国可以主动将次要性的势力范围让出,以求和平的权力转换,但事实上苏联放弃了对其战略重地东欧的控制等等。

按照新现实主义的逻辑,苏联国内的经济状况也不能成为其缩减重要实力和放弃重大地缘政治范围的理由。

按照新自由主义的观点,认为国际社会的制度安排能够带来和平。

但苏联和东欧都没有融入西方主导的国际制度之中,苏联不是因为融入了国际制度而采取了和平外交战略,而是和平地解散了世界上庞大的军事性国际组织。

主流学派既没有预见到冷战的和平结束,也不能很好地加以解释,因此,引发了理论学界普遍反思:以往的理论倒底忽略了什么?以后的理论应该向何处发展?探索者将目光从主流的政治经济学视野移开,投向主流理论以外的领域,包括文化(culture)、认同(identity,又译为身份,本意是同一性、一致性)、国际规范(norms)、社会学习(social learning)以及社会实践等社会性因素。

文化是人类创造出来的、建立在象征性的符号之上、由某个群体共享、具有系统性、习得性和传承性的物质和精神的总和。

论全球治理与国际法

论全球治理与国际法

论全球治理与国际法
刘志云
【期刊名称】《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3(000)005
【摘要】无论是在全球治理的理论分析上还是国际法学的研究中,准确理解全球治理与国际法的关系,都是一个亟需解决的基础性问题.全球治理必须在国际法的原则与强行法的约束下进行,而具体的国际法律制度则成为特定领域的全球治理的主要工具.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是推动全球治理走向“善治”,并维护治理过程中的“公正”或“正义”.全球治理不仅引发国际法规模的扩张,也促使其向“良法”转型.国际法与全球治理之间将有着一个漫长的互动过程,表现为一种相互依赖的正相关关系.
【总页数】8页(P87-94)
【作者】刘志云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0
【相关文献】
1.国际法治的中国方案——"一带一路"的全球治理视角 [J], 何志鹏
2.全球治理的“双擎模式”:国际德治与国际法治的融合互动 [J], 宋云博;
3.全球治理的“双擎模式”:国际德治与国际法治的融合互动 [J], 宋云博;
4.全球治理变革视角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法渊源及其法治化路径研究 [J], 李猛
5.大国政治与国际法治的互动
——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理论逻辑与能力强化 [J], 江河;胡梦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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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4期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No.42009 (总第194期) JOURNAL OF XIAMEN UNIVERSITY(Arts&Social Sciences) General Serial No.194国际法研究的建构主义路径刘志云(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摘 要:从本源看,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之间联系紧密;在学科发展上,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相互依托、互相促进。

在晚近的国际关系理论中,建构主义与新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构成三足鼎立之势。

建构主义理论与国际法学研究形成了有机互动。

一方面,在建构主义的理论建构中,来自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给予了重要启发;另一方面,立足于反思主义认识论的建构主义理论思路,又从本体论与方法论等方面为国际法研究打开了一条全新的分析路径。

关键词:国际法学;国际关系理论;建构主义;跨学科研究中图分类号:D9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09)04-0005-08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在全球化迅猛发展的背景下,西方国际关系反思主义理论阵营中的后现代主义、女性主义、建构主义等理论分支,从不同角度展开对主流的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批判,并对国际法做出了不同于主流国际关系理论的理解与定位。

在这些分支中,建构主义理论是比较具有代表性并展现出很大的影响力的学派。

同时,这种立足于不同的认识论与本体论的 建构主义转向,为国际法的研究导入了一条新的、具有巨大价值意义的分析路径。

一、在国际法研究中导入建构主义分析路径的可能及意义虽然建构主义并不否认物质力量的重要性,但它更强调包括知识、文化、认同、规范、观念、意识形态甚至语言等非物质力量在国际关系形成过程中的作用,认为相互依赖、共同外敌等促使国家之间产生集体利益的认识,从而愿意接受国际规范,限制国家的行为。

[1]无疑,这种观念决定了建构主义与国际法研究互动的可能与意义。

一方面,从研究对象看,一旦将国际结构看成是由不同的、帮助建构身份与利益的要素(包括规范、身份、知识以及文化等)所组成的体系,那么推导出具体的 机制的概念就已是顺理成章之事。

在建构主义者看来,机制是一组相对稳定的、建构身份与利益的 结构(structure),这种结构包括了将正式的规则和规范法典化(c odify)后的国际法。

当行为体得以社会化以及有着共同的认识时,这收稿日期:2008-11-04基金项目:教育部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NCE F-08-0477)作者简介:刘志云,男,江西瑞金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些规则将产生驱动力量。

