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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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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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2002年9月28日发布)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为更好地保护、集成和发扬我国优秀建筑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建设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分期分批地评选命名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和全国历史文化名村。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及基本条件凡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民族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辖区内存有清朝末年以前建造或在中国革命历史中有重大影响的成片历史传统建筑群,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镇)或2500平方米以上(村)的镇(村),均可参加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评定。

二、审报及评选办法(一)申报及评选程序申报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县(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选,提出推荐意见报建设部。

建设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评议,并通过实地抽查后,评选出符合条件的镇(村),授予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和全国历史文化名村称号。

(二)上报材料要求1.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

2.申请报告。

报告除概述申报镇(村)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外,应着重说明其历史传统建筑群及其环境的原貌保存度、历史年代、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以及价值特色等情况。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转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转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转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公布日期】2020.09.04
•【字号】鲁建设字〔2020〕10号
•【施行日期】2020.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转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文化和旅游局,济南、烟台、潍坊、菏泽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制定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严格执行申报标准。

申报城市(县)要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

二、扎实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申报城市(县)在提出申请前,要完成保护对象测绘建档、建库、挂牌,编制并形成保护规划成果,完善保护管理规定,健全保护
管理机制。

同时,近年来未发生大拆大建、拆真建假等破坏历史文化价值的严重事件。

三、规范申报程序。

申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评估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研究提出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开展评估。

经评估,符合名城申报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9月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情况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情况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9.05.13•【文号】建科函〔2019〕95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情况的通报建科函〔2019〕9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文物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物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物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体新广局: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并对成都、广州、武汉、青岛、太原、洛阳、荆州、佛山、赣州、咸阳、聊城、敦煌、武威、阆中等14个城市进行了重点抽查。

现将评估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保护内容不断丰富,大量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以保留。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众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抢救和保存下来。

截至目前,国务院已公布13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已公布799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其中,历史文化名镇312个,历史文化名村487个。

全国已划定历史文化街区875片,确定历史建筑2.47万处。

各地还探索将工业建筑、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各种文化遗产类型纳入保护体系。

(二)保护机制不断完善,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各地以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积极制定地方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法规。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请标准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请标准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三)保护范围;(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08.10•【文号】建科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规〔2020〕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物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进一步规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2020年8月10日附件: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指定工作。

二、条件标准(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应具有下列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之一。

1.与中国悠久连续的文明历史有直接和重要关联。

在国家政权、制度文明、国家礼仪、农业手工业发展、商贸交流、社会组织、思想文化、宗教信仰、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城市与建筑、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军事防御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2.与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经济生活、社会形态、科技文化发展有直接和重要关联。

突出反映近现代战争冲突与灾害应对、革命运动与政治体制变革、工商业发展、生活方式变迁、新思想新文化传播、科学技术发展、城市与建筑等方面的历史进程或杰出成就。

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

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

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一、历史价值丰富历史文化名城应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古代建筑、古迹、历史事件、传统文化等,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和学术价值。

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必须能够体现某一历史时期、某一地域的文化特色,具有代表性的历史意义和文化价值。

二、传统文化独特历史文化名城应具有独特的传统文化,这些文化包括习俗、信仰、艺术、音乐、戏剧等,能够反映该地区的文化特色和历史背景。

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必须能够传承和弘扬这些传统文化,并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和传承。

三、历史建筑保存良好历史文化名城应具有大量的历史建筑,这些建筑能够代表该地区的文化和历史特色,并能够为该地区的文化传承和发展提供支持。

申报的历史建筑必须保存良好,经过专业的修缮和保护,使其具有历史风貌和特色。

四、历史街区完整历史文化名城应具有完整的历史街区,这些街区能够体现该地区的文化特色和历史风貌,并能够为该地区的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支持。

申报的历史街区必须保持原有的历史风貌和文化氛围,并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五、保护管理得当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必须得当,有完善的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能够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管理,并能够为该地区的文化传承和发展提供支持。

