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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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优惠政策
一、节能、节水等技术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一)节能、节水等技术改造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节能、节水等技术改造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征增值税
1、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等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2、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5、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
(三)增值税减半征收
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四)所得税减免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注:主要参考文件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
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4、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字〔1994〕21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
10、安徽省经委、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经资源〔2006〕2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