[2]实际上,建构主义是冷战后国际关系理论转向以规范研究为重点的典型学派,这种对规范的研究当然包容了国际法,甚至将其作为重点。

而且,一些建构主义者对法律机制的理论与实践已经有着多年的研究,并带动了其他建构主义者对此的兴趣。

[3]而从学科的特征看,建构主义认为国际结构是社会联系或者说文化结构,这与国际法学的观点几乎是一致的。

[4]另一方面,建构主义给予了国际法在国际结构中的必要地位。

建构主义认为,通过国家之间的互动与实践将产生约束国家行为的各种规范(nor m)以及共享期望,而且这些规范与物质资源一样构成国际结构的一部分。

这样,作为规范的一种的国际法规则,也构成国际结构的一部分,而不是附属于物质资源。

[5]而且,建构主义者不仅仅给予国际法作为国际结构组成部分的地位,而且还认为国际法律规范具有帮助建构国家的身份和利益的作用。

无疑,在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史上,除早已远去的理想主义学派外,还没有哪个学派像建构主义这样,赋予国际法这么 崇高的地位与作用。

因此,国际法学对建构主义产生前所未有的 亲近,就是不言而喻之事。

当然,国际法学与建构主义的互动研究的可能性,根本在于两个学科互动研究的必要性的存在,即这种互动对于两个学科具有强烈的价值意义。

∀站在国际法学的角度,这种价值意义就如斯劳特所分析的: 建构主义的思路将深受作为一个研究规范的群体的国际法学者的欢迎##一些国际法学者一直对以纯粹的理性工具主义的研究路径感到不满,并且深深相信以及凭经验判定国际法律规则将在国家的互动中影响它们的身份与利益。

对于这些国际法学者,建构主义提供了有关国际法律规则为什么以及如何扮演着实质性的角色的答案。

同时,对于另一些满足于工具理性分析的国际法学者,至少也能发现建构主义是一种与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不一样的研究范式,并从中看到不同的观点与论辩。

[6]从效果看,建构主义的分析路径大大加强了人们对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的理解,即其揭示了国际法在国际政治的重大意义。

[7]更为重要的是,自二战后理想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衰落以来,国际法受到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长久排斥,甚至遭致怀疑。

现实主义指责国际法的中心问题是它缺乏社会理论的微观基础,国际法的建构很容易让人认为:任何人都能虚构合意的原则和美好的未来,而怎么把国家行为与一系列合意的、有可能遵守的规则统一起来,国际法本身很难做出合理解释。

[8]国际法学研究的本身也忽略了这个问题,主流法学研究针对的是法律规定,强调编纂和调和国家行为规则,至于为什么是这些规定而不是其他规则存在或国家遵守与否,是法律研究以外的事。

而在不存在强制的情况下,把法律和行为联系起来一直是国际法学回应现实主义的挑战所缺少的重要一环。

这时, 利用社会心理学和组织理论,建构主义提出了为什么在最基本的层次上,国家可以由规则驱动的观点。

它试图为法律的诉求提供社会理论基础,法律主张它的规范和规则塑造了行为的方式,这些方式不仅仅是利益的附带现象。

[9]简言之,建构主义能够为国际法的存在和意义提供社会理论基础,包括从本体论与方法论方面为国际法研究提供另一种分析路径。

二、从本体论的视角看国际法研究中的建构主义分析路径对于将本体论视为纯粹物质主义的新现实主义者来说,处于无政府状态的国际体系显然是一种 物质结构,国际关系状况主要取决于各国在国际社会中所处的相对位置,以及它们之间物质的实力分配状况;而作为非物质力量的国际法,自然在体系结构中没有什么存在与作用空间。

与此相∀站在建构主义的角度看,国际法学作为一个长期以来主要关注规范的学科,它的许多理论与思路对于国际关系研究中对规范研究的回归的建构主义学派,显然是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由于主题和篇幅关系,本文主要从本体论与方法论的角度,研究建构主义对于国际法学研究的借鉴途径与意义。

比,新自由主义者虽然认为国际机制具有一定独立作用,但囿于物质主义的本体论,仍然以对物质力量、利益的计算作为机制形成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10]不过,建构主义认为,与物质相比,观念更为重要,观念以及相关因素建构了国际行为体乃至整个国际关系,即其本体论不是物质而是观念。