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必须具有健全的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的管理队伍,能够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六、宣传推广有力历史文化名城的宣传推广必须有力,能够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公众宣传该地区的文化和历史特色,提高公众对历史文化的认识和了解。

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必须具有有效的宣传推广计划和方案,能够向社会各界宣传其文化和历史价值。

七、社会参与度高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发展必须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参与,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

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必须具有较高的社会参与度,能够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历史文化保护和发展中来。

八、城市规划合理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合理,能够将文化保护和城市发展相结合,制定合理的城市规划和保护方案,确保城市发展和历史文化保护相互促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2.11.16•【文号】建规[2012]195号•【施行日期】2012.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建规〔2012〕19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划委)、文物局:为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更好的指导保护工作开展,我们组织编制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2012年11月16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0.12.20•【文号】建规[2010]220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的通知建规〔2010〕2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直辖市建委(规划委、规划局)、文物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促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下分别简称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对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一)保护范围及数量变化。

根据申报名城材料,对照检查名城保护范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数量及保护范围的变化情况、原因。

(二)历史文化街区。

是否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公布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街区的数量、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的变化情况、原因。

(三)历史建筑。

名城城市(县)人民政府和名镇名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准公布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保护建筑、保护标志设立、档案建立情况。

(四)保护规划制定。

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批准情况。

(五)保护规划实施。

在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履行规划许可审批、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六)地方法规制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名城制定相关保护法规,名镇名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办法的情况。

(七)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使用。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一、保存大量历史文化遗存,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

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应保存有大量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历史建筑、文化遗址、传统民居、传统街巷、古桥、古树等,这些遗产应具有丰富的历史内涵和文化价值,反映出城市历史发展的脉络和特点。

二、历史上曾对国家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历史地位。

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应在历史上曾对国家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历史地位。

这些影响和地位可以表现为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如重要的政治中心、经济中心、文化中心、交通枢纽等。

三、历史发展脉络清晰,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和传统风格。

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应具有清晰的历史发展脉络和独特的文化内涵和传统风格。

这些风格和特点应体现在城市规划、建筑风格、文化习俗等方面,反映出城市历史发展的独特性和多样性。

四、具有独特的地域特色和民族文化特征。

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应具有独特的地域特色和民族文化特征。

这些特征可以表现为地理环境、气候条件、民族构成等方面的影响,反映出城市历史发展的地域性和民族性。

五、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

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应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

这些价值可以表现为历史事件、文化名人、传统艺术等方面的重要贡献,反映出城市历史文化的独特性和珍贵性。

六、具备完善的保护和管理措施,能够有效地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

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应具备完善的保护和管理措施,能够有效地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

这些措施应包括文物保护法规、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方案等,以确保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传承。

同时,城市还应具备良好的文化氛围和社会环境,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历史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中国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14]2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中国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14]2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中国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中国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14]2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直辖市规划局(规划委)、文物局:历史文化街区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不可再生的历史信息,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在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同样保留有许多风貌完整、传统建筑集中、历史遗存丰富的街区,具有极高的保护价值,应当纳入保护体系加以保护。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开展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条件申报的街区原则上是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

二、申报要求(一)拟申请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填报的《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表》和《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基础数据表》(附件1、2)。

2.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批准文件。

3.依法批准实施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4.历史文化街区价值评估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对街区历史文化价值认定的分析,对街区格局和风貌特色、历史街巷空间特色等的评估分析。

5.历史文化街区可持续性评估报告。

内容包括保护状况、居民生活水平、经济活力、街区环境的评估以及居民基本的诉求和意愿调查。

6.街区内已开展的基础设施、历史建筑与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不协调建筑的整治等项目的规划方案、批准文件、实施前后的对比照片资料等。

7.城市历史保护管理规章制度与专门管理机构的相关材料。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制度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制度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制度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对于传承和弘扬我国的历史文化、保护城市特色,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和管理这些名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和管理制度。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名城保护管理法律依据我国名城保护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

这些法规和条例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提供了指导和规范,确保了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物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明确了国家对文物的保护责任和义务,规定了文物保护的原则和措施。

在名城保护中,该法律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是专门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定的法规,该条例对文物保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的评定和命名程序,进一步提高了名城的保护水平。

二、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由专门的名城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般来说,保护管理机构由市政府或特设的保护部门负责运行。

该机构负责城市的规划、规范、保护、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确保名城的整体保护与管理水平。

保护管理机构在具体操作中的任务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名城保护规划和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护措施;2. 负责名城的保护区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的编制和调整;3. 监督文物保护单位的开发利用,确保其符合保护规定;4. 组织开展名城的保护工作和监督检查;5. 加强对名城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

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形成名城保护与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能够持续进行并取得实效。

三、保护管理措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制度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 名城保护规划:制定名城保护规划,明确名城的保护目标和措施,规划名城的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城乡规划原理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真题 纯手工整理 带答案

城乡规划原理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真题 纯手工整理 带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城乡规划原理真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下列关于城市特征的说法,不准确的是(A )。

A.城市是工业化的结果B.城市是人类社会分工的产物C.城市是工商业活动聚集的场所D.城市是以人造景观为主的聚落2、下列关于城市发展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是(B )。

A.城市发展是增量化的B.城市发展是动态和连续的C.城市发展与区域发展相互制约D.城市发展是持续集聚的3、下列关于城镇化基本内涵的说法,不准确的是(D )。

A.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B.乡村地域转为城镇地域C.农业活动转为非农业活动D.乡和村庄转变为街道和社区4、下列因素中,不对城镇化水平产生影响的是(B )。

A.人口迁徙B.民族构成C.经济发展水平D.农业现代化水平5、下列城市国土空间规划涉及的内容中,受区域因素影响最大的是(A )。

A.城市性质B.城市人口结构C.城市用地结构D.城市用地性质6、下列关于城市发展与社会发展关系的说法,不准确的是(D )。

A.城市发展必然带来诸多社会问题B.解决社会问题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目标C.既有社会问题的解决必然引发新的社会问题D.城市是社会问题的集中发生地7、下列经典著作中,对古罗马的城市规划与建设产生重要影响的是(A )。

A.维特鲁威的《建筑十书》B.卡米洛西谛的《城市建设艺术》C.戈涅的《工业城市》D.帕特里克格迪斯的《进化中的城市》8、下列理论中,对现代城市规划形成具有基础作用的是(A )。

A.田园城市理论B.新都市主义理论C.有机疏散理论D.级差地租理论9、下列关于地租理论的说法,不准确的是(C )。

A.城市空间组织受城市地租的影响B.在很大程度上,城市土地使用的结果是由地租承受能力差异的竞争所导致的C.根据竞租理论,从城市中心向外围的土地用途依次为:行政、文化、商业、居住、工业D.区位是决定土地租金的重要因素10、我国最早建立较为完善街巷制的古代城市是(C )。

A.秦咸阳城B.唐长安城C.宋东京城D.明北京城11、下列关于1980年代中国城市规划工作进展的说法,错误的是(A )。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指具有深厚历史文化积淀和特色的城市,是中国特有的城市形态,拥有丰富的历史遗产和文化资源。

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是在国家鼓励和支持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政策下制定的,旨在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发展和文化繁荣。

为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独特魅力和独特性,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

下面就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城市历史悠久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首先要求城市的历史悠久,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

城市的历史要能够追溯到多个朝代或历史时期,具有不同历史时期的文化叠加和传承。

二、保护完整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要求城市的历史文化保护完整,至少要有一个或多个保存完好的历史文化遗产,例如古城墙、古建筑、古街区和古遗址等。

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应该代表城市的历史特点和文化传统,具有较高的保护价值。

三、历史文化传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要求城市的历史文化传承完整,城市的历史文化传承应该具有系统性和连续性,具有代表性的历史文化传承和发展过程,形成了独特的历史文化特色。

四、文化资源丰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要求城市的文化资源丰富,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和文化资源,包括不同历史时期的建筑、古迹、文化景观、民俗风情等,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和价值。