无疑,建构主义在本体论上的基本立场,将使国际法的分析达到理性主义学派不能达到的高度。

(一)超越国际法是否为 法的论辩对于国际法是否 法律一直存在着争议,如奥斯汀认为国际法纯粹是一种 积极的国际道德。

围绕着奥斯汀的这个命题,许多国际法学者从理性主义角度,展开国际法是否为 法的论辩。

不过,国际法确实没有诸如国内法一样的立法机关、执法主体以及司法系统,也很难说有适当的制裁力量去保障它的约束性。

无疑,从实证主义以及与国内法相比较的角度看,国际法也许确实不是人们习惯视角下的 法律,至少不像国内法般的法律。

也就是说,从理性主义角度论证国际法是一种 法律的理由,总不是让人很信服的。

而建构主义对这个问题的论证提供了一种有效思路。

对于这个问题,建构主义者的观点是,即使是没有立法机关以及强制力保证实施,但国际法是法律,并且相信弄清楚这个问题是很关键的。

对此,建构主义者显然受到了国际关系理论中的英国学派代表人物赫德利!布尔的启发,后者认为,国际法之所以是法律,是因为国际行为体将国际法看作是法律, 关注国际法的各种实体的活动∃∃∃包括国家领导人和他们的法律专家、国内与国际法院,以及国际协会等∃∃∃都受到有关他们所面对的规则是一种法律规则这个理念的影响。

[11]实际上,无论理论上的证明有多大障碍,确信国际法律规则的法律身份的事实,使得在国际社会的运行中各种国际法律制度扮演着不同的重要角色。

[12]同时,针对理性主义国际机制学者习惯运用博弈的方法,依赖工具理性的思维,以及操纵 利益、 互惠、 制裁等术语具体分析国际规则对国家行为的影响,从而证明国际法是 法的工作,建构主义者指出,这些理性主义国际机制学者在这种工作中忽视了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即国际规则∃∃∃尤其是国际法律规则的约束性,来源于整个国际法律制度所构建的国际系统之功效。

也就是说,国际法本身的 合法性来源于包括弱国以及强国在内的各国对国际法建构的整个国际系统的认同。

这时,具体的国际法律规则即使与国家当前利益有所违背,但是也能够得到遵守,或者是发挥出它的制约性。

因此,国际法的约束性来自本身的 合法性。

[13]我们再把目光转回国际法学领域,自然主义法学家认为国际法的约束性是天生就有的,不过这种未能经过实践验证的纯粹的想象在今天已经难以让人们想当然地接受。

同时,实证主义国际法学者认为,国际法的约束性来自制裁,这几乎成为法学界的共识,但是国际体系中制裁的软弱性难以使人们信服其就是国际法的效力来源。

因此,建构主义者有关国际法的约束性来自其本身的 合法性的思路,给予了我们对此问题的另一种有价值意义的思考途径。

从总体看,建构主义者拒绝了实证主义学者有关国际法的约束力来自制裁的观点。

他们指出,如果制裁是国际法产生约束力的一个必要条件,那就并不存在本身具备约束力的国际法。

因此,对于一个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规则来说,制裁并不是一个必要条件。

实际上,即使是国内法,其约束性也不是单纯来自强制力量,而更多的是依赖其本身的合法性。

可以想象,即使是一国人口中的少数比例认为某一个具体法律规则是不合法的,并且拒绝去服从它,也很难有什么强制力量能够迫使人们去服从这个法律规则。

可见,是规则的合法性使得其约束性得到保证,而不是制裁。

同样,对于国际法的约束性,也不是依靠这种制裁而获取。

只要国家将国际法律规则看成是具有约束性的,同时相信如果违反这种规则将会招致制裁就已经足够了。

[14]可以看出,当理性主义国际法学者拘泥于国际法的各种表现形式以及制裁等强制力量来论证国际法是否为 法的问题时,立足于本体论上优势,建构主义者提出了国际法为什么是 法的答案,即因为在观念上国际行为体认同它是 法,以及国际法的强制力量不在于制裁而是其本身的 合法性,这种观点已超越国际法是否为 法及强制力来源问题的论辩,具有极强的理论价值。

(二)有关国际法地位的分析立足于理念主义本体论的建构主义将国际法这种非物质因素在国际系统中的地位大大提升,这具体表现为建构主义有关国际法构成国际结构的一部分,以及国际机制具有的自身独立性等观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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