五、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要求城市能够有效保护和管理历史文化遗产,具有完善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规范,能够有效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保证历史文化名城的持续传承和发展。

六、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要求城市能够进行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具有相应的城市规划和保护措施,能够有效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历史文化传承和保护。

在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时,城市需要提供相关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料和文化资源材料,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城市保护规划等,经过审核认定后才能被授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称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1.11.16•【文号】建科〔2021〕83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建科〔2021〕8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物局: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精神,依据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全面准确评估名城保护工作情况、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充分运用评估成果,推进落实保护责任,推动经验推广、问责问效、问题整改,切实提高名城保护能力和水平。

二、评估内容(一)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和认定情况。

对各时期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普查、调查和评估,推进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等情况。

名城内的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认定公布、设立标志牌、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推进应保尽保、应挂尽挂等情况;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情况,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公布、挂牌保护、建立并动态更新记录档案情况,地下文物埋藏区划定情况;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认定公布情况。

(二)保护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名城保护管理地方性法规、管理规定和保护规则、技术标准等制定和执行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调研评估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调研评估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调研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07.31•【文号】建科函〔2020〕118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调研评估的通知建科函〔2020〕11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物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针对部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存在的保护内容不完整、保护利用不到位、保护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开展2020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保护工作调研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评估内容各名城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完成名城保护具体工作任务以及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具体包括:(一)历史文化资源普查认定工作情况。

1.“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专项工作进展情况。

重点调研评估是否按照应保尽保原则划定历史文化街区、确定历史建筑。

2.2012年以来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以及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公布情况。

(二)保护对象的保护利用情况。

1.城市山水环境、整体格局风貌的保护情况。

重点调研评估是否存在破坏地形地貌、砍伐老树、建设不协调建筑等影响名城景观风貌的情况。

2.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风貌保存现状、基础设施完善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情况。

重点调研评估是否存在大拆大建、拆真建假、长期失管失修造成传统风貌破坏、居住环境差的情况。

3.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活化利用等情况。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请标准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请标准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三)保护范围;(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并政发[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8〕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委九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大力推进文化强市战略,为进一步挖掘和保护我市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晋阳文化、塑造地方文化特色、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推进特色文化名城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为契机,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任务分解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分工合作,协调配合。

具体分工如下:(一)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协调全面工作;负责《太原市政府关于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上报工作。

(二)市新闻中心:负责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进行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发动。

(三)市规划局:负责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领导、专家沟通;会同市文物局编写《太原市政府关于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组织编制《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市区历史建筑、历史街区的普查工作;配合市文物局、市文广局完成《太原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图集资料》的编写;配合文广集团完成《太原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影视片》的制作。

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4.01.04•【文号】•【施行日期】1994.01.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国务院批转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请示的通知(1994年1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事业中,既要重视物质文明建设,又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

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和光荣革命传统,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处理好历史文化名城的开发建设与保护抢救工作的关系,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好、建设好、管理好。

关于审批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的请示国务院:1982年和1986年,国务院先后批准了两批共62个城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这对促进文物古迹的保护抢救,制止“建设性破坏”,保护城市传统风貌等起了重要作用。

我国地域辽阔,历史悠久,除已批准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外,还有一些城市文物古迹十分丰富,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及革命纪念意义。

为进一步保护好这些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我们从1991年起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慎重提出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推荐名单。

对各地区提出的推荐名单,经有关城市规划、建筑、文物、考古、地理等专家,按照《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等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104号)文件关于审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原则,进行反复酝酿,讨论审议,提出37个城市,建议作为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附后),报请国务院审核批准并予以发布。

关于申请和使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申请和使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申请和使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2(000)024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建设厅)、文物局:自1982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公布了100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对保护我国城市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起了重要作用。

"十五"期间国家继续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有重要价值历史街区的保护整治工作。

现将此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已按规定程序批准。

历史街区已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被认定为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并被明确划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
【总页数】2页(P16-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2
【相关文献】
1.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J],
2.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J], ;;
3.关于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4.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国家广电总局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对“村村通广播电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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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指定工作。

二、条件标准
(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应具有下列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之一。

1.与中国悠久连续的文明历史有直接和重要关联。

在国家政权、制度文明、国家礼仪、农业手工业发展、商贸交流、社会组织、思想文化、宗教信仰、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城市与建筑、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军事防御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2.与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经济生活、社会形态、科技文化发展有直接和重要关联。

突出反映近现代战争冲突与灾害应对、革命运动与政治体制变革、工商业发展、生活方式变迁、新思想新文化传播、科学技术发展、城市与建筑等方面的历史进程或杰出成就。

3.见证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懈奋斗的光辉历程。

突出反映中国共产党诞生、创建革命根据地、长征、
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夺取人民解放战争胜利、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等方面的伟大历史贡献。

4.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与发展历程。

突出反映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与发展、工业体系建立、科技进步、城市建设、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

5.见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征程。

突出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经济特区建设发展、沿海开放城市发展、科技创新和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伟大成就。

6.突出体现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集中反映本地区文化特色、民族特色或见证多民族交流融合。

(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应具有能够体现上述历史文化价值的物质载体和空间环境。

1.体现特定历史时期的城市格局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存完好。

历史文化街区不少于2片,每片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小于1公顷、50米以上历史街巷不少于4条、历史建筑不少于10处。

2.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少于10处,保存状态良好,且能够体现城市历史文化核心价值。

三、工作要求
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县)应满足以下工作要求:
(一)完成保护对象测绘建档、建库、挂牌工作。

1.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进行测绘,建立数字化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基础信息、测绘成果、保存保护状况、修缮利用情况、产权变更情况、建设资料等。

2.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平台,平台包括各类保护对象的数字测绘成果和基础信息、保护修缮、产权变更、建设资料等数字档案。

3.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

4.依法完成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相关规划。

5.依法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二)完善保护管理规定。

1.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评估历史文化价值、保护利用现状及存在问题,确定保护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展示利用策略建议,提出近期保护工作计划等。

2.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基础上,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相关保护管理办法并实施,明确保护目标、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保护利用和建设控制具体要求、各保护主体的权利责任、奖惩措施等。

(三)健全保护管理机制。

1.设立历史文化保护相关机构,统筹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工作,审议保护工作重大事项。

2.明确保护管理部门、职责分工,配备保护管理专门人员。

3.保障经费投入,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4.建立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意见反馈的公众参与机制。

(四)其他要求。

近3年未发生大拆大建、拆真建假、破坏保护对象等致使城市(县)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事件,未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重大文物违法事件。

四、工作程序
(一)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

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县)应对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开展本市(县)历史文化价值研究,对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普查,积极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和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推动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公布工作。

2.评估阶段。

完成准备工作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开展评估。

收到评估申请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城市(县)进行评估,出具是否符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的评估意见。

3.审查阶段。

经评估符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的城市(县),在2年内达到本办法提出的工作要求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二)指定程序。

对符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而没有申报的城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向该城市(县)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督促该城市(县)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接到申报建议1年后仍未申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向国务院提出直接确定该城市(县)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对提醒、约谈、督促后仍不履行职责的相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党组织或部门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本和附件。

(一)申报文本。

1.申报城市(县)简介,包括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地方特色等。

2.条件标准符合情况。

对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阐述城市(县)的历史文化价值、相应的物质载体和空
间环境等情况。

3.保护管理工作情况。

对照工作要求,阐述保护对象数字档案和管理平台建设、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地方保护法规制定、保护管理机制完善等情况。

4.重要图表,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等各类保护对象清单,与保护清单相对应的保护对象空间分布图、保护规划相关重要图纸等。

(二)附件。

1.佐证材料,包括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若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公布文件,以及与不可移动文物、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文件等。

2.其他影像资料,包括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视频宣传片、各类保护对象的照片,以及其他能够展现城市(县)历史文化价值特色的图片或电子幻灯